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当性法律解释(一)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
用(1)论文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内容提要: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ü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从用语和修辞上看,这些符号名称之间出入并不悬殊。笔者以为以“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称之较为妥当,因为它最直观地展示了此种法律解释方法的特性。鉴于合宪性所指向的当然是法律而非宪法本身,所以如若将“法律的”这个限定词省略而像多数学者那样径直将其命名为“合宪性解释”亦不生疑义、恰如其分。关于合宪性解释的涵义,学界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梁慧星、杨仁寿等学者将合宪性解释的内涵理解为依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以解释位阶较低之法律规范的一种解释方法;周永坤则认为“合宪性解释,指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的解释方法。此种解释方法要求对普通法律作解释时,不得作出违反宪法的解释”。显然,仅仅依据位阶较高的法律——宪法除外——来解释位阶较低之法律,这不属于合宪性解释范畴,而规范化的合宪性解释并不要求对所有的法律都不得作出违反宪法的解释——下文将对此予以详论。既然如此,那到底该如何定义合宪性解释呢?陈新民曾如此界定合宪性解释:“当同时存有数个法律解释之可能性时,仅择能导致合宪结果之解释。易言之,解释法律一般可使用文义、目的、体系、历史及综合解释等方式,只要由任何一种方式能够找出立法者符合宪法之依据,即可排除由其他方
法律解释的正当性
法律解释的正当性
花永红
【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的本身具有的开放性、概括性与案件的丰富个性产生的冲突,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之间出现的矛盾等都
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来协调.正当性又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尤其重要.法律解释的正当性问题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来考察.法律
解释的形式正当性包含有权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程序两个方面,法律解释的实质正
当性则是指法律经解释后所得到的解释内容的正当性问题.
【期刊名称】《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23)002
【总页数】6页(P35-39,61)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形式正当性;法律解释内容的正当性
【作者】花永红
【作者单位】盐城工学院,财务处,江苏,盐城,224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自从法律产生,被人们确定为日常行为规范时,法律解释也就因司法、法律适用而随
之产生了。事实上,法律也是通过法律解释而存在和发展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本身具有的开放性、概括性与案件的丰富个性产生的冲突、法律
的稳定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之间出现的矛盾等,都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来协调。法律的解释历来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妥当回答对一个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相当重要的。正确回答法律解释的正当性这个问题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存在于法律的产生、实施和发展的全过程。所谓法律解释,从广义上理解,可以由不同主体依不同目的在不同场合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效力的解释。立法机关就其制定的法律所做出的立法解释,司法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司法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规范所做的行政解释,法学家对法律所作出的学理解释等等都可以称之为法律解释。但是,我国只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才具有普遍效力。因此,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1]。而所谓法律解释的正当性是指法律解释进行后,其所得到的结论能够在形式上由相应的主体依相应的程序作出,在实质上符合法律的内在精神,体现了社会的正义价值和立法意愿。本文所讨论的法律解释专指有权解释中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法理学正当性解析
斯多葛
1、构成世界的基本物质是火,火只是一种被动的本原,上帝才是原始的火,是万物的最初源泉,有世界大火和世界轮回说;
2、人的美德就是“顺应自然”或“顺应理性”。德行是唯一的善;
3、在政治思想上,斯多葛派依据“宇宙精神”原则,形成一个最高权力之下的世界国家的观念。
根据斯多葛主义的见解,哲学由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三部分构成。在哲学划分的这三部分中,特别是在伦理学中,斯多葛派都谈到了国家、法律和政治问题。克雷安德把哲学分为六大部分,其中除了辩证法、演说术、伦理学和物理学和神学之外,又把政治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区分出来。在哲学各部分的进一步细分中,原来作为逻辑学的一部分的演说术,又被斯多葛派分为三部分:立法演说术、诉讼演说术和庆典演说术。
由此可见,政治学是斯多葛派哲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只对斯多葛派的逻辑学和伦理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而几乎完全忽视了对斯多葛派政治思想的研究,但斯多葛主义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方面恰恰是其政治学而非伦理学。因此,本文即是希图改变这种状况,对曾被我国学术界长期忽略而又不应被忽略的斯多葛主义政治学作以初步的研究。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编辑
