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doc
中美专利制度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比较
不 利 于 中 国企 业 维权 。据 此提 出 中国 企 业 在 国 际化 过 程 中 实施 权 利 保 护 的 建议 。
技 关 键 词 : 专 利 制度
。
; 利 益 相 关者 ; 权 利 保 护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2 —9 8 0 X( 2 0 1 3 ) 1 O 一0 0 2 7 一O 5
术 y
中图分类号 : F 0 1 9 . 6 ; D F 5 2 3
战略 , 在技 术创 新方 面取 得 了长 足进 步 , 但 侵权 现象
济_ 经 蚕 m
中国加入 WT O后 , 国 内企 业 纷 纷 实 施 国 际化
制定 者 和实施 者需 要 采 取 相应 的措 施 , 保 护 创新 者
最优 专利 制度 的设 计 主要涉 及专 利宽 度和专 利
依 旧严 重 , 有人 将 其 归 因为专 利 制度 存 在缺 陷。 2 0 0 4年 以来 , 欧美 国家 以中 国未认 真履 行 相 关义 务
为 由频频 向中 国企 业施 压 , 理 由是 中国专 利侵 权 , 损 害 了这些 国家 企业 的利 益 。 中美 专利 制度 变迁 造成
期 内 占据其 权利 的制 度 。 目前 专利 制度 主要 由两 部 分组 成—— 专利 审批 授 权 制 度 和专 利 保 护制 度 口 ] 。
一
从 法 学 的角 度 讲 , 中美 两 国专 利制 度 有诸 多 的 不 同点 , 具体 包 括专 利 申请 制度 的不 同和 专利 保 护
制 度 的不 同 ] 。在专 利 申请 阶 段 , 中美 两 国专 利 制 度 的 差异 主要 包 括 专 利种 类 的差 异 、 专 利 管 理机 关 职 责 的差异 和 专利 审查 原 则 的 差异 。其 中 , 美 国专 利 种类 的条 件较 为严 格 、 种 类 的范 围更大 , 专利 机关 职 责集 中 , 专利 审查 较 为 苛 刻L 口 ] 。中美 两 国 专利 制 度 在专 利保 护方 面 的不 同主要 体现 在专利 保 护力度
中美环境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比较
栏 目收录的两篇文章即涉及对美国相 关经验的梳理及借鉴 , 且都聚焦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 限制。郑书前 副教授的《 中美环境技术专利 强制许可制度 比较》 一文对 中美两国环境技术专利强制许可立法与司法实
践进行 了详尽 疏理 与 比较 , 从 正 面论 述 了美国通过 司法判 决拓展 知 识产权 合理 使 用 范 围对 我 国 的借鉴 意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0—1 5
作者 简介 : 郑书前 ( 1 9 7 3 一) , 男, 河 南温县人 , 法学博 士 , 副教授 , 研究方 向: 民商法 、 知识产权法 。
1 8
重庆理 工 大 学学报 ( 社会 科 学)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4 — 8 4 2 5 ( S ) . 2 0 1 3 . 0 5 . 0 0 4
主持 人语 :
北京 大 学
张平 教 授
美国的知 识产 权 法 学研 究及 法律 实践 在 全球 具 有一 定 的领 先优 势 。本期 的 “ 知 识产 权 与产 业 发展 ”
制度 就显 得尤 为重 要 。
定 性作 用 已为人 们 所 共 识 ; 而技 术 分 享 是 应 对 气
候 变化 的重 要 途 径 。 故 在 2 0世 纪 7 0年 代 前 后 ,
环境 、 技术 转 让 和 经 济 全 球 化 等 论 题 受 到 了人 类
的普遍 关 注 , 这 些 论 题 因技 术 发 展 这 个 关 键 要 素 而 建 立 了密 切 联 系 。 由 于 环 境 技 术 大 都 以 专 利 等 知识 产 权 形 式 掌 握 在 发 达 国 家 和 跨 国企 业 手 中, 这 一 背 景 导 致 虽 然 解 决 环 境 问 题 客 观 上 需 要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比, 揭示两国专利保护相关规定在构成框架和侵权救济的区别与联系, 借鉴其立法成果, 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或装有一个 或更 多的专利标志 。如果 未设专利标 志 , 在任何侵 权 诉讼 中, 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除非有证据证明 , 权利人在发 现侵 权
【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专利保护; 法律; 实 施; 救济; 制度
一
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 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
行 为后, 继 续 实 施 其侵 权 行 为 。 否 则 专 利 权 人 不 能 获 得 任 何 经 济 上的赔偿 , 只能将 提起 侵权诉讼 当成是 “ 发 出侵 权通 知” 中 国 没 有 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 金的计算方 面 , 美国对于专 利侵权 的 损害赔偿金额 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 即合理权利金 和专 利人 因侵权 人侵权所丧 失的利益 同时美 国专利法第 2 8 4条规 定 , 在侵权 人 故意或其侵权行 为极端恶劣 的情 况下 , 法 院法官可 以加重 损害赔 偿 额至三倍 我 国《 专 利法 》 规定 : 专利侵权 数额 的确 定有 以下 几 种 方式 : 其一 , 依权利人的损失而定 ; 其二 , 依侵权 人的违法 所得 而 定; 其三 , 如果权 利人损失 或侵权人违 法所得难 以确定 的, 参 照该 专利许 可使 用费的倍 数合理确定 实 际 操 作 中 , 远 没 有 美 国法 律 操作中的明确性 , 主观因素 占很 大比例 23 侵权救济途径 比较 。在获得专利侵权救 济的途径上 , 两 国 区别很 大 其一 ,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的选择上 , 获得专利侵权 救济 的途径 包括 司法途径 行 政途 径 和其 他 途 径 。在 中 国 , 各 级 专 利 管 理部 门在 E l 常管理 中, 发现侵权行为均 可以在法定职权 范围 内予 以制 I E 并 给予 处 罚 ; 权 利 人也 可 以 直接 向有 关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法院请求救济 但美 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则一般只通过 司法途 径 所 以在 涉美专利案件 处理过程 中 , 借 助美国 的司法途径 就起 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其二 , 专利侵权行政途径救济上 , 根 据我 国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什么不同?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和发展时间不同,中国的专利制度起步比较晚,在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两国专利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专利保护的类型不同。
