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立法的规范分析

合集下载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陈永强** 摘 要: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

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

《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

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系化 逻辑性 立法技术*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载中国法学网,/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743&InfoID=13901,2016年7月8日访问。

一、作为中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创新与发展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实现我国法治梦想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社会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但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而我国社会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时代的巨大变迁,《民法通则》中很多规定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大量的都已经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所改变,有些规定则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

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为己任。

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及其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进行探讨。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或服务会员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目的在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而非牟利为其特征。

二、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与登记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设立需要经过设立协议的订立,并依法进行登记。

设立协议应当包括组织名称、组织目的、财产规模、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核并予以登记,发放法人登记证书,确保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管理在财产管理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来源和管理方式。

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来源包括财产捐赠、财产继承和遗赠、收入等。

在接受捐赠时,非营利组织应当遵守捐赠人的意愿,并按照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管理,民法典规定了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财产管理职责,保障财产的安全和正当使用。

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财产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财产保管等环节。

四、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非营利组织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般情况下,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负责人。

会员大会是非营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理事会(监事会)是非营利组织的常设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组织的管理。

负责人则是非营利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推动组织的日常运作。

五、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是为了达到其宗旨和目标。

在开展活动时,民法典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应当遵守的原则。

首先,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从字面上就能明显的区分两者的不同,非营利法人是所管理的团队、机构、企业或者是基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泛指慈善机关或者慈善机构等类型的团体组织。

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管理,我国民法也对其有严格的要求,那么,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从字面上就能明显的区分两者的不同,非营利法人是所管理的团队、机构、企业或者是基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泛指慈善机关或者慈善机构等类型的团体组织。

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管理,我国民法也对其有严格的要求,那么,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人类型1987年生效的《民法通则》将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个类型。

在其后的30年中,我国的民事活动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具体到非营利领域,实际工作中逐渐确立了以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类型。

登记管理部门所称的社会团体的含义和范畴已经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含义和范畴大不相同。

因此,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实际进展状况是相适应的。

同时,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层级,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社会组织的称谓为例,“社会组织”近年来经常被登记管理部门在部门规章和正式通知中使用,也经历过由民间组织的称谓演化而来的过程,但并没有一部“社会组织法”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上层级的法律渊源正式确立社会组织的法律概念。

相较之下,在《民法总则》这个基本法律中确立非营利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有利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规范发展。

▲明确非营利法人的核心标准: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原则《民法总则》第87条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的明确的界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

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

《民法总则》除了在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103至108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

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准确阐释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

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

提出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特别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的概念,没有将其作为民事主体,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主体。

这样,其他组织就从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走到实体法中,成为合同法的民事主体。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立法矛盾,即《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他组织是民事主体,而《合同法》却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那么,其他组织在民本文由收集整理法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了一个问题。

非营利组织法法律规范和管理要点

非营利组织法法律规范和管理要点

非营利组织法法律规范和管理要点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活动的组织形式。

这些组织在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为确保其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管理要点。

本文将介绍非营利组织法的主要内容和管理要点。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要求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定义在不同国家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都包含以下要素:1. 不以牟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的核心目标是服务社会公益,而非追求经济利益。

2. 社会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关注社会问题并通过自身的行动解决或改善这些问题。

3. 独立性:非营利组织应当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不受政府或商业机构的控制。

二、非营利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为确保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指导和管理这些组织。

其主要原则包括:1. 注册和登记:非营利组织通常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登记,以获得合法的地位和资格。

2. 透明度和公开性: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捐款使用等方面应当保持透明,并向公众提供信息公开。

3. 内部治理:非营利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包括制定合理的决策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4. 法律合规: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

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是其运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法律法规中重点关注的内容。

主要管理要点包括:1. 财务报告:非营利组织应编制和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以供捐款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其财务状况。

2. 财务审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捐款管理:非营利组织应建立专门的捐款管理制度,确保捐款的合法使用和公正分配。

4. 资金管理:非营利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策略,合理规划和运用组织的资金。

四、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与评估为保障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效益,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

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

《民法总则》除了在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103至108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

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准确阐释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

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

提出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特别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的概念,没有将其作为民事主体,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主体。