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实证法学”则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to be(实际是)和ought to be(应当是)的区别,自然法虽然为实在法树立了价值准则,但自然法自身却无法论证,因而陷入了形而上的泥潭。在实证法学中,“恶法亦法”。以自由主义的理念判断,每个人都有根据自己的信念作出价值判断的自由,因此在自然法下每个人都有判断实在法是否“恶法”的自由,法律何在?只有像苏格拉底那样,由于论证人类的不平等性而被雅典五百人陪审团判决有罪,但却拒绝出逃,伏“恶法”以维护法律权威,才有真正的法治。
试论实证法中的正当性解读
试论实证法中的正当性解读
法律与正当性的关系是一个长盛不衰的话题。法律实证主义总是在某种程度上排斥正当性问题进入其研究视野。但是,实在法上的权利所体现出的正当性是否仅仅出于某种社会认同,还是能在特定实在法中找到价值支撑关系到对法律定义的基本看法。本文试图以此为基础对实证法中的正当性进行法律价值层面的解读。
一、对实证法规范性的正当性解读
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从实证主义的视角看,法律只是它能被科学定义的部分,而不是法律的全体。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它来反思法律的整体性。因为,整体性认知它构成了人们对法律理解的重要维度。这种理解把法律看成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是复杂的。特别是在司法领域中,法官并非盲目地适用法律,而是在对法律规范的认识过程中理解其意义并进行价值选择。这种选择并非建立在法律现实主义基础上的诸如法律人的个人素质或者当事人的身份特征对法律判断的影响之上,而是建立在以实在法为基础的价值理解及其对法律运行制度性的正当性解读。它超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范围并在特定的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
逻辑分析是实证分析的基本内容,就逻辑视角而言,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认识法律科学性的基本方式。法律规范中虽然存在着诸规范的逻辑关系,但也同时存在着多种价值判断,价值判断通过某种逻辑关系所体认,法律的公正性通过这种方式加以表达。法律规范的价值要素与法规范的实在性并不矛盾,这种价值要素通过法律整体解读的方式区别于法规范体系之外的其它体系及其规范性强制(如道德强制与习惯强制)类型。法律规范的价值要素展现或隐藏于法律中,法律的公正性即以这种价值要素为中心。法律的价值要素以逻辑推理的运用为连接形式。
(完整word版)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这首先是由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决定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利益平衡法. 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认为,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法律的全部作用可归结为供给口粮、达到富裕、促进平等和维护安全。边沁以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的幸福,以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在这之后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进一步把利益分为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现代立法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追求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立法的实质也不例外,知识产权法就是通过对智力成果的识别,选择某种智力成果以法律的强制力提供保护,赋予其垄断权。与此同时,也关切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限制权利人的垄断地位,防止其滥用权利,来实现各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体系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法通过利益平衡机制的手段来实现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目的。
利益平衡的法哲学思想,具体贯穿到版权的问题上,就产生了权力限制以及合理使用的问题。权力限制是指有的行为本来属于侵犯了版权人的权利.但法律把这种行为作为了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伯尔尼公约,乃至各国的版权法,对版权的一种普遍限制,就是规定“合理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在理论上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本来是版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未经许可而被使用应属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方式或条件上划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另一种解释认为,除了第一种解释的内容,还应包括本来就不在版权应管辖的专有领域之中,但错误的判断可能判入版权范围的使用。
法理学正当性解析
斯多葛
1、构成世界的基本物质是火,火只是一种被动的本原,上帝才是原始的火,是万物的最初源泉,有世界大火和世界轮回说;
2、人的美德就是“顺应自然”或“顺应理性”。德行是唯一的善;
3、在政治思想上,斯多葛派依据“宇宙精神”原则,形成一个最高权力之下的世界国家的观念。
根据斯多葛主义的见解,哲学由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三部分构成。在哲学划分的这三部分中,特别是在伦理学中,斯多葛派都谈到了国家、法律和政治问题。克雷安德把哲学分为六大部分,其中除了辩证法、演说术、伦理学和物理学和神学之外,又把政治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区分出来。在哲学各部分的进一步细分中,原来作为逻辑学的一部分的演说术,又被斯多葛派分为三部分:立法演说术、诉讼演说术和庆典演说术。
