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001 精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205件1979年——2000年)1.关于邀请科学家、科技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晋革发[1979]63号)2.转发地震局关于加强台站管理的通知(晋革发[1979]65号)3.关于调整粮食和油料油脂价格的通知(晋革发[1979]72号)4.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通知(晋政发[1979]106号)5.批转省革委外事办公室等部门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侨汇留成和改变侨汇的物资供应体制通知的意见(晋革发[1979]197号)6.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地方煤矿调煤收入款及建设贷款管理的试行办法(晋革发[1979]219号)7.关于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退休、退职的通知(晋革发[1979]210号)8.批转省农机局关于改革农机公司体制的请示的报告(晋革发[1970]226号)9.批转省城建局关于城市旧房维修问题的报告(晋革发[1979]235号)10.关于转发省电管局《签订供用电合同试行办法》的通知(晋革发[1979]158号)11.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布告(晋革发[1979]165号)12.批转省供销社等单位关于棉花超购卖力问题的报告(晋革发[1979]180号)13.关于印发山西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1980]57号)14.批转省科委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的试行办法和关于实行用经济办法管理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0]125号)15.批转关于整顿各级招待单位收费标准和加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晋政发[1980]148号)16.转发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人投资和私建公助建设住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0]153号)17.关于职工调资中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晋政发[1980]178号)18.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安置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军人的请示报告(晋政发[1980]185号)19.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改善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晋政发[1980]205号)20.批转省出版局加强出版管理的意见(晋政发[1980]210号)21.关于简化铁路、公路物资运输审批手续的通知(晋政发[1980]212号)22.批转商业厅关于节约石油的紧急报告(晋政发[1980]275号)23.关于处理工业交通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72号)24.关于搞好我省工业生产的几项经济政策的通知(晋政发[1981]96号)25.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办法(晋政发[1981]117号)26.批转劳动厅、省人民政府知青办关于安排下乡插队青年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146号)27.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统计数字的两个管理办法(晋政发[1981]154号)28.批转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晋政发[1981]151号)29.关于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196号)30.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晋政发[1981]210号)31.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1]54号)32.关于加速铁路、公路绿化、坚决制止乱砍滥伐铁路、公路行道树的通知(晋政发[1981]50号)3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测绘局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止重复测绘的报告(晋政发[1981]147号)34.关于加强我省消防重点单位保卫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2]12号)3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优待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2]13号)36.关于管好用好农业机械的通知(晋政发[1982]41号)3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医院线路安全的通知(晋政发[1982]42号)38.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2]15539.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40.山西省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晋政发[1982]61号)41.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组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83]2号)42.转发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劳动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3]3号)43.关于允许农村社队、个体农户或联户从事汽车、拖拉机营业性运输的通知(晋政发[1983]36号)44.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873]40号)4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井下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3]51号)46.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改正当前工资奖励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3]58号)47.关于加强防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3]61号)48.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煤矿工人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实施细则(晋政发[1983]71号)49.关干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紧急通知(晋政发[1983]93号)50.关于整顿和加强对我省统配物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晋政发[1983]155号)5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全省各类煤矿矿产资源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1984]13号)5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晋政发[1984]47号)5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通知(晋政发[1984]61号)54.山西省科技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4]69号)55.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5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4]75号)57.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条例》意见(晋政发[1984]114号)58.批转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5]45号)59.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晋政发[1985]54号)60.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晋政发[1985]58号)6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蔬菜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85]27号)6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晋政发[1984]81号)63.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抓好粮油购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85]123号)64.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6]2号)6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的补充通知(晋政发[1986]9号)6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6]6号)67.山西省煤炭开发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晋政发[1986]23号)68.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6]28号)69.山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晋政发[1986]30号)70.加强生猪购销工作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晋政发[1986]60号)71.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2.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3.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4.山西省贯彻《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5.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报告的通知(晋政发[1986]104号)76.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6]72号)77.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87号)78.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规定(晋政发[1986]36号)79.山西省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6]52号)80.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6]98号)81.山西省改进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2.山西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3.