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专门为企业提供解决困境的制度,它可以把企业的行政管理、财务结构、营运状况等健全起来,以促进企业回复经营健康发展。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及其服务方式、法律效力等均受到立法的明确规定,是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和冲突时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1.定义: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经济困境企业采取管理措施,以帮助企业重新安排债务并恢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从而改善其经营,恢复其健康发展的有序措施。
2.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企业改善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恢复其健康发展,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达到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
3.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法律上规定,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是拟申请破产重整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拟做出重整决定的人。
4.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破产重整申请、裁定破产重整、破产重整计划审批和终止破产重整等步骤。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1.实力集中:破产重整制度要求以重整申请人为主体,集中所有的处置活动,包括把财务状况、财产和债权等清楚界定,进行重大经营改变等。
2.舆论管控:破产重整制度要求社会关注破产重整案件,建立舆论管控机制,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3.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制度要求对破产企业进行有序清算,通过清算实现财产处置和债务诉求,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4.重整实施:破产重整制度要求企业通过重整实施,完成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从而实现经营发展的改善。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1.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破产重整制度可以有效帮助企业重新安排债务并恢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从而有效促进企业回复经营健康发展。
2.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不合理地掠夺债务人财产,保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保护公共利益: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的非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债务人的非法行为而影响公共秩序,确保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
2023年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3年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司法也需要不断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需求。
202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1. 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增加对董事会成员的资格和行为要求,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专业水平。
2. 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稳健发展。
二、完善股东权益保护1. 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规范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策,增加小股东的参与度,防止公司内部权力的滥用和利益的侵害。
2. 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三、规范公司经营行为1. 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增加信息披露内容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2. 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促进公司社会责任1. 鼓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2. 加强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倡导诚信经营,推动企业文化的建设和提升。
五、加强对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1. 完善对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规则,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恶意收购和违法重组行为。
2.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审查,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
六、强化对公司破产清算的规范1. 完善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程序,促进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和债务重整。
2. 推动破产法制的完善,促进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健全。
以上就是2023年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新的公司法将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希望各界能够充分理解和遵守新的公司法规定,共同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023年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的修订是必然的。
2023年的公司法修订,注重加强公司治理、优化股东权益保护、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监管公司并购重组以及强化公司破产清算的规范。
民企破产重整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中国外资》 2021年4月(上)第7期76民企破产重整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文/龙明 邹刚企业破产管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关系等各方利益,在各方诉求中既包括同一性,也体现其矛盾性。
司法的主动介入、第三方管理人的主导就是要在破产重整中寻求利益平衡点,更有效的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经贸实务RADE PRACTICE 企业破产管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关系等各方利益,在各方诉求中既包括同一性,也体现其矛盾性。
司法的主动介入、第三方管理人的主导就是要在破产重整中寻求利益平衡点,更有效的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基于债权人对企业的权利、弥补企业重整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牺牲以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考虑,强调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应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以重庆市B 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重整过程中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重庆A 公司与B 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先款后货,按款发货。
重庆A 公司共向B 公司付款290万,截止目前B 公司仍欠货款逾92万元。
2015年6月,重庆A 公司申请B 公司破产。
2015年10月,重庆市第W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市B 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重庆市JL 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5月,重庆市JL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申请破产企业的破产重整路径重庆市B 公司成立于2001年,初始出资1000万元,两大股东为BW 有限公司和RW 有限公司。
2013年,JSD 出资9000万货币资金对B 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变更为3名,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万。
1.破产程序2016年9月,B 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会议进行了针对破产程序的投票表决,绝大多数债权人是不同意破产清算的。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作为一项关乎经济体制稳定和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设计和落实对于确保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破产程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研究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并探讨其现存问题与改进方向。