这样,其他组织就从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走到实体法中,成为合同法的民事主体。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立法矛盾,即《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他组织是民事主体,而《合同法》却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那么,其他组织在民联盟法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了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同样摆在《民法总则》的立法面前,那就是如何确定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大陆,学者对其他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1、无权利能力社团2、其他非法人组织3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直接称之为其他组织。

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的意思是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的意思是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的意思是什么?在2017年3月15日出台的民法总则中新增加了一种新的法人类型,即非营利法人。

这一项新法人类型的增加引起了大家的好奇和关注。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那么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的出现到底有什么涵义。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在2017年3月15日出台的民法总则中新增加了一种新的法人类型,即非营利法人。

这一项新法人类型的增加引起了大家的好奇和关注。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那么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的出现到底有什么涵义。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一、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人类型1987年生效的《民法通则》将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个类型。

在其后的30年中,我国的民事活动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具体到非营利领域,实际工作中逐渐确立了以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类型。

登记管理部门所称的社会团体的含义和范畴已经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含义和范畴大不相同。

因此,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实际进展状况是相适应的。

同时,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层级,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社会组织的称谓为例,“社会组织”近年来经常被登记管理部门在部门规章和正式通知中使用,也经历过由民间组织的称谓演化而来的过程,但并没有一部“社会组织法”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上层级的法律渊源正式确立社会组织的法律概念。

相较之下,在《民法总则》这个基本法律中确立非营利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有利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规范发展。

▲二、明确非营利法人的核心标准: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原则《民法总则》第87条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的明确的界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判断一个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其目的是否为了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

理论研究:关于《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的若干基本问题

理论研究:关于《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的若干基本问题

关于《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的若干基本问题
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组织类型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登记或批准;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主体独立性。

业主委员会可以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

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是不同的概念。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可以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民法总则》并不要求非法人组织必须拥有自己的财产。

应当区分非法人组织对自己财产的财产权与出资人(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权利。

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可以产生财产区隔的效果。

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规则中的无限责任仅指出资人(设立人)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最终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对于其出资人(设立人)自身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一、引言
《民法总则》将非法人组织规定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较重大的突破”。

在《民法总则》起草的过程中,围绕着是否应当规定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但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后,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讨论却已渐趋平静,这一制度似乎已经随着法律的颁布而尘埃落定。

然而,“非法人组织”作为新的民事主体类型,它是什么,有哪些类型,它的财产权状况如何,它是否也能产生财产区隔的效果?《民法总则》将非法人组织规定为新的民事主体类型是否仅仅是为了与现有“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还是说《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也会给这些“其他法律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营利组织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规范,我国在201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三章第三节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规定。

本节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由自愿结合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以非营利目的为主要追求的法人。

首先,本节规定非营利法人应当经过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并且,非营利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其次,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应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独立性。

同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再者,非营利法人依法设立并合法运营,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

其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等。

非营利法人在从事公益事业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守法诚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除此之外,非营利法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效率的原则,协同各方力量,为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改善社会各界的生活状况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非营利法人也应当合法合规,确保自身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助力。

综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非营利法人应当承担起在公益事业中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优势,为社会发展和人类利益作出积极贡献非营利法人是为了公益事业而设立的自愿组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得到了明确规定和保障。

非营利法人应当以公益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独立性为原则,并遵守法规和社会道德。

作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重要力量,非营利法人需要遵循公正、规范的原则,协同各方力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确保自身合法合规。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摘要:按《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阵营,《民法总则》对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要求不同,为此,《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摘要:民法是人类文明智慧结晶。

其形而上饱含着哲学思想和社会思潮,形而下则涵盖市民生活和商业活动的惯例。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1986年,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不久制定的《民法通则》是在民法体系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形成的微缩版的框架性的民法典,已无法适应当前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需求,这是《民法总则》编纂时的共识。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具有统摄民法框架结构的纲领作用,其中新建的法人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

关键词:民法总则;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引言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公民权利和市场经济的一本通,它贴近每个人的现实生活,直接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2017年10月1日,这一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已经属于历史,也标志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编纂民法典工作,正式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统摄民法框架结构,发挥着纲领性作用,给未来的民法典写下第一编。