山西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流动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4.山西省国营小型工商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5.山西省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折价出卖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6.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7.山西省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8.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乡村集体企业承包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9.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集体果树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90.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集体宜林荒山和山林树木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91.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晋政发[1987]111号)92.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晋政发[1987]97号)93.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晋政发[1987]150号)94.关于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晋政发[1987]54号)95.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细则》的通知(晋建房字[1988]1号)96.山西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晋建房字[1988]4号)97.山西省工业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晋政发[1988]33号)9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意见(晋政发[1988]54号)9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规定(晋政发[1988]68号)100.山西省人民政府科技体制改革的补充规定(晋政发[1988]17号)101.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2.山西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所长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3.山西省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4.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从事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5.关干专业技术干部停薪留职的管理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6.关于专业技术干部辞职的管理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生产管控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的布告1988年9月30日发布108.关于鼓励地方集资办电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8]37号)109.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8]77号)110.关于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8]82号)1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晋政发[1989]11号)112.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晋政发[1989]30号)113.关于加强全省高耗电工业管理的规定(晋政发[1989]39号)114.批转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9]41号)11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约束机制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9]52号)116.关于完善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晋政发[1989]55号)117.关于组建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晋政发[1989]57号)118.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0]5号)119.关于减免农业事业单位农林特产税和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14号)120.印发当前深化企业改革两个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0]26号)121.关于认真抓好国营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27号)122.关于解决停工待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0]29号)123.关于认真做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35号)124.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发[1990]38号)125.关于搞好商品流通、活跃城乡市场几项措施的通知(晋政发[1990]42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0]44号)127.关于全省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0]49号)128.关于办理政纪案件程序的规定(晋政发[1990]50号)129.关于促进销售减少产品积压的若干(晋政发[1990]52号)130.关于粮油购销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0]62号)131.关于调整产品结构的近期实施方案(晋政发[1990]74号)132.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76号)13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军工企业发展民品生产的通知(晋政发[1991]7号)13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我省农业的意见(晋政发[1991] 15号)13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的规定(晋政发[1991]16号)136.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18号)137.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21号)13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1]24号)13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粮食供销价格、改革粮食财务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1]26号)14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1]33号)14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干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通知(晋政发[1991]41号)142.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42号)14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出口生产企业的通知(晋政发[1991]56号)14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62号)14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乡镇集体电话管理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79号)14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通知(晋政发[1991]92号)147.关于在二十个大中型企业进行深化改革试点的通知(晋政发[1991]113号)148.批转省财办关于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4号)149.印发《山西省“农转非”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8号)150.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业企业扭亏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晋政发[1992]10号)151.印发关于企业关于停并转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11号)152.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12号)153.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21号)154.关于全省地方煤矿整顿改造的决定(晋政发[1992]23号)155.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改革粮食财务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2]26号)156.关于简化利用外资、台资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晋政发[1992]44号)157.印发《关于深化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我省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48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棉花产购销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2]82号)15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百户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3]17号)160.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和对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晋政发[1993]23号)161.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晋政发[1993]24号)162.关于坚决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晋政发[1993]33号)163.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3]144号)164.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的通知(晋政发[1993]56号)165.