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能推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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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能推翻吗

我驾车于2009年3月5日与一骑电动车的人发生交通事故。我正常行驶,骑电动车人逆行且驶入快车道,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却认定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现对方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我赔偿损失。请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实不符,法院能按事实划分责任吗?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应当围绕哪些内容提供证据?

解答:法院能按庭审查明的事实划分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事故认定只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以及事故责任的一个陈述,而不是对当事人双方赔偿责任的最终判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它不是一种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具有可诉性。其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具有关联性,还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质证、认证过程中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纠正。它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绝对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大小时,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不予采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的举证责任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⑴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自身寻找否定其事故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成因和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等三部分内容。全面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构,重点分析其对交通事

故事实的叙述是否真实,对事故形成的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否符合机械和物理原理等。⑵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成因或责任的认定。⑶交通事故的勘验顺序和处理程序存在足以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大瑕疵等。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背一般的生活常识、逻辑和公理。⑸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因接受当事人一方贿赂弄虚作假,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当然,由于在取证能力和时机上和公安机关存在较大差距,且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故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要推翻或否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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