一、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企业破产法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破产清算的特殊法律制度。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公平是指破产程序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公正要求破产程序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公开是指相关信息透明公开,债权人能够获得足够的知情权;高效意味着尽快实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分析1. 破产立案制度破产立案是破产程序的起始阶段,通过法院的介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立案过程中,债权人应享有参与的权利,包括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
2. 债权确认机制债权确认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它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地位和权益。
债权确认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确保债权人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能够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具有相应的参与权,并可以推选债权代表参与破产程序管理。
4. 债务重整机制债务重整是一种旨在避免企业破产的机制,其目的是通过重新协商债务、重组资产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实现经营复苏。
债务重整机制更倾向于对企业进行救助,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现存问题尽管企业破产法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相关信息披露不够透明。
其次,债权人权益的行使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于小额债权人来说,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较高,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的难度。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批准债务超出债务人财产偿付范围而采取的重组和债务调整的制度。
通常这种制度也被称为“破产重整”,旨在为企业带来新的机会,避免某些企业由于长期无法偿付债务而导致财务状况无法挽回的情况。
破产重整制度的原则是,债务平衡法的原则。
债权者和债务人协调解决债务问题,达成重组协议,以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使其债权能够全额收回,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制度首先要求企业必须满足破产条件,即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抵押物价值低于债务,无可偿付财产,以及企业不能按时缴纳应付账款。
其次,企业破产后,财产按照约定的依次偿付原则和顺序分配,最后,企业实行破产重整程序:企业重组,进行资金规划和财产分配,以把企业带回正轨。
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宏观经济的调整与平衡,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破产重整制度也有其缺点,比如可能会推高债权人本身的风险,延长了破产程序,债务人没有充分的动机调整财务状况,还可能带来社会负面影响。
破产重整制度的推行必须遵循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客观上存在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因此,为了确保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社会纪律建设,健全破产重整监管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
债务问题,确保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在财务危机面前重组重建的不得已之举,因此必须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握好与社会的正常行为的平衡,确保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破产重整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律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破产重整的背景、意义及现状出发,深入探讨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利益保护问题。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重新组织、调整债务关系,以实现企业恢复经营并保障各方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波动,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实现“重生”。
这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拯救的机会,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其次,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最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时,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
四、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债权人。
(二)完善重整计划制定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债权人应有权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并能够充分表达自身诉求。
此外,为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可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三)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应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方面做法
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方面做法以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方面的做法为题,本文将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以提高企业破产重整效率和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一、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市场化重整机制的完善需要建立在健全的法律法规基础上。
政府应加强对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企业需求。
同时,应建立健全破产重整的监管制度,加强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二、优化破产重整程序为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应进一步简化破产重整程序,缩短审理时间。
可以考虑引入预包办制度,即在企业出现严重危机之前,由相关部门提前介入,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避免企业破产。
同时,应加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破产重整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债权人保护在市场化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应建立健全债权人清算权和重整权的平衡机制,确保债权人能够合法、公平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同时,应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债权人的监督和参与,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规避债务。
四、加强企业内部治理市场化重整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能力。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的识别和控制。
同时,应加强企业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的培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五、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机构在市场化重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同时,应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止金融风险传导,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六、加强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市场化重整需要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以保障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企业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引导和监督,提高公众对市场化重整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七、完善法院审判体制法院在破产重整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浅论我国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
浅论我国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摘要:2007年《企业破产法》的修订,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不仅仅以债权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还要积极的挽救破产企业,使其得以再生,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及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论述了现行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原则及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待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促进。