批转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商品零售业定期定额纳税户纳税定额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3]57号)166.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93]60号)167.批转农牧厅关于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61号)168.批转省开发区建设协调组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66号)169.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72号)170.关于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决定(晋政发[1993]79号)171.关于搞活用好资金确保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的通知(晋政发[1993]92号)172.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摊派的命令(晋政发[1993]96号)173.印发山西省义务修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3]170号)174.关于京太西光缆干线通信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3]112号)175.批转省教委关于深化普通高中教育体制改革的意见(施行)的通知(晋政发[1993]113号)17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94]13号)17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电视剧制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4]29号)178.转发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选择30户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1号)179.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2号)180.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7号)18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棉花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发[1994]58号)18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购销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4]62号)18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研究制定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63号)18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科教结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67号)18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4]89号)18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4]90号)187.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晋政发[1994]114号)188.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11号189.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用血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1995]27号190.印发搞好经济运行调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28号)191.省政府关于抓好重点利税企业和扭亏有望企业的通知(晋政发[1995]34号)192.转发省经贸委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39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晋政发[1995]41号)19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金矿区秩序的通知(晋政发[1995]51号)195.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113号)196.印发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5]125号)19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服务五年发展计划的通知(晋政发[1996]17号)19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陆运口岸管理试行办法(晋政发[1996]18号)19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划转粮食部门的通知(晋政发[1996]32号)20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干转发省财政厅加强县级财源建设促进财政收入上台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33号)20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66号)20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晋政发[1996]81号)20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晋政发[1996]91号)20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山西省“九五”期间电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7]60号)205.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财政体制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8]39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0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0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6.17•【文号】农办议〔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0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农办议〔2024〕14号郑思敏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全方位培育涉农新质生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推进农业数智化,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聚集资源、细化措施,务实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数字化改造,不断提升农业信息化发展水平。
一是开展农民数字技能培训。
持续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建设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不断丰富在线学习功能,提高农民教育培训精准度和智能化水平。
二是建设农村信息基础设施。
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工程,加快农村光纤宽带、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发展。
三是加快智慧农业发展。
持续推进智慧农业建设项目,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精准播种、变量施肥、精准饲喂、植保无人机等加快推广应用。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突破技术制约,强化典型引领,健全管理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
二、关于升级农业产业结构,强化产业融合,助力行业迭代升级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是推进全链加工。
制定《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引导大型农业企业重心下沉,建设加工专用原料基地,着力推进农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层次利用、多环节增值。
二是发展多元业态。
持续实施休闲农业精品工程,认定一批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推介一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村BA”、“村晚”等活动成为有影响力的乡村文化品牌。
三是培育知名品牌。
深入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分品类分年度培育一批产业优势领先、市场空间潜力大、文化底蕴深厚的农业品牌。
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促进办法

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促进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1•【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促进办法(2024年07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自2024年09月0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发挥农业科技在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中的创新驱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成都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等活动。
前款所称四川成都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等机构批准建设,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基本原则)园区建设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通过科技赋能集聚科教资源,培育创新主体,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发展理念)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融合发展理念融入园区建设发展全过程,优化城乡空间和功能布局,激活城乡要素资源,提升园区产业综合竞争力,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园区发展的领导,建立促进园区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园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推动改革举措在园区内先行先试。
园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公共服务和属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和园区属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的转化应用。
