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 1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1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新保人制度-02号】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
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签订时间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
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
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
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全)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保障合同制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工作人员是因工作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签订劳动合同且安排在科室承担具体工作职责的各类职工,主要指办公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司机等人员。
第三条XX依法对合同制作人员进行管理。
办公室负责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工资社保核算发放、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工作。
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培训I、管理工作。
第二章录用、辞退、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第四条合同制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务能力较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
(三)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提交近期(1个月以内)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分别规定年龄和学历限制。
年龄范围原则性控制在20至45周岁之间,办公室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年龄原则性不得超过40岁,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解聘人员两年内不再重新聘用。
(六)其他条件按岗位需要临时制定。
第五条合同制工作人员录用程序:(-)提出申请。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合同制工作人员整体状况,结合XX工作实际,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会议研究。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是否有必要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
确需新聘的,要明确人数、专业、年龄等招聘条件。
(≡)由办公室拟定招聘方案,由副局长组织办公室和相关科室按照招聘方案做好招聘各项工作。
(四)确定聘用。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拟聘人员的聘用。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第1篇】东华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z人民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与职工的用工关系,维护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全国所有企业,合用于全职、兼职、暂时、劳务派遣等劳动者。
第三条实行劳动合同制是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实行的用工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用工情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及待遇等,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法、不合规等问题。
第七条全国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实施的监管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自愿、平等、公正、诚实、守信。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能力状况等,作出招聘决策。
第十条招聘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待遇等,劳动合同应当与招聘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职工姓名、地址、号码或者其他明文件号码,所学专业和学历,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待遇等;(五)保险、福利和危害补偿等问题;(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七)用人单位和职工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双方应当自愿商议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劳动合同制度不符合的内容,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记录职工的工作情况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入职时,向其宣传和告知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并提供必要协助和保障。
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等级管理办法
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等级管理办法为了充分调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关于印发周口市事业单位岗位竞聘上岗指导意见的通知》,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类别设置1、我院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3、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我院的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会计、工程、计算机、统计、图书、档案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医院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逐步削减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5、医院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医院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
医院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两者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6、根据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二、岗位等级设置参考《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在编)》三、岗位任职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已经1995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在职职工和通过招收、调动、分配等渠道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应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第四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取消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以及企业内全民职工与集体职工、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职工等身份界限,由用人单位对各类人员按照劳动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力字[1992]7号
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92年2月25日劳力字<1992>7号)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现对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的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推动生产力发展。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试行时要根据地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因厂制宜。
(二)坚持典型引路。
各地区要宣传一些行之有效的典型经验,用经验引导企业改革,以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
(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通过改革,既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要求一九九二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应选择一、二个市县(下称区域性试点)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国务院各产业部门也应选择若干个直属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
产业部门确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直属企业,其所在地属区域性试点的,应尽量列入当地试点规划,在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试行,以利于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过去已经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地区和企业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办法、措施,逐步扩大试行范围,巩固和发展试行的成果。
三、范围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重点是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和新建国营企业,其它有条件的企业也要积极试行。
合同制员工管理_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管理_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进⼀步加强合同制职⼯的管理,稳定合同制职⼯队伍,优化职⼯队伍,保障优质服务,很需要对合同制⼈员做好相应的管理!所以,下⾯就赶紧跟着店铺⼀起来看看合同制⼈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吧! 合同制⼈员管理办法 为给医院建设发展提供⼈才保证,根据国家、北京市和上级有关⽂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以推进⼈⼒资源制度的改⾰,为各类⼈才的合理使⽤和发展进⼀步营造良好环境,特制定合同制⼈员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部门必须符合有利于⼯作;有利于发挥⼈员技术特长和个⼈才能;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原则。