其中新建的法人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

①1.《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概述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民法总则》用了55个条文(超过法条总数的1/4)调整法人,与《民法通则》相比,其规则更为细致,内容更为丰满。

是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与创新。

《民法总则》视角下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再思考

《民法总则》视角下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再思考

管理条例》(2004年颁 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 以上 法律 的规定 呢 ?
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颁布 )、《社会 团体 登记管

(二 )非 营 利法人 从事 营利 活动 的现实 状况
理条 例》(1998年颁 布 )、《事业 单 位 管理 暂 行 条 例》 (1998年 颁布 )。
上述 四部 行政 法规 分别对 我 国 的非 营利法 人 活 动的范围和领域做 出了规定。针对社会 团体法人 , 在 2016年 《社 会 团体 登记管 理条例 》进行修 订 之 后 ,该条例的第 3O条对社会团体法人从事营利性活 动 做 出 了禁 止性 规 定 ,对 从 事 营利 性 活 动 的社会 团 体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可以限期停 止 活 动 ,并 可 以责令撤 换直 接 负责 的主管 人员 ;情 节 严 重 的 ,予 以撤 销登 记 ;构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值得一提的是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修订前 ,其 29条规定社会 团体可以开展相关活动 取 得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 的合法 收入 。这 一 规定 曾被 视为为社会团体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留下 了一定的空 间 ,但 在 2016修 订后 的条 例 中已将其 删 除 。
[收稿 日期 ]2017—10—11 [基金项 目]江 苏省 高校哲 学社会科 学研 究重点项 目(2016ZDIXM041)研 究成果之一 。 【作者简 介]杨涛 (1996一),男,苏州大学王健法 学院 民商 法学在读 硕士研 究生。
· 60 ·
第 2期
杨 涛 /《民法总则》视角下对非营利 法人从 事营利 活动的再思考
在 学 界 ,通 常 认 为对 于 营利 法 人对 外 活 动 的 限 制 较少 ,可 以从 事各 种 营利 性活 动 ,满 足 条件 非营 利 活动亦 可 为之 。但 对 于非 营利 法 人 ,有 学 者 认 为 其 活 动应 限制 于 非 营 利 领 域 J5 ,亦 有 学 者 认 为 商 事 活动 的 大 门 应 当 向非 营 利 法 人 敞 开 。对 于此 , 笔 者认 为 ,产 生如 此 差 异 主要 是 基 于 对 于 一 组 概 念 理 解 的 不 同 ,即 营 利 法 人 与 非 营 利 法 人 语 境 下 的

深度杨立新谈《民法总则》创新举措: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深度杨立新谈《民法总则》创新举措: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深度杨立新谈《民法总则》创新举措: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

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

《民法总则》除了在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一百零三至一百零八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

非法人组织概念的界定《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作了准确的界定,即:“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笔者认为,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法律特征:第一,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法人的社会组织。

第二,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独立的名义,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并且以自己的独立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这是非法人组织区别于自然人以及与依据合同成立的个人合伙的显著标志。

第三,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的。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稳定的社会组织,与法人一样须有自己的成立目的,例如是进行经营活动,或是发展教育、科学、宗教以及慈善事业。

第四,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展望整个民法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而不断完善自己的民事主体制度。

几百年以前,当法人出现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时候,法律并没有立即承认它,各种法律学说否定法人主体地位的也大有人在。

随着历史的推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人民事主体制度终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法人存在的客观事实终于战胜了“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定说”。

面对非法人组织存在于市场经济社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其不可替代的客观事实,可以满怀信心地说,非法人组织作为独立于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将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如同一位默默守护的卫士,保障着社会的秩序与公平。

而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制度,则是这一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保护各方权益具有关键意义。

法人,听起来是个有些专业的词汇,但其实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简单来说,法人就是法律赋予了一定人格的组织,就好像它是一个“虚拟的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中对法人进行了明确的分类,主要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顾名思义,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像我们常见的公司、企业就是典型的营利法人。

它们在市场经济中活跃,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非营利法人则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

比如说,慈善机构、宗教团体、文化艺术团体等。

这些组织的存在并非为了赚钱,而是为了服务社会、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对于非营利法人,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规范和支持,以确保其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活动的合法性。