市和园区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农业产业的发展规划、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改、经信、教育、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商务、投促、文广旅、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浙江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局(宁波不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和《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6号)要求,为深入推进责任农技制度建设,切实支持广大基层责任农技人员面向生产、面向农户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规范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附件: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和《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6号)要求,为规范省农技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技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基层责任农技员围绕现代农业和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以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设施特别是生产上急需的“短、平、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活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农办案〔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165号王明洋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发挥小农户作用推进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
经商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提升小农户发展能力、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拓展小农户增收空间、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小农户扶持政策等作出了全面部署。
《意见》强调,要保护小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激发小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小农户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一、关于建立扶持小农户发展政策配套体系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我部制定分工方案、开展政策落实分析评估,针对小农户产业发展、融资贷款、农业保险等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一是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近年来,有关部门把推进扶持小农户发展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统筹安排,加大对脱贫户的扶持力度。
根据脱贫攻坚普查,产业帮扶政策已覆盖98.9%的脱贫户,脱贫户人均纯收入由2015年的2982元增加到2020年的10740元。
2021年4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培育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是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我部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推进为小农户建档评级工作,拟用三年时间实现全覆盖,能授尽授。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418号(农业水利类205号)提案答复的摘要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418号(农业水利类205号)提案答复的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16•【文号】农办案〔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418号(农业水利类205号)提案答复的摘要农办案〔2021〕15号一、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近年来,我部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一是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用5年左右时间,指导全国2838个县(市、区)、3.4万个乡镇、55万个村,将15亿亩耕地确权给2亿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是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
目前,全国已有1239个县(市、区)、18731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中心),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等服务,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5.55亿亩。
三是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多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和激励机制。
鼓励盘活集体资产资源,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经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联农带农富农强农。
2020年,全国半数以上的村集体经营收益大于5万元。
四是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全国纳入名录系统家庭农场超过300万个,依法登记农民合作社超过220万家。
大力发展以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全国服务组织总量超过90万个,服务带动小农户超7000万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支持农业生产托管发展,加快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有效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力推动了服务规模经营和农业绿色发展。
但在项目任务落实过程中,部分地方和单位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重点不够突出、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推动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019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强调,要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施小农户生产托管促进工程,不断提升生产托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
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以下简称“项目任务”),支持小农户通过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意义重大。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74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7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农办议〔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7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4〕142号欧阳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水利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提高财政资金补助标准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支持各地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上农田基础设施短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一是加大投入支撑力度。
“十四五”以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累计安排资金超过3000亿元,支持各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2023年底,又安排增发国债资金1254亿元,支持建设高标准农田5400万亩,同时将中央亩均补助标准提高至2000元以上,补助标准大幅提升。
从2024年开始,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渠道支持高标准农田投资亩均补助标准同步提高。
二是差异化落实补助标准。
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2023年底增发的国债资金中,对东北地区、粮食主产区亩均标准按照新建2400元、改造提升2200元,其他地区亩均标准按照新建2200元、改造提升2000元。
同时,在会同财政部测算分配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按东、中、西地区并考虑财政状况,对西部地区给予差异化适当补助。
三是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将田间设施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内容,重点支持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土壤改良、农田输配电和防护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改善农业生产灌溉和排水条件,促进当地农业生产。
截至2023年底,全国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超过10亿亩,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大幅改善,为粮食丰收提供了有力支撑。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60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6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22•【文号】农办议〔2021〕246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60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46号杨明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助力乡村振兴人才、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培育规范性近年来,我部不断加强对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管理,制定培育规划、培训规范等,不断提升培育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是制定培育发展规划。
