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基本目的.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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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4)

法律基础知识(4)

特征: 1.非强制性; 2.行政性; 3.能动性; 4.不可诉性。
9)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7. 行政复议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管辖(会应用)
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4.行政规章只限于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7)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它物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公共目的性、强制性、法定性
8)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诱导、劝告等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同意或协助,引导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4. 在外观上必须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
合法要件:1. 行为主体合法
2. 行为权限合法
3. 行为内容合法
4. 行为程序合法
5. 行为形式合法
分类: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特征:行政许可是(1)一种行政行为
(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
(4)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
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效率与便民原则4.权益保障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

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
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
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
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118法律基础

08118法律基础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课程名称:法律基础课程代码:08118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法律基础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

其主要任务是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工作等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在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基础上,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新时代公民。

教育学生了解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与现实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在初步做到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提高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认知能力,对是与非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护权益、依法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实践能力。

培养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适应依法治国所必需的法律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培养时代新人。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以下分章列出考核知识点并提出自学要求。

法律基础知识课介绍通国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课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懂得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意义。

(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概论考核目标: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并从宏观上掌握法律的概念、本质、作用及发展历程。

为学生深入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奠定初步基础。

基本要求:认知1.了解:法律的发展历程;2.识记:法律的概念与本质,法律的特征;3.理解: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发展历程;运用1.分析判断:根据具体案例分析判断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二)中国宪法考核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及其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了解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努力做到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基本要求:认知1.了解:我国宪法的历次修改;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2.识记: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关于治国方略的规定。

3.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机制。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主体
内容
客体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同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区别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同行政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二、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普遍约束力
对象不特定
反复适用性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为
四、终局裁决行为
指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
<3> 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二、种类
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2、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六、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七、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合法性审查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2、特征
<1> 它是法院之间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的划分,不包括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
<2> 它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彼此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普通法是由无数案例加起来,慢慢发展变成一套系统,整个法系,包括民法、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等,都是综合无数案例慢慢整理出一套法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问题:1 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 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结论要点】
(1).是.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结论要点】
派出所在行政法上可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所属于派出组织。在我国,派出组织有两种类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派出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果法律、法规授权于派出机构,则派出机构可能因此而成为行政主体。就本案而言,九公里派出所虽然是韶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派出所有警告和50元以下的罚款权,九公里派出所因此而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处罚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因而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派出所的行政主体地位
案例2.
二 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u#w y V k l*@ G0S#X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9、下列行为中,( )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罚款? ? B、责令停产停业? C、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 ? D、行政拘留
10、下列事项中,(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B、公民不服我国政府对美国的外交政策? ?
C、王某对公安机关不给自己开的旅馆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行为不服? ?
? ? A、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 B、告知起诉人自行? ?
? ? C、依法自行? ? D、通过审判委员会研究
? ? 46、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 )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变更判决。
? ? A、主要证据不足? ? ? ? ? B、违反法定程序? ?
? ? C、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D、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 ? A、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 ? ? ? B、上一级? ?
? ? C、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 ? D、下一级
? ? 37、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A、行为发生地? ? B、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
? ? C、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 ? D、原告户籍所在地
C、钱某对被公安分局罚款2000元不服,遂以原办案单位某派出所为被告起诉? ?
D、李某被某区公安分局处罚款2000元,后经某市公安局复议变更为罚款500元,李某不服,遂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3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 )。
A、法律? ? B、地方性法规? C、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 ? D、自治条例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
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释义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 定保密。
释义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释义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 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释义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五、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从横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确定级别管辖后,才能确定地域管辖,当然,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也必须借助地域管辖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受理法院,这样才能最终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
1.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按照诉讼管辖的一般标准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也不例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不是根据原告所在地,也不是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等等因素确定,这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通常也就是原告所在地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有着地域的界限,被告只能对所管辖地域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此可见,高级人民法院只直接管辖行政案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必要作为法律类推的案件;在国际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这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测试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测试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测试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测试题.txt33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

