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及副主任会计师年龄及任免权限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6.02
•【字号】沪财会〔2023〕23号
•【施行日期】2023.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
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沪人社规〔2019〕20号,以下简称《评聘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3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下设“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方法
2023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及缴费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 登录路径。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
(https:///zcps/zcpssb/)后,通过手机“随申办市民
云”APP进行扫码注册。相关申报流程及具体操作申报人员可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作为参考。
2. 申报要求。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申报人员应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3(000)005
【摘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是进一步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密切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正常运转秩序,为利益各方提供公证和服务的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总页数】5页(P6-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
【相关文献】
1.上海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本市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负增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1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
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形成一批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的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沪委人才办〔2023〕20号)有关要求,现就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及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近2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
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1. 国家级人才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已过首聘期或支持期的青年项目除外);
2. 我市人才高峰工程,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项目,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原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创业项目入选者;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
【法规类别】财政管理
【发文字号】沪财发〔2019〕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19年9月1日
【有效日期】2024年8月31日
【效力级别】地方部门规范
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19〕4号
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8月5日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综合解决方案。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
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5.21
•【字号】沪人社规〔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0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1日
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会
附件: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其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分类管理,是指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一定程序的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类别。分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事务所,协会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向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分类管理情况,作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的参考。
第四条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工作,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制度、诚信承诺、行业建设公约等执行情况;
(二)执业质量,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及业务规范等执行情况;
(三)内部治理,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执业质量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和职责分工;
(四)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覆盖情况、党建工作情况、工会及团组织建设情况;
(五)综合管理,包括境外业务、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社会责任、分所管理、其他综合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考评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评选表彰杰出会计工作者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评选表彰杰出会计工作者有关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5.06.14
•【字号】沪财会[2005]70号
•【施行日期】2005.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评选表彰杰出会计工作者有关工作的
通知
沪财会[2005]7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今年是《会计法》实施20周年。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法》的宣传、贯彻力度,继续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推动会计诚信建设,为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财政部于近期下发了《关于纪念〈会计法〉实施20周年,进一步宣传贯彻〈会计法〉的通知》(财会[2005]2号)和《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的通知》(财会[2005]11号),要求各地把宣传、贯彻《会计法》与表彰先进结合起来,认真开展评选表彰杰出会计工作者的工作,树立榜样,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开拓进取,努力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本市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并从评选产生的市级杰出会计工作者中,向财政部
推荐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评比表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杰出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为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肖悦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肖悦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8.30
•【字号】嘉财〔2023〕28号
•【施行日期】202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肖悦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嘉财〔2023〕28号各科室、各街镇财政管理部门:
经研究决定:
任命肖悦为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绩效评价科副科长,免去其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财政所副所长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0日
关于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
【标题】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中的作用
越发凸显。为了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规运营和提高其服务质量,上
海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本文将全面评估上海市会计师事
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并为您解析其中的深度和广度。
【正文】
1. 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的背景与意义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类管理是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要求。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和利益者的权益。通过对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能够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
2.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的类别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颁布的《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控的通知》,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四类:一类事务所、二类事务所、三类事务
所和四类事务所。其中,一类事务所是指具备较高实力和良好信誉,
执业规模较大,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二类事务
所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执业规模适中,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较
为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三类事务所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执业
规模较小,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四类事务所是指执
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的会计师事务所。
3.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的影响和意义
(1)提升市场竞争力:通过分类管理,能够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实力和能力进行合理分层,推动市场竞争,对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5.01.24
•【文号】财会协字[1995]7号
•【施行日期】1995.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
(财会协字〔1995〕7号)
江西省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规定了申请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其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是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任免应由主管的财政部门,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时进行任免。
1995年1月2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2.05.12
•【文号】财会〔2022〕12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2年5月12日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业务团队进行一体化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
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5日
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
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
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10.30
•【字号】沪财会[2013]66号
•【施行日期】2013.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财会[2013]66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切实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3〕12号)的精神,细化落实相关宣传和推进措施,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30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3〕12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
展,根据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基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的相关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
会计管理工作直接面向单位,服务广大会计人员,是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推动服务型会计管理机构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以及财政会计的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思想和行动上予以高度重视,把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有效推进会计管理工作。
2023关于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
2023关于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
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条例,经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划分为三个管理类别:A类、B类和C类。该划分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保护广大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一、A类会计师事务所
A类会计师事务所是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最高管理类别,其具备雄厚的综合实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服务范围广泛,涵盖上市公司、央企、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且主要从事审计业务。A类会计师事务所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资本金要求:A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人员配置:A类会计师事务所需配备多名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及其他相关专业人才;
3. 审计项目数:A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大规模审计项目的实际业绩;
4. 诚信评价:A类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评价、客户反馈、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应保持良好形象。
二、B类会计师事务所
B类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一定的综合实力和专业水平,服务范围主要
为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以及非上市公司等。B类会计师事务所将享
受以下政策支持:
1. 资本金要求:B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人员配置:B类会计师事务所需配备多名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
专业人才;
3. 审计项目数:B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经验;
4. 诚信评价:B类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评价、客户反馈等方面应保
持较好形象。
三、C类会计师事务所
C类会计师事务所是市场入门级别的事务所,其服务主要面向个体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2000年8月25日印发的《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会计监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会计监管工作的意见
正文:
----------------------------------------------------------------------------------------------------------------------------------------------------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会计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维护国家财经纪律,防范金融和财务风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新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用3年时间彻底整顿和规范上海会计工作秩序”的要求,浦东新区从2001年起,以加强《会计法》执法检查和会计人员管理、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委派财务总监为突破口,分阶段、分步骤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争取3年内在浦东新区实现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财政和出资者监管为主导,以社会审计为依据,以行业自律为手段,以会计基础规范化为目标的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管理新模式。
一、新区规范会计秩序的总体目标
经过3年努力,在浦东新区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会计管理模式,其基本特征是:
(一)财政部门转变管理职能,改进管理方式,逐步实现依法管理会计工作。在管理范围上,由以管理国有经济单位为重点拓展到对全社会会计工作的管理;在管理内容上,由会计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发展为涵盖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会计制度管理、会计人员培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会计电算化管理、社会会计管理等内容的全方位管理;在管理方式上,由以直接管理为主逐步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经济、行政和行业等多种手段并举的管理方式;在管理职能上,由以具体事务性管理为主转变为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在管理要求上,由计划经济模式下国营企业财会制度的要求,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及副主任会计师年龄及
任免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会[1995]2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5.03.15
【实施日期】1995.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及副主任
会计师年龄及任免权限的通知
(沪财会[1995]29号1995年3月15日)
根据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7号文《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