第⼆条、按岗位聘⽤,规范“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作。
对专业技术⼈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控制⽐例,实⾏岗位聘⽤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统⼀。
实⾏“评聘分开”按岗择优聘⽤。
对国家已实⾏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制度的岗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
对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和⼯作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根据管理⽔平、业务能⼒、⼯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因素择优聘⽤。
对⼯勤⼈员,明确各⼯勤岗位的职责、权限、⼯作内容和聘⽤条件,按岗择优聘⽤。
第⼆章实⾏劳动合同 第三条、⽤⼈部门应如实介绍岗位要求、⼯作内容、⼯作时间、⼯作报酬、⼯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向⽤⼈部门如实提供本⼈的⾝份证和学历、就业情况、⼯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部门的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与劳动者以书⾯形式订⽴,⼀式2份,当事⼈双⽅各执⼀份。
第五条、合同的有关情况 ①、意向合同书:根据岗位需求,劳动者不能到岗⼯作之前签订聘⽤意向合同书。
②、合同制员⼯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合同制员⼯劳动合同。
③、返聘协议书:本院退休⼈员由于岗位需要继续⼯作的,签订返聘协议书。
④、外聘协议书:根据岗位需求科室临时聘⽤有执业资格⼈员在岗⼯作的,签订外聘协议书。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节签订劳动合同流程 第六条、拟聘⽤合同制⼈员的科室,填写聘⽤⼈员申请表。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
第四条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招聘原则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六条录用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背景调查;(五)确定录用人员。
第七条岗位和薪资(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明确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相应薪资待遇;(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薪资待遇应与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相挂钩。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动合同签订(一)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应在录用后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与终止(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符合续签条件,企业愿意续签的,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考勤管理(一)企业应建立考勤制度,明确考勤要求和考勤记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遵守企业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一)企业应建立绩效管理体系,明确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接受企业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奖励或绩效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培训与发展(一)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职业发展计划,对劳动合同制员工进行培训和发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主动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培训和发展活动。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人计[1983]11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劳人计[1983]11号)当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自治区试行劳动合同制,在改革用工制度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现将试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我国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严重弊病。
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
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自己不劳动或少劳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勤劳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大批人才被埋没。
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极不利于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
因此,用工制度上“铁饭碗”、“大锅饭”的积弊,势在必改。
二、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
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职工个人来说,只要积极劳动,工作就有保障,并能多劳多得。
因此,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破旧创新的一项重要改革,应当坚决而有秩序地推行。
三、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用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学校与劳动合同制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人员,是指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劳务派遣机构派往我校工作,未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由学校(或二级单位)经费列支薪酬的工作人员。
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退休返聘职工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纳入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人员的人事关系由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劳务派遣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精简高效、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依据申请设岗部门的岗位编制缺员情况及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设岗,劳动合同制岗位占用人单位编制。
满编、超编及有待聘人员的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
第五条符合设岗条件的单位,在提出设岗申请前,原则上应先从学校在编人员中选聘,或选用勤工助学学生,在无合适人选或该岗位不适合选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情况下,方可提出设岗申请。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其岗位定义如下:(一)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管理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三)工勤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落实经费来源的前提下,提出设岗申请,报人事处审批。
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公开招聘。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八条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分为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招聘两种方式。
自主招聘由学校直接招聘,确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招聘按劳务派遣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1
公发〔2016〕号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充分调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合同制人员:根据事业发展人员需求,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在编制外面向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一批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技能,从事日常业务管理或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合同制人员的岗位:合同制岗位数量由单位根据住业务发展需要申报,研究审定后进行招聘。
合同制人员的招聘遵循“按需设岗、公开公正、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合同制人员岗位任职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龄35周岁以下;4.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和要求;5.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合同制人员的聘用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录用:一是依据每年全省有关考试统考笔试成绩,在完成省上下达我市选拔指标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要求和所需岗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聘用人员(含末尾成绩并列人员)的办法进行选拔;二是由按照考试程序,组织笔试、面试,按照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聘用人员,指标末尾成绩并列者一并纳入聘用人员范围。
五、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合同制人员一经聘用,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处理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或管理部负责。
对合同制人员的考核参照单位正式人员进行考核。