中国的专利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的类型中没有实用新型,只有发明和外观设计,同时还有植物专利。
尤其是,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专利保护的期限不同。
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都是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
而美国专利,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
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
例如: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
(3)专利年费的缴纳要求不同。
中国的专利,要求每年交纳一次专利年费,而美国专利则在专利保护期内分三次交纳年费。
(4)临时专利申请美国的专利制度设计有临时专利申请,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
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
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
而中国则没有此项规定。
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专利提醒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和个人希望自己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国外获得保护,但是,各国的专利制度与中国基本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国外专利,最好还是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以避免因各国专利制度的不同造成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从中美专利制度比较看中国创新活动的发展
摘 要 : 通过对 比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 方面的差异 , 阐释 中国在专利制度上 与发达 国家相 比
所存 在 的不足 。由于专利 对创 新有 重要 的影 响 , 因而这 些不足 影 响 了中国创新水 平 的提 高。 过 比 通
较分析可以看 出, 由于 中国的创新能力基础差, 基点低 , 如果要保持创新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 必须 改革现有的专利制度, 以适应环境的变化, 有鉴于此, 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 技术扩散的有效机制等方面给 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 : 中美专利 制度 ; 比较 ; 新 创
中图分 类号 : 36 G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39 8 (0 0 — 07 0 17 — 84 2 1)4 0 1—7 1
一
、
引言
献显示 , 学者 们 在研究 中更 专注 于专利 制度 的结 构与
关 于技 术创 新与经 济 关系 的论述 ,约 瑟夫 ・ 阿洛 伊斯 ・ 熊彼特 在 创新 五个 内容 中提 到 ,经济 的变革 与 增长 归 因于创新 活动 。而在 实证 领域 , 究创 新活 动 研
是 18 9 2年 由国会 通 过 的“ 联邦法 院改 良法 ” 以及 依次
起 能够 有效 促进 专 利 从 申请 到 走 向市 场 的 制度 与 机 制。 因而 , 通过 比较 中美 两 国现 阶段 专利 制度 的差异 , 分析 不 同之 处 的优缺 点 , 以更 好地 认识 到在 鼓励 创 可 新上我 国与先进 国家 之 间的差距 , 进而 不 断调 整现 有 的制度 , 弥补 自身不足 , 创新上 实现 突破 。 有 的文 在 现
除 了能够 更好地 捋清 制度 建立 的脉 络 , 能 为结 合本 也
国国情 ,走 出符合 自身 特色 的制 度创 新 之 路 提供 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分析作者:冯靓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3年第08期【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专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专利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
面对大量的专利申请,为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规定。
本文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以专利申请制度的功能等值性为切入点,比较了中美两国在申请人资格和申请审批原则方面的异同,探其根源,以期实现我国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专利;专利申请;比较分析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实行了专利制度。
据相关数据分析,专利所占世界科技信息的比重高达90%-95%。
在这样一个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期,如何更好的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利,鼓励科技创新,使本国的创新技术和产品更好的进入世界,成为了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因此,深入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差异之所在,进而促进国与国之间专利制度的衔接和完善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权具有授权性的特点,发明创造者要使其发明创造的成果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就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审查,经审查达到标准的专利申请权才会获得专利权。
中美两国在专利申请制度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专利申请人资格不同美国《专利法》第111条规定,“申请专利权,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应由发明人以书面向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提出。
