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7年12月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机关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之七
302019·6专题·《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文/ 丁德胜 张红机关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之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机关档案形成、收集以及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要求。
机关档案形成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表明,从现行文件到档案是一个连续统一、前后衔接的运动过程,因而需要采取统一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来进行管理和控制。
《规定》将档案形成作为机关档案管理的起点,正是基于由此理论衍生的全程管理和前端控制思路,在尊重文件、档案管理规律并紧扣机关档案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
对于机关档案的形成,《规定》分3个层次提出了要求:1.按照程序和要求形成应归档文件材料《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
这一要求有两层含义:第一,机关履行职责要形成归档文件材料。
比如,在开展业务、党建、人事、财务等工作中都要产生相应的归档文件材料。
第二,形成归档文件材料要遵循有关程序和要求。
这里的程序和要求主要指的是相应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也包括档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比如,行政许可归档文件材料的形成除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应条例、办法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条后两款以及其他的档案管理要求。
为保证电子档案形成,《规定》特别提出“机关办公自动化和其他业务系统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材料”,要求办公自动化和其他业务系统为归档文件材料形成创造条件。
《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系统应当嵌入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即为本款要求的具体内容之一。
2.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要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文件材料形成时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关系到档案的长期保存。
为满足长期保存需要,纸张、磁性载体、光盘等各种常见载体均要选择其中耐久、可靠的载体形式。
比如,纸张应选择纤维素含量较高的中性纸;胶片应选择银盐感光材料;光盘要选用档案级光盘等。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各类档案资料,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统计报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公司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记载历史真实面貌、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层保管”的原则。
公司设档案室,配专职档案管理员;各部室设置档案柜,配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公司所有内设机构和全体员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修整、整理、移交、归档须列入有关人员岗位职责,部室负责人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档案工作落实情况须写入所有内设机构和全体员工的工作总结与工作安排并纳入公司绩效考核。
第二章公司档案管理第一节归档内容第七条归档内容凡是能够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状况、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均应移交公司档案室集中管理。
归档内容详见《公司归档文件一览表》(见附件一)。
公司档案室保管的一级门类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六类。
第二节归档时间第八条经办人员应随时将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移交给部室兼职档案员,并做好交接记录;公司档案管理员每周五集中接收各部室档案管理员移交的归档资料,具体规定如下:(一)文书档案合同(协议)、贷款时效、判决书、调解书等重要文书,必须于公司用印后2日内移交公司档案室。
因合作方的原因,材料不能及时返回,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归档,最迟时限以公司档案员工作时间内接收并签字确认为准。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归档的,必须提交书面说明(样表见附件),由经办人、部室负责人、分管总裁、公司审批人签字,报给相关考核部门。
收发文、总裁办公会议记录(纪要)、专业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等资料,秘书于次年3月31日前移交公司档案室。
解读《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您的好帮手——《档案界论坛》公众号 业 务 研 究73档案管理1/2020总第242期2018年10月,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公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
科学解读《规定》,是贯彻执行《规定》的前提,因此,本文在归纳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转型要求的基础上,对《规定》的创新性内容作了梳理与解读,进而提出实施《规定》的建议。
1 《规定》回应了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的转型要求1.1 增强档案意识,进行整体规划。
有些机关领导档案意识淡薄,认为档案工作只是简单的“辅助工作”,未将档案工作纳入到机关工作的整体规划,从而严重阻碍了机关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2]。
因此,各机关应进一步增强档案意识,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对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整体规划,逐步实现档案工作与机关其他工作的同步发展。
1.2 提高用人标准,加强专业素养。
近年来,一些机关档案工作者不具备档案学知识,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导致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不准确、档案未及时归档与移交、档案分类、整理、鉴定不科学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3]。
因此,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用人标准和加强业务培训成为必然。
1.3 看齐档案馆(室),改善保管条件。
档案库房面积不足、基础设备不完善或老化严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我国机关档案工作中仍然存在[4]。
因此,机关应努力改善本机关档案的保管条件,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
1.4 紧跟OA应用步伐,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我国的绝大多数机关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办公自动化系统[5]。
然而,机关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却未跟上机关的办公自动化步伐。
部分机关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往往存在档案著录不规范、信息化平台缺失、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不足等问题[6]。
因此,机关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应紧跟机关的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质量。
2 《规定》的创新性内容梳理与解读2.1 纳入整体规划,要求同步发展。
一些机关档案工作被列入工作计划,但很少被摆进重要议事日程,专门研究部署不够[7]。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问题阐述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实施的重要意义(一)《规定》制定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划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工作方面,到1987年止共经历了四次较大的改革。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公布了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这是第五次改革。
