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著名离婚律师推荐
知名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推荐
对于很多由于各种原因,婚姻走到了尽头的夫妻来说,除了自身的感情问题,对于孩子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问题都是请其关注的重点,为了顺利进行离婚事宜,选择一名专业的律师是很重要的。
看一个离婚律师是不是靠谱可以从以下四点来作出判断:1、看专注领域。
要了解律师专注的诉讼领域和专长,选择经常代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特别是在一些比较大的律所里面,单独就分出了婚姻家事部,婚姻家事部的律师比起来专注其他领域的律师,一般来说会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当事人从中选择律师会省去不少事;2、看生活经验。
年龄较小特别是未婚的律师最好排除,因为没有结婚的律师可能对于家庭婚姻生活缺少体验,不能深刻的体会到婚姻生活中种种感情和琐事的微妙变化。
而一个结过婚、特别是有孩子的律师则会更能了解你的心态、领会你的意图,在此基础上很大程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3、看抗压能力。
离婚案件牵扯各方面的事务极多,除了离婚本身外还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等等问题。
因此离婚案件不仅要考验律师的业务能力,还要考验律师的心理承受能力,一个沉着冷静的律师无疑比一个情绪容易激动的律师办事会更为稳妥;4、看认真态度。
律师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和认真程度很可能关系到官司的输赢。
律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多,对案情的了解则会更为透彻,办理起案件来也会更加的得心应手,为当事人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会更多,所以找到一个责任心强的离婚律师显得尤为重要。
宁家婚姻律师团队是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旗下品牌,由著名婚姻律师许乃义担任首席律师。
团队现有成员7名,其中有2名资深法官转任律师,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是南京地区乃至江苏地区实力较强的婚姻律师团队。
团队实行集体办案制,在当事人委托我们后,我们定期对案件进行研讨,必要时实行模拟法庭辩论,能够有效地把控案件的进展,确保当事人的权益。
南京著名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南京著名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根据我多年的经验,南京处理离婚案件比较有名的律师还是有很多,比如:杨峰、杨晗璐、顾小东、史南山、江莹莹等等。
但是我建议如果碰见离婚案件,首先要做的不是找律师而是先要看自己与对方是否还存在经济、房产、孩子抚养权方面的矛盾,如果有的话,看能否通过谈判解决。
因为我们自己要判断清楚究竟是要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很大一部分人都将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律师不是帮你做基础判断,而是来帮你在最大程度上争取利益。
离婚律师的选择也不能盲目的选择出名的大律师,那些大律师虽然有丰富的经验,但不是所有的案子都会接,还是要判断案子的难易程度,这类律师的收费也普遍偏高。
如果你的案子不是特别复杂,完全可以找一个普通律师,千万不要小看这类律师,他们虽然经验不是很丰富,但他们也是通过重重筛选,成为律师。
他们往往对待案件及当事人格外有热情及耐心,手里面案子也不是很多,价格也比较合理,足以成为你的专属律师。
如果你的案件比较复杂,我建议你找一个专业处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因为他们往往打过很多场离婚案件,对这类案件涉及的情况也比较见多识广,往往对处理案件出现的突发情况处变不惊,也能针对案件提出专业性意见。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找到适合的律师,如果你还是不知道怎么着手,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建议。
南京离婚律师:结婚证遗失如何查档起诉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结婚证遗失的情况下如何查档起诉离婚?对于很多年龄较大的当事人或者结婚年数较大的当事人,在手中持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如何起诉离婚问题,最近有很多网友向本人咨询,现本人就如何查询婚姻档案,查询的途径等等在此做一个专题。
有请到的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地区知名婚姻家庭律师为大家做专题的分享。
第一,如果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申请补领结婚登记的,一般要求男女双方均到场进行拍照才能办理补领结婚证。
而离婚诉讼往往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愿离婚的一方往往不会配合欲离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
这种情况下,欲离婚的一方应如何证明其婚姻关系存在呢?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第三项,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因此,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
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实务中有当事人反映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该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
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档案存放地。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排名
在南京,有多位涉外离婚律师在业界具有较高的声誉和经验。
以下是根据多种因素综合排名的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前五名:
北山律师事务所:该所的涉外离婚律师团队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
他们精通国际婚姻法律,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文化差异,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
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该所拥有一支专业的涉外离婚律师团队,他们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他们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工具,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该所的涉外离婚律师团队在处理跨国婚姻案件方面具有很高的声誉。
他们不仅熟悉国内婚姻法律,还了解国际婚姻法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上海小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该所的涉外离婚律师团队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他们精通外语,熟悉国际婚姻法律和文化差异,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
江苏。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如何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庄荣华律师指导】
最新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技巧推荐离婚财产分割案之房屋、车辆权属之争【栖霞区离婚财产分割案】房屋分割如何为女方及子女争取最大权益?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案情介绍: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1、双方离婚;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2、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
我们认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
该房产应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
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归属存在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争议。
笔者认为,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补偿原则。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
