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宾馆和商场能耗限额(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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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宾馆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宾馆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一、宾馆单位综合能耗限额的重要性。

1.1 能耗与成本。

宾馆的能耗那可是个大问题啊。

大家都知道,水、电、气这些能源的消耗,就像流水一样,每天都在花钱。

如果没有一个能耗限额,那宾馆就像个没底的口袋,多少钱都能往里装,成本噌噌地往上涨。

这可不得了,对于宾馆的经营来说,就像是背着重重的壳,走得艰难啊。

1.2 环保意义。

从环保的角度看,宾馆能耗大,就意味着碳排放多。

现在全球都在倡导节能减排,宾馆要是不控制能耗,那可就是拖后腿的。

就好比大家都在努力种树,你却在不停地砍树,这怎么能行呢?所以能耗限额也是宾馆为环保出一份力的重要标准。

二、宾馆单位综合能耗的计算方法。

2.1 能源种类的涵盖。

首先得明确计算哪些能源。

这就包括电,宾馆里到处都用电,从照明到空调,从电梯到各种电器设备。

还有水,客人洗澡、洗衣服、打扫卫生都用水。

气也不能少,厨房做饭、冬季取暖可能都用到气。

这些能源就像一个大家庭里的各个成员,都得统计进来,一个都不能少,这才是全面的能耗计算。

2.2 计算的周期。

计算周期也很关键。

是按天算呢?还是按月、按年算?一般来说,按月或者按年计算比较合理。

就像看一个人的成长,一天两天看不出来,时间长了就有明显变化了。

按较长的周期计算能耗,能更准确地反映宾馆的能耗情况,避免短期波动带来的误差。

2.3 具体公式。

具体的计算方法有公式的。

比如说,把一定时期内消耗的各种能源,按照一定的换算系数,换算成标准煤的量,然后除以这个时期内宾馆的营业额或者客房出租率等相关指标。

这就像把不同的水果按照一定的标准换算成苹果的量,然后看这个量和宾馆经营情况的关系。

这样就能得出单位综合能耗了。

三、如何达到能耗限额。

3.1 节能设备的使用。

要达到能耗限额,就得在设备上下功夫。

换上节能的灯具,就像把普通的马换成千里马,又亮又省电。

还有节能型的空调,制冷制热效果好,还不怎么耗电。

这些节能设备就像是宾馆的得力助手,能在不知不觉中减少能耗。

商业、酒店、办公建筑面积能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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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酒店、办公建筑面积能耗限额,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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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粤发改资环函〔2023〕545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23〕5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7日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推行清洁生产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污降碳、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推进技术进步为主线,以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系统推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清洁生产,加快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清洁生产改造,创新清洁生产推行方式,培育壮大清洁生产产业,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居住、旅馆酒店和商业建筑

居住、旅馆酒店和商业建筑

居住、旅馆酒店及商业建筑一、承诺遵守的政策及技术标准(一)承诺符合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非禁止、非限制、非淘汰类,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注:仅适用未立项项目)2、项目建成后的单位面积综合能耗、单位面积电耗等单耗指标符合《广东省建筑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对标准入值(试行)》新建建筑类项目准入值要求。

(适用于居住建筑、商业建筑)项目建成后的单位面积电耗指标符合《广东省建筑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对标准入值(试行)》新建建筑类项目准入值要求,单位面积综合能耗指标符合《广东省宾馆和商场能耗限额(试行)》新建建筑类项目准入值的要求。

(适用于旅馆酒店建筑)3、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注:仅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适用)4、项目年新增综合能耗小于5000吨标煤(不含,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5、单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一星B级的要求。

(注:非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或非新建保障性住房且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不适用)6、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不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不使用实心粘土砖。

7、项目建设使用国家、省、市等定期公布目录中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8、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适用)。

(二)承诺达到以下技术标准要求1、围护结构的热工限值、窗墙面积比、入口大堂全幕玻璃的面积比、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面积限定值等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宾馆 酒店 建筑 能耗 限额

宾馆 酒店 建筑 能耗 限额

宾馆酒店建筑能耗限额
宾馆和酒店作为建筑类型,通常需要考虑能耗限额的问题。


耗限额是指建筑在使用能源方面的限制,旨在促进能源节约和减少
碳排放。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宾馆和酒店作为建筑类型,通常会消耗大量能源,包括
电力、水和燃气等。

