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及副主任会计师年龄及任免权限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3(000)005
【摘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是进一步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密切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正常运转秩序,为利益各方提供公证和服务的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总页数】5页(P6-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
【相关文献】
1.上海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本市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负增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财发[2018]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3.21【实施日期】2018.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沪财发〔2018〕3号)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的要求,我局对2017年6月30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66件,全文失效的54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2.全文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3月21日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1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2000〕28号2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4〕45号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81号4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沪财预〔1989〕30号5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1〕91号6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0〕76号7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3号8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4号9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外〔2002〕31号10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外经〔2002〕56号12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3〕89号沪价费〔2003〕77号1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14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24号15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沪财税〔2011〕131号16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51号17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4〕7号18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19 市财政局 市劳改局市武警总队 关于驻劳改、劳教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农〔1988〕134号20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财行〔1995〕6号21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22市财政局 市外事办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行〔2009〕10号23 市财政局 关于下发《上海市合同制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沪财行〔2013〕8号24市财政局 市机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14号25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35号26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48号27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49号28 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29 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库〔2009〕44号30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沪财库〔2011〕4号31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30号32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1号3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3〕11号3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4号35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的通知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沪财会[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2]91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内控规范的顺利实施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控规范”)是各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为内控规范的实施创造氛围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培训,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和报刊等相关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一种重风险防范、强化责任意识、崇尚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控文化,为全面贯彻实施内控规范创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内控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单位要采用召开会议、定期沟通信息等多种方式,密切跟踪内控规范实施情况,建立迅捷高效的预警、反应和处理机制,帮助行政事业单位解决内控规范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内控规范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中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5.01.24
•【文号】财会协字[1995]7号
•【施行日期】1995.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
(财会协字〔1995〕7号)
江西省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规定了申请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其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是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任免应由主管的财政部门,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时进行任免。

1995年1月24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财会[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0]7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财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事业单位。

其中,2010年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部分单位率先试点,从2011年起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3、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人:陈永年,联系电话:)主题词:民办教育中小学财务管理通知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xx年6月21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一)专用资金管理制度;(二)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办理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一部分财政部24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办法》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要予以备案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办法》中关于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办法》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办法》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办法》第四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办法》第五十一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办法》第五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公告。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九月七日财政部发出)
目前,全国会计职称改革工作正在按照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为了妥善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

各地在部署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时,应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本地区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纳入统一部置,同步组织实施。

二、对于经济完全自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结构比例范围内,参照企业确定专业职务限额指标的控制方式,提出本所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数额,报本地区有关部门批准。

三、各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兼职注册会计师,应由其所在单位评审和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四、各地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的离、退休人员,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返聘担任会计专业职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行政领导人确需兼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10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10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10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沪财会[2010]5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06.17【实施日期】2010.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10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沪财会[2010]50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8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依据《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沪人〔2005〕187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组织机构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

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30,联系电话:54679568转17116分机)。

二、申报办法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2010年度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继续实行网上申报。

申报人可登录21世纪人才网(http:///)职称专家栏目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首页(http:/// )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递交相关书面材料。

1.登录途径。

(1)21世纪人才网首页-公共人事服务-职称专家-职称服务系统;(2)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首页-职称服务系统。

2.申报方法。

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可在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

在首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选择所要申报的“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和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

2023关于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

2023关于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

2023关于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条例,经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划分为三个管理类别:A类、B类和C类。

该划分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保护广大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一、A类会计师事务所A类会计师事务所是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最高管理类别,其具备雄厚的综合实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服务范围广泛,涵盖上市公司、央企、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且主要从事审计业务。

A类会计师事务所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 资本金要求:A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 人员配置:A类会计师事务所需配备多名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及其他相关专业人才;3. 审计项目数:A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大规模审计项目的实际业绩;4. 诚信评价:A类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评价、客户反馈、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应保持良好形象。

二、B类会计师事务所B类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一定的综合实力和专业水平,服务范围主要为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以及非上市公司等。

B类会计师事务所将享受以下政策支持:1. 资本金要求:B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2. 人员配置:B类会计师事务所需配备多名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专业人才;3. 审计项目数:B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经验;4. 诚信评价:B类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评价、客户反馈等方面应保持较好形象。

三、C类会计师事务所C类会计师事务所是市场入门级别的事务所,其服务主要面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等。

C类会计师事务所将享受以下政策支持:1. 资本金要求:C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 人员配置:C类会计师事务所需配备多名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专业人才;3. 审计项目数:C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经验;4. 诚信评价:C类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评价、客户反馈等方面应保持良好形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沪人社专〔2023〕227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2023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名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高级审计师采取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合格期内可以参加评审),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高评委”)分别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审计局相关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2000年8月25日印发的《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已被《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决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原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沪财库〔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一九九九年度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一九九九年度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一九九九年度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9.06.08•【字号】沪财会[1999]45号•【施行日期】199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一九九九年度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沪财会[1999]45号1999年6月8日)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以及国家人事部和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征得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对本市一九九九年度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一、关于评审组织机构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市会计高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九江路60号401室,邮编:200002,电话:63254224(直线);63219610×3401(分机)市会计高评委的评审工作安排在今年第四季度进行。

二、关于推荐形式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分为正常推荐和破格推荐两种形式。

凡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高级会计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即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财经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或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员,作为正常推荐评审。

根据市职改办的有关规定,将本市正常推荐的学历(财经专业)具体定为:1、研究生毕业;2、研究生结业(指:全日制按计划招生的研究生未毕业,按本科对待);3、有硕士学位并有结业证书;4、本科毕业生。

对于参加成人教育研究生班仅结业且未取得相应学位者一律以原学历为准,•但可注明经过研究生班进修。

如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作为破格推荐评审。

对于破格推荐评审,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附发《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的破格条件进行推荐,并经区、县、局职改办审核同意。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沪财绩[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绩[2011]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监督局: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略)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需求表(略)4.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略)上海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1: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财政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组织评审机构”)聘用评审专家参与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评审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参与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监控报告评审、绩效评价方案评审和绩效评价报告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组织评审机构聘用的,以独立身份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第四条(评审专家的条件)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吴君年同志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吴君年同志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吴君年同志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7.12
•【字号】沪证监机构字[2007]285号
•【施行日期】2007.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吴君年同志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07]285号)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吴君年同志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吴君年(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ED070074。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沪财会[2011]5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9.23【实施日期】2011.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沪财会[2011]52号)市局各相关处室,市财政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管理质量,切实规范市财政局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有关工作,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试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管理质量,切实规范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关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因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需要,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的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各类专业服务,具体包括:(一)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二)中央下达或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三)市财政局组织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涉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四)市财政局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涉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的;(五)市财政局因履行职能的需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其他形式和内容的相关服务。

二、基本原则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及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及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遴选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科[2018]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2.08
【实施日期】2018.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工作的通知
(沪科〔2018〕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委托工作,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就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2018年至2020年期间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统一对外发布遴选工作通知,组织专家对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程序确定入选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予公告。

2.按需遴选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遴选数量与审计任务量相适应。

3.质量优先原则。

遴选时重点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理解把握能力、执业水平、服务态度,以及从事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的审计经验等。

4.强化管理原则。

加强对入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