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四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1. 生产管理: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混凝土的配制应符合强度等级、材料配比和施工要求。
2. 质量控制: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质量检测、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检验等。
3. 标志标识:商品混凝土应在产品上标明所属企业的名称、规格、强度等级以及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
4. 运输和储存: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泄漏、抢运、振动等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
在存储过程中,应避免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如雨水侵入、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等。
5. 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计划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注意施工现场的保护,防止外界因素对混凝土的质量造成影响。
6.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会对商品混凝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处罚或整改。
以上是一些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规定,具体还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二)商品混凝土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建材,具有优良的强度和耐久性。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商品混凝土的配制、原材料的选用、加工和施工等环节,以及混凝土企业的相关管理要求。
一、商品混凝土配制规定1. 配置方案:根据工程设计要求以及混凝土性能要求,制定合理的配制方案。
包括确定混凝土的水胶比、砂浆膨胀率、骨料种类和掺合物的种类和掺量等。
2. 原材料选用: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头、掺合料等。
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原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3. 配制过程:混凝土的配制应严格按照配制方案进行,控制水胶比、搅拌时间和搅拌速度等参数,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4. 配制记录:每一批商品混凝土都应有配制记录,包括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检测结果、混合比例、搅拌时间等。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Q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
第五条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
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穗建质监字[2007]8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条文修改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我站制定了《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向我站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
近期,我站组织了有关监督、施工、监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条文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8月1日后,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不得在广州市内供货,若分站在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进行供货的,其所属的总站也一并暂停供货。
《实施细则》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即原材料进入搅拌站后,必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执法抽检,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定期监督抽检。
原材料定期监督抽检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示的检测机构检测。
负责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必须已在市建委备案、具备混凝土原材料监督抽检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办理登记手续(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原材料监督检验报告将作为工程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凡未经原材料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复验或处理合格的工程,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相应中间验收登记及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四)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五)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活动,实施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混凝土企业为满足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按照《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豫建〔2018〕12号)设立的机构。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七条混凝土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控制生产质量。
第八条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
所有原材料使用前,混凝土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标准规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标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标准规定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作为一种具有优越性能和方便施工特点的建筑材料,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工程和房屋建筑等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可靠性,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标准规定,以保证其在施工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要求。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用质量标准1. 成分比例:预拌商品混凝土应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
其中水泥、骨料、矿粉、特种胶凝材料和外加剂等成分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搅拌,以确保混凝土的稳定性和可塑性。
2. 抗压强度: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是衡量其力学性能的重要指标。
在标准规范中,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制备后一定时间内具有一定的抗压强度,通常以28天抗压强度来评估混凝土的品质。
3. 可塑性和坍落度:可塑性和坍落度是衡量预拌商品混凝土工作性能的指标。
标准规定了混凝土的坍落度范围,以确保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能够顺利流动和浇筑。
4. 密度和孔隙率: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具有一定的密度和较低的孔隙率,以确保其结构的紧密性和抗渗性能。
5. 抗渗性能:预拌商品混凝土作为一种建筑材料,其抗渗性能对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标准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良好的抗渗性能。
二、不同用途下的特殊质量标准1. 地下建筑:对于地下建筑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需要具有较高的抗压强度、较低的渗透性和优异的耐久性。
标准规定了地下建筑中采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符合相关要求。
2. 桥梁工程:桥梁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构和材料安全可靠性要求较高。
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桥梁工程中的应用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质量标准,包括抗压强度、耐久性、抗震性能等。
3. 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对混凝土的质量要求非常严格。
标准规定了高层建筑中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裂性能、抗渗性能等指标,以确保结构的安全稳定。
[管理制度]关于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关于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湖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关联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壹定比例,于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且采用运输车于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实施统壹监督管理。
县级之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且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下称企业)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且于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生产运营活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七条企业的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之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且取得计量合格证。
实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且设有专职技术(质保)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变动后的关联材料报送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
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关联标准的规定。
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外,仍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临沂金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混凝土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2000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站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站长(经理)应将本企业的宗旨、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
站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站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参照GB/T 19000—2000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质量管理及其机构第一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企业设立以站长(经理)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建立符合要求的试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试验室负责原材料、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成品质量的检验工作。
第二条站长(经理)在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一)负责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二)确保整个企业关注顾客的要求。
(三)确保实施适宜的过程以满足顾客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四)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1. 引言预拌混凝土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项目中。
为了确保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以及满足各项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应运而生。
本文将深入探讨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以便读者对该规程有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2. 规程内容概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原材料采购和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包括水泥、沙、石子、外加剂等。
规程对于原材料的采购、检测、储存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稳定和可控。
2.2 设备和生产线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所使用的设备和生产线是保证生产质量的关键因素。
规程对于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养护和维修等进行了规定,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3 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检验,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坍落度、骨料分布等指标符合要求。