此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认为房屋买卖牵涉到物权和债权两个权利,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房屋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买卖合同的履行结果,不能因取得房产在婚后,而改变按揭房屋属个人财产的性质,此时婚后共同还的贷款,应返还一半给另一方。
南京离婚著名律师
南京离婚著名律师
1、李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南京市政府指定的南京市离婚律师,专业从事各类婚姻家事案件律师。
2、郭友明: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南京离婚律师,多次受到市政府的表彰,专业从事离婚家事案件律师。
3、陶立平: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诉讼专家,南京市离婚律师,多次受到市政府的表彰,专业从事离婚家事案件律师。
4、梁滋亚:南京市婚姻家事律师,专业从事离婚家事案件律师,荣获南京市离婚律师协会“第五届南京市离婚律师杰出贡献奖”。
5、林文华:南京市婚姻家事律师,荣获“南京市离婚律师杰出贡献奖”,专业从事离婚家事案件律师。
南京口碑好的离婚律师推荐
南京口碑好的离婚律师推荐
南京口碑好的离婚律师推荐
在不必要的离婚中,选择一位口碑和能力都很强的离婚律师是非
常重要的,而南京市口碑最好的离婚律师有:周芳、吴磊、唐明、王明。
其中,周芳作为南京著名的离婚律师,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实
践经验,在处理离婚案件方面展现出了良好的东西,一直以来受到当
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
吴磊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曾在国内知名法律事务所担
任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其中包括涉及民间婚姻、
继承和其他类型离婚案件,吴磊律师也是南京市口碑最好的离婚律师
之一。
唐明律师,也是南京市口碑最佳的离婚律师之一,毕业于苏州大
学法学院,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深谙法律程序与立法程序,能
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婚姻家庭纠纷服务,得到了当地众多客户的一致
好评。
王明律师是南京市最受欢迎的离婚律师之一,毕业于北京大学法
学院,具有强大的专业素质,多年来为客户在婚姻纠纷案件上取得了
显著成效,被当地客户誉为“思想清晰,法律专业”。
以上就是南京口碑最好的离婚律师推荐,当然,还有许多其他非
常优秀的律师,希望大家在遇到离婚纠纷时,能够在众多优秀律师中,找到合适自己的律师,谨慎处理自己的离婚案件,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南京离婚案知名律师
南京离婚案知名律师
于正律师,来自南京,以处理离婚案为主,拥有超过15。
南京有不少著名律师可以帮助处理离婚案。
比如知名律师王昭卿,是
江苏省司法厅注册的特许律师,曾任南京市政法委委员、市司法局专职律师,拥有丰富的离婚诉讼经验。
他以其专业的律师精神、准确的案件分析
和优秀的把握能力,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方面受到司法机关、行业界
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同时,王昭卿也具有良好的解决争议能力,积极推动双方协调达成和解,让客户能在更短的时间内达成更好的双赢。
此外,王昭卿也拥有丰富
的婚姻家庭其他纠纷解决经验,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各类家庭纠纷案件,以实现客户的正义要求。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多久后可以单方面起诉离婚?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
像这样的情况,可以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进行详细的了解。
那么在南京专业的离婚律师有哪些?本文为您推荐。
法院认定夫妻离婚分居的条件主要有三个: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义务。
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
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法院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
比如当事人一方在国外,4年未归,一方在国内;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致分居的,这会对法院认定带来障碍。
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是的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
当然实践中,这是困难的。
(3)分居已满两年。
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事件开始算起,到起诉时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法定判离的因素。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这种情况下,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使得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
以上是对离婚的文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进行详细的了解。
经过一系列的了解,推荐一家较为不错的南京离婚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南京专业的离婚律师,我们为您推荐南京李艾军律师团队,给您更加专业可靠的服务。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辖终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审理法官】李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陆某;李某【当事人】陆某李某【当事人-个人】陆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佳欢濮方涛【代理律所】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陆某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扬中市。
另查,二审上诉期间,陆某向法院提供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经扬中市八桥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证实的《证明》。
该《证明》载明:陆某与其父陆翔近两年常年居住在江苏省扬中市,均系该村居民,其婚后因身体原因治疗需要,偶有外出,但大部分时间均在家中,由其父母对其进行照料。
再查,在原审法院组织的听证中,李某称:“被告(陆某)是2020年1月19日我送她回扬中的,之前是一直和我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汤水雅居,2020年3月份我去扬中接被告来南京的。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因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至起诉时陆某在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延祥路1号汤水雅居南苑29号幢二单元503室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在其他地点有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以陆某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南京贡小东律师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原则及情形1、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有什么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那么,该如何把握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原则?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
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幸事。
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
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吻合。
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
不能将不准离婚作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而且,以判决不准离婚维持已破裂的婚姻,实际上使无过错方也付出了代价。
在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
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推荐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推荐