特别法人的范畴相对较特殊,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这些法人在特定的领域和范围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权利和义务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法人的成立方面,民法总则有着严格的要求。

首先,要有依法成立的章程,这就像是法人的“行动指南”,规定了它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重要内容。

其次,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能够正常运转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此外,还需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法人才能依法成立,并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值得我们关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这意味着在其存续期间,法人可以依法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

什么是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

什么是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所谓的非营利法人是不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的法人,一般包括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等。

要想成为非营利法人,要满足法人的条件,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那么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是什么呢?下面就整理了相关的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资料,希望能够给你们带来帮助。

所谓的非营利法人是不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的法人,一般包括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等。

要想成为非营利法人,要满足法人的条件,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那么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是什么呢?下面就整理了相关的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资料,希望能够给你们带来帮助。

▲一、什么是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二、怎么设立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1)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3)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4)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非营利性法人是什么?

民法总则非营利性法人是什么?

Failure is what I need, and it is as valuable to me as succ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非营利性法人是什么?在新的民法总则中,我国新增加了非盈利法人这一概念。

新接触的人可能有所不解。

但是,非盈利法人在民法总则中确实存在。

那么,民法总则非营利性法人是什么呢?带着这一疑问,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新的民法总则中,我国新增加了非盈利法人这一概念。

新接触的人可能有所不解。

但是,非盈利法人在民法总则中确实存在。

那么,民法总则非营利性法人是什么呢?带着这一疑问,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年3月,《民法总则》通过,将在10月1日正式施行,法人制度有了重大调整,“非营利法人”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到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法人的类型如何划分?为什么是“非营利法人”这一称呼?关于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其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但是《民法总则》采用的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为了方便了解,首先要明白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年,我所在的中国商法学会向全国法工委提交了一份立法建议书,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建议,就是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作为《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基本分类。

之所以这样建议,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历史的原因和当下的需要。

在《民法总则》之前的《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是采用了另外四种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所以在当代中国的立法传统中,就没有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分类。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要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创新。

其中还指出要大力扶持社会服务机构,非常重要的一个落脚点就在于《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分类。

过去二十年里,已经出现了四种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在立法层面上,需要对它们进行合理的总结,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就是一个比较好采纳的途径。

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探析

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探析

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探析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法人分类方式是一个重要议题,它关系到法人制度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确立了一般规定附加法人分类的规范模式,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外增设了特别法人。

这种平行分类方式在逻辑层面存在分类标准欠妥、概念位阶错位等问题,在价值层面存在制度的规范价值弱于其规制价值等问题。

依据法人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可以从四个方面对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进行重设:将公法人与私法人作为法人的一级分类方式;明确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界分标准;扩大非营利法人的外延,保持其概念的开放性;不设特别法人一节,将相关内容分解后并入其他章节。

标签:民法总则;法人分类;营利标准我国正在进行民法总则立法,在2016年12月1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下文将该审议稿简称《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

在法人分类的规范安排上,《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外新增特别法人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成了法人类型的“三分法”。

在我国,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尚未得到清晰划界之时,又增设特别法人的平行类型,这样的法人分类方式选择会引发许多逻辑问题和价值问题。

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審稿)》中法人分类方式的规范逻辑检讨《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的法人类型“三分法”是否妥当,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考量此种分类所选取的方法是否具有妥当性。

事实上,域外立法中的法人分类方式往往并非立法者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制度演进的产物(如德国法中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规范层面的法人分类方式实际上是社会实践中法人类型的立法投射。

1986年《民法通则》施行时,我国仍处于以所有制为标准进行企业类型划分和实行企业治理的时代。

伴随着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形式的发展,企业法人的规范类型发生了重大转变,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的出现大大扩充了非企业法人的类型。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民法总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于构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其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更是填补了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空白,为众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提供了法律地位和规范框架。