1987年的时候,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规范性业务文件,这就是我们现在执行的规定。
这两个文件在近二十年的实践和应用过程中,对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界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及办公自动化的日益普及,两个业务文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和档案馆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对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和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对反映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视不够;某些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界定过宽,导致重复归档;某些条文表述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对一些文件价值判断不准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和管理手段等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修订。
新《规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经过近八年的努力出台的。
(二)《规定》相比1987年两个业务文件的改变:《规定》与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相比,不仅形式有所变化,而且内容有较大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规定》将1987年颁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
《规定》中的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实际上既是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具体划分,也是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具有一表两用的功能。
2、改革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改变为“永久”、“定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86.08.02•【文号】[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86.08.0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局:现将《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工作机构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
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
关于《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关于《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我国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与基本管理体制。
为发挥专业主管机关的行业管理职责和效能,《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赋予专业主管机关按照本专业管理体制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职责,这成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有效补充。
《规定》在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重申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要求,明确提出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这对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行业管理职责进行了准确定位。
在组织架构上,《规定》要求各单位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确定机关档案部门、组成机关档案工作网络,分别承担机关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归口和具体管理职责,形成了较为合理的三级组织架构,其中档案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是《规定》提出的新要求,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在内部工作机制上,机关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分别承担机关档案业务工作和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成效,《规定》要求档案工作人员为正式在编人员,并且通过限定知识背景和明确培训要求等方式,对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提出了要求。
为适应机关档案智能化、信息化管理需要,《规定》着眼未来,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机关档案工作基础设施的定制方案。
一是档案用房要求。
在用房类型上,《规定》将传统要求中档案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调整为办公、整理、阅览、库房“四分开”,以更好地满足档案管理功能分区的需要。
在库房面积上,《规定》“定标不定额”,确定了60m2/万卷(或10万件)的计算指标,要求按照档案数量准确计算所需库房面积。
在承重问题上,由于机关库房一般基于办公用房改造,《规定》将采用密集架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调整为不小于8kN/m2,并根据档案装载情况予以相应增加。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89.04.28•【文号】•【施行日期】1989.04.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运行保障正文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1989年4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纪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纪检机关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为加强党的各级纪委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纪检机关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纪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纪检机关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
(三)根据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四)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根据纪检系统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专业管理体制,负责对下级纪检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纪检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纪检机关应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档案工作由各级纪检机关办公厅、室主管。
中央纪委办公厅设档案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办公厅、室设档案室或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地、县级纪委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五条纪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相应的纪检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纪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3号令《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服务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
机关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限于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工作。社会化服务应当符合《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68)规定。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指导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应当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可以选择设置智能门禁识别、红外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机关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或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库房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漏水监测、消防报警、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等系统集成管理以及其他智能管理需要。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章要求。
