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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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成都康福肾脏病医院2019年10月21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制度第一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第二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指定药剂科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建立账册,对专用处方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条专用处方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

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第四条专用处方因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使用时,临床各科要将该编号专用处方退回中心药房或门诊药房,由药学部作报废处理并通告全院。

第五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学部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学部监控处方的流向。

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第六条药库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处方编号、年月日分年装订。

第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第八条应当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处方专册登记保存期限应当在药品有限期满后不小于2年。

麻 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 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8)专项检查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14)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1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15)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16)药品采购人员职责 (16)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16)调剂人员职责 (17)处方医师职责 (18)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卫生局审核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2. 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

保证合理库存。

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得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得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得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与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得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得培训与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得保管与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得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得回收,对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与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得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与保卫,处理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在使用与管理过程中出现得问题与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与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与制度就是否健全,采购、储存与安全管理就是否符合规定,调配与使用就是否符合要求,就是否流失。

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2.《处方管理办法》(卫政部令〔2007〕第53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5.《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第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四、内容1.科室设立特殊药品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根据医院相关制度制定本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并负责培训、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

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3.麻醉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4.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24小时监控及防盗系统,监控内容保存180天以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的执业医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新调入的药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

三、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疗管理科、药剂科负责组织,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培训。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疗管理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疗管理科、药剂科备案。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机构和职责1、医院成立主管院长负责、医务、护理、药剂、保卫等部门组成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每年至少一次对医护、药学人员进行有关麻醉、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对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考核成绩、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控记录。

3、每季度由药剂科和保卫部门联合做—次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和隐患。

第二条麻醉、第—类精神药品的采购l、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剂科技规定采购,合理库存。

2、医院麻醉、第—类精神药品采购资格申请:应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办理印鉴卡,批准后由市卫生局发给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印鉴卡”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

3、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

4、购买麻醉、精神药品付款应山财务科采取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第三条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1、购买麻醉、第—类精神药品,采购员报计划给指定的医药公司,该公司按规定送到医院。

2、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而公司无人送药,应由二人同去公司取药,搭乘专用车辆,防止被盗。

第四条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1、购入的麻醉、第—类精神药品,药库必须马上由二人当场开封检查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

验收后填写验收登记表,内容应包括:日期、发票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双签名,并在专用帐册上登记入库。

2、数量不符、字迹不清、破损药品不得入库,应由验收清点的二人登记并报告科主任,再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一定风险和潜在危害的药品,因此需要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来确保其合理、安全的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权:处方权一般由医生具有,在具备相关资质和合法执业的前提下,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开具相应的处方。

2. 处方编写:医生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完整、准确的处方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药物名称和剂量、药物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生还需要签名确认处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处方审核:医院药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审核不合格的处方应当予以驳回,并及时通知开具处方的医生。

4. 处方管理: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处方管理台账,记录开具处方的医生、处方日期、患者信息等,以便随时查验和追溯。

5. 处方调剂和配药:药师根据处方,在严格按照规定的配药程序和标准下,调剂和配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6. 处方存档:医院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存档,保存一定的时限,并确保处方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处方被滥用。

以上是常见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202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最新)

202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最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 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 号)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第53 号)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房、手术室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基数,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房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诊断、开方医生、姓名、药品规格、数量、药品批号、发药、复核人员等。

专册的保存应当不少于3 年。

五、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应对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

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由科室提出申请,药学部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重新确定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六、药房应对入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入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入库数量、出库数量、批号、有效期、结算数量、发药人、复核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日清日结,专用账册不得缺项。

七、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请领单,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专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概述
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授予
开具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区卫生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
①、针对普通患者: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
型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②、针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注射剂处方
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不超过七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量
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再次调配患者使用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针剂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4、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

三、麻醉药品处方书写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

处方医生签全名,配方时应严格审查,药房配方和核对人员应双签名。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注意事项:
1、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2、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医务科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

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负责人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
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

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药物,它们的管理制度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分别探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是指用于麻醉手术或减轻疼痛的药物。

由于其具有较高的药理活性和潜在的滥用风险,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1.监管机构及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的管理主要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例如美国的FDA、中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这些机构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来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2.麻醉药品的生产与销售麻醉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等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

销售环节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例如医院、药店等。

3.麻醉药品的处方与用药麻醉药品通常需要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

医生必须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疾病、手术的需要和患者的病情,合理选择和使用麻醉药品。

同时,医生还需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的剂量和使用次数,避免滥用和过度使用。

4.麻醉药品的监测与反馈麻醉药品的管理还需要建立监测和反馈机制,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档案,记录麻醉药品的用药情况,包括用药目的、剂量、时间等信息。

同时,不定期进行药品流向的核查和抽样检测,以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

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精神障碍和改善心理状况的药物,包括镇静剂、抗焦虑药、抗抑郁药等。

精神药品的管理同样具有重要性。

1.监管机构及管理制度精神药品的管理同样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他们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此外,精神药品还需要与心理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联动合作,形成协同治疗的模式。

2.精神药品的处方与用药精神药品更多地需要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的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1. 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疗机构、医生及相关人员。

3. 职责与义务3.1 医疗机构•提供适当的培训,确保医生和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定期进行评估,监督医生和相关人员的处方行为;•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监控系统,规范药品存储、销售和使用环节;•定期更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医生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确保处方行为合法、合规;•建立病历和处方记录,确保处方内容准确、规范;•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合理使用和控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配合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4. 管理要求4.1 处方管理•医生在处方药品时,应明确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诊断及治疗方案等信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为手写或电子处方,必须包含医生的签名、日期和药品的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等具体信息;•医生不得擅自修改、涂改处方,如有需求应重新开具处方;•患者应按要求配合医生和药师的核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签字。

4.2 药品存储与销售•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储区域,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医疗机构应与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来源合法;•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销售和登记制度,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售情况和使用方向。

5. 处罚与奖励5.1 处罚对违反本制度的医疗机构、医生及相关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制处方权、吊销执业证书等。

5.2 奖励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培训的医疗机构、医生及相关人员,将给予相应奖励与表彰,并在业界进行宣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在医学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合理用药,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处方开具资格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只有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师才有开具此类处方的权利,保证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处方内容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处方格式。

处方内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描述、用药剂量、使用方法、开具日期、医师签名等必要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处方单。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慎重对待,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处方审核和记录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后,需要经过相关医疗机构的审核和确认。

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医师应当对处方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及时更新患者用药信息,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隐私保护。

四、处方使用期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处方不得再次使用。

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当按照医嘱和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用药量或更改用药方式。

医师应当定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五、处方管理责任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认真履行处方管理的责任。

医师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用药指导,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效果。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监督,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流程,提高用药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和责任,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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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为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一、由医务处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权限的管理。

二、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核合格,由医务处批准后取得处方资格,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三、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门诊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四、医师应按照相关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确需使用的患者,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六、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
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注射剂处方每张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七、非长期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限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八、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九、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且仅限在医院内使用。

十、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一、使用我院统一编号的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计数管理。

十二、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至少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须在病历上记录病情和用药方案。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所列项目填写要完整、清晰,不得空项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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