关键词:破产法重整制度重整原因债权人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第一部破产法,但并未涉及破产重整制度。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破产法律制度在适用上有很大的局限性,破产所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关注。
在此种情况下,我国着手对破产法进行修订,并于2007年开始试行新《企业破产法》。
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原有破产制度的缺陷,引入破产重整程序,更新了破产法的结构,从而开辟了在公平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实现困境企业的再生途径。
一、重整制度概述破产重整,又叫企业更生制度,作为一种积极地破产预防和拯救再建法律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
①简言之,是指企业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通过促进债务人复兴,重整制度扩展了破产法的功能,并为破产法立法目的中维护社会利益的立法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支持。
②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上最主要的制度之一,是以破产预防为核心的,出现于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大规模社会化大生产后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
当时资本主义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的缺点暴露无遗。
预重整管理人管理制度
预重整管理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重整管理人的行为和管理,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预重整管理人在履行预重整管理职责中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预重整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合法、诚信、谨慎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预重整管理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吞财产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济、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学历,取得相应的学士及以上学位;(二)具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了解企业管理和重整工作流程。
第七条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他人干扰。
第八条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具有丰富的重整管理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企业重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九条预重整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组织编制预重整方案,征求债权人和股东的意见,提出重整计划;(二)召集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报告重整进展情况,听取债权人意见;(三)管理和监督企业的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四)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正常生活;(五)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十条预重整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预重整管理人有权调查企业的财务、经营、债务等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预重整管理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清偿债务,并对企业进行资产处置。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三条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权限和流程。
第十四条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台账和报表,及时向债权人和相关方报告工作进展。
第十五条预重整管理人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和协助预重整工作。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企业挽救和债务清理的重要手段。
然而,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进步提供理论支持。
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已形成一定机制。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地位和权益;二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破产重整案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有所体现;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已形成一定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信息披露不充分。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无法全面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从而影响其决策。
2. 债权人参与度不足。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度有限,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重整计划公平性待提升。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现象,导致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
4. 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四、解决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加强信息披露。
企业应充分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全面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提高债权人参与度。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
例如,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让债权人直接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 确保重整计划公平性。
在制定和实施重整计划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债权人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重整计划的监督和审查,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已成为破产重整法律体系完善与改革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破产重整是企业挽救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债权人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承担者,其利益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公平。
其次,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多方面的挑战,如信息不对称、法律制度不完善等。
因此,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债权人难以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破产重整中的优先受偿权、债权分配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四、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和方法为加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和方法: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决策。
2. 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使其能够积极参与企业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 优化债权分配机制。
在破产重整中,应合理分配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比例,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4. 完善优先受偿权制度。
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人,如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等,应给予其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5. 加强司法监督。
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介入,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五、案例分析以某企业破产重整为例,分析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际情况。
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制度
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指被法院指定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债务人进行债权债务清算和债务重整,推动企业合法退出市场。
