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煤矿安全知识应知应会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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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煤矿安全知识应知应会

(公共部分)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集团公司企业精神是什么?

答:艰苦创新业,开拓争一流。

3、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理念是什么?

答: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抓不好的安全。

4、集团公司管理理念是什么?

答:制度化,标准化,精细化,人性化。

5、集团公司人才理念是什么?

答:人人都可以成才,工作出色就是人才。

6、朔里矿企业精神是什么?

答:团结,求实,拼搏,奉献。

7、《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 月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 年7 月 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 年11 月

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 年5 月1 日起施行。

10、《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 年

10 月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 年5 月1 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于2005 年8 月31 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9 月3 日起施行。

13、《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1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 年1 月13 日起施行。16、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4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8、《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19、《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0、《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1、根据《劳动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2、根据《劳动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的工作制度。

23、在《劳动法》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社会劳动关系。

24、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范围。

26、《劳动法》规定,因工残废依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不同,分为10级,其中1-4 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7、《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28、《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不少于90 天。

29、《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 小时。

30、《劳动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具体申请的仲裁时效为60日内。

31、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3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部于1996 年10月30日发布实施。

33、制定《矿山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34、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5、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6、矿山企业工会有权督促企业行政方面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37、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38、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9、矿山企业职工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40、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41、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2、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43、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 学时。

44、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

45、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矿山企业发放。

46、矿山企业应当使每个职工熟悉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 次矿山救护演习。

47、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 年复审1次。

48、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 小时内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9、每个矿井至少有 2 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50、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有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的措施。

51、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 ,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52、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53、煤矿的“一通三防”是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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