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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一、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
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其权利或者解除其
义务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而行政诉讼的进行离不开一系列法律文书
的准备和提交。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种类、结构和要求进行
详细讨论。
二、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种类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种类较多,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主要分为以
下几类:
1.起诉状:起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文书,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包括
原告的基本信息、行政行为的具体描述、侵权行为对原告权益的损害、请求行政行为的撤销或改变等。
2.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对起诉状进行答辩的文书,答辩状应当明
确表达被告的观点和辩护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3.举证辩论状:在行政诉讼的庭审阶段,举证辩论状是原告和被告
提交证据,陈述事实和主张的文书。举证辩论状内容要清晰明了,按
照证据的层次依次陈述,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副本。
4.判决书:判决书是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的书面表达,其中包括案
件的事实经过、法院对法律适用的分析和裁决结果等。
5.执行文书:行政诉讼的执行文书包括裁定书、决定书等,用于对
行政行为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结构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结构主要包括标题、文首、正文和文尾等部分。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1.标题:标题应明确反映文书的种类和名称,例如“行政诉讼起诉状”、“行政诉讼答辩状”等。
2.文首:文首一般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日期等信息,
以及针对特定文书的一些额外要求,如起诉状中应注明原告的姓名、
住址、联系方式等。
2016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概要
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
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张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解释。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法院;
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适用课程: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学(0401005)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础(11B03400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2B053001) 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21B014001)访问量:6314首页师资队伍课程描述教学成果教学资源教学录像实践教学项目文件课程互动教材介绍 教学大纲 授课课件 授课教案 练习题集 模拟试题 参考书目 教学资源 > 模拟试题 不定项选择题 1.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报案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应当加盖某公安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印章 B.现场提取的指纹为物证 C.某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 D.根据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 2.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陈某不服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经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陈某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一审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该处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 C.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D.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3.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B.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 4.依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证据材料在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A.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 B.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涉及中止诉讼事项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范本全文
行政诉讼范本全文
一、引言
行政诉讼,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家行政权的合理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为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本文将对行政诉讼的全貌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文章将围绕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程序、证据与证明、当事人与代理人、裁判与执行、救济与监督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
1.行政诉讼的定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主体与客体
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起诉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被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客体是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的目的与性质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具有司法审查性质,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
三、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
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许可不服的;(4)对行政征收不服的;(5)对行政给付不服的;(6)对行政裁决不服的;(7)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公正、公平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司法公正。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诉讼文书模板
诉讼文书模板
(正文开始)
诉讼文书模板
当事人:原告(姓名/名称)地址:(详细地址)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证号)被告(姓名/名称)地址:(详细地址)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证号)法院名称:(全称)案号:(案号)
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 (诉讼请求一)
(相关事实和证据)
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决:
(详细请求内容)
2. (诉讼请求二)
(相关事实和证据)
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决:
(详细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此处罗列原告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段描述)
证据目录
(此处罗列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按照顺序编号并简要描述)
证据一:(证据名称)
证据说明:(简要说明证据的内容和目的)
证据二:(证据名称)
证据说明:(简要说明证据的内容和目的)
法律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1. 法律条款一:
(法律条款内容)
2. 法律条款二:
(法律条款内容)
诉讼费用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诉讼费用:
1. 原告的诉讼费用:(具体费用明细)
2. 被告的诉讼费用:(具体费用明细)
陈述事项
原告特此陈述以下事项:
1. (陈述事项一)
(陈述事项内容)
2. (陈述事项二)
(陈述事项内容)
诉前准备工作
(此处列明原告为此案做出的诉前准备工作,如调查取证、法律文书的准备等)
陈述结束
本诉讼文书在本人充分理解并确认的情况下,由原告提供并签署。
原告签名:日期:
代理人签名:日期:
盖章处
行政诉讼申请书(完美版)
行政诉讼申请书(完美版)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职业:
- 联系地址:
- 联系
二、被申请行政行为信息
- 被申请行政行为名称:
- 行政机关名称:
- 行政机关地址:
- 行政机关联系人:
- 行政机关联系
- 相关法规依据:
三、申请理由及事实依据
(在这里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及申请人认为的事实依据,包括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不合法性、不适当性等具体情况)
四、证据材料清单
(列出申请人所拥有的与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文书、通知书、证明材料、照片等)
五、申请请求
(具体陈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例如撤销被申请行政行为,恢复申请人的权益等)
六、法律依据
(列出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及判例法规,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七、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在此处签字确认以上内容属实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八、其他附件
(如有其他需要附加的文件或资料,请在此处列出)