我部制定印发了高素质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为“十三五”期间各地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提供了指导和遵循。
二是制定培训规范。
我部制定印发了《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对培训对象、培训管理、培训方案、开班计划和考核评价及颁证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促进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规范化。
三是加强工作指导。
我部每年就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专门印发通知明确当年的工作思路、重点任务、工作要求等内容,并召开工作会议对培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四是开展绩效评估。
我部制定印发了《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试行)》,对各地培育工作开展绩效评估,督促各地开展精细化管理,提高培育工作质量。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研究“十四五”全国高素质农民培育相关工作机制,修订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和培育工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提升培育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关于提高培育实操性我部指导各地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摸底调查,完善培育体系,科学设置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培育质量。
一是开展摸底调查,实现精准培育。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做好农民需求对接,以县为单元,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摸清县域内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农民底数及需求,根据需求制定计划并分层分类开展培训。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补齐科技创新第一短板,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应用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以全面提高农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能力为核心,坚持开放协同、综合集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以创新链落实资金链,建立健全创新导向的农业产业政策,全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大平台、大项目、大团队、大环境建设,加快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科学完善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知识储备体系,稳步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增强农业科技创新引领能力(一)组织实施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
围绕高效生态、进口替代、特色优势、功能需求等目标,支持育种手段创新,建立高效精准育种技术体系,努力选育一批高产、优质、多抗、低耗和广适性、专用性、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农业新品种。
加快选育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品种,完善品种审定办法,开展种子种苗繁育技术研究,攻克种苗工厂化、自动化繁育技术难题,建立优质化、标准化、规模化的种子种苗繁育技术体系和繁育基地。
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前沿性研究,加快推进商业化育种资源向企业流动,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企业。
(二)组织实施竞争性重大研发项目。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4号(农林水利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4号(农林水利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15•【文号】农办案[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4号(农林水利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6]52号一、关于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组织领导一是关于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产业规划,重点培育粮食生产和养殖业家庭农场。
农业部在2014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发展家庭农场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要重点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据34万户家庭农场统计,粮食生产型家庭农场占种植业家庭农场的大多数,平均经营规模在170亩左右,呈现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是关于把握适度规模的准入关。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出,家庭农场的规模应保持适度,而不是越大越好。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近年来,各地在扶持家庭农场发展中,也注重引导家庭农场合理确定经营规模,如江苏省提出重点扶持土地经营规模100至300亩的家庭农场;广西提出重点扶持50至1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这些措施发挥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下一步,农业部将通过指导各地健全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完善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等措施,重点培育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家庭农场,并引导其形成适度规模经营。
二、关于从基础设施和金融支持两个方向,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服务力度一是关于加大对家庭农场农田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财政厅(局):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是引领小农户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
近些年来,中央财政持续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在一些省份开展了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形成了农业生产托管等直接服务农户和农业生产的多种有效形式,对于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总结推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现制定以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机械化烘干等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工作推进中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小农户。
要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
要始终坚持带动而不是代替农户发展的原则,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二是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
要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2021)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4日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服务“三农”热情,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选派条件及程序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科技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为“三农”服务。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基层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先进适用的技术与产品。
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志愿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工作,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四条按照“自愿互利、双向选择”的原则,符合科技特派员条件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在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注册,经县市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科技厅备案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科技特派员服务期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六条科技特派员主要职责:(一)开展技术示范推广。
针对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科技需求,加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地方产业技术创新水平。
(二)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及时有效解决农民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难题,提高科学种养水平,助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农业新质生产力:内涵特征、困境检视及发展对策