第十五条 档案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不同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机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 年增长量×存放年限)×60m2/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2测算。
新形势下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遵循——国家档案局13号令信息化内容解读
新形势下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遵循——国家档案局13号令信息化内容解读何畏【摘要】总结《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13号令)档案信息化内容,梳理分析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归纳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规定和应用要求.【期刊名称】《云南档案》【年(卷),期】2018(000)012【总页数】3页(P56-58)【作者】何畏【作者单位】云南省档案局【正文语种】中文近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公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以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为指导,紧紧围绕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回应机关档案工作升级转型要求,突出机关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的战略方向,总结梳理近年来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践探索、理论研究和规范标准编制的最新成果,是新形势下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制度要求和工作遵循。
《规定》全文共7章70条,除专设第5章档案信息化建设外,涉及档案信息化建设内容共有36条,40余处。
《规定》对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提出了全面系统化的要求,明确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任务、基础保障、规划统筹等基本要求;遵循、参照近年来新制定或者修订档案标准规范10余项,对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化基础设置配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档案信息化安全保密等做了详细规定,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针对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中遇到电子文件双套制管理、电子档案分类规范、档案信息化云平台应用等难点、热点问题,创新突破,做出了指导性规定。
一、明确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基本要求(一)明确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与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步要求《规定》明确机关档案信息化是机关档案工作的八项基本任务之一,是与制度建设、业务规划督导、档案管理利用、统计移交、教育培训等传统业务一样重要的基础业务工作,且贯穿于机关档案工作的全过程,应当作为机关档案工作的一部分与其它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1)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立法目的按照本条规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
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从3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细化了原有的处分规定,补充规定了新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比如将“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细化为“不及时组织抢救”“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等3种违法违纪行为,增加“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违法违纪行为等。
二是规定了具体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量纪标准,根据不同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等情节,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三是建立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明确了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建立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明确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
二、立法依据《规定》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为《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6年7月5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讲解解读
• 5.凡涉及与“人”有关的文件材料,归 档时其保管期限的划分遵循“从宽”的原 则。 • 6.《规定》要明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与各级机关在具体执行《规定》过程中 的职责和义务.
• 五.《规定》修订的过程 • 1.2000年11月《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 2.2005年6月形成了《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 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 3.2006年9月19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审议并 原则通过。12月18日,以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发布 施行
• 1.历次修改稿 • 2.定稿
• 五.机关应归档文件材料要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 • 《规定》第五条强调,“凡属机关归档范 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 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 档”。本条规定了机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流 向、管理主体、机关公务人员处理归档文 件材料的职责。
• 八.机关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范围 • 根据《规定》第八条,机关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本机关召 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机关人事 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 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 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上级机 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上级机 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 件材料;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 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 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 材料。