以上为行政诉讼申请书(完美版)的模板,请申请人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编辑。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学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2)行政诉讼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3)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关系恒定;(4)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违宪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合宪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立法活动违宪,便宣布该立法行为无效的制度。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范围和效力1、概念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一整套法律规范的总称。2、范围狭义广义3、效力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三、行政诉讼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 <1>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 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2>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3、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1)具体行政行为;刑事司法行为(2)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移送,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行政案件审结后(或者先中止)的移送,针对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正确及时解决行政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同一切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构成的关系;(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包括主要关系和次要关系;(3)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十分稳定,不会转化;(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要以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基础。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 内容 客体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同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区别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同行政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2)主体间的关系不同;(3)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同;(4)法律地位不同。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区别(1)法律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简答 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归纳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13.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1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未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稿件来源: 提交时间:2002-12-18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释义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释义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释义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释义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 审查。释义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 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释义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释义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 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 与人提供翻译。释义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释义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释义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 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释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诉讼请求书
行政诉讼请求书
【正文】
人民法院:
请求人:
被请求机关:行政诉讼被告
事实与理由:
我是请求人,通过此行政诉讼请求书,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以下事实及理由向贵院稽查并请求司法救济:
一、事实背景
我是原告,请求人。被请求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在案件受理前,请允许我向贵院陈述事实背景。
本案涉及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请求机关作出的关于XXX事项的行为。我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出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与合理救济。
二、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背景,我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宣告被请求机关作出的关于XXX行政行为无效;
2. 要求被请求机关撤销相关行政行为,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裁决;
3. 要求被请求机关赔偿我因该行政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相关合
理支出;
4. 其他合法请求。
三、事实依据与证据
作为原告,我认为以下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证明我的诉讼请求
合法有效:
1. 事实一
在XXX行政行为中,被请求机关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依据法律条款XXX,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行为的限制和规范。
并根据XXX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被请求机关的行为明显违反
了法律法规的界限,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2. 事实二
本请求书中所附的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我对被请求机关行政行
为的异议。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列举证据材料)
四、法律依据
我基于以下法律法规对案件作出诉讼请求:
1.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XXX条
2.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第XXX条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申报人身份证明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十五章 依职权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处罚
•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本质特征 •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违法行
• 通过行政指导,政府可以使相对人自愿 行为,从而避免以往使用行政手段强行 干预经济运行而导致的弊端。
2、对行政指导行为的救济
• 行政指导无强制性,不符合对行政行为 构成要件的要求,因此不应被认为是行 政行为。但是,请思考:
• 如果相对人由于信赖行政指导而 招受损失时应如何处理呢?
• 行政指导是否能纳入到行政诉讼 的范围中呢?
• (2)合意性
• 由于协商的过程需要双方的妥协,因此 行政合同最适用于裁量行为,而一般不 能用于羁束行为。
• (3)法定性
• 行政合同的缔结是否需要法律的明确规 定才能实施?
• 各国对此的普遍做法是以法无禁止规定 为限。
• 3、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
• 参考法国的经验,有招标、拍卖和协议 三种方式。
• 执行罚的设定、数额等只能由法律法规 规定,不可由行政机关自行选择。
直接强制
• 在无法采用间接强制或采用间接强 制未能达到目的时,行政主体直接 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实力强 制,以使其履行义务的方法。如: 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行遣送、 强制拍卖、强制扣缴、强制划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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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点,不仅关系到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定位,更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安排、运转和实际成效。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目的,学术界多有争议。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此种争议不再只是理论层面上的纷争,更关系到立法的选择和安排,即如何具体确定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并体现在具体条文和制度之中。本文从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理论纷争入手,对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确定及其落实机制展开探讨,以期能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一、立法中的争议
关于中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无论是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还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都存在争论,莫衷一是。在《行政诉讼法》制定前,就有学者提出:“过去我们曾经颁布过一些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法规,但极不完备,以致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投告无门,或者由于管理机关的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使公民的控告、申诉长期不得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①这是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理解行政诉讼制度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中,出现了保护公民权益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观点之争。“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对此并不否认,但同时强调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还在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①《行政诉讼法》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②