由于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面临着一定的执业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风险防范制度的重整和完善。
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审查。
破产管理人应具备高度的法律意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相关部门应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格的从业条件。
应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的培训机制。
破产管理人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破产管理理论和实务、沟通协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应加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破产管理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应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的职业保险制度。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为了保障其权益,有必要建立职业保险制度,对破产管理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进行保护。
应加强破产管理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破产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共同提高。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破产管理人定期进行交流会议和讲座,推动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合作,促进破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重整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制度应当包括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审查、培训机制、监督和评估、职业保险、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完善制度,可以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保障其权益,促进破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营业保护机制
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营业保护机制企业破产重整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导致资不抵债,不能继续经营的状态。
为了保护企业正常营业,破产法律和相关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的营业保护机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破产重整,恢复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政策和实践三个方面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营业保护机制。
第一,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破产法》为企业提供了丰富的法律保护机制。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法律规定了债务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停止追偿权、自主提出破产重整计划权、参与债权会议权等,这些权利保障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破产法还明确规定了法院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管辖和程序,保证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处置管理机制和破产资产清偿顺序,保障了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
通过法律的保护,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能够稳定经营,有序重整,实现破产程序的合法合规进行。
第二,从政策层面看,政府在企业破产重整中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强化营业保护机制。
政府出台了一揽子的破产重整支持政策,包括给予财政补助、减免税费、简化程序、提供融资支持等,为企业提供了资金和资源保障。
政府加大了对企业破产重整的宣传和指导力度,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了企业对破产重整政策的了解和认同,提高了企业重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政府建立了企业破产重整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企业经营风险,采取预防措施,降低破产率,保护企业营业稳健持续。
政府还支持企业与债权人协商和解,通过调解和协商,帮助企业尽快摆脱困境,实现破产重整的良性循环。
从实践层面看,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营业保护机制也得到了实践的验证和完善。
企业自身在面临破产重整时,能够积极主动地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减少损失,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企业可以调整经营策略,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盈利能力,稳定经营基础。
企业能够与债权人和解,通过磋商和协商,妥善处理债务问题,降低债务风险,化解矛盾,为破产重整创造条件。
企业重整制度
企业重整制度是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拯救陷入困境但仍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以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损失。
企业重整制度的核心是重整计划,它是由债权人、股东、管理层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的,旨在通过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策略、管理方式等,使企业重新恢复盈利和偿债能力。
重整计划通常包括债权调整、股权调整、经营调整等方案,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企业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种积极的解决方案,避免了企业的破产清算,保护了企业的品牌价值、市场份额、技术等重要资源,同时也减少了债权人和股东的损失。
此外,企业重整制度还有助于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然而,企业重整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充分沟通和协商,这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重整计划可能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策略、管理方式等进行重大调整,这可能会对企业的日常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企业重整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助于拯救陷入困境但仍有挽救希望的企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浅析破产保护与债权人保护在美、加法律框架下的运用
浅析破产保护与债权人保护在美、加法律框架下的运用一、破产保护与债权人保护及破产重整的基本含义及其关系1.bankruptcy protection1破产保护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破产法给予债务人的救济制度的统称,通常指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法律强制保护,中止一切关于破产财产的诉讼与执行,直到破产程序结束2。
2.creditor protection债权人保护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破产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律上给予的保护,使债权人得以公平受偿。
3.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破产重整其旨在使有破产原因但又有复兴和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协调来实现企业的重生。
4.三者关系在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通过给予债务人破产保护的方式使其免受债权人的侵扰,继而使债务人能顺利通过破产重整挽救企业,但是在这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容易被损害,故而对债权人又设计了保护制度。
5.小结:bankruptcy protection和creditor protection其实都是Bankruptcyreorganization的具体内容,是一个制度的两个方面,单独在行文中使用的话都指破产重整程序。
通过阅读相关专业书籍、文章发现,美国的律师或者学者爱用bankruptcy protection,而加拿大的律师爱用creditor protection,其实都指破产重整或债务重组。
二、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及后果1.在英国和美国表现为,董事对自己没有及时地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起破产申请的过失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在美国判例中,联系到董事对其义务的违反,董事可能要面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是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或者濒临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前提之下,董事基于对公司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考虑,在执1Today, however, almost all cases are initiated by debtors who seek bankruptcy protection in order to obtain the benefits of a bankruptcy automatic stay and discharge.2The automatic stay, 11 U.S.C. § 362, protects the debtor and the estate from the harassment of collection actions during the bankruptcy case. The stay is very broad, prohibiting creditors from doing or continuing most kinds of collection activity against the debtor or the estate. 11 U.S.C. § 362(a).行职务的过程中,履行其注意义务而做出的一种管理行为。
