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所需材料
与分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4
分包方发票复印件
5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份
温馨提示:不需要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到国税局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便顺利核销
当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期,工程尚未完结,可到国税局申请延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申请时携带延期合同和其他证明。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所需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说明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携带原件2-3份
2
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一式两份,左上角加盖纳税人公章
预缴税款资料(有劳务分包差额纳税)
序号
资料名称
说明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原件2-3份
2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区域涉税事项逐渐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在国际贸易、投资、跨境电商等活动中,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因税务风险而影响业务发展。
因此,本报告旨在对跨区域涉税事项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为企业在跨境经营中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跨区域涉税事项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跨境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增值税、关税、跨境支付的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税收协定的适用等。
针对不同的业务活动,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不同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以确保税收合规。
同时,还需要关注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和更新,及时调整企业的税务策略。
其次,企业在跨区域经营中需要注意税收风险的防范和处理。
跨境经营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税收风险也相应增加。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管理体系,加强税务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以降低税收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再次,企业在跨区域涉税事项中还需要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的适用。
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规划业务活动,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最后,企业应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管理与合规,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税务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对跨区域涉税事项的认识和理解,确保企业在跨境经营中能够合规运营,避免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跨区域涉税事项是企业在跨境经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理,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加强税务合规管理与合规,以确保企业在跨境经营中能够合规运营,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希望本报告能够为企业在跨境经营中提供参考和指导。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1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服务对象】在本区(县)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县(市)纳税人【业务描述(含申请条件)】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开始前,应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在我省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若不需要预缴税款、使用发票的,可以不在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
【“最多跑一次”标识】是【通办范围】暂不通办【受理部门(含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经营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时限】1.纳税人办理时限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自《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签发之日起 30 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报告表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报送资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表证单书】无【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2.在我省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若不需要预缴税款、使用发票的,可以不在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
3.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范】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外管证”变“报告表”-跨区域经营必看
“外管证”变“报告表”, 跨区域经营必看根据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外管证”再次优化升级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 释放“放管服”改革红利:变化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 在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 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 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变化二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只需要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即可办理跨区经营, 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宁波的纳税人敲黑板啦, 宁波市内跨县区经营的不需要报告, 出了宁波就要跟宁波国税部门打招呼啦!变化三将报验管理“固定有效期180天”变更为合同执行期限。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 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变化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 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宁波的纳税人敲黑板啦, 这些办理工作以后可以逐步通过网路走, 根本不用你跑马路, 忒方便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说明
. 1
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业务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本模块提供经营地在省或省外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业务。
经营地在省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并流转至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报验;经营地在省外的,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报验登记。
(一)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我的应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二)操作步骤
1.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申请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
. . . w d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专题
10.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未到期的外 管证要怎么处理?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 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 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 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反馈。 办理材料: 1.《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现场办理流程
第二步
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
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 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 办理材料: 纳税人无需提供资料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目录 01
前生今世
02
现场办理流程
03
网上办理流程
04
常见问题
PART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前生今世
听说有个东西叫外管证?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前生今世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常称“外管证”或“外经证” 最后一份文件是 税总发〔2016〕106号,目前还 未失效
答: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管证 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 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 〔2016〕106号)执行。
谢谢聆听!
答:可以到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为必 填项。
答:不存在30天有效期的规定了。税 务机关只要在系统里有查询到报告表, 即办理报验手续。
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注意事项
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应注意的几点提01什么是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涉税事项,是指一个企业需要到外县(市、区)经营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7年10月30日起,试行了1个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正式实施,按新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区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02办理跨区涉税事项需要带什么材料?(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出经营证明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原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原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1份)PS: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03其他注意事项(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一定要来国税局开具吗?答:可以网上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现我局已开发网上填报功能,只要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在企业所在地开具《报告表》之后,需要在30天之内去经营地报验吗?答:不需要。
报验事项从依申请调整为依职权,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故不用担心没有在30天内去经营地报验而出现外管证作废的事情了。
另外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中,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网上税务局增值税预缴后,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还需办理预缴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与增值税附征税费。
3