从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来看,当时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如果从字面意义上看,我们可以把“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查行政案件”理解为是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途径;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居于立法目的中的主要地位;而且如果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解释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语义诠释学上也可以说得通。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的争议,不仅没有因《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而停止,反而引发了更多的争议,其中不乏激烈的批评,矛头直指《行政
诉讼法》第1条中“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规定。③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一目的载入《行政诉讼法》,既有主观认识的误区,也是彼时现实使然。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经过法院审查后,合法的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固然表现为被告行政机关没有败诉,但这只是诉讼结果的客观反映,并不能改变行政诉讼的宗旨,不能把行为或制度的目的与行为或制度产生的附随效果混为一谈。当然,不可否认,这一认识与其时行政权强大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不健全等有关。伴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也不宜将维护行政权力作为行政诉讼目的,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目前,可以见到的不同版本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均删除了这一内容。有充足的理由可以预见,维护行政权力这一目的会为未来的《行政诉讼法》所摒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的论争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不再会出现。事实上,针对行政诉讼目的的确定,学术界争议的焦点已悄然发生转换。近十年来,对此问题的争议集中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三者之上或三者关系的处理之上。④
在这三重目的中,解决行政争议并未出现在《行政诉讼法》中,是学术界对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态的本质反思的结果。较早将解决行政争议或行政纠纷作为行政诉讼目的探讨的,见诸《行政诉讼程序目的论》一文。⑤虽然该文是从批判工具主义(诉讼)程序观角度展开分析的,但却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联与区分中推演出行政诉讼具有解决争议或纠纷的目的。这一认识近年来得到学术界的响应和认可。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明确出现在《行政诉讼法》第1条之中,但二者关系的处理则是重要问题。表面上看,将监督行政机关与保护公民权益并置为行政诉讼目的似乎没有问题。监督行政机关可以达成保护公民权益,而保护公民权益正需要将行政机关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就一般意义上分析,这一论证很合理、很完美。然而,深入分析就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微妙而深刻的差异,并因此会给行政诉讼安排带来重大的不同。监督行政机关着眼于促进行政的正当、合法、有序地运转,致力于营造客观的良好的行政秩序,因此行政诉讼的安排必然聚集于对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判定。相反,保护公民权益的立意在于保护个体的权益,而不是客观的行政秩序,相应的行政诉讼的安排主要围绕着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以及如何予以救济。
二、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作为行政
诉讼的根本目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就单纯的行政诉讼目的确定而言,目前修改《行政诉讼法》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争议,是如何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三者之间作出抉择。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应把保护公民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惟一目的,将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排除在未来行政诉讼目的之外。这一观点意在强化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初衷及设想总体上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方向,但仅将保护公民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惟一目的却有绝对化之嫌,并不具有现实性。作为复杂系统或制度安排中一环的行政诉讼,其建立往往并非基于一种目的,而常常是多重目的。客观而言,目前世界上的行政诉讼制度安排的确也展现出多种面相,存在不少多重目的并存的安排。在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行政诉讼中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并存,①甚至允许行政公益诉讼的存在。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以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增进司法功能为宗旨”。③更为重要的是,保护公民权益与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虽然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但保护公民权益与后二者之间并非绝然对立,相反在诸多情况下实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恰恰需要依赖于后二者。行政诉讼作一种诉讼形态,其必须满足诉讼所必需的结构特性。行政诉讼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对峙、对抗为前提,围绕双方的行政争议而展开,并通过消除、解决争议最终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解决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地成为公众、争议各方诉诸行政诉讼的预期目的并进而成为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的,脱离开解决行政争议,则保护公民权益无从实现。同时,正是由于行政争议的一方是掌握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建立必然带有将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的目的,而要实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恰恰需要使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受到审查和监督,否则保护公民权益也可能成为空谈。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为典型的行政诉讼制度,系通过审查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以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目的的。这一诉讼安排契合依法行政原理要求,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具有行政合法性控制的主张顺理成章。即使在“重视人民权益保护之今日”,这一观点“亦仍占有关键性地位”。④
因此,在我们看来,允许多重目的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三者地位同等重要。修改《行政诉讼法》必须解决保护公
民权益、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三者的关系和优先顺序,以避免上文已论及的三者之间特别是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就行政诉讼产生及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言,其本质正在于将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置于同等地位,矫正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居高临下的局面,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说理、表达不满和获得救济的机会。因此,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和根本目的正是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和监督行政机关只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一首要目的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凌驾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之上。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三者之间出现冲突和不一致。基于此,可以考虑将直接确定行政诉讼目的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内容修改如下:“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①
我们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或者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理由在于:相对于已然非常强大的政治国家或权力一方而言,用法律来保护相对弱小的个人权利是相当必要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宪政的这一要求。而中国本身具有极深厚的官本位传统,此种背景下强调民权保护具有相当大的时代意义。从行政诉讼的产生看,行政诉讼是适应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一方的不法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如果没有行政主体一方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即不会存在行政诉讼。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只能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其他。②