为了控制能源消耗,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
相关的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宾馆和酒店在设计和运营过程中要符合
这些标准,以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影响。

其次,宾馆和酒店的能耗限额通常涉及到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设备的能效标准、用能监测和报告等方面。

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包
括采用节能材料、合理设计建筑结构和采光系统等措施,以降低能
源消耗。

设备的能效标准则涉及到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如LED照明、高效空调等,以减少能源的浪费。

而用能监测和报告则是要求
宾馆和酒店对能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报告,以便及时发现和解
决能源浪费的问题。

此外,宾馆和酒店在满足能耗限额的同时,也可以通过采用可
再生能源、改善建筑的隔热和保温性能等措施来进一步降低能源消
耗,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总的来说,宾馆和酒店作为建筑类型,需要遵守相关的能耗限
额标准,通过改善建筑设计、设备选型和能源管理等方面来降低能
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

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

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发展改革局、质监局,省节能监察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为配合我省节能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以及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更好地促进全省节能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省经贸委会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编制了《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限额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环资处)反映。

附件:1. 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2.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二○○八年四月九日附件1: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粤府〔2007〕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精神,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省节能约束性目标,依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重点耗能行业实际情况,特制订《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

一、有关规定(一)能耗限额公布实施以后,凡在我省生产的相关产品,其能耗指标必须低于本限额,否则要限期整改。

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惩罚性措施,并作为落后产能予以淘汰。

具体实施方案,我委另行制定细则;新建项目的能耗指标不得高于本限额中的准入指标,否则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凡在我省生产本能耗限额所列主要产品的企业,必须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 试行

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 试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发展改革局、质监局,省节能监察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为配合我省节能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以及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更好地促进全省节能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省经贸委会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编制了《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限额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环资处)反映。

附件:1. 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2.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二○○八年四月九日附件1: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粤府〔2007〕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精神,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省节能约束性目标,依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重点耗能行业实际情况,特制订《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

一、有关规定(一)能耗限额公布实施以后,凡在我省生产的相关产品,其能耗指标必须低于本限额,否则要限期整改。

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惩罚性措施,并作为落后产能予以淘汰。

具体实施方案,我委另行制定细则;新建项目的能耗指标不得高于本限额中的准入指标,否则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凡在我省生产本能耗限额所列主要产品的企业,必须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3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2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13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

本办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在本网站登出。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电子邮箱:*****************,传真020-********。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其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节能应当坚持宏观调控、政策激励、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企业为主、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能耗下降指标、重点节能工程等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能耗降低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省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用能单位。

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重点行业(部门)节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重点行业(部门)节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重点行业(部门)节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粤办函〔2012〕625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重点行业(部门)节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62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十二五”重点行业(部门)节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十二五”节能任务顺利完成。

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当年工作进度情况。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组织协调,按年度汇总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省府办公厅2012年9月24日广东省“十二五”重点行业(部门)节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粤府办〔2012〕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行业目标(一)加快推进结构节能,“十二五”期间全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实现年均增长10%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比工业增速高0.5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

(省发展改革委。

只明确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下同)(二)到2015年,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1%,“十二五”期间实现30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商贸酒店能耗限额制订工作调研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商贸酒店能耗限额制订工作调研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商贸酒店能耗限额制订工作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粤经信节能函[2012]1911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商贸酒店能耗限额制订工作调研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2〕1911号)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广州市经贸委、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东电网公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的意见》(粤府〔2011〕1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能耗限(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商贸酒店领域节能工作,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节能任务。

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委拟启动“商贸酒店能耗限额”制订工作,具体工作由省节能中心牵头,联合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对商贸酒店领域相关企业进行调研和考察。

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有关工作,组织相关企业认真如实填报调查问卷。

相关材料(含电子版)请于2012年7月25日前报省节能中心。

调研主要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建筑规模、使用性质、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3、企业用能情况;4、对限额制订的意见、建议。

附件:商贸酒店类企业能耗调查问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填表人*:年月日填写说明:1)《关于公布我省商贸酒店领域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728号)文件公布的我省商贸酒店重点用能企业,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类企业均属于本问卷调查范围。