规程对于生产过程的控制要求、质量检验方法和频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2.4 产品质量追溯和标识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追溯和标识是生产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规程对于产品质量追溯的要求和标识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确保产品可以追溯到生产的具体批次和生产线,方便质量管理和问题溯源。
2.5 不合格产品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在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合格产品和质量事故。
规程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和防止再次发生等进行了规定,确保不合格产品及时淘汰和处理,质量事故得到及时控制和解决。
3. 规程实施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对于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提高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利用专用设备对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配料、搅拌、运输和泵送至施工现场后,再经过施工现场进行浇筑、振捣、养护等工序而形成的混凝土。
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要求较高,还需考虑到施工环境、施工工艺、施工车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一、生产环节1.与材料供应商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保证材料的质量稳定。
2.建立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对每一批次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包括骨料、水泥、粉煤灰等。
3.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合比。
并定期进行配合比的检验和调整。
4.配料时要严格按照配合比要求进行,确保各材料的比例准确,且不得随意变更。
二、搅拌生产1.设备的选择和维护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搅拌设备,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搅拌质量可靠。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出现故障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2.操作规范搅拌站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确保操作规范、技术熟练。
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熟知各种混凝土配合比的特点和施工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操作。
3.搅拌时间控制搅拌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过长或过短。
搅拌时间过长会导致水泥起胶,对混凝土的强度和工作性能造成影响;搅拌时间过短会导致材料的不均匀,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4.搅拌效果检验每天对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进行抽检,比对配合比和实验室试验结果,确保搅拌质量合格。
三、运输环节1.车辆的选择和保养车辆应选择适合的搅拌车型,确保混凝土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均匀和流动性。
车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状态。
2.装车和卸料操作装车时要注意按照施工现场的要求装车,防止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离析现象。
卸料时要注意合理的卸料方式,确保混凝土均匀流动并避免混凝土的分层。
四、施工现场1.接收和养护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接收混凝土,并按照要求做好养护工作。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规定一、分公司、项目部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对市场中、大规模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认真考察,对其人员、设备、原材料、试验手段、技术质量措施控制能力进行评价,选择诚信度高、技术质量管理优秀的供货企业.考察及签订合同时,可邀请集团技术、质量部门参加。
二、商品砼配制技术、质量措施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201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等规定。
有充足的强度富余系数,商砼所用原材料、外加剂、辅料应合格,试验检验报告齐全,开盘试块留置规范,坍落度、强度合格。
三、商品砼供至现场时,使用前和使用中(每班、每层且不少于80M3)要加强稠度检查,其坍落度需实测合格,和易性符合施工要求。
四、建立现场施工方与商砼供货方共同见证取样、封样、试压制度,取样频次、部位、数量由双方商定,强度试验结果做为双方判定该批次商品混凝土是否合格及付款结算的依据,对不合格产品应有违约责任处理预案。
本条要求应在供货合同中明确体现。
五、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除特殊要求外,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作业面的时间不宜大于90mim。
杜绝商砼在运输、浇筑中违规加水情况,一旦出现,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不低于壹万元的惩罚.主体结构阶段每次砼浇筑时,必须设专人全过程旁站。
现场必须制定出如遇泵送管道堵塞、运输混凝土车因交通堵塞不能按时到达施工现场的应急措施、合理有效的冬雨季施工措施。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输送、浇筑、振捣、抹面、施工缝等要求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进行。
取样、检验、验收等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进行。
特别注意对大面积车库地面混凝土施工时,除严格执行图纸设计外,必须做出不少于20m2的样板试验区,用以确定不同厂家商砼与操作工人结合时,最佳的混凝土稠度、初终凝时间、工序间隔、机械摊铺方式、精平工艺、分格区间等详细技术参数,形成书面作业指导书,正式施工时严格遵守。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4]59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4〕59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加强我市对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管理,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市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东莞市建设局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实施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东莞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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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监字[2007]8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条文修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我站制定了《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向我站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
近期,我站组织了有关监督、施工、监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条文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8月1日后,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不得在广州市内供货,若分站在未办理备案
手续而进行供货的,其所属的总站也一并暂停供货。
《实施细则》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即原材料进入搅拌站后,必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执法抽检,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定期监督抽检。
原材料定期监督抽检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示的检测机构检测。
负责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必须已在市建委备案、具备混凝土原材料监督抽检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办理登记手续(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原材料监督检验报告将作为工程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凡未经原材料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复验或处理合格的工程,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相应中间验收登记及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二、《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按批次签发。
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
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完成后5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送施工单位;属于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在应检项目全部检验完成后5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送施工单位。
在向施工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的同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提交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在原材料进场检验基础上形成。
四、《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尽快组织卸料,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卸料;如对卸料时间没有约定,必须在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45分钟内完成卸料。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卸料的,未卸下部分在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见证下作残渣处理,不得继续用于工程;如果使用,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将未卸下部分用于工程的,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权予以制止。
施工单位不听劝阻的,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及时上报相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实施细则》第四章其它
增加第二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穗建筑[2003]274号文中第五章内容予以处罚。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暂停混凝土生产供应,对相关企业进行行业内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建委取消其备案资格。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总、分站未在市建委备案已经生产供货;
(二)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三)连续两批次或半年累计有四批次的进场原材料未按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已经使用到混凝土中;
(四)使用了氯离子及贝壳含量超过《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3.1.10和3.1.11要求的砂。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施考
评记分制度,按记分情况给予不同类别的处罚,具体详见《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六、《实施细则》第五章附则
相应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七、《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导则》第七条
第七条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使用的水泥、石、砂具有良好的质量稳定性,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检。
八、《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导则》第八条
第八条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使用的外加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检;有正式的成份说明书、产品检验证明书、产品质保书、合格证等。
九、《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导则》附件
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检测要求修改详见附件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主题词: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检验
抄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简文豪主任、林波纪委书记、建管处、各区(县级市)建设局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07年7月16日发
附件一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原材料监督抽检检测机构登记一览表
附件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和生产过程检测一览表
备注:如上述监督抽检出现不合格情况,将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其同期供货工程的混凝土质量进行随机抽检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