从行政诉讼的性质来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对相对人提供保护的救济途径。民之所以要告官,原因在于行政管理中“民”始终处于服从于“官”的地位,对于违法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必须忍受;若无行政诉讼,难以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对于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免受其约束,从而达到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法律上的平衡。行政职权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无须通过行政诉讼加以维护。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享有实现自己意志的全部特权,行政机关依靠自身的力量即可以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管理,不必、也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实现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因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无从谈起。③
有
人认为,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审查,违法的作撤销判决,合法的作维持判决,这不是表现了对行政权力的维护吗?若法院判决维持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即必须执行,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不正是保障吗?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④因为从学理上讲,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特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假定其合法有效,除非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否则效力始终存在。由是观之,行政行为的效力来自其自身而非法院的维持判决,法院只是可能在一定情形下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维持判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而决不是赋予。至于人民法院对于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以及对于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只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执行职能,其本身与行政诉讼要旨相去甚远,不在行政诉讼目的考虑之内。当然,我们说中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排除行政诉讼的解决争议的功能,也不否认行政诉讼客观上起到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作用。
三、行政诉讼制度安排应落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这一根本目的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目的的规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宣示了行政诉讼的宗旨和意图。然而,行政诉讼目的并非只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之中,更为关键的是如何将其落实在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安排之上。如果行政诉讼的目的不能充分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中,行政诉讼的目的就会落空,甚至会导致公众和社会对行政诉讼制度产生负面评价和失去信心。因此,某种意义上与其说行政诉讼目的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的语词之中,还不如说体现在行政诉讼具体规定和各项制度中。然而,遗憾的是,现有研究关注行政诉讼目的确定的多,而深入分析如何落实行政诉讼目的的少,表现为多侧重对《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修改的研究。具体而言,现有研究多指出应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惟一目的或根本目的,但在具体安排上却不主张或者没有论及对现有行政诉讼制度的调整。而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问题恰恰在于在具体安排上偏离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
如前所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被明确载入《行政诉讼法》之中,而且从起草者的意图和条文规定本身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目的被置于相对较高的地位,至少不是屈从于维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目的。然而,这一设计
或理想先是在落实到具体安排时出现了偏差,继而遭遇行政诉讼外部环境不佳,从而使行政诉讼不仅没有达到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的理想效果,反而走向相反。具体而言,这表现为现行行政诉讼完全以行政行为为中心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为基点进行制度设计的。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权益保护为核心安排的,相反是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建立的。该制度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作为基本原则,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运转,原、被告双方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展开争议,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合法作出裁判。①
不可否认,这一制度安排可以通过撤销甚至变更行政行为以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效果,但从整体后果上无法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救济。同时,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运转所面临的困境,放大了这一制度安排的缺陷,从而导致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不力。因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不仅要旗帜鲜明地倡导和确定行政诉讼的首要目标和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而且要致力于纠正现有制度安排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上出现的偏差。
一是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贯穿于行政诉讼始终,因此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公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尽管这一基本原则对我国行政法制度的发展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将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似与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为根本目的的行政诉讼制度精神不合。因此,为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这一根本目的,建议把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作为行政诉讼基本原则,②以替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然,这不意味着不再需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一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请求涉及对行政行为认定的,合法性审查仍然是法院判断是否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给予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基础和前提,法院理应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是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请求和权益保护是否成立作为审理和裁判的中心。行政诉讼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权益保护而启动,理应围绕这一请求是否成立而展开,并以此作为裁判的对象。现行
行政诉讼制度完全把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安排的中心,导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请求关注不够。因此,应予以一定的弱化。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行政诉讼都需要围绕行政行为展开,在不少情况下,审理行政行为并对其合法与否作出判定,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无所助益。当然,这不是要根本否定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不是要彻底打破现有行政诉讼安排,推倒重来,若如此行事,可能导致历经20年所建立起来的行政诉讼基本做法和累积的基本经验丧失,甚至可能出现混乱。较为合理、可行的方案是,仍以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程序,并借鉴《民事诉讼法》立法方式针对行政赔偿补偿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合同案件和行政不作为案件等设置特别程序,以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保护的需要。
三是致力于根本性解决争议。现行行政诉讼时常会出现法院虽作出了裁判,但却无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特别是在涉及到民事权益时更是如此。表面上,原告或第三人争议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实际追求的是民事权益保护。由此,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循环诉讼、反复诉讼的情形,这不仅无法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而且增加了诉累和成本以及社会不安当因素。因此,应当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或同时解决民事争议提供空间或可能,同时允许法院在一些案件中可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原始争议开始审理,以利于根本性解决争议。
四是适当增加判决形式。目前的判决形式较为单一,无法适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需要,也跟不上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需要。可以扩大变更判断的适用范围,增设禁令判决,加大履行判决中法院的干预度。①
五是完善行政诉讼其他制度安排。除上述关键性制度安排外,《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还应调整其他相关制度,增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力度。例如,拓宽原告资格,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能够进入司法保护范围;简化被告确定规则,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适当延长起诉期限,增长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期间;适当降低法院审查起诉的标准和门槛,以利于案件能进入实体性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