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标 签】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9﹞185号【发文日期】2009-07-13【实施时间】2009-07-13【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发票管理注释:自2013年3月19日,全文废止,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045号文)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根据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量,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位、数量。
(二)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三)坚持验旧购新制度。
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或缴销期限不超过3个月。
逾期未办理发票验旧或缴销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应当开具其向税务机关依法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此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二)纳税人向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按顺序号、各联次逐栏一次性填开,且金额、数量、品种与实际业务一致,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文号:川国税函〔2009〕185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的管理,切实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根据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量,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位、数量。
同时严格将发票的用量控制在一个月内。
(二)纳税人购买千元版以上大额版发票,纳税人应当场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告知纳税人后降低发票版位和数量:1.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发票份数占当期已开具发票份数1 0%以上(含10%):2。
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比例虽不达10%,但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3.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投入产出及纳税情况,需合理降低版位和数量的。
(四)坚持验旧购新制度。
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期限不超过3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应当开具其向税务机关依法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此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开具的收购清单、码单等其它收购凭证,均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二)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10〕17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要求,我省国税系统从2010年7月1日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旧版机打卷式发票不再印制,原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统一机打卷式发票和企业冠名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改用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现就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2010年7月1日普通发票换版后,凡拟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且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普通发票换版前已经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换版要求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使用条件纳税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的四项条件:(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选用总局和省国税局确定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2010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特殊规格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除外)。
(四)能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要求的规范格式、规定时间上报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使用要求(一)凡符合卷式发票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于农产品收购销售行为,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如下:1. 发票种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增值税发票的一种,具体种类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适用于一般的农产品收购销售行为,专用发票适用于特殊的农产品收购销售行为,如跨省区的大宗农产品贸易等。
2. 开票单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农产品收购企业或者经过认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 开票内容: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明确标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关键信息,并注明此发票仅用于农产品收购交易。
4. 发票编码: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码,确保发票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5. 发票填开时间: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在交易完成或者交割后的合理时间内开具,并在发票上明确填写开票日期。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要求除了以上的开具规定外,农产品收购发票还需符合以下开具要求:1. 发票真实有效: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农产品的实际收购情况,不得虚假开票或者随意篡改发票内容。
2. 发票保存与归档: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当妥善保存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期限为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3. 发票报备与申报: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报备给税务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相关申报。
4. 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农产品收购发票仅用于农产品收购交易,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 发票查验与监管:税务部门有权对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查验和监管,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是为了确保农产品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是税务部门对农产品收购行为的监管措施。
农产品收购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农产品收购活动时,务必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地开具发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
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因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如何才能申请抵扣该部分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根据武国税函〔2004〕17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已经过收购环节的经营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和收购农业生产单位(农场)销售的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根据财税〔2002〕105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向已经过收购环节的经营者购买免税农产品的,若销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其索取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若销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向农业生产单位(农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应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11-8 13:28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号:冀国税发[2005]187号发布日期:2005-11-8 13:28:30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中有关问题难以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收购发票开具问题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鲜活、易腐败变质的农业产品或在收购旺季且收购量较大的收购业务,可以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必须附《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内容包括:销货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数量、金额等(式样附后)。
《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后面。
二、关于在异地收购农业产品使用收购发票问题(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设区市,下同)收购农业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
收购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发售收购发票。
2023修正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1. 引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农产品经营者与农民之间的交易凭证,用于记录农产品的购买和销售情况,是纳税人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应当开具的一种发票。
本文将介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2.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种类2.1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是农产品经营者开具的一般发票,用于标识农产品的购买和销售信息。
普通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发票内容及相关信息。