2)商场主要包括超市、百货商场和综合商场三类。

3)宾馆饭店是指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其建筑主要使用功能包括客房、餐厅及洗衣房等。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粤经信节能[2014]102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4〕102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节能法律法规,依法推动节能工作,促进国家及省的各项节能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完成今年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我委制定了《2014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年3月7日2014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计划2013年,我省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先后开展了日常现场节能监察、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以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奖励节能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建筑领域节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等专项监察工作,有力推动了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为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4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完成“十二五”任务目标的关键一年,必须继续加大依法节能工作力度,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指导思想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工作部署,把节能监察作为推动全省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着力点,充分发挥省市县各级监察机构的作用,以电机能效提升工作为抓手,继续加强和扩展工业企业节能监察,稳步推进非工业领域节能监察,督促各项节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商贸酒店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调查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商贸酒店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调查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商贸酒店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粤经信节能[2010]327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商贸酒店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调查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327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以及今年我省节能工作的部署,为加强对我省非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商贸、酒店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调查,并开展商贸酒店业节能改造试点示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汇总上报商贸酒店业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请各市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积极寻求当地供电、旅游等部门以及相关协会配合,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贸酒店企业名单汇总上报:(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省内总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卖场等商贸企业;(三)本市全部四星级(含)以上的宾馆(酒店)。

二、推荐商贸酒店业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名单为了给全面加强商贸酒店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供经验,我委决定今年开展50家左右商贸酒店节能改造试点示范。

请各市在汇总上报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中予以推荐,其中,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各推荐8家,珠海、佛山、中山、惠州、江门、肇庆等市各推荐6家,其他市各推荐3家。

我委将从各市推荐的企业名单中择优选择一批企业开展节能监管试点,推动这些企业在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的基础上,确定明确的节能目标,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我委将采取相关措施对这些企业予以支持,主要有:优先对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财政补助或奖励;节能成效明显的企业和个人,可纳入省节能先进表彰范围,提请省政府进行表彰奖励;试点企业在完成既定节能任务后,我委可授予其“广东省节能低碳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称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穗府办[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广州电网电力供应形势严峻,为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电力紧张状况,确保全市居民、重要单位和社会经济用电秩序良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节约用电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科学用电工作(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约用电工作,坚持节约、科学用电优先原则,做好相关宣传组织工作。

在用电高峰时段(早峰10时至12时,午峰14时至18时,晚峰19时至22时),科学控制和减少使用电热水器等高耗能设备,提倡多用风扇、少开空调,确需使用空调时将温度控制在26摄氏度以上,并关闭门窗;使用中央空调的,通过科学管理减开主机台数1/3,并积极开展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二)尽量减少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下班时关闭不需要的办公设备电源;合理使用照明用具,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在满足照明的情况下,减少用灯数量,杜绝出现白昼灯、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熄。

二、机关单位要做好表率落实节电措施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穗单位,要带头落实节约、科学用电措施,建立和完善用电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采购和使用经国家认证的节能产品,同时制订节约、科学用电计划目标,从今年6月起每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节约、科学用电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促进全社会形成节能节电的良好风气。

三、工业企业要自觉执行错峰用电方案全市工业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和检修,具备条件的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生产,在高峰用电期间注意生产安全;要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指令,自觉执行错峰用电方案和轮休制度,避峰生产,并尽可能将生产安排在23时至次日8时电力供应相对充裕的时段,努力减少缺电对生产的影响,争取错峰不减产;要检查本单位用电设备,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设备,积极开展节电技术改造,努力提高用电效率。

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16年4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6年4月30日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公共机构通过节约集约利用能源,加强能源利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电、气、煤、油、热力和水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和杜绝浪费的行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利用、勤俭节约、绿色低碳、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公共机构节能责任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有效、合理地加强用能管理,降低消耗,减少、制止浪费。

商场、超市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商场、超市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商场、超市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1 范围本方法规定了商场、超市单位电耗的限额及计算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场、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超市经营过程中耗电量的计算与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方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方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方法,然而,鼓励根据本方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T15316-2009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2589 -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3.1商场、超市综合电耗商场、超市在报告期内,经营所消耗的总电量。

3.2商场、超市单位建筑面积综合电耗商场、超市在报告期内,单位建筑面积的综合耗电量。

3.3商场、超市可比单位综合电耗在报告期内,考虑商场、超市的影响因素,按不同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单位综合电耗。