农业新质生产力:内涵特征、困境检视及发展对策目录一、农业新质生产力概述 (2)1. 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定义 (2)2. 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征 (3)二、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征 (4)1. 高效性 (5)2. 优质性 (7)3. 生态性 (8)4. 创新性 (8)三、农业新质生产力面临的困境检视 (9)1. 资源约束困境 (10)2. 技术瓶颈困境 (11)3. 市场风险困境 (13)4. 人少地多的特点带来的挑战 (14)四、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对策建议 (15)1.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 (16)2.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17)3. 完善农业政策体系 (17)4. 提升农民素质和技能 (19)五、结论 (19)1. 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义 (20)2. 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前景展望 (22)一、农业新质生产力概述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对农业生产方式的不断探索,农业新质生产力逐渐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农业新质生产力是指在传统农业基础上,通过引入新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模式,实现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资源利用的优化以及环境可持续性的改善。
本文将从内涵特征、困境检视及发展对策三个方面对农业新质生产力进行分析。
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境,一是技术创新能力不足。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尤其是在核心技术和关键领域的突破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较低,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发展滞后,影响了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发挥。
三是农民素质有待提高,农业生产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参与,但目前我国农民整体素质相对较低,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人才需求。
四是农业生态环境压力较大,过度追求农业生产效益,导致农业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制约了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
1. 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定义在当前农业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农业新质生产力应运而生。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41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4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农办议〔2021〕99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41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99号袁延文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完善支持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强化项目推动、推进资源整合、典型示范引领等一系列举措,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实现农业节本增效和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90万个,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超过16亿亩次,其中服务粮食作物面积超过9亿亩次,服务带动小农户超7000万户,约占全国农业经营户的三分之一。
一、关于分区域、分产业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加快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转移支付项目,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聚焦“一小两大”(即小农户、大宗农产品、产粮大县),开展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
为规范项目实施,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019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项目实施的原则、重点、程序、方法和要求,推动项目规范实施。
在服务产业上,项目优先支持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托管服务,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的生产托管服务;在服务对象上,项目重点服务小农户,要求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在补助环节上,项目聚焦一家一户小农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地方可重点补贴当地水稻生产中的集中育秧、机插机抛等关键薄弱环节;在补助标准上,项目要求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农业科技行业农业科技人员工作要求

农业科技行业农业科技人员工作要求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科技行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农业科技人员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农业科技人员要不断拓展科学研究领域,加强技术攻关,推动农业科技的创新发展。
他们应该关注农业领域的热点问题,开展前沿性的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研究过程中,农业科技人员要深入田野,紧密结合农作物、土壤、水质等实际情况,开展系统化、长期化的观测和试验,为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持。
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示范引导农业科技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技术推广能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中的技术手段,为广大农民提供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技术指导。
在技术推广中,农业科技人员要注重示范引导,通过搭建示范基地和农田观摩点等形式,向农民展示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方法,帮助他们掌握并应用到实际生产中,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三、积极参与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农业科技人员要担负起培养后继人才的责任,积极参与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工作。
他们应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传承和发展农业科技的精髓。
同时,农业科技人员还应参与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教育机构的培训工作,向更广泛的农民群体传播科学的农业知识和技术。
四、推进农业科技创业和产业化应用农业科技人员应积极发挥创新创业的主观能动性,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和服务,推动农业科技的产业化应用。
他们应该加强与企业和合作社的合作,共同开展科技创业项目,开发适用于农业生产的高效设备、新型肥料和农药等产品,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和质量。
五、加强科技服务和宣传工作农业科技人员要加强与农业部门和农民的沟通交流,提供科学的农业技术服务和咨询,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他们要利用多种形式,如专业报告、课程讲座和农文化活动等,向社会大众宣传农业科技的重要性和效益,引导公众更加关注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实施科技推广机制创新 激发农业科技人才活力

实施科技推广机制创新激发农业科技人才活力
要激发农业科技人才活力,可以实施以下科技推广机制创新。
1. 建立科技奖励机制:设立农业科技创新奖励,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在科技研究、技术
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奖励可以包括财政资金、荣誉表彰、专利权、项目资助等
形式。
2. 打造科技创新孵化平台: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孵化基地,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创新办
公场地、人才培训等支持。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组建创新团队,通过创新项目孵化、技
术交流合作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3. 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设立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基金,提供高水平的科研训练、留
学交流等机会,增加留学奖学金、科研经费等投入。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农业生产
企业合作,推动科技人员的理论与实践结合,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的高级农
业科技人才。
4. 发挥农技推广机构作用:加强对农业科技人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在农技推广
工作中的专业水平。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参与社区农技推广,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示范,提高农民的科技素养和技术应用能力。
5. 加强政策支持和宣传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项目。
加强对农业科技政策的宣传,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激励更多的人
投身农业科技事业。
通过以上科技推广机制创新,可以激发农业科技人才的活力,推动农业科技发展,提
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浅谈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水平的相关举措

浅谈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水平的相关举措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技推广服务水平的提升对于农业生产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农技推广服务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如何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水平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浅谈一些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水平的相关举措,希望能够对农业发展有所助益。