由此可见,政治学是斯多葛派哲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只对斯多葛派的逻辑学和伦理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而几乎完全忽视了对斯多葛派政治思想的研究,但斯多葛主义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方面恰恰是其政治学而非伦理学。因此,本文即是希图改变这种状况,对曾被我国学术界长期忽略而又不应被忽略的斯多葛主义政治学作以初步的研究。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编辑
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实证法学”则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to be(实际是)和ought to be(应当是)的区别,自然法虽然为实在法树立了价值准则,但自然法自身却无法论证,因而陷入了形而上的泥潭。在实证法学中,“恶法亦法”。以自由主义的理念判断,每个人都有根据自己的信念作出价值判断的自由,因此在自然法下每个人都有判断实在法是否“恶法”的自由,法律何在?只有像苏格拉底那样,由于论证人类的不平等性而被雅典五百人陪审团判决有罪,但却拒绝出逃,伏“恶法”以维护法律权威,才有真正的法治。
法律解释的正当性——解读哈特的法律空缺结构
法律解释的正当性——解读哈特的法律空缺结构
寇顺萍
【期刊名称】《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法律的空缺结构和语言自身的缺陷使得法律解释成为必要,目前我国有权解释法律的主体呈多元化的状况,而法律需要解释完全是法律适用的需要,因而法律解释最具正当性的主体应是司法机关。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总页数】2页(P151-152)
【作者】寇顺萍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论法律解释的正当性 [J], 闫斌
2.ICSID仲裁庭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困境及其消解的制度对策 [J], 李路根
3.法律解释的正当性 [J], 花永红
4.法律解释目标评析——寻求中国语境中判决理由的正当性 [J], 马青连
5.论法律解释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正当性 [J], 刘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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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浅谈完善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处处体现着我国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保障
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而作为典型代表的包含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当
防卫制度的设立,是赋予我们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生命或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对不法侵犯分子
进行的一种防卫行为,造成对方一定程度内的损伤而不受到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三治三零”的全面开展下,有着重要的意义和
影响。在某一程度上,也鼓励公民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正当防卫制度
的确立对打击预防犯罪、完善社会体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要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正当范围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在正当防
卫中,明显可以判断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在事件中已经保证自身安全并且已控
制住当时人,还在继续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可根据事实
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不法分子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
及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以公民的执行为第一要义和准则的。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法律才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在刑法的理论中,我们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第一是我们要确定不法分子正在实施侵害行为,这一侵害行为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我们的主观臆断,不法分子已经或者正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不法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论文摘要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反映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重要程序理论,因其内蕴的普适公正性而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并作为考量司法程序是否文明、理性的重要理论标准。但对于刑事诉讼中何为“正当程序”并无普遍的共识,本文从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判断基准以及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进行探讨与分析。
论文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内涵断基准法律效果