”以此可见,美国把专利申请权作为了一项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认为可以转让的只是已经获得批准授权的专利权,而并不承认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
依照美国法律,专利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设计人。
我国《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公告。
因此,我国承认除发明人、创造人以外的发明、创造受让人的专利申请人资格,认为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可以通过受让专利申请权而取得专利申请人的资格。
美国专利相关知识汇总
美国专利专栏美国专利制度(申请和审批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关键词:美国专利中国专利申请审查(1)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2)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3)美国专利法有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在临时专利申请1年之类必须提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否则临时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而在中国则没有临时申请制度;美国专利申请有延续申请、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则没有;(4)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disclosure statement),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5)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6) 中国专利有实用新型专利,而美国专利则没有;(7) 中美专利权利要求超项费计算标准不同,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总数超过10项后收取超项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总数超20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独立权利要求超3项、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2. 美国专利制度(授权后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关键词:美国专利中国专利授权后(1) 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程序不同。
对于中国专利申请授权后,不论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存在缺陷,还是他人因该专利阻碍其技术市场化而发起对专利权的挑战,在中国可以请求无效程序。
而在美国却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a.专利权人发现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授权专利难以执行,此时可启动再颁程序(re-issue);b.挑战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专利无效,此时可启动单方再审程序;c.类似于中国无效程序,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参与的双方再审程序;(2) 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完全相同。
论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以中美专利法为例
论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以中美专利法为例摘要国家授予发明人一定时间内对该技术的垄断权利,以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是为专利。
那么怎样的技术方案才能获得专利呢?一般来说,发明要符合专利法上的“三性”要求才能获得专利,即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其中,非显而易见性涉及发明的创造性程度,是一项技术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关键。
美国是当今世界科技和经济昀为发达的国家,专利法发展也非常完善,本文主要探讨美国专利法中非显而易见性要求的具体规则。
美国专利法中的非显而易见性要求学理上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托马斯?杰弗逊的理论,判例上的渊源则昀早来自 1851年的 Hotchkiss v. Greenwood案。
二者都指出,一项技术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但什么是发明的创造性以及如何判断?对这个问题在成文法出现之前的发展,我们从美国昀高法院在 Hotchkiss 案后的一百多年间所作判例寻找线索,这方面的判例包括 Union Paper Collar Co. v. Van Dusen,Cuno Engineering Corp. v.AutomaticDevices Corp,Great Atlantic & Pacific Tea Co. v. Supermarket Equipment Corp.等。
但上述判例提出的发明理论、天才的闪光的要求,专利标准上有越来越高的趋势,判断方法主观性也比较强。
为了专利制度的统一和稳定,美国国会制定了 1952年专利法案,规定一项发明在符合新颖性的前提下,如果该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与现有技术相比差异并不显著,以至于在发明时该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则该发明不能获得专利。
至此,美国专利法中有了现代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在现代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发展旅途上,美国昀高法院做出了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一是 1966年的 Graham v. John Deere Co.案,一是 2006年的Teleflex, v. KSR international co.案。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有什么不同?