1、林宁,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20多年从业经验,擅长婚
姻家事、房屋买卖、企业合同、交通事故纠纷等法律服务,经验丰富、专
业性强、服务态度好;
2、徐鹤芳,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擅长民商法律领域,熟悉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执担过多起成功案件,解决了客户的难题;
3、孙祥,江苏省南京市颇具声望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婚
姻家庭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
法律服务;
4、窦建新,江苏南京市大型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尤其擅长婚姻
家庭、合同纠纷、破产重整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服务态度很好;
5、徐洋,南京著名知名律师,擅长民商法律领域,尤其是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深得客户的信任,服务态度优良,专业性强。
离婚协议程序——南京贡小东律师
最新协议离婚程序《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即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如果户口已迁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户口不在本地的当事人,如果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视人。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8、颁发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姚静蓉个人简历资料
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姚静蓉个人简历资料
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姚静蓉个人简历
姚静蓉
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育背景:
- 2017年至今,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 2013年-2017年,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工作经验:
- 2019年至今,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2017年-2019年,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 民商事诉讼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不动产权法
执业资格:
- 2020年,中国律师资格证书
专业荣誉:
- 2016年,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
社会兼职:
- 2021年至今,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 2020年至今,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软技能:
- 熟练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
- 优秀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客户和同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 具备条理清晰、逻辑严谨的思考和表达能力
- 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能够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个人特点:
- 踏实勤奋,对待工作认真负责
- 良好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
-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善于解决问题
个人兴趣:
- 阅读法律相关书籍和文学作品
- 参加社交活动,扩展社交圈子
- 健身和旅行
以上即为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姚静蓉个人简历资料。
南京劳动工伤律师排行
南京劳动工伤律师排行
南京劳动工伤律师排行
南京是中国人口较多的城市之一,其中不乏各类行业的劳动者。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工伤事件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找到一位合适的律师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南京劳动工伤律师中的几位知名律师。
1. 朱律师:朱律师是南京市知名的劳动工伤律师,拥有多年的从业经验,擅长劳动工伤案件的处理。
他曾多次成功地代理了各种劳动工伤案件,赢得了客户的赞誉。
2. 张律师:张律师是南京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注于劳动工伤案件。
他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精确的判断获得了很好的声誉。
3. 李律师:李律师是南京市一家颇具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致力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他在劳动工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曾成功处理过多起复杂的劳动工伤案件。
4. 刘律师:刘律师是南京一家专业的劳动工伤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
他善于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曾在多起劳动工伤案件中为客户赢得了合理的补偿。
5. 王律师:王律师是南京市一家实力雄厚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注于劳动工伤案件的处理。
他以其高超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的态度赢得了众多劳动者的认可和信任。
6. 赵律师:赵律师是南京市一位备受赞誉的劳动工伤律师,具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
他以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和积极正面的面貌为劳动者争取权益,赢得了广泛的口碑。
请注意,以上仅为南京劳动工伤律师中的几位知名律师,这并不代表其他律师的能力不足。
选择一位合适的律师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和律师的专业背景、成功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及法律依据南京贡小东律师
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及法律依据南京贡小东
律师
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协议当事人之间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违约责任;
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南京著名劳动法律师
南京著名劳动法律师
1、张启瑞: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曾任江苏省省立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江苏省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
2、邹佳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曾任江苏省律师协会法律服务研究部主任,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归类法研究课题组”负责人。
3、姚志勤: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拥有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曾任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党组副书记、江苏省微颗粒劳动者权益保护协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劳动保障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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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率逐年增高的当下,而对于离婚诉讼,很多人往往认为案件简单,容易上手,那么,离婚纠纷真的这么简单?这么简单真的还有请律师的必要吗?其实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为大家推荐南京著名离婚律师律师。
一、离婚官司到底要不要请律师?