在刑事司法领域,近现代国家纷纷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其目的就是来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过度扩张进而侵犯公民的权益。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曾解释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即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又发展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其“着重于对政府政策和行为的内容的实体性审查,涉及到政策内容的合理性。当政策不当地脱离法定的立法目标或政府有不允许存在的模糊性时,政策就会否定实体的正当性。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一项政策的程序的公正性时,它只作有限的审查,并不考虑立法动机或制定法律时所表现的智慧。然而,对实体的合理性的评价允许法院作为立法程序的延伸部分来进行活动。”美国社会的传统观点认为,即便是最公正的法律程序,国家还是有可能侵犯公民享有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等权利。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内涵
(一)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界定与应用
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界定与应用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规范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规则体系,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约束
和规范作用。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对于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界定和应用常常引起争议。本文将讨论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内涵,并探讨在具体情境下如何界定和应用。
首先,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涉及规则本身的合理性与适用性。法律规范必须建立
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合理的法律规范应符合人类普遍价值观念,如保护人的尊严和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等。此外,法律规范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既能被人们认同和遵守,又能在实践中被有效执行和保障。
然而,对于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人们的观点往往存在差异。由于社会的多元化
和历史的演进,不同地区和文化背景下对于"合理"的理解亦有所不同。比如,在某
些国家,尽管某些行为在其它地区已被废止或认为不合理,但在当地仍被认为合法。这种差异导致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加大了对于合理性的界定的复杂性。
其次,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关乎规范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法律规范必须以合法的
方式建立和运行,否则就会陷入违法性的困境。合法性强调依法制定、依法执行,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而合规性强调依规遵守,不得违反法律文本和判断标准。
然而,在现实中,法律规范的正当性也存在挑战。一方面,法律的正当性受到
制定人的权威性和民众的认同程度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废除某项法律并非易事,尽管它们在公众中存在争议或不合理,但由于历史、传统等原因,废除它们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另一方面,法律规范的正当性也受到人们的伦理和道德观念的制约。有时,法律规范与某些伦理观念相冲突,如在一些国家实行死刑的法律规范与人权观念之间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就需要进一步讨论和审视。
法的正当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
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2.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3.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
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
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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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正当性和有效性
浅论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正当性和有效性作者:张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1期
摘要解释作为当今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范式,在不断的被讨论和研究,可以看出,对于解释的讨论意义重大。解释在广泛意义上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很普遍的存在,不管是法律本身,还是法律解释,还是学术讨论。在本文中,将提及法律解释的一些基本问题,正当性和有效性的讨论,以及对于法律解释理论讨论的一些疑惑和尝试。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文本正当性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0-01
文章中的主要内容应当说都是关涉法律解释的,而“解释的解释的解释”,则是一种对解释的分层分析,而并不将他们分离:法律本身是一种解释,这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旨在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以一种强制的方法,来规范社会秩序的。
一、导言
“对解释的关注已成为法律学术界的主要范式之一。”我可以从解释本身及其作用发现这些事实的确存在。很显然,解释对于人而言,其本身是具有沟通性的,这种解释是自我理性加工后的一个结果,是针对自己的;而我们往往所言的解释大约都是针对他人的。其实,只有先“自明”方可“他明”:这里我们看到的解释的两个层面:一是说清楚,即解释主题能够使其解释合理成立,可以被理解;二是“听清楚”,这是以解释主体的角度针对解释对象而言的,即解释应当被理解,否则解释就达不到其最终的目的了。