外出经营地在省内(除厦门)地区,在福建省网上税务局上进行《增 值税预缴申报》缴款操作,需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签订过税库银三 方协议,否则无法进行缴款操作。
THANKS
感谢您的聆听
增值税预缴申报
确认申报,点击【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申报成功,可以点击【缴税】按钮进行缴款。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点击【涉税事项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办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点击【下一步】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填写表单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上传附送资料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缴销 我省已启用自动缴销功能,注册地为我省的纳税人,在跨区
域涉税事项结束后,无需到税务机关缴销,无需提供资料。
办理网址
网站地址:
浏览器:建议使用IE9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其他工具:安装Flash插件、PDF阅读工具(Adobe Reader11.0及以上版本)
在左侧“企业办税”模块中,选择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企 业信息点击[企业进入]
企业办税桌面
涉税文书
点击【涉税文书】-【涉税事项办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点击 【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办理 , 进入表单填 表页面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将表单信息填写完整,黄底空格为必须填写内容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 章的副本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 事项报告表》。
税总发2017 103 跨区域提供建筑劳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9-15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2期为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国税、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
103号文中关于“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应当相应调整和明确。
为了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与103号文相比有哪些变化?《公告》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架构没有改变,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
《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103号文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传递);二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103号文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三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四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五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103号文规定纳税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六是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103号文规定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七是结合上述变化,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
窗口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流程
窗口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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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尊敬的税务机关:您好!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常跨区域进行经营活动。
为确保税务事务的顺利进行,现委托贵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受托方”)办理相关跨区域涉税事项。
特制定本授权委托书。
一、授权范围1. 受托方代表委托方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信息反馈等业务;2. 受托方代为办理委托方在经营地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宜;3. 受托方代为办理委托方在经营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税收筹划等事项;4. 受托方代为处理委托方在经营地可能出现的税务纠纷和争议;5. 受托方代为办理委托方在经营地的其他涉税事项。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委托方经营活动结束之日止。
委托方经营活动结束时间以委托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授权代表1. 受托方指派的相关税务人员为授权代表,代表受托方办理受托事项;2. 授权代表应具备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和服务经验,以确保委托方税务事务的顺利进行;3. 受托方应确保授权代表的授权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规定。
四、保密条款1. 受托方应对在办理受托事项过程中获得的委托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2. 受托方不得将受托事项委托给其他第三方办理,除非得到委托方的书面同意;3. 受托方应在授权期限内妥善保管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料,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五、责任与义务1. 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办理受托事项;2. 受托方应确保办理受托事项的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规定;3. 受托方应对因办理受托事项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六、终止与解除1. 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授权委托书,但应书面通知受托方;2. 受托方在接到委托方的终止或解除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办理受托事项;3. 受托方应在终止或解除本授权委托书后,向委托方报告办理受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争议解决本授权委托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税指南-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一、事项名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1.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验信息,反馈报验状态、报验时间、报验机关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2.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并打印的带有电子签章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认可,及时办理报验。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无。
九、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内蒙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缴销程序
内蒙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缴销程序近期,随着内蒙古电子税务局功能进一步完善升级,跨区域涉税事项业务办理取得新突破,只要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跨省报验用户登记注册”或“跨区域涉税套餐”用例,无论省外纳税人还是省内外地纳税人,就可以异地办理跨区域涉税业务,实现报验、增值税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预缴、水利建设基金申报及完税证明开具、事项反馈等一次性办结,从而实现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一次都不跑”“全程网上办”,大大提升了办税缴税便利度!2022年5月13日,xxx公司办税人来我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跨区域相关涉税事项,因该纳税人为第一次办理该项业务,大厅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全程辅导,从报验到申报再到缴费的全流程业务,全程仅用了20分钟。
“以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只能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今天办税厅工作人员辅导我听过电子税务局操作,以后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在家或单位就可以“一键办理”了,这项功能升级对我们外省的纳税人来说不仅节约了办税成本,也提高了办税效率,真的是越来越方便快捷了!“”办税人员牛全礼先生由衷地感叹跨区域事项协理在线下业务办理星中-直占有较高比例,以前外省的纳税人办理此项业务只能通过到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而且省内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无法正常申报水利建设基金,导致部分纳税人不愿使用线上办理。
而如今,省外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可“全程线上”办理该类业务,省内的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拨打办税服务厅对外咨询电话,由窗口工作人为其核定“水利建设基金(按次申报)”后,即可在电子税务局中完成整个申报、缴纳、核销、完税证明打印等全流程业务。
此次,电子税务局针对于“”跨区域事项“”务的优化升级,进一步简化了纳税人税费缴纳流程,办理用时大幅下降,由之前平均需要1.5小时缩短至0.33小时,有效提升纳税人对“非接触式”办税的认可度与信任度,真正发挥出电子税务局的便利性与快捷性。
一文搞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
一文搞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很多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总会遇到一些问题,外管证是否还需要办理,增值税应如何预缴,发票备注栏有什么要求等等,本文今天来探讨一下设立项目部(不设分公司)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应如何处理?一、跨区涉税事项报验1、是否需要办理?税总2017年103号文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同时也明确了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管证”,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为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综上,根据税总10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临时跨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机构所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如遇合同延期,纳税人可自行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1、增值税如何预缴(1)一般计税方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预缴地点关于异地以项目形式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4)要不要开发票建筑企业以设立项目部形式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时因为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取得增值完税凭证,在增值税申报时进行抵扣。
税务异地协查流程
税务异地协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需
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时,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
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
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4.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需要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
涉税事项。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
他涉税事项,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6.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
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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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