3.4报告期按年度确定报告期。

4单位建筑面积综合电耗限额商场、超市单位建筑面积综合电耗应符合单位建筑面积综合电耗限额限定值的要求。

单位建筑面积综合电耗限额限定值为表中单位建筑面积综合电耗限额基础值与各种影响因素的修正系数的乘积。

4.1单位建筑面积综合电耗限额基础值商场、超市单位面积综合能耗限额基础值见下表。

类别商场超市单位面积综合电耗(kwh/m2·a)≤210 ≤1504.2影响因素修正系数4.2.1 商场类型修正系数市场型商场:市场型商场是指经营方式以出租场地供个体经营户或产品制造商进场展示销售商品的商场。

市场型商场可比单位综合能耗修正系数为0.8。

精品型商场:精品型商场是指商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营业额≥4.5万元的商场。

精品型商场可比单位综合能耗修正系数为1.3。

其它商场可比单位综合能耗修正系数为1.0。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我省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我省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我省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9.29
•【字号】粤价[2010]226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我省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粤价〔2010〕22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工作总体部署,经对我省重点用能单位主要产品能耗消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现公布我省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名单。

根据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33号)规定,这部分企业的用电价格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到0.15元,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企业名单及加价标准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名单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东省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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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宾馆和商场能耗限额(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深入推动商贸酒店领域节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商贸酒店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广东省宾馆和商场能耗限额(试行)》。

一、主要内容
(一)建筑能耗
1、能耗限额
(2)新建宾馆和商场类企业能耗准入值
2、说明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宾馆和商场类企业用能系统能源消耗量的计算与评价。

(2)引用的文件或规范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2455 宾馆饭店合理用电
3、术语及其定义
3.1 建筑能耗限额
是指统计报告期内,建筑实现使用功能所允许消耗的能
源数量的上限值。

3.2 建筑电耗
在统计报告期内,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电量。

3.3 建筑综合能耗
是指统计期报告内,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如各种燃料、动力(电、蒸汽)和耗能工质等,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能源消耗量总和。

单位为千克标准煤/年。

3.4 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
是指统计期报告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所消耗的综合能耗。

3.5 统计期
为了对企业能耗水平进行科学评价所选取的能耗统计的具体时间段。

一般采用一个自然年度。

3.6 商场
在一个建筑范围或区域内,从事商品零售或批发贩卖之经营场所,是集购物、休闲、文化、娱乐、饮食、展示及资讯等设施于一体的商业设施。

3.7 宾馆
以提供客房出租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也可能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等。

4、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4.1 统计范围
宾馆和商场类企业各类建筑综合能耗的统计范围包括在统计期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其中一次能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主要包括电力、煤气、蒸汽等。

4.2 建筑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建筑综合能耗等于在统计期内建筑使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与该种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的乘积之和(扣除特殊用电,如立体车库等),按公式(1)进行计算。

………………………………………
(1)
式中:
——建筑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年(kgce/a);
——建筑在限额期内消耗的第类能源的实物量,单位为实物单位;
——第
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
——建筑消耗的能源种类数。

4.3 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等于建筑综合能耗除以建筑总面积,按照公式(2)进行计算。

………………………………………
(2)
式中:
——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
——建筑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年;
——建筑总面积(扣除车库面积),以测绘面积或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为准,单位为平方米。

宾馆和商场类企业实际消耗的能源应以其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

当无法获得能源的低(位)发热量实测值时,可参照附录A。

(二)室内温湿度设置限定参数
1、商场类建筑空调系统室内温度作为限制值应符合下
2、宾馆类建筑空调系统室内温度作为限制值应符合下表规定,湿度作为推荐值符合下表要求。

(三)管理要求
1、各宾馆和商场类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

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定期开展岗位人员节能管理能
力和技能的培训;
建立完善节能考核与奖惩制度;
建立完善能耗数据库,依法依规定期如实上报能耗统计数据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2、应有计划地落实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通过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实施能耗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用能。

3、应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按照GB/T 12455的要求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效水平。

二、有关规定
凡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年综合能耗超过500吨标准煤(所有能源均按当量折标)的宾馆和商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其能耗指标不得高于本限额中的限额值,新建项目的能耗指标不得高于本限额中的准入指标。

三、其它说明
(一)本限额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试行期间如果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限额指标严于我省制定的能耗限额指标,则执行新的相应指标。

附录A:各类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附录A
各类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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