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的成功做法
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的成功做法市场化重整是指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对企业进行重组、整合、破产清算等操作,以实现企业的有效重建和经营改善。
一个健全的市场化重整机制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从美国的案例出发。
美国拥有相对完善的市场化重整机制,以美国联邦破产法为核心,建立了一套包括破产章程、法院审判程序、破产重整计划等在内的全面制度。
在美国,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较高的话语权,可以通过组织债权人委员会等方式参与债务重整的决策过程。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由专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监督和实施破产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另一个成功的例子是日本的民事再生制度。
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了一系列改革,引入了以协商为基础的民事再生制度。
民事再生制度强调企业的自主性和债权人的合作,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计划,实现企业的再生。
该制度在重整程序中注重债权人的参与和保护,同时也考虑了企业的持续经营和保护就业的因素。
除了美国和日本,欧洲的一些国家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
例如,德国的企业债务重组制度注重保护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就业,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实现债务重组和企业再生。
法国则借鉴了美国的破产法和日本的民事再生制度,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强调债权人的参与和保护,同时也注重保护就业和企业的持续经营。
在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的过程中,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
首先,要加强破产法律的建设,确保法律规定明确、操作简便、程序高效。
其次,要注重债权人的参与和保护,建立债权人委员会等机制,使债权人在重整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同时,要建立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提高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此外,还应加强对企业重整计划的审查和监管,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需要在法律制度、债权人参与和保护、破产管理人制度、企业重整计划审查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
各国可以从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国家的成功经验中汲取灵感,逐步提升市场化重整的质量和效率,为企业的重建和经营改善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破产重整方案
破产重整方案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在经营中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一些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市场变化、竞争加剧等原因,在经营中出现了困难,最终导致破产。
破产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员工、合作伙伴以及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化解破产危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我公司决定进行破产重整,并制定了本破产重整方案。
二、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并通过法律的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重新组织和重整企业的资产和债务,以实现企业的自救和再生。
破产重整的意义在于保护企业的利益,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企业状况分析我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家具制造和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公司管理层的不善,公司在2018年开始出现了经营困难,逐渐积累了大量的债务,目前已无法偿还。
公司面临着严重的资金链断裂问题,生产经营活动已基本停滞,公司陷入了瘫痪状态。
为了有效解决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并制定了本破产重整方案。
四、破产重整的原则1. 尊重法律规定,遵守相关法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 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关系;3. 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4. 优化资源配置,清理企业内部的过剩生产能力,提高企业效率。
五、破产重整的措施1. 债务重组:公司将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合理的债务重组计划,通过延长偿还期限、减少利息、提供债务转股等方式,降低企业的债务压力。
2. 资产处置:公司将通过出售闲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等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减少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 内部管理优化:公司将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提高管理层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4. 资金筹措:公司将通过与银行、投资机构等进行融资谈判,筹措所需的资金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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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重整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预防破产、保存企业。
重视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执行当代破产法的一大趋势,应体现并贯穿于公司重整制度自始至终的每一环节。
关键字:公司重整债权人法律保护公司重整,又称公司更生。
它是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财务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边缘,但又有重整能力的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
它是现代商法鉴于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弥补和解制度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其旨在通过贬低债权人的程序地位、扩大参与程序的主体范围和强化法院职权主义等方法,综合社会各方力量,挽救困难企业,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价值目标。
它在促使有破产危险的企业尽快复苏壮大、进而清理债务、实现负债企业资产的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而成为现代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在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西方国家,公司重整制度也成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工具。
当前,全新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起草与制定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如何反思和创制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重整制度,如何发挥公司重整制度的优势,克服其消极作用遂成为我国当前理论界的一项重大课题。
本文着重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对公司重整制度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有所裨益。
一、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指具备何种条件的公司方具有重整的资格或权利。
从目前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狭窄性,即并非所有公司均具有重整资格,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制度的重点调整对象。
立法上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由重整制度的社会政策目标所决定的。
重整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克服传统破产法的硬直性和片面性的不足,其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拯救困难企业于破产解体的边缘,并使之能够清理债务、整顿企业,促成企业的重建再生,以避免由于大型公司的破产倒闭而造成剧烈的社会动荡。
预防破产、保存企业,可以说是公司重整的首要目标,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公司重整制度的重要价值体现。