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量已据世界第一,中国已经成为外观设计专利大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中国的专利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同,中美两国都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规定在一部专利法中,但是由于两国的法制传统、司法理念和历史背景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有很多不同。
中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即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外观设计",包括第171条的"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的"优先权"和第173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美国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认真研究中美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差异,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国外的申请人,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同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尽管两国法律中外观设计的定义均针对"产品",但是何谓"产品",两国的解释是不同的。
中国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3.3节全面规定了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其中指出,外观设计"产品"是指一个完整的产品,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鞋帮、帽沿、杯把,是不被认为是外观设计意义上的"产品",因此不能单独提出申请保护;而在美国,尽管法条上使用了"产品"的字眼,但是根据法院的判例所作的解释,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使用于特定的"产品"上,但并未规定必须为完整的"产品";同时,美国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对工业品所做的装饰性的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
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
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
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
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
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
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
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
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
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
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
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
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在许多方面有显著的不同。
以下是对这些差异的详细探讨。
美国专利申请制度可以追溯到1790年的《专利法案》,该法案赋予了总统和国会授权发明的权利。
而中国在清朝末年才引入了现代专利制度。
在1984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在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
在美国,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申请费。
在中国,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获得专利申请号。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实质审查。
在美国,如果申请通过了审查,专利商标局将授予专利。
在中国,如果申请获得了专利授权,则申请人将获得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
美国专利申请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在工业上实施。
而中国专利申请只需要具有实用性即可,不一定要在工业上实施。
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都要求具有新颖性。
然而,美国对新颖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即必须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过。
而中国只要求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公开过。
美国和中国都要求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
然而,美国的创造性标准较为宽松,只要发明人能够证明其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就可以获得专利。
而中国的创造性标准较为严格,要求发明必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才可获得专利。
如果有人对美国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诉讼。
如果双方对诉讼结果存在异议,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或者美国最高法院。
在中国,如果有人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
如果双方对诉讼结果存在异议,可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存在差异,但都为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了解这些差异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以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种通过建立药品专利与药品上市许可之间的关联,以实现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和激励的制度。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着不同的制度和实践。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二、专利制度比较1.专利申请条件●中美两国专利申请的主要条件●不同之处及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2.专利权保护期限●中美两国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区别对待和一致对待的原因及影响3.专利权实施和侵权惩罚●中美两国对专利权实施和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差异及其影响三、商标制度比较1.商标注册要求和程序●中美两国商标注册要求的差异●商标注册程序的不同以及其对商标保护的影响2.商标使用和维护●中美两国对商标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商标优先权的不同规定及其影响3.商标侵权和纠纷解决●中美两国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与程序●商标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效果比较四、著作权制度比较1.著作权保护对象●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差异●对新媒体作品保护的态度及其对创作环境的影响2.著作权权利与转让●中美两国著作权权利和转让的规定●对著作权创造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比较3.数字著作权管理和侵权●中美两国对数字著作权的管理方式●对数字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比较五、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全文、相关法规和指南、中美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专利是一种授予发明者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排除他人对其发明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2.商标:●商标是一种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和区分的功能,以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3.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4.侵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等。