其实,解释本身是通过其作用被看到的。与其抽象地述说,生活中的生动例子就可以解释很清楚:解释是无处不在的。由此,切入正题,如开篇那句话所说。法律解释闲谈是对于某类文本的沟通,尤其对于制定法,由于法律在社会上的光方意义,而其本身有着高度概括性以适应其广泛性,因此针对于法律所触及的个别实践,解释可以被堪称一种演绎或者归纳的逻辑方法。学说在探索真理,它应当也一定会成为制定法的一个最后的倚靠,在制定法犯错时,理论给予最后的救济。所以,学说意义上的解释发挥着幕后工作者的作用,看不出来,但不可或缺。
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
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
作者:dgllh7675 2011-09-01 15:00 星期四晴
在法律的理论讨论中,常常有三个不太明确的概念: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下面是我个人的理解。
合法性,这个概念最复杂,原因在于我们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合法性这个概念。在英文中,也有两个合法性的对应词汇,一个是Legality,另一个是Legitimacy。Legality通常被认为是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合法性,而Legitimacy除了被译为合法性之外,又可以被译为正当性。所以,有时合法性(中文)指的是和法律相一致,有时指的是正当性(或者正统性),至于具体指的哪一个,则要看上下文以及使用该词汇的领域判断(如果是法律实践领域或者法律实证领域通常合法性指的是合法律性,如果是法律理论领域或者法律政治学、法律社会学领域,则合法性一般指正当性或法统性。
正当性,这个概念的英文为Legitimacy,又译正统性或合法性,它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政治概念,通常指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被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鉴于以上两个概念的交叉关系而所致的在中文理解上的困难,有人建议合法性专门对应Legality,也就是合法律性,而正当性专门对应Lagitimacy。PS:卡尔施密特有一本著作,英文名就叫Legality and Legitimacy。
合理性,在中文中我们能看到两种不同认识,一种将其当作是合乎理性的简称,一种认为合理性并不等同于合乎理性。其对应的英文也可以有两种,一个是Reasonable,另一个是Rationality。前者指的是理性的,或者合乎理性的,而后者则指的是理性计算的。比如,我们认可的所谓普世价值中的正义就属于Reasonable,而我们根据自己对当下情势的判断,放弃追求正义而选择非正义就属于Rationlity,这两种解释不能互换。现在从翻译角度说,通常不会将Reasonable翻译成合理性(但有些中文作者却常常用合理性当作合乎理性的同义词,这就错了)。所以合理性的英文就应当是Rationality,指工具理性的
浅论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正当性和有效性
2_ U年 1 1I I 1月 ( ) 上
{ 缸会 I } I
浅论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 正当性和有效性
张 辰
摘 要 解释 作 为 当今 法 学界的 一个 重要 的理论 范式 , 不断 的被讨 论和研 究 , 以看 出, 于解 释 的讨论 意义重 大。解 在 可 对 释 在 广泛意 义上可 以被认 为是 一种很 普遍 的存 在 , 不管是 法律 本 身, 还是 法律 解释 , 学 术讨论 。在 本丈 中 , 及 法律 还是 将提 解 释 的一些基 本 问题 , 当性 和有 效性 的讨论 , 正 以及 对 于法律 解释理 论讨 论 的一 些疑 惑和 尝试 。 关键词 法律 解释 中图 分类号 : 9 D0 法律 文 本 正 当性 有 效性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0 I一9・ l 10-5 22 1)l 00 2 用 , 么这样 的解释 的合 法性 的存在 又有 什么 样 的意义 呢 ? 那
谈 到有 效性 , 是对于解 释产 生效 力的属性 的 讨论 , 对于 效力 ,
文 章 中的主要 内容 应 当说都 是关涉 法律 解释 的, “ 而 解释 的 Fra Baidu bibliotek
对 于条 文性 的解释 , 这些 解释 相 当于法 律规 范 , 作为解 释 它
法律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的应有表现
法律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的应有表现
作者:陶云峰肖霄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6期
关键词法律正当性价值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陶云峰,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肖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002
法律的正當性价值研究由来已久,正当性一词也由最初狭义的正当、正义逐渐转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良法善治,最终融入法律本身的价值追求,成为法律法规不可缺少的精神内核。
(一)正当性释义
与其他诸多政治及法律性词汇一样,正当性“legitimacy”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egitimare,其本身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和复杂的词语,其中包含“婚生的、嫡传的”和“有效的、合法的、正当的”两层意思。现代意义上的“正当性”最初主要在政治哲学中普遍应用,意即政治权威被某一政治形式覆盖下的民众所普遍认可和接受,比如一部法律和一个政权,约翰·洛克、阿尔蒙德等众多哲学家和政治学家都对政治权威的正当性作过一系列的论证。综百家所述,正当性在政治哲学层面的意思就是人们对于某一政权形式的阐述和认同,而最初形态的政权内容就包含了政府组成、政策论证、法律规范等一系列内容。由此,正当性便自然而然地由政治哲学领域渗透进了法律领域,何种法律是正当的,或者说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便开始成了众多法哲学家和政治学家探讨和思考的内容。
正当防卫正当性的法理学分析
正当防卫正当性的法理学分析
作者:张凯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3年第06期
【摘要】本文借助法理学的视界和方法,阐述了正当防卫的内涵及其法律本质、正当防卫正当性的多维度释义、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与其正当性、特殊防卫行为的正当性问题。指出正当防卫的重要特征是:行为因排除社会危害而适法且正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存在不法侵害事实、确有应予维护的法益、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针对不法侵害者、防卫适当。这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关键词】正当防卫;正当性;社会危害性;法理学