公司重整制度是对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取代了传统的个体本位思想。
然而,尽管公司重整有望使濒临破产的公司起死回生,重新焕发生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得以满足。
但是,重整制度毕竟是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的调整及债务公司内部机制的完善等措施得以实现的;强制程序的中止、别除权的限制、重整债权的劣后以及重整失败的风险等无不会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既然重整制度所着眼的并非作为个体的债务人,而是整体的社会利益,那么当某种对象的破产不致较多地影响一般社会利益时,立法者便不宜作出赋予其重整资格的选择。
当然,鉴于目前我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这一特殊国情,对于规模较大、从业人数较多、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或持股的特大型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不可以考虑适用公司重整制度,但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除了对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外,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证公司重整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国立法还规定了重整公司所须具备的前提和条件。
如日本法规定,重整公司必须是“事业的继续发生显著障碍,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又有重建希望”的公司。
因此,“处于困境”和“具有重整价值”是法院裁定准用公司重整的两个必要条件。
如果公司有清偿能力,便不得滥行申请重整,以拖延清偿到期债务;同样,尽管公司已陷入困境,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公司无丝毫重整价值,无更生或重建希望,也不能要求公司重整,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得以清偿。
这是我国破产法在确立公司重整制度时也应坚持的两个标准,以避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无谓的侵害。
二、重整申请与法院裁定自重整申请的提出到重整申请的裁定,是重整程序的起始阶段,又被称为形式意义的重整阶段。
在这一阶段,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重整的目的能得以圆满实现,各国立法均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和制度。
主要包括法院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征询制度、检查人选任制及保全处分制度等。
1.法院审查制度。
尽管公司重整的启动具有私权化的特点,即重整程序只有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开始,法院不依职权主义发动重整程序,但公司重整的过程则表现出了公权化的趋势。
重整程序较之任何破产程序都更多地贯彻国家干预主义的原则。
这是由公司重整的社会政策目标所决定的。
保护债权人利益当然是其价值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职权主义在公司重整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这一特质同样反映于重整程序的初始阶段,表现在法院依职权要对重整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
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就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书所载内容是否合法、所附文件是否齐全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则主要审查被申请重整者是否确有重整原因和必要。
法院审查制度,对于防止重整申请权的滥用具有积极作用,是确保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2.行政机关征询制度。
法院在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后,因本身对一般公司业务及财务结构并不专精,所以其做出的裁定难免有失公允。
为了保证法院裁决的公正、合理,增强公司重整的可行性和现实性,不致于因法院的裁决而使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损,法院在接受重整申请,并裁定重整程序开始之际,有必要征求与债务公司联系较紧密的有关国家机关的意见。
具体而言,可考虑向以下机关检送申请副本,并征询其有关重整的意见:(1)公司注册登记机关。
作为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即目前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的营运状况以及有无重整价值等较为熟稔和了解,其意见比较贴近现实,具有客观公正性,对法院的重整裁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证券管理部门。
申请重整的公司多为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类公司须依照法律规定,就其营运状况编制各项会计表册,经检察人查核和会计师查核签证并经股东会认可后,依法向证券管理部门申报。
加之证券管理部门对于该公司的资产及营运状况密切关注,知之较详,因而其意见也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此外,税务机关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公司的资产及盈亏状况也都从不同的角度有一定程序的了解,也可纳入法院的征询对象范围之列,以确保法院裁决的客观、公正。
3.检查人选任制度。
为了确保法院裁定前的准备工作充分、有效,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均规定有检查人(examiner)制度,或称之为调查委员制度(日本)、鉴定人制度(法国)、重整受托人制度(加拿大)等[1],目的是通过选任对公司业务具有专门学识、经营经验,并且与债务公司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检查人或调查委员,以调查公司实情,对公司重整提出具体意见,供法院作出裁定时参考。
检查人不是重整程序中的必设机关,而是法律授权法院在必要时所选任的临时机构。
检查人制度可以弥补法院对公司业务不精及任务繁重的不足,从而有助于法院在作出裁定之前对公司的营运状况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其目的同样在于杜绝重整申请权的滥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保全处分制度。
法院在接受重整申请后,作出重整裁定前,为了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和重整目的的全面、及时实现,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公司的财产、业务等作出保全处分。
尽管保全处分的总体目标是为了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序进行和整体目标的全面、及时实现,但在客观上将会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之功效。
如对公司负责人将公司财产进行处分或设定担保等行为的禁止、对股票转让行为的限制等,都将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防止公司资产的减少,从而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重整程序中的特殊机构(一)重整人重整人,又称之为“占有中的债权人”(debtorinpossession)、“财产管理人”或“管理人”(adminstnator),是由法院所选任的具体执行重整工作的实际负责人或业务执行机关。
重整人在重整程序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无论重整计划的草拟、洽商、磋谈、修改还是最终执行,都依赖重整人,而且重整期间的公司营业也由重整人负责操持。
因此,重整人的选任,是重整工作中直接关系到重整活动成败和利害各方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理论界和债权人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
目前,关于重整人的选任主要有两类做法:其一,以公司董事续任重整人为原则,其他人担任为例外。
其二,以重整公司董事以外的人担任为原则,董事续任为例外。
上述两种做法,各有利弊。
前者的优点在于重整人对公司业务及营运情况比较娴熟。
如果由公司董事续任重整人可驾轻就熟,也是企业自助自救原则的体现[2].然而,其最大的不足在于,由董事担任重整人难免有偏于股东利益和重整效果不彰之虞,因而不利于重整人与重整债权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故遭到学者的强烈反对。
后者虽可避免重整人与债权人之间互不信任状况的发生,但由于重整人不熟悉公司业务而又可能会影响到重整的效果。
为弥补重整人对重整公司业务不熟悉之缺憾,笔者认为,可依美国《破产法典》第156条之规定,以局外人担任重整人为原则,债务人续任重整人为例外,必要时可任命公司董事、职员为重整辅助人。
(二)重整监督人在重整人之外专设重整监督人,作为公司受重整后的必设的监察机关,是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一种重整监督机制。
重整监督人的职责在于对重整人的重整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但其本身又须受法院监督。
重整监督人由法院从对公司业务具有专门知识及经验、并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院中选任。
重整监督人的设置对于保证重整活动合法进行,维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三)关系人会议关系人会议类似于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但其组成人员则不以债权人为限,此外还包括股东等其他利害关系人。
从性质上讲,关系人会议相当于公司重整前的股东会,是公司在重整期间的意思机关。
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笔者想着重探讨以下问题:1.重整程序中的股东权行使问题公司被裁定重整后,股东与债权人均成为公司重建之关系人,其股权仅得依重整程序行使之。
股东原有之权利,无论其为固有权利或非固有权利,均应受重整程序限制。
其所以如此,实因公司重整旨在调整公司利害关系人之利害,股东既为利害关系之一,自应允许其出席并参与公司重整程序。
况且公司重建系因公司出现财务困难,有破产之虞,但并不以债务超过为必要。
因此,除非公司无资本净值,否则股东对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仍有受益之权利,自应允许其出席关系人会议而行使表决权,并可以成为重整计划的受益人。
但有一点则须明确,股东行使上述权利须有一个前提,即公司须有资本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