• 三.机关文件材料的主要归档范围 • 根据《规定》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 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 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 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是机关工 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 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是本机关需要 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 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是其他对本机关 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汇编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汇编一、前言为了加强机关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汇编。
本汇编包括机关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档案的保管与利用、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
二、机关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1. 机关档案是机关工作的重要资料,是决策、管理、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机关各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机关档案工作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机关各部门的档案应当集中保管,不得分散保管。
3. 机关档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及时提供利用。
4. 机关档案工作应当配备专门的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机关各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本部门形成的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机关各部门在收集和整理档案时,应当根据档案的性质和特点,采用科学的分类方法和整理方法,保证档案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3. 机关各部门在收集和整理档案时,应当注意收集档案的背景材料和附属材料,便于档案的利用和研究。
4. 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关各部门的档案进行审查和验收,确保档案的质量。
四、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对档案进行科学保管,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
3. 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满足机关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需求。
4. 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权利1.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档案工作纪律,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解读《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30号令)
(30号令)
• 一、出台背景
• 1、依法治国的需要 • 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的治国方略 • 2、档案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需要 • 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 档案事业发展。 • 3、《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档案法》24条,《档案法实施办法》27条
• 5、档案开放利用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 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在档案利用工作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 开放档案的。 •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 • 违规收费情节把握:收费时间长短、社会 反响、收费数额等。 •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行为,包括不 按规定时间、不按范围开放、对开放设限。
• 5、颁布实施的意义 • 打击和预防档案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 和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整合了档案法律法规中 有关行政处分的规定,开启了对档案违法违纪 行为行政问责的先河。
• 二、适用对象 • 1、行政机关公务员 •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 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 行。
• 1、档案形成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 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 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行为。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拒不归档的情节一般从行为人的态度、数量、价 值、造成的后果、工作秩序的扰乱程度等方面把握。 “拒”一般指明确拒绝、屡催不归、借故推托等。
• 2、档案收集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 《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列举了档案收集工作 中的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它们是拒不按规定向指定 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违反规定扩大或缩 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 •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 不按国家规定:不按时间、不按范围、不按档案 整理标准、不向法定档案馆移交。 • 情节把握:时间多少、影响程度、档案数量、档 案混乱程度、缺损程度等。
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国家档案局官网w w .s a a c .g o v .c n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4篇)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加强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办案依法公正的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范。
本规定共分为六章,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档案管理,加强公安档案保管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档案的定义:是指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图片、声音、电子文件,以及活动、处理结果等有关信息的记录与物品。
第四条公安档案的性质:公安档案属于国家机关档案。
第五条公安档案的管理原则:依法全面管理、分类保管、定期审查、保密合规。
第六条公安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办案提供服务,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服务人民群众,推动公共安全治理创新、成果复制与推广,提高公安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公安档案的归档要求第七条公安档案的归档要求包括实体档案与电子档案两方面:(一)实体档案:1. 公安机关应当确定统一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公安实体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利用工作。
2. 公安实体档案的保管室应当满足安全、防火、防水、防震、防盗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设备。
3. 公安实体档案应当按照保密级别和文件性质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并制定合格的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易查性。
(二)电子档案: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保障档案安全和可靠性。
2. 公安电子档案的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3. 公安电子档案的备份和归档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和持久性。
第三章公安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归档有关公安工作的档案信息。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整理的工作机制,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涉案档案及时归档,包括立案登记、破案决策、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档案。
如何准确对档案进行分类