本文旨在深入剖析《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从定义、特点、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我国非法人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指引。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s the opening work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ve milestone significance in building China's civil legal system. Among them,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of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has filled the gap in China's civil subject system, providing legal status and normative framework for many social organizations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This article aims to deeply analyze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of noncorporate organizations i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nd comprehensively interpret it from the aspects of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s, establishment condition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order to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legal guidanc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non corporate organizations in China.本文将明确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其与法人组织的区别,阐述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从字面上就能明显的区分两者的不同,非营利法人是所管理的团队、机构、企业或者是基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泛指慈善机关或者慈善机构等类型的团体组织。

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管理,我国民法也对其有严格的要求,那么,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从字面上就能明显的区分两者的不同,非营利法人是所管理的团队、机构、企业或者是基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泛指慈善机关或者慈善机构等类型的团体组织。

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管理,我国民法也对其有严格的要求,那么,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人类型1987年生效的《民法通则》将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个类型。

在其后的30年中,我国的民事活动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具体到非营利领域,实际工作中逐渐确立了以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类型。

登记管理部门所称的社会团体的含义和范畴已经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含义和范畴大不相同。

因此,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实际进展状况是相适应的。

同时,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层级,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社会组织的称谓为例,“社会组织”近年来经常被登记管理部门在部门规章和正式通知中使用,也经历过由民间组织的称谓演化而来的过程,但并没有一部“社会组织法”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上层级的法律渊源正式确立社会组织的法律概念。

相较之下,在《民法总则》这个基本法律中确立非营利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有利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规范发展。

▲明确非营利法人的核心标准: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原则《民法总则》第87条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的明确的界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如何界定?可否起诉应诉?庭前独角兽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如何界定?可否起诉应诉?庭前独角兽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如何界定?可否起诉应诉?庭前独角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殷勇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赵超(上海高院民法总则研究兴趣小组作品)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 结合《民法总则》第四章的其他条文,“非法人组织”具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非法人组织的这个特征使其区别于自然人个人,非法人组织应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开展业务活动的场所和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可以形成独立于其成员个人意思的团体意思,通过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团体,以团体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

二、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成立[3]《民法总则》第103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还应经批准。

合法性是非法人组织不可或缺的特征,而满足非法人组织合法性要求的关键要件则是依法成立[4]。

三、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民法总则》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的用意所在。

作为《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当然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5]。

《民法总则》承认和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以三类民事主体的立法构建,完成了对我国民事主体的制度设计。

四、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与“独立财产”相关联,法人的独立性体现在法人财产完全独立于成员的财产[6]。

但是,非法人组织基于其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应先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清偿债务,若该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是非法人组织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点。

非法人组织的比较法研究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仅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民事主体,但《担保法》、《合同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单行法逐渐从各自的角度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如“其他组织”等立法表述[7]。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制度立法研究r——兼论《民法总则(草案)》中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制度立法研究r——兼论《民法总则(草案)》中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制度立法研究r——兼论《民法总则(草案)》中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
桑文婷;曾晓愉
【期刊名称】《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0)003
【摘要】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非法人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的规定不明确,特别是由于行政权力干涉较大,出现了不少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造成有些非法人组织沦为"非法组织"的困境.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建立非法人组织主体制度,明确其法律主体地位.在制度安排上,民法总则中应建立一般性规则,分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组织两大类;在登记设立、对外责任、利润分配上等方面应做区分,例如,在设立方面,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应采取登记设立的方式,而对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则可采取登记成立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在对外责任上,对于人数较多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部分成员不参与组织的事务决策和执行的,应当允许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等.
【总页数】6页(P38-43)
【作者】桑文婷;曾晓愉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福州 350108;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福州 350108【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1
【相关文献】
1.民法总则草案明确村委会、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J], ;
2.“特别法人”问题追问——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为研究对象 [J], 谭启平;应建均
3.国家机关法人独立预算经费要件论r——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r(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九条 [J], 张彪
4.国家机关法人独立预算经费要件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九条 [J], 张彪;
5.《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具体类型探析 [J], 环建芬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立法的规范分析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立法的规范分析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对于法人制度的安排,采取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两分法,这对于营利性法人即商主体与非营利法人即民事主体进行社会活动分别立法起到了很好的区别作用。

然而,我国自1982年《民法通则》实施后,已经形成了相当体量的有关非营利法人的法律体系,在这些法律文件的主导下,也同时形成了一套有关非营利法人从事民事生活的运行机制。