很多人在遇到离婚官司的时候,都会问:“我要请律师吗?”根据实际经营与效果,可以负责任的回答你,离婚乃是大事,甚至关系到你的一生,面对如此大事,当然要找个专业的行内人也就是律师来处理。
蔡思斌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过数百宗离婚纠纷,没有聘请律师或是请了不是律师的亲友的对方当事人也遇到不少,那么,这些当事人他们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1、离婚纠纷重在证据,而绝非单方情感陈述。
比如是否存在婚外情、共同财产认定、子女抚养权上的利弊等等,都是必须依据证据说话的。
而对于证据的整理于普通人而言绝对是没有专业律师更加了解针对性以及法院关注焦点的,这就往往会因证据问题错失很多,留下遗憾。
2、专业、有针对性的陈述。
对于没有聘请的律师的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不是律师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很难准确把握法律术语,更不能了解法官的关注点。
在庭审时文不对题不说,亦常常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
就拿离婚专业律师蔡思斌此前代理过的一个案件来说,对方当事人聘请了其对法律略懂一二的舅舅,结果在诉状中要求我方承担“精神损失费”,然而法律上并无“精神损失费”一词,正确的表述应当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方亦在庭上声称存在家庭暴力,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在法官询问是否有证据时,其则口头表述要求法院调查取证。
3、聘请律师有利于调解工作进行。
离婚纠纷中很多当事人都带着极大的感情,有时甚至因此缺乏足够的理性,在法院调解时要么一概拒绝,要么全盘答应对方要求。
蔡思斌律师就曾遇到一个对方当事人独自出庭,在法官询问是否可以调解时,当庭情绪失控,哭喊着答应调解,只求立刻结束。
所以说,聘请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对于离婚官司其实是多么的重要,当时的一笔律师费与这抚养权、财产相比,真的是冰山一角呢。
二、如何选择合适的离婚律师
具体而言,判断一个优秀的婚姻专业律师应当:
1.看年龄。
相较于未婚律师而言,已婚律师更能懂得婚姻中的不易与艰辛,也就更能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并能在案件过程中更好的沟通、交流,也就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与调解工作的进行。
福州专业的离婚律师蔡思斌因为办理过数百宗的离婚案件,见过各式各样的
离婚当事人以及婚姻中的千奇百态,所以,对于离婚当事人的心情都十分理解。
他的客户委托他并不会担心隐私泄露,更不会羞于启齿婚姻中的问题、矛盾,因为,他总是能够很好的疏导又能够始终尊重、理解当事人的心情。
2.看经验。
有几种职业的人越老越吃香,其中之一就是律师。
办过上百宗案件、执业多年的老律师相比刚执业的年轻律师来说,终究是有着资历上、经验上的极大优势。
就拿蔡思斌律师来说,2001年执业至今,已经18年,18年来专注于婚姻家事纠纷已经具备极其丰富的经验,对于离婚纠纷中的焦点、规定等等都已了然于胸。
3.看专业。
钻研多年毕竟不同于新手,离婚律师蔡思斌除了不断总结自身经办案件之外,更是长期跟踪福建地区法院乃至最高院关于离婚、继承等领域的裁判文书,力求在婚姻家事领域拥有细致、全方位的了解,增加了案件的预判准确率。
4.看心理。
离婚案件不仅是唇枪舌战,更是一场心理战。
整个离婚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充满了心理对抗,有的时候甚至可以说,谁的心态把握的更好,谁更能分析到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变化,谁就能在诉讼中争取主动,甚至不诉而胜。
因此,你可千万不要以为在庭上跟着你直指对方大骂的律师才是伶牙俐齿的好律师。
5.看态度。
凡事最怕“认真”二字,律师行业亦同。
尽管执业18载,接触过无数离婚案件,但对于职业的热爱,总让蔡思斌律师觉得,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新的故事,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必须全力以赴。
这也正是他之所以获得诸多当事人一致好评的原因之一。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律师的相关介绍,有需要的客户欢迎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