2.2 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指采用电子数据形式开具、存储、传递和查询的发票,具有与纸质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
农产品经营者可以选择开具电子发票,但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进行操作。
3.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3.1 发票内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发票名称:明确标识为“农产品收购发票”。
- 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用于唯一标识每一张发票。
- 农产品名称和数量:准确记录农产品的名称和数量。
- 商品单价和金额:详细列明农产品的单价和总金额。
- 税率和税额:明确农产品销售涉及的税率和税额。
- 开票日期和销售日期:记录发票开具和农产品销售的日期。
- 农产品经营者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质、方式等。
3.2 开票要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要求如下:- 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开具发票。
- 发票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符合农产品的实际交易情况。
- 发票的打印、复制、填写、签章等环节必须完整、清晰,不得存在模糊、涂改等情况。
- 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打印,并保留发票的原始性和可查性。
- 发票一经开具,不得随意更改或补写。
3.3 发票保管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好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期限进行保留,一般要求保存五年以上。
- 发票应当存放在安全、防潮、防火、防虫的环境中,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读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标 签】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9﹞185号【发文日期】2009-07-13【实施时间】2009-07-13【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发票管理注释:自2013年3月19日,全文废止,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045号文)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根据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量,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位、数量。
(二)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三)坚持验旧购新制度。
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或缴销期限不超过3个月。
逾期未办理发票验旧或缴销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应当开具其向税务机关依法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此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二)纳税人向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按顺序号、各联次逐栏一次性填开,且金额、数量、品种与实际业务一致,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于这种企业来讲 , 收购金额与销售金额的差额而带来增值税 应纳税额影响不是很 敏感 。 但是对于下游的农产 品a u x. 或销
售 企 业 产 生 的影 响 就很 大 。由于 农 业 收 购 企业 虚构 了 收 购数 量, 虚增了产品采购金额 , 那 么 它在 发 生 销 售 行 为 的 时 候 , 曾
2 0 1 3 年第 1 4期 总第 1 9 6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0N0MI C RES EARCH GUI DE
No . 1 4. 201 3 S er i a l No . 1 9 6
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何 爽
( 黑 龙 江 国粮 集 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哈尔滨 1 5 0 0 9 0 )
摘
要: 农产品收购发 票 由收购企业 自行购买 、 自行 开具、 自行入 库 、 自行付款 , 所 以, 在 实际工作 中, 通常会 出现
农 产 品收 购 发 票 使 用 随 意 、 人 为 调 节 当期税 收 的情 况 , 为企 业 带 来税 务 风 险 以及 影 响 国 家整 体 的税 收水 平 。 因此 , 必 须
、
纳税 人方 面存 在 的问题
1 . 由于农 产品收购发票是纳税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税务局 自行购买 、 自行
对农业生产者开具 , 按 照 税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白行 进 行 抵 扣 的发
税率直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 扣。因此 , 按 照规定 , 可抵
扣的税款的“ 购买价格 ” 是指实际支付给农业生产者 的价 款。 个别企业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购买农产 品时 , 在 未取得或有意不取得普通发票的情况下 , 也 自行填 开农产品 收购发票入账 , 有 的还将支付 的运 输费 、 包装 费 、 装卸费 、 招 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金额 , 从而达到 多抵扣税款的 目的 。 5 . 人为调节税款 。 根据规定 , 收购发票必须按每一笔收购
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发票使用管理,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0﹞217号【发文日期】2000-05-17【实施时间】2000-05-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分局、区局: 为严格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其抵扣行为,堵塞税收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收购发票是在特殊情况下由购货方向销货方开具的一种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可抵扣收购发票和不可抵扣收购发票两类,可抵扣收购发票由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及记帐联组成,只限于直接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以及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不可抵扣收购发票没有抵扣联,供直接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以及废旧物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
二、资格审查(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必须具备的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核算收购业务。
(二)企业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须提供资料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详见附表);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三)审批程序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发票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是否供票的具体意见,申请领购使用可抵扣收购发票的,经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区局审查后报市局审批;申请领购使用不可抵扣收购发票的,由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区局自行审批。
三、供售管理收购发票严格实行限量发售和验旧供新制度,并严格执行“以税控票”制度。
原则上每次领购数量每种面额不得超过1本。
超过限量领购的,必须经分局、区局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发票管理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收购发票的发售和验销工作,并单独设置收购发票领购台帐,逐户逐次如实登记发售领购情况,同时审核企业是否如实申报纳税。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信息来源:百丞税务秘书字号:【大中小】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中四小票的一种,山东省国税局曾在2006年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其中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山东省国税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
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对比,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的变化之处对比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其变化体现在如下几处:1、领购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核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一条列举加强收购发票资格审查应注意的六个条款,和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相比增加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条款。
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中也有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只不过没有体现在资格审查环节,总体来说变化不大。
2、增加了跨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办法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
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3、鼓励企业开设专门账户支付农产品收购价款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五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加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
农产品收购因其支付对象主要是农民个人,大多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现金支付具有资金流向不易控制的特点,同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又是企业自行开具,不利于加强监管,如果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支付,对资金的流向可以有迹可循,因此鲁国税发[2010]73号文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收购价款,也是出于加强监管的需要。
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向收款方开具的收购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文中所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及有关文件规定按农产品征税的农产品。
第三条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向其它单位和经营者发生收购业务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第四条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名称为河北省XXX市收购发票。
第五条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带有抵扣联的四联收购发票;其它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抵扣联的三联收购发票。