原有的“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因未明确“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学理上通说将“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以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四者纳入到“非营利法人”的理论框架内,这四种法人确立的法律制度也构成了我国目前的非营利法人制度。

但是,《民法通则》时代因未有明确且清晰的“非营利”法人概念及制度理念,即使上述四种法人在立法精神上均要求“非营利性”,但是,诸如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乃至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在实践运行中均有突破非营利性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取利润的情形。

这便带来了立法与实践的扭曲,带来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分类在现实生活中的脱节。

《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确立了“非营利法人”的制度,并进行了相应的类型划分,规定了非营利法人从设立到消灭的整个规则体系,这对于存在混乱的
非营利法人活动有很好的指引作用。

但同时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便是如何将原有的非企业法人中的非营利法人与《民法通则》时代的非营利法人制度作整合,这取决于对《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立法的规范分析。

一、《民法总则》确立的“非营利法人”制度
《民法總则》第87条到95条系统地对非营利法人的概念、类型以及消灭后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在保留原则性的同时又为非营利法人的特别法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可见,《民法总则》对非营利法人的定义采取了“目的+利润”的模式,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成员分配利润。

《民法总则》在立法时关注到了实际生活中诸多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会员或出资人在法人消灭时要求取回相应财产的合理需求,对于“非营利法人”的定性,剔除了“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的要件,并在第95条进行了区分,即,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财产;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可以适当取回财产。

对于非营利法人的类型划分,《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三种类型,并为诸多尚未囊括的非营利法人类型留下另行规定的可能。

第87条第2款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说明,《民法总则》对于非营利法人的类型与规定并不是唯一性的法律规则,这也是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制度作为纲领性原则的题中之义。

《民法总则》第95条,对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终止,进行了理念上的确定,即不得分配剩余财产,这与我国实际情况是契合的。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的制度建立在对“非营利性”判断标准的科学把握上,同时,综合的研究了外国非营利法人的立法体例。

这对于如何进行“非营利法人”制度的细化规定,明确其确立原则、内部治理结构、权利与义务、产生与退出机制等基础性问题,对于非营利法人发挥公益作用,产生有益的社会辐射影响至关重要。

二、“非营利法人”制度的“非营利”分析
如前文所述,《民法总则》对于“非营利法人”的界定采取了“目的+利润“标准,与多数国家的非营利法人立法保持了一致。

但是,仔细研究各国的非营利法人的立法制度,其中存在诸多差别。

(一)立法实践中的“非营利“——比较法观察
《德国民法典》的私法人分类虽然采取的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两分法,但是在社团法人之下,又分为“经济社团”与“非经济社团”,学者
通常将其理解为“经营社团”与“非经营社团”或“营利性社团”与“非营利性社团”。

在表述上,《德国民法典》第21条用“非以经济上的营业经营为目的的社团”来界定“非经济社团”,可以看出,最初对“非营利法人”的认知上,采取的是单一的“目的标准”,该目的标准通过对手段的限制进而达到对“非营利性目的“的限制。

而《日本民法典》最初也在采取”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分类的基础上,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日本民法典》第34条“有关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及其他公益的社团或财团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主管官署许可,可以成为法人”,该条同样明确了“目的标准”。

日本“非营利法人”的立法经过三次变革,现在形成了“一般社团法人、一般财团法人、公益社团法人、公益财团法人、其他一般法人”的五种具体形式,包含了“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也包括了“既不以营利为不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一般非营利法人。

可以看出,在德、日立法中对“非营利”的确定,只是限定了“目的性”,对利润分配上则留给特别立法进行规定。

与此较为进步的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第50条将“法人”分为“商业组织”与“非商业组织”,“法人可以是以本文由收集整理获取利润为其活动基
本组织的组织(商业组织),或者是不以营利为基本目的,也不在其参加者中分配所获利润的组织(非商业组织)。

”该条在坚持“目的标准”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利润禁止”进行规定,可以说是目前对“非营利性”进行界定的最佳模版。

与“非营利”的特征相联系,各国通常会给予“非营利法人”特殊的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支出上的减免,这一点在美国法中表现最为明显,税法是美国规制非营利法人尤其是基金会的基本法律工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