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

综合测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A.市消费者协会B.民政部C.北京市税务局D.县级人民政府2.下列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哪一项?A.工商局对某企业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B.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命令C.行政机关拆迁和平大道旁A建筑的拆迁公告D.某县公安局对张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3.某税务局为本单位因公伤残的职工发放抚恤金的行为属于A.行政奖励B.行政给付C.行政补偿 D.不是行政行为4.地方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 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5.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是A.司法行为 B.行政裁决行为C.行政仲裁行为 D.行政司法行为6.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相比A.前者要广泛些 B.后者要广泛些C.二者相同 D.二者无共同之处7.某甲对A市B区公安分局管辖的一派出所作出的罚款3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

若某甲提出行政复议,他应向哪个机关申请?A.该派出所 B.A市公安局C.B区公安分局 D.A市人民政府8.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是何种行政行为?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不服的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D.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不服的9.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行政机关管辖。

A.由它们的同级其他 B.由该两个或两个以上C.由它们的共同的上一级D.由它们各自的上一级10.某高科公司对北京市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该公司应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A.北京市人民政府 B.北京市海关C.海关总署 D.国务院11.下列哪项内容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吊销营业执照 B.劳动教养C.行政拘留D.逮捕犯罪嫌疑人1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A.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B.复议机关所在地C.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D.C选项中人民法院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的13.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认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外方的合法权益,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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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制度安排应落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这一根本目的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目的的规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宣示了行政诉讼的宗旨和意图。然而,行政诉讼目的并非只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之中,更为关键的是如何将其落实在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安排之上。如果行政诉讼的目的不能充分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中,行政诉讼的目的就会落空,甚至会导致公众和社会对行政诉讼制度产生负面评价和失去信心。因此,某种意义上与其说行政诉讼目的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的语词之中,还不如说体现在行政诉讼具体规定和各项制度中。然而,遗憾的是,现有研究关注行政诉讼目的确定的多,而深入分析如何落实行政诉讼目的的少,表现为多侧重对《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修改的研究。具体而言,现有研究多指出应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惟一目的或根本目的,但在具体安排上却不主张或者没有论及对现有行政诉讼制度的调整。而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问题恰恰在于在具体安排上偏离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点,不仅关系到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定位,更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安排、运转和实际成效。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目的,学术界多有争议。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此种争议不再只是理论层面上的纷争,更关系到立法的选择和安排,即如何具体确定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并体现在具体条文和制度之中。本文从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理论纷争入手,对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确定及其落实机制展开探讨,以期能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如前所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被明确载入《行政诉讼法》之中,而且从起草者的意图和条文规定本身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目的被置于相对较高的地位,至少不是屈从于维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目的。然而,这一设计或理想先是在落实到具体安排时出现了偏差,继而遭遇行政诉讼外部环境不佳,从而使行政诉讼不仅没有达到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的理想效果,反而走向相反。具体而言,这表现为现行行政诉讼完全以行政行为为中心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为基点进行制度设计的。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权益保护为核心安排的,相反是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建立的。该制度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作为基本原则,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运转,原、被告双方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展开争议,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合法作出裁判。①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审查,违法的作撤销判决,合法的作维持判决,这不是表现了对行政权力的维护吗?若法院判决维持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即必须执行,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不正是保障吗?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④因为从学理上讲,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特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假定其合法有效,除非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否则效力始终存在。由是观之,行政行为的效力来自其自身而非法院的维持判决,法院只是可能在一定情形下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维持判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而决不是赋予。至于人民法院对于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以及对于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只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执行职能,其本身与行政诉讼要旨相去甚远,不在行政诉讼目的考虑之内。当然,我们说中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排除行政诉讼的解决争议的功能,也不否认行政诉讼客观上起到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作用。
一、立法中的争议