第六条使用收购发票的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收购发票前,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应对其下列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一)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产品品名;(三)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及消耗定额数量;(四)预计月均收购产品品名、平均价格、总数量和金额;(五)主要购销渠道;(六)产品产量和收购农产品的投入产出比;(七)购销结算方式。
第七条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实行按月限量供应。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应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核定收购发票使用数量,初次领购收购发票最多限购5本。
收购单位和个人因收购业务量大确需增加收购发票使用量的,应提出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局长(所长)和主管副局长(副所长)共同审核后,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批准。
月需供量超过50本(含)报县(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准予领购,并将批准的发票供应情况要及时通报给税政和稽查部门;超过100本(含)报经县(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准予领购,同时将批准发票供应情况向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税政、稽查部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国税发[1999]47号•【施行日期】199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国税发〔199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具体检查对象是指: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发票的行为;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46号时间:2008/11/08 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
不用缴税。
收购方也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
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
第三条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四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的可以供给《收购发票》。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应按收购对象逐户如实填写《收购发票》;委托代理人代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可以按代理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情况。
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开具吗
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开具吗?若我省企业到异地进行收购业务,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45号)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同时该文还规定,收购发票应按户(次)填开,不得汇总开具。
收购发票应注明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或由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签字或加盖印章,收款人必须在收购发票上签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业务的磅码单、入库凭证及收购过程中内部形成的其他书面凭证,附在相应的收购发票抵扣联之后,每月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每册25份,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另外,根据《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65号)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1、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2、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
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但对于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若纳税人到异地进行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10]7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配合我省机打卷式发票的全面推行,切实做好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省局决定从2010年4月起,在全省国税系统使用机打卷式发票的企业中推行应用“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简介推行应用信息采集系统,要求推行应用企业按照省局统一要求,从本企业收银系统或财务软件中自行采集卷式发票开票信息并形成XML电子文件,通过省局外网门户网站“卷式发票信息采集”栏目上传到省局。
各单位和基层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省局开发的“机打卷式发票查询系统”,对推行应用企业报送的卷式发票信息进行分析比对,以进一步强化对卷式发票推行企业的税源监控。
由于上传时引入CA认证,保证了推行企业上传文件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为实施“信息管税”提供了坚实基础。
二、推行步骤(一)资料发放。
各推行应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向推行应用企业发放《单位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卷式发票开票信息XML文件上报规范》(见附件2)、《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3)、四川CA数字证书USBKEY驱动(见附件4),并指导企业正确填写申请表,各地信息中心负责向推行应用企业解释《卷式发票开票信息XML文件上报规范》。
(二)CA数字证书申请。
推行应用企业应以邮寄方式向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完成CA数字证书申请:。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04•【文号】商建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的精神,决定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目标和类型目标:通过试点,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主要类型有:(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
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二)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农产品超市,实现批零兼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
(三)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
(四)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二、支持试点的政策措施(一)中央在外贸发展基金项下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现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之一。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进行认证。
三、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
五、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其核定扣除标准未审批下发前,可暂参照同行政区域内规模结构相近的同类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或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执行。
如无同类试点纳税人或同类产品,待审核结果下发后按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使用外购奶粉生产还原乳的试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其实际耗用的奶粉数量转出其对应的已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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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标 签】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9﹞217号
【发文日期】2009-08-07
【实施时间】2009-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产品管理系统),现将推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作目标
(一)2010年3月31日前将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农产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停止手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建立省局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数据处理平台,所有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实现省局数据集中。
(三)建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预警指标体系,实现数据的分析预警。
二、推行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9年9月30日前,各市(州)局要完成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培训和农产品管理系统的安装工作。
(二)2010年1月1日后,未使用冠名发票的农产品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农产品管理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2010年3月31日后,使用冠名发票的农产品企业,全部使用农产品管理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推行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牵头组织工作,拟订推行工作中的相关文件,负责现场会的组织。
(二)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完成系统平台的搭建和测试工作。
(三)航天金穗公司负责对纳税人的培训和企业端系统安装维护工作。
(四)各市(州)局流转税科(处)牵头,征管科(处)、信息中心参与,负责对纳税人的组织和宣传工作,为金穗公司进行培训和安装工作提供保障。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认真做好推行农产品管理系统的宣传组织工作,确保系统的顺利推行。
2.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加强与服务单位的工作联系与协调,统筹安排好培训和安装工作,注意收集反馈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2010年4月10日前,将农产品管理系统推行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3.电脑发票由省局统一设计,各地要尽早预计现有发票可使用时间,测算电脑票用量,并于本月20日前报省局。
4.系统全面推行后,各地要加强对系统使用的管理。
确保纳税人正常使用系统开具收购发票和报税,同时要做好数据应用,加强数据分析,提出本地的预警指标,强化对农产品抵扣的监控和管理。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