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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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许可管理第七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八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二、食品安全责任制1.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食品生产、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各项食品安全措施。

2.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并及时追溯食品原材料、加工工艺、销售记录等。

3.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食品安全监督机构1.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环境、食品储存等的检查。

3.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应当及时提供。

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是指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卫生情况的检查。

2.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储存情况的检查。

3.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加工、制作、销售过程的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追溯制度的检查。

五、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

2.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给予罚款、停业整顿等。

3.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给予吊销许可证、撤销注册等。

六、监管要求1.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的全过程控制。

2.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合格,并在销售环节保持食品的质量安全。

3.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七、监督评估1.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评估,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评估工作,积极整改,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完整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完整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页脚内容1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在我国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网络餐饮服务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我国制定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业,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机构。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

同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标准。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提供过期食品和变质食品。

同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等信息,确保消费者可以清晰了解食品的来源和保质期。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严惩违法行为。

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等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安全可靠的网络餐饮服务。

同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

同时,监督管理机构还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推动他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总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餐饮服务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网络餐饮服务的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食品安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餐饮服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手机App或网站订购外卖,成为了许多人的日常饮食方式。

然而,网络餐饮服务的发展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人们生命健康的基石,任何违背食品安全原则的行为都可能给人们的身体带来巨大的危害。

而在网络餐饮服务中,由于食品需要运输和配送,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

因此,制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1.监管责任: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经营者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对食品经营者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3.食品安全培训: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经营者和配送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4.食品检验: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对供应商提供的食材进行抽检,确保食材的安全性。

5.配送环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确保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性。

6.用户投诉处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对食品安全的投诉,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和赔偿义务。

7.违法行为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推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挑战和建议1.监管力量不足:目前,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众多,涉及范围广,监管的难度较大,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人力物力投入,提升监管效能。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平台和自建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网络餐饮服务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销售、制作、加工、配送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具备不危害人类健康的特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明,并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熟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加工设备、器具和设施。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原料进货应当实行验收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应当及时退回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并及时处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

第三章食品销售配送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配送活动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销售配送设备、器具和设施。

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配送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销售配送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食品的温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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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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