一、正当防卫的内涵及其法律本质
正当防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到当代,正当防卫的理论内涵渐趋同质。一般地认为,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或违法阻却,指行为外部特征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实质不具社会危害性,且对个人和社会有益。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正在发生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行为得以排除或阻却,因而合法并免除刑责。
新中国成立后,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正当防卫的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进行了艰苦的探索。1979年刑法典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酬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2011年修订后的刑法典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三款法条作为一般性条款、补充性条款与例外性条款,分别界定了一般防卫权、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权,比较完整地描述了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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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性法律解释(一)
论文关键词:正当性法律解释司法制度程序保障
论文摘要:司法适用中,将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涵慑于作为大前提的一般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其关键环节在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的解释。由于法律语言的“空缺结构”和法律解释的主体性等原因,一个法律规范存在一组法律解释结论,但是,针对一个具体的案件,只有一个结论是最佳的,即具有合法性又是最合理的,这个最佳的结论就是正当的法律解释。获得正当性法律解释需要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保障。
一、问题的由来
价值的多元化是当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在整个社会没有一种统一的道德信念加以整合的情况下,社会秩序的维持越来越依赖于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司法的公正。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已经由法制不健全、不完善转变为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低下问题,法学研究也随之由对制度建设的关注转向对制度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关注。在这一法治进路和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的背景下,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法律解释①也随之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主要论题之一。
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协调各种利益。因为法律能够正确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益的合理界限,明确其范围和在社会中的位置,从而确定对其是否保护、保护的范围和顺序,进而促进或限制某种利益,协调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防止和减少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因此,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但是,法律由于本身的保守取向和形式结构中固有的刚性因素,法律自身存在一些缺陷②。在司法适用中,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局限性必不可少的方法。
(1)法律解释能够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所具有的保守且侧重过去的特点,保证了某种程度的连续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这使人们有可能在安排他们的活动时依赖一些业已确立的、先行告知的行为规则,并使人们能够避免因缺乏对人的行为方式的预见而与他人发生冲突”。1]如果法律不具有稳定性,朝令夕改,则法律就缺失了可预见性,人们将无所适从,所以,法律的稳定性①使人们获得了一种安全感。
但是,正如“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当某种价值获得的同时,即意味着其他价值的丧失,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使它在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方面呈现出局限性。再者,立法的程序是复杂的,立法过程往往缓慢而棘手,一项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往往一项新的法律通过时已不适应正在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因此,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之间经常处于一种矛盾状态。在司法适用中,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就必须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灵活地解释法律,使现行法律能够解决社会冲突。因此,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之间矛盾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方法。