档案门类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同时,机关档案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如何准确为档案分类,有效、规范的管理档案,是档案管理员特别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国家档案局2018年10月公布的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关档案门类包括:(一)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二)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四)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五)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六)其他档案。
每类档案如何整理归档呢?根据《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录像档案、实物档案一般以件(张)等为单位进行整理。
科技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一般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
其他门类档案根据需要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整理方法分别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同时,机关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
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档案基本属性。
档号结构应当符合《档号编制规则》(DA/T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要求,不同载体或形式的档号编制方法应当协调呼应。
机关档案门类宜按照文书(WS)、科技(KJ)、人事(RS)、会计(KU)、专业(ZY)、照片(ZP)、录音(LY)、录像(LX)、业务数据(SJ)、公务电子邮件(YJ)、网页信息(WY)、社交媒体(MT)、实物档案(SW)设置一级门类代码,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设备(KJ·SB)设置科技档案二级门类代码。
专业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二级门类代码。
举例如下:示例1:某单位2022年的党务档案的档号为WS·DW·2022;示例2:某单位2022年的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档号为KJ·JJ· 2022;示例3:某单位2022年的录音档案档号为LY·2022;示例4:某单位2022年的电子版业务统计数据档号为SJ· 2022;。
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档案,提高资料利用效率,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我局的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政府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归档制度一、归档制度1.局档案资料分为科技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电子档案、图书资料、测绘资料等;2.局各科科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并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含文字、图表、声像、光盘、磁盘、实物材料等必须由本部门或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于次年6月30日前或本项工作结束后向局档案科移交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3.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能系统、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各项工作管理等方面的真实内容;归档文件的书写笔迹和载体材料要能耐久保存,严禁使用圆珠笔、红墨水、兰墨水书写或审批签字只能用黑色,严禁使用复印纸复写;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纸质优良,线条、字迹图象清晰,反差良好;文件材料和表格统一使用国际标准尺寸A4纸;4.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5.归档的文书、科技、会计、各类地图,文件必须是盖有公章的正文,其定稿必须由单位领导在发文稿纸上的签字并加盖公章;领导签批应使用碳素墨水或签字笔;计算机生成的文件定稿必须使用喷墨或激光打印机打印;各种图纸,表格做到手续完备,按规定签字盖章,图纸的图幅和图标按国家标准绘制;6.会计档案应按照要求由会计人员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指定专人编制移交清册,于每年的六月底前移交档案科统一保管;7.电子档案是指通过计算机磁盘等设备进行存储,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相互关联的通用电子图像文件集合;目前我局的电子档案有与可研、规划相对应的电子版;遥感影像数据;与本局发文相对应的电子版;荒漠化沙化监测数据;各项工程数据及成果材料;我局各项日常和业务活动的影像资料等;8.各科科归档的文件材料,交接手续要齐全,各类档案的移交必须在档案移交单上签字;二、预立卷制度一预立卷基本要求针对本局工作的特点,方便领导和各业务科科在工作中使用档案材料,把工作过程中各个阶段所形成的管理文件和技术材料完整地、及时地收集、积累、整理出来;为防止档案的流失,加以妥善保密,必须进行预立卷工作;1档案预立卷工作由各科科完成;2各科科在档案预立卷业务中,要接受档案科档案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3收集范围:收集整理本科科各业务人员手中的文件材料并检查文件材料是否有保存价值、内容是否齐全、有无重复材料;当年收集上一年度形成的、与科科工作相关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磁盘等成果资料或当年已经完成的工程项目资料;4整理单位:可按平时工作过程进行顺序整理;文书档案中请示与批复为一件、正件与附件为一件、转发件与原件为一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获奖的上报材料附上级的批文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为一件;林业科技档案中具体工程项目从立项起至项目结束,所有资料为一件;5归档的文件材料一律用蓝黑或黑色钢笔书写,归档的材料中不得出现圆珠笔或铅笔字特殊情况要加以说明;6送交到档案科的文件材料统一采用 A4 纸,如有特殊类纸张应特别说明;二林业科技档案预立卷制度林业科技档案预立卷工作由各科科完成;工作结束后,由各科科于每年10月底前归档,或在工作结束后直接归档;预立卷时,各科科按本局档案的归档范围,将形成的各阶段业务材料及时进行收集,各种积累的材料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放入局规范要求的标准档案材料档案盒中,在各科科统一动态管理;工作结束后,由各科科负责人清点和检查各研究阶段的文件材料的准确性、标准性、完整性、合法性,清点和检查各研究阶段文件材料的补充和更改情况,检查每份文件材料的各级会签和审批手续,并通知档案科对预立卷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完成文件自然信息数据的录入;如有电子档案,则需从档案科领移动硬盘拷贝至少两份;经科科领导批示同意归档后按照归档要求,对文件材料进行分类处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将预立卷材料送交到档案科;科技材料纸张的幅面一律采用 A4 标准,书写文字用黑色签字笔,图样档案材料要装订成册,厚度不能超过 6cm;三文书档案预立卷文书档案预立卷工作主要由办公科完成;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档案材料的收集和保管,以保证当年材料的完整、系统;第二年5月份前将前一年档案按照档案科的要求分类后移交档案科;四会计档案预立卷制度由财务科将平时工资、帐簿、凭证、报表等文件进行整理并管理,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科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五电子档案预立卷制度由涉及电子档案的科科定期将电子档案拷贝存放到移动硬盘里至少两份,定期向档案科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三章档案统计制度1.档案统计工作是档案管理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之一,统计应以表册、数字的形式揭示档案数量和档案工作有关的情况;2.统计作用;档案统计工作,为制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开展档案科学研究,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提供科学的依据;3.统计内容;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数量和状况,以及档案的构成、利用、机构等情况的基本统计和其他专门统计;根据统计结果进行销毁等处理,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每一类档案整理完排列上架后,及时地进行统计;5.统计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地反映档案的真实性,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第四章档案保管制度1.库房、办公、阅览科要做到“三分开”,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2.