中美两国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
2016年第4期 总第35期
中美两 国专利 中请制度 比较研究
郭 大群
【摘 要 】由于 不 同的 文化 历 史 背景 、 法律 体 系和 社会 经 济 制 度 ,我 国 与 美 国在 知 识 产权 申请 制度 中存在 很 多 差别。 美国是知识 产权强 国,是世界现代专利制度的起源地 ,其专利 申请制度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科学性。通过 对 我 国和 美 国专 利 申请 制 度 进 行 对 比研 究 ,从 美 国专 利 申请 制 度 制 度 安 排 中 总结 值 得 我 国专 利 法 借 鉴 之 处 ,对 我 国专 利 制度 的 完善 和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战略 的 定 位 具 有 重要 意 义。
繁 。 山 于 圈 家 利 益 的 使 和 不 同 法 律 体 系 在 制 度 安 排 上 章 程 》 第 … 次 在 我 国 提 到 了 现 代 专 利 申 请 制 度 的 内 容 。
的 价值 区 别 导致 _十1美 专利 制 度 方 面 存 在 一 些 区别 。美 1944年 国 民党 政 府 颁 布 了中 国第 一 部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专 利
国 是 专 利 保 护 比 较 完 善 的 同 家 , 专 利 法 的 内容 经 历 过 多 法 ,制 定 了较 为 全 面 的 现代 专 利 制 度 ,但 该 法 并 未 在 中 次 调 整 。 对 我 围 与 美 专 利 申 请 制 度 之 间 的 异 同 进 行 比 国 大陆 得 到 真 正 实 施 。现代 意 义上 的专 利 申请 制 度 在 我
【关 键 词 】专 利 权 ;专 利 申请 制 度 ;比较 研 究 [作 者 】郭 大群 , 天 津 商 业 大 学 。
随 着 知 识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断 深 入 ,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进 的 理 论 和制 度 为各 国专 利 制 度 的 建 构 提供 了 非常 宝 贵
专利保护国内外差异解析
专利保护国内外差异解析引言专利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制度。
依靠专利制度,发明人或创新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防止他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未经授权使用或复制其发明或创新。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法律和经济差异等原因,专利保护在国内外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专利保护国内外的差异进行解析。
一、法律体系国内专利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组成。
这些法律和规定为专利的获得、保护和激励提供了明确的制度。
在国内,专利保护体系相对较完善,法律执行力度较强。
而在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美国的专利制度允许发明人获得更广泛的专利权保护,包括软件和商业方法等。
而在一些欧洲国家,对软件和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相对严格。
此外,一些国家对于专利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也存在差异,影响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效果。
二、申请流程国内专利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审查、授权和维权阶段。
在申请阶段,发明人或创新者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
在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主题的可新颖性、非显性、具体性和可实施性等进行检验。
如果申请被认定符合法律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予专利权。
而在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流程存在一些差异。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
在审查阶段,国外的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办公室会对专利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对专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等进行评估和验证。
三、保护范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指专利权人对他人的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在国内,专利保护范围一般由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确定,权利要求涵盖了专利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权利要求来对他人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和索赔。
而在国外,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专利保护范围较宽泛,可以涵盖与专利技术相似的技术或变种。
而在一些其他国家,专利保护范围较窄,仅限于与专利技术完全相同的技术或方案。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
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
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
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
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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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
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
很多有海外留学背景的申请人会感到迷惑,他们在美国申请专利似乎和中国的差别很大。
这主要是由于专利体系的差异造成的。
首先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会授予最先发明的人;另外,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
而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即同样的发明申请的专利权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无论这个人是否就是最先发明的人;另外,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
把握专利申请时机
把握专利申请的时机是防止破坏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一旦发明内容在申请日前被公开,即使这种公开是申请人自己造成的,或者通过合法的程序造成的,也将导致申请人丧失获得专利权的资格。
先申请专利后发表文章:无论科研论文还是学位论文,如果发表的时间在申请日之前,而公开内容又涉及专利申请的实质,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但是,发表时间在申请日之后,不会产生上述后果,而且不需要等待专利公开或者专利授权即可发表文章。
先申请专利再进行转让: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不受法律保护,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不对技术内容进行保密处理,在转让失败后,受让方将获的技术内容用于其生产和销售,转让方无权追究其责任。
相反,申请了专利的技术成果受到法律保护,不易被仿制,而且因其将在若干年内得到独占的保护,使受让方获对市场的垄断和更大利润,更利于促成交易。
先申请专利再技术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的参加人应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并不排除有泄漏发明内容的情况发生。
因此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先申请专利再召开技术鉴定会,如果情况不允许,要严格保密,并且在召开鉴定会后尽快提交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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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