建立健全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是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水平的关键举措之一。
健全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应当包括农技人员队伍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技术推广和示范推广等多个方面。
在农技人员队伍建设方面,应当加强对农技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方面,应当建立起农业技术信息的共享平台,为农民提供各类农业技术信息和服务。
在技术推广和示范推广方面,应当加大对农业技术的宣传推广力度,同时建立起技术示范基地,为农民提供实际操作的机会。
只有建立起健全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才能够真正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水平。
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是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水平的另一个重要举措。
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在农技推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更多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是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
技术培训可以通过开展各类农业技术培训班、举办农业技术讲座、组织农技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来实施。
通过这些培训活动,可以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当下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方法,从而提高他们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加强对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的支持也是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农业技术的更新换代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不断研究和推广新的农业技术,才能够真正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的支持力度,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对农业技术的研发投入,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将新的农业技术推广到农民中去。
只有不断更新和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才能够真正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北京市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宣讲

培训费扣除: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可在税
前扣除
加速折旧
进口用于创新的设备免税
23
三、科技进步法修订重点内容
6、研究开发机构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 明确义务性规定(44、46条): 国家目标,科普,资源开放 改革管理制度: 章程 院所长、科技委、职工代表大会,社会参与 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和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科学技术普及稳定支持研究机构
14
三、科技进步法修订重点内容
2、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 国外经验
1933年《购买美国产品法》 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
同等条件下,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优惠价 格。 91年《道路运输效率法》,州接受联邦补助采购 运输机械时,须60%以上是美国产品,车辆在国 内组装。 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先考虑中小企业。 日本:外汇控制
税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R&D抵扣
21
二、企业技术创新法律政策要点
5、企业技术进步:税收优惠
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注册,近
高新企业减免税:
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
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方得式税获,得,两或年通后过5减年按以上15的%独的占税许率可方式
■
条核件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拥发(有挥服,支包对持括务企作:)业用发属主的明要自、于产主实《品知用国(识新服产家型务权重、)。以点核及心支非技简术单
OECD发布2005年三方专利分布结构
11.86%
30.96%
28.83%
28.35%
中国仅占0.82%
美国 欧盟 日本 其他国家
全世界86%的研发投入、90%以上的发明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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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意
见
关于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就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为目标,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培育壮大农村五大产业体系为重点,整合农业科技人才资源,创新科技促农服务机制,大力推广普及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积极促进农业增长的方式转变,努力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开展农业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形式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开展种养基地技术指导和项目承包,或采用技术入股、租赁、合作开发经营和领办、创办规模化种养基地等形式参与农业项目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技术承包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综合的;可以是生产型的,也可以是流通型的;可以是季节性的,也可以是常年性的。
农业系统各单位可将本单位农业科技人员的专业特长等情况向项目单位推介,有关县市区、乡镇也可根据当地规模化种养基地发展情况向农业系统单位提出人才需求。
农业科技人员与被服务单位实行双向选择,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签订技术承包或技术服务合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形成利益共同体。
农业科技人员与项目单位签订的承包和服务合同,分别送主管部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的农业科技人员的职责(一)对承担的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项目按生产年度制定工作方案,并搞好全程服务。
(二)大力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搞好基地农民的技术培训。
(三)积极牵线搭桥,促使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骨干企业同农民直接携手合作,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农业。
(四)收集和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信息和产业发展、市
场供求、价格等方面的动态,及时为广大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五)对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帮助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四、有关政策(一)领办、创办规模化种养基地、参与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的农业科技人员在原单位的编制、职级、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原单位应从业务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解决科技人员在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期间的合理费用。
(二)对农业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和承包服务具有较高经济社会效益、较大辐射带动作用的种养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三)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拿出一定数额资金,支持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项目。
(四)对参加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实行单独考核,由市人事局、监察局、科技局、财政局、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主管部门联合进行。
对成绩突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在职称晋升、评选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科带头人、首席技师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因服务不到位、技术指导失误等导致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视情提出批评、扣发当年奖金;造成严重损失的,取消当年评先树优和职称申报资格。
五、组织领导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工作是一项惠及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市科协等部门负责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农业系统各部门、单位要把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加强对农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开展农业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日常管理以原单位为主,原单位要保证科技人员在被服务单位的工作时间,并不得随意调换和安排其他工作。
被服务单位要对从事农业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主动协调好各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