档案整理工作区和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品入内,禁止使用明火;3.要经常对库房的设施和安全进行检查,保持设施完好无损;4.库房内柜架要排列有序,归档的案卷、图书、图纸、资料排列整齐、美观、规范,与档案数据库中的目录一一对应,以便于查找利用;5.定期开窗通风,调节科内温度、湿度;根据国家档案局规定:档案库房的温度为14~24℃±2℃相对湿度范围45~60%±5%;6.库房要做到防高温、防潮、防虫、防盗、防尘、防水、防鼠、防火、防光、防污染、防有害生物;保持库房内清洁卫生,干净、整洁,无蠕滋生物,要定期投放防虫剂和灭鼠药等;7.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的位置,并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第五章档案利用借阅制度档案是反映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的真实记录,是本单位的宝贵财富,为了使档案资料更好地发挥作用,积极地为本局各项工作服务,对查阅、利用档案作如下规定:1.本局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到档案科查阅;2.凡查阅有关重要数据和尚未公开发布的科研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或总工办批准方可查阅;3.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需持本单位介绍信,经局主管领导或总工办批准后,方可借阅;4.本单位职工查阅档案一般只限于在本局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需借出,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到档案科说明情况并办理延借手续;5.查阅利用档案者,必须保密,对所查看的部分不可外传;6.查阅档案如需摘抄、复印,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重要的资料需要经主管领导和总工办同意、审批;7.档案借阅人员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性,不得转借、拆散、涂改、抽换、损坏、丢失和泄密,如有损坏或丢失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8.会计档案除本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查阅外,其他部门查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外单位查阅须持介绍信、经局分管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批准后,方可在财务人员的带领下查阅;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借出,须经本单位财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9.查阅和复制档案的人员,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10.地形图、影像是反映地形地貌的真实记录,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原始依据,是国家级的保密资料,实行双人保管制度;除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查阅外,其他人员查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如需要借出,本系统借阅者,持本单位介绍信,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只准查阅,原件不准带出;科科内保存的图纸不得转借他人,更不能涂改、损坏、丢失,如有此类情况发生,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当生产规划使用完成后,剩余的图纸边角料应及时收回销毁,不能随便流失,或留在个人手里;11.借阅的档案,必须认真登记、签字;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详细检查,注销;对未归还的档案,档案工作人员要做好登记清理,及时收回;12.电子档案的借阅拷贝,除了要经分管领导审批外,还需经涉及的科科负责人及涉及到的职工同意方可进行借阅拷贝;第六章档案保密制度1.凡在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并经过立卷归档的各类档案均属保密范围;2.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保密法,带头遵纪守法,严守国家机密,保证档案保密、安全;3.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准违法乱纪、随意摘抄、私自复印档案材料、传播密级内容;遵守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严禁将档案材料带入公共场所;4.发现档案丢失、泄密应立即报告,迅速采取救措施,及时挽回损失;5.凡借阅、复印档案资料,必须经分管领导或总工办主任批准;6.要严格按查阅范围提供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扩大查阅范围;7.严禁非档案人员进入档案科库房,档案员必须关锁好门窗,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第七章档案鉴定销毁制度1.定期开展档案资料保存价值的鉴定会;由本局档案管理领导组组织,由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与档案工作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已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进行鉴定并填写鉴定卡一式三份;2.销毁档案,必须填写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单位档案管理领导组领导审查批准,并报送主管部门进行鉴销;为防止泄密,涉密档案销毁工作由办公科专人负责执行;3.销毁档案后,应将销毁清册及手续材料存入档案全宗卷中,并在原档案帐目上加以标识;第八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有创新精神,并在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科技档案人员含兼职档案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违反规定、泄露机密、造成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对由于责任心原因造成档案遗失、损坏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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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昆明市档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毅秋近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公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档案局在新形势下推动机关档案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规定》是以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
全文共7章7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机关档案定义,机关档案工作的意义、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明确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人员的要求,确定了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第三章基础设施,明确了机关应设置的各类档案用房及基础设施设备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明确了机关档案的门类和管理要求,提出了档案从形成到移交整个管理流程的各项要求;第五章信息化建设,明确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管理要求,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第六章奖励与处罚,明确了应予奖惩的各类情形;第七章附则,对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加以规定。
《规定》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普适性。
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
参照执行。
《规定》对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充分考虑了不同层级机关客观条件的差异,特别对县级或档案形成数量较少的机关明确了基本要求。
二是实用性。
《规定》梳理借鉴数十个机关档案工作参照的标准规范,对机关档案门类划分,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护、鉴定销毁、开发利用、统计移交等进行详细规定,具备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三是创新性。
《规定》特别关注近年来机关档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明确了机关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的原则和方式,提出了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网络,确定了档案工作各类业务用房需求,加强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等,为机关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