六、合同制人员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工资标准根据合同制人员的资历、技能、岗位、工作业绩等因素,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总则1.1为加强项目施工用工管理,实行责任成本控制,依法规范用工行为,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实行项目法施工的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项目队,以下简称项目部)。
1.3项目部用工应坚持计划控制、搞活分配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完善劳动力市场和用工新机制,降低人工成本,增强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工的使用和管理2.1劳动合同制工(以下简称劳合工)的使用。
项目经理部组建后,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及用工计划,由公司劳动力市场(劳资部)根据公司现有劳力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劳力分布及余缺情况,本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推荐、调配,并经公司劳资部下令。
2.2项目部提出使用劳合工计划时要本着充分考虑公司劳力资源的现状,充分利用和发掘劳力资源潜能的原则,并应集使用、管理、培训为一体,加速劳力资源的素质提高。
2.3项目部使用的劳合工,均应是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因各种原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不得使用。
2.4劳合工在项目部工作期间,可打破现有工资分配方式,将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捆在一起,结合生产实际,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作,或承包兑现等多种分配形式。
具体分配方案应报公司劳资部备案。
2.5项目部工程完工后,所使用的劳合工,由公司劳资部统一下令到各劳动力分市场(基地)(或在完工的项目部),在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等待重新调配到新组建的项目部。
2.6凡未能组合上岗的劳合工,日常管理由公司劳动力分市场(基地)负责(按内部下岗对待)。
项目部根据施工情况而产生的间休、冬休等人员,由项目部根据内部下岗有关规定自行管理,但要报公司劳资部备案。
第三条临时雇工、劳务工的使用和管理3.1本办法所称临时雇工(含公司内退返聘),是指未纳入用工计划,根据项目部生产需要临时雇用、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人员。
劳务工是指未纳入用工计划管理,根据项目部施工生产需要,通过当地劳动部门或乡、镇集体或零星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或完成某项任务的短期用工(即民工)。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
《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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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
理,充分调动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是指与 ****** 签定劳 动合同,并在 ****** 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 原劳务派遣人员,经相关组织考核程序,可与
****** 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需填写《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 各项法律法规
******
和****** 有关规定, 结合 ***************** 以下简称 ******) 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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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考勤、考核
第九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勤统计,于每月3 日前将上月人
员出勤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
请休假严格按照《************** 党工委****** 干部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职工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管办〔2013 〕39 号)执行,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旷工1-2 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 天至5 天的,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6 天至15 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 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 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 次按旷工1 天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按****** 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育假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按******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由各用人单位根据****** 相关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分别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半年考核结合****** 上半年考核工作统一进行;年度考核结合****** 年度考核统一进行,考核办法参照
****** 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驾驶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3 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因违反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尚未构成辞退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
对于情节较轻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对于情节较重的,扣发3 个月绩效工资。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竞争机制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分为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二十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驾驶员和保洁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包括普通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部门副职、部门正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竞
聘,竞聘办法参照 ****** 竞聘上岗办法执行
业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 由各部门 (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 分管 领导审批,办公室审核,报常务副书记审批,提交委务会研究通过 后,可越级竞聘,越级竞聘比例不超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总数的 30% 。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具有从事相应工作 专业的硕士学位,一年工作期后,经组织考核程序,可定级为二级 职员。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具有从事相应工作 专业的博士学位,一年工作期后,经组织考核程序,可定级为一级 职员。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
为 1-2 年,试用期不超过 2 个月
第二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双方一)普通职员工作满 1 年,
二)三级职员工作满 2 年,
三)二级职员工作满 2 年,
四)一级职员工作满 3 年,
五)部门副职工作满 3 年, 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三级职员。
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二级职员。
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一级职员。
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部门副职。
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部门正职。
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前30 天,办公室通知当事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在7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
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 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
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六章工资、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工资为基础工资的80% 。
试用期满后按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金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
资两部分构成(附件一)。
(一)基础工资按不同岗位计发,主要由基本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工龄工资、特殊津贴和补助构成。
(二)绩效工资根据岗位确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 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按照****** 规定由财政局统一核交办公室,于每月10 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如遇政策性调整,由****** 办公室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提出调整方案,经委务会研究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 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 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部分,由******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九条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务保险条例》和******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