关于中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无论是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还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都存在争论,莫衷一是。在《行政诉讼法》制定前,就有学者提出:“过去我们曾经颁布过一些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法规,但极不完备,以致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投告无门,或者由于管理机关的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使公民的控告、申诉长期不得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①这是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理解行政诉讼制度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中,出现了保护公民权益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观点之争。“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对此并不否认,但同时强调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还在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①《行政诉讼法》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②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以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增进司法功能为宗旨”。③更为重要的是,保护公民权益与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虽然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但保护公民权益与后二者之间并非绝然对立,相反在诸多情况下实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恰恰需要依赖于后二者。行政诉讼作一种诉讼形态,其必须满足诉讼所必需的结构特性。行政诉讼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对峙、对抗为前提,围绕双方的行政争议而展开,并通过消除、解决争议最终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解决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地成为公众、争议各方诉诸行政诉讼的预期目的并进而成为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的,脱离开解决行政争议,则保护公民权益无从实现。同时,正是由于行政争议的一方是掌握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建立必然带有将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的目的,而要实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恰恰需要使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受到审查和监督,否则保护公民权益也可能成为空谈。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为典型的行政诉讼制度,系通过审查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以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目的的。这一诉讼安排契合依法行政原理要求,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具有行政合法性控制的主张顺理成章。即使在“重视人民权益保护之今日”,这一观点“亦仍占有关键性地位”。④
因此,在我们看来,允许多重目的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三者地位同等重要。修改《行政诉讼法》必须解决保护公民权益、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三者的关系和优先顺序,以避免上文已论及的三者之间特别是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就行政诉讼产生及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言,其本质正在于将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置于同等地位,矫正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居高临下的局面,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说理、表达不满和获得救济的机会。因此,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和根本目的正是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和监督行政机关只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一首要目的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凌驾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之上。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三者之间出现冲突和不一致。基于此,可以考虑将直接确定行政诉讼目的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内容修改如下:“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①
我们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或者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理由在于:相对于已然非常强大的政治国家或权力一方而言,用法律来保护相对弱小的个人权利是相当必要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宪政的这一要求。而中国本身具有极深厚的官本位传统,此种背景下强调民权保护具有相当大的时代意义。从行政诉讼的产生看,行政诉讼是适应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一方的不法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如果没有行政主体一方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即不会存在行政诉讼。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只能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其他。②
从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来看,当时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如果从字面意义上看,我们可以把“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查行政案件”理解为是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途径;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居于立法目的中的主要地位;而且如果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解释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语义诠释学上也可以说得通。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的争议,不仅没有因《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而停止,反而引发了更多的争议,其中不乏激烈的批评,矛头直指《行政诉讼法》第1条中“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规定。③
二、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就单纯的行政诉讼目的确定而言,目前修改《行政诉讼法》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争议,是如何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三者之间作出抉择。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应把保护公民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惟一目的,将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排除在未来行政诉讼目的之外。这一观点意在强化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初衷及设想总体上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方向,但仅将保护公民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惟一目的却有绝对化之嫌,并不具有现实性。作为复杂系统或制度安排中一环的行政诉讼,其建立往往并非基于一种目的,而常常是多重目的。客观而言,目前世界上的行政诉讼制度安排的确也展现出多种面相,存在不少多重目的并存的安排。在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行政诉讼中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并存,①甚至允许行政公益诉讼的存在。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一目的载入《行政诉讼法》,既有主观认识的误区,也是彼时现实使然。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经过法院审查后,合法的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固然表现为被告行政机关没有败诉,但这只是诉讼结果的客观反映,并不能改变行政诉讼的宗旨,不能把行为或制度的目的与行为或制度产生的附随效果混为一谈。当然,不可否认,这一认识与其时行政权强大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不健全等有关。伴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也不宜将维护行政权力作为行政诉讼目的,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目前,可以见到的不同版本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均删除了这一内容。有充足的理由可以预见,维护行政权力这一目的会为未来的《行政诉讼法》所摒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的论争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不再会出现。事实上,针对行政诉讼目的的确定,学术界争议的焦点已悄然发生转换。近十年来,对此问题的争议集中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三者之上或三者关系的处理之上。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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