(2)法律解释能够克服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形式结构具有僵硬性,这使它难以应对各种情况,这是因为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是针对一般情况制定的。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之间的距离和差异,司法人员的目光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即使一个可以直接适用法条的简单案件,其真实的推理过程是极为复杂的,并不是一个三段论推理所能解决的。在进行真正的三段论推理之前,司法人员需集中精力做很多准备工作。一方面,司法人员依照法律条文的指引,将具体的案件事实抽象化、类型化为法律事实,使其逐渐一般化,实现事实向规范靠拢;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考虑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使其逐渐具体化,实现规范向事实的靠拢。最终使得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明确地涵摄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之下,为运用三段论推理准备了条件。可见,司法人员在为每个具体案件寻找能对其进行逻辑涵摄的个案规范时,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使其具体化。法律解释能够克服事实和规范之间的矛盾与紧张,从而把事实和规范有机联结在一起。
(3)法律解释能够克服语言的局限性。对于20世纪西方哲学尤其是英美哲学而言,“语言学转
向”是一个基本特征。2]语言哲学重视语言对哲学的影响,把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认为哲学上的争论、错误产生于语言的含糊不清或者对语言的误用、滥用。英国法学家哈特致力于法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强调要把语义分析哲学引入法学研究,以改善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哈特指出,任何语言包括法律语言都不是精密的表意工具,都具有一种“空缺结构”(opentexture),每一个字、词组和命题在其“核心范围”内具有确定的意思,但随着该核心向边缘的扩展,语言会变得越来越不确定,在一些“边缘地带”,语言则根本是不确定的。3]比如:“水果”一词,核心意义是明确清楚的,梨、杏、桃、葡萄等是水果,没有任何疑义,但是,“西红柿”处在水果的边缘地带,是水果还是蔬菜需要作出解释。另外,由于语词在意义上具有“开放结构”,加之语词在确定由事物间联系方式所形成的意义上存在必然的偏差(甚至根本无能为力),因而语词的意义依赖于语境。4]语言会因为语境的不同出现歧义和模糊,法律语言不可能准确地表达规范意义。比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63条规定,入户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该条中的“户”有多种理解,而何为“入户”则自然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又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该条中的“凶器”有多种理解,自然“携带凶器”有多种解释;再如,在很多刑法条文中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这样的模糊字眼,“严重”与否需要司法人员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解释。这些不明确的规定恰好是法律解释需要解决的问题,解释旨在为法律裁判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2.正当性法律解释的由来。法律解释对法律适用非常重要,没有法律解释就没有法律适用。但是,由于法律是关于人的行为的规范,不是对自然规律的描述,又因为法律是由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的人制定的,所以法律不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只有相对的客观性。既然法律具有相对的客观性,那么对于一个法律规范的解释,可能会有一组合法的解释,没有唯一正确的结论。另外,法律解释具有主体性,法律解释是由具有一定的法学素养、生活经验和一定的价值观的司法人员进行的,司法人员在解释法律时无法超越自己的前见①。因为法律的相对的客观性以及法律解释的主体性,针对一个法律规范,就存在一组法律解释结论。但是,针对一个具体的案件,只有一个结论是最佳的结论,既具有合法性,又是最合理的,这样最佳的结论就是正当的法律解释。
二、获得正当的法律解释必须坚持的立场:司法克制主义
只有正当的法律解释结论(合法且最合理)才能保证法律推理中大、小前提的真,才能保证获得最合理、最公正的判决,因此,怎样获得正当的法律解释就成了制约公正司法的关键因素,而立场问题是获得正当法律解释的首要问题。只有坚持司法克制主义的立场,才能获得正当的法律解释结论。
在法律解释问题上,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司法能动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多大限制的程度问题。司法能动主义的维护者强调的是法官要实现正义的使命,从而倾向于轻视对司法权的限制,而倡导司法克制的人则倾向于强调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应该进行限制,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5]能动主义属于现代解释,而克制主义属于传统解释,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统解释比较重视文本,而现代解释则把法律语词看成是原则性的东西,相应给予了语词以宽泛的含义,注重把那些比较概括的含义应用于具体案件。司法能动主义是近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学的一个显著特色,它的旨趣是要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法官能自如、适时、公正地审判案件。这种理论攻击的主要对象是法律的权威、法治的严格、司法的教条和不合时宜。6]
美国经历了几百年严格法制的时代,法治已渗入民众血液,在美国有许多法官和法学家接受了现实主义法学,所以司法能动主义几乎成了主流观点。而我国经历了数千年的罪刑擅断、人治的历史,没有经历严格的法制时代。而如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缺乏严格法治思维的熏陶,法律权威性还没有建立起来。在法治传统相当薄弱的我国,必须坚持司法克制主义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