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优选稿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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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
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有权。
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
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
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2.我国货船大兴号在驶往目的地新加坡港的途中,为避免某一外轮违章行驶而造成碰船的发生,偏离航线触礁并引起火灾。
大兴号在启程前以自己的名义投了一切险。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现问:(1)大兴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为什么?(2)大兴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外轮请求赔偿?为什么?(3)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行驶代位权(代位求偿权)?(1)具有灭火的义务。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2d8615e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93.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务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案例背景介绍: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制造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公司决定在非洲某国投资建厂。
经过多方考察,公司选中了该国的一个工业园区作为建厂地点。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以下是案例的具体情况: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公司租赁了工业园区内的一块土地用于建厂,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公司希望享受该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申请过程中,政府部门的解释与公司的预期存在差异,导致公司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3. 劳动争议:公司雇佣了当地员工,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员工罢工事件发生。
4. 环境保护纠纷:公司建厂过程中,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引发了当地居民的抗议。
二、案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表述不明确: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等关键条款表述不明确,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2)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差异。
应对策略:(1)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费用等关键条款,避免争议。
(2)聘请专业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应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政府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与预期存在差异,导致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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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背景:阿尔巴尼亚公司A与中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
根据合同,A公司同意购买B公司的产品,并支付合同款项。
问题:然而,在交付货物之前,B公司收到了一份来自另一家公司的更好的报价,并决定取消与A公司的合同。
分析:根据国际商法的原则,一旦签订了合同,各方应遵守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一方取消了合同,可能触发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取消了与A公司的合同,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商法的规定,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补偿因此引起的利益损失以及其他直接损害。
然而,由于这是一次国际商务交易,涉及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解决该合同纠纷可能需要考虑国际商法中国际私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于跨国合同纠纷的法律和管辖权。
解决:首先,可以考虑合同中是否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条件。
如果有,那么B公司可能有合理的理由取消合同。
但是,合同解除的条件必须符合国际商法的规定和原则。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解约条件,或者解约条件与国际商法相悖,那么B公司的解约行为可能被视为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选择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因解约而引起的利益损失和其他直接损害。
他们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便在中立的环境中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法,它提供了一个独立和中立的仲裁员来解决争议。
然而,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并同意接受仲裁结果。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将依据适用的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进行裁决。
他们将考虑双方的证据和论证,并决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结论:在这个案例中,阿尔巴尼亚公司A可能采取法律措施要求中国公司B履行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最终的结果将取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决定,并将依据适用的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进行判断。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国际商务合同的签订应谨慎,并明确约定解约条件和争议解决方法。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f14ba63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e4.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1292935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f4.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国际贸易规则。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中美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探讨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中美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双方分别为我国某知名电子企业A公司和美国某知名科技公司B公司。
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B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
合资期限为30年,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经营管理、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双方利益冲突,A公司与B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5年,双方因合同纠纷向我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3. 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归属;4.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 股东之间达成书面协议;2. 报经审批机关批准;3.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股权转让合法。
(二)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实行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利润分配的合理性产生了争议。
1. A公司认为,合资企业近年来市场环境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分配应考虑投资风险,降低B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2. B公司认为,合资企业市场前景广阔,投资回报率高,利润分配应保持原有比例。
针对这一争议,仲裁机构认为:(1)合资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按投资比例进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2)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3)在市场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合资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等方式降低风险,而非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75b7b730a8956bec0975e3c4.png)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6fc231214791711cc7917f7.png)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中方甲公司向英方乙公司发价,出售丝织品一批,若接受请5月底以前回复。
5月10日英方发电称,你方要价太高,请降低价格。
半个月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
5月25日英方发电称,你方报价已接受。
中方未再理睬,并将货物卖给法国公司。
那么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中方没有违约)2、中方甲公司与英方乙公司洽谈购买货物400吨,英方发电称,确认你方货物400吨,7月在伦敦交货,货款60万美元,中方立即回电,完全同意,已汇款60万美元,7月在阿伯丁交货。
英方未再回电并将货物卖给法国公司。
那么英方是否违约?为什么?(英方未违约,因为中方回电改变了交货地点,已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相当于一个新的要约,英方没有再回复,所以合同未签订,不构成违约。
)——这答案仅作参考,只能表示大概意思,答案语言宜重新组织,以便更专业更完整。
总结出答案的同学请分享!3、中方甲公司与阿根廷乙公司签订小麦进出口合同,约定进口阿根廷小麦2500吨,4000美元每吨,2009年10月1日前交货,FOB方式,并规定若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解除,订立日期2008年8月1日,到了2008年9月8日,阿根廷政府实行小麦出口管制,规定出口价应不低于5000美元每吨,那么中方可否解除合同?为什么?(中方不可以解除合同。
虽然阿根廷实行政府管制,属于不可抗力,但这个不可抗力还没有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所以中方还不能解除合同。
)4、中方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机器进口合同,约定若日后发生纠纷仲裁解决。
事后双方果然发生分歧,中方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方也进行了应诉。
但到开庭审理时,日方突然提出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审理。
那么法院是否可审理本案,为什么?(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虽然仲裁具有排他性,仲裁协议有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但争议发生后中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方也应诉了,说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放弃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协议已不复存在,所以法院是有权审理本案的。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33c7dc5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76.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国际商法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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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范文案例:国际商法纠纷背景介绍:国的一家电子公司与另一国的一家有名的手机制造商签订了一份电子设备供应合同。
根据合同,电子公司将向手机制造商提供大量的电子设备,用于手机制造商的生产和销售。
然而,在交付一部分电子设备后,电子公司发现手机制造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款项。
电子公司向手机制造商提出支付尾款的要求,但遭到了手机制造商的拒绝。
电子公司认为手机制造商违反了合同,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案件分析:1.合同法的适用在国际商法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根据一般国际商法原则,法律适用的选择一般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在本案中,需要查看合同约定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2.违约责任的认定在合同中,双方应当约定明确的支付条件。
如果手机制造商未按合同条件支付款项,那么可以认定其违约。
电子公司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尾款,并可以寻求其他法律救济措施,如赔偿损失等。
3.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谈判解决纠纷,可以考虑通过争议解决机制解决。
在国际商法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
电子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决手机制造商支付尾款。
4.证据的收集和主张电子公司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手机制造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事实。
这可能包括证据证明电子设备已经交付以及支付请求的证据,如发票、合同等。
理论上,电子公司还可以提交其他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证据证明手机制造商在其他交易中也存在类似的行为。
案件解决方案:1.调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电子公司可以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方式,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达成妥协。
调解的优点是更加迅速、经济,并且可以帮助双方保持商业合作关系。
2.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商法纠纷解决方式,由专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裁决。
国际商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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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知名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和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
跨国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位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与A公司产品类似的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2018年,A公司发现B公司的产品在技术方面与其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A公司遂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B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B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其中一项专利技术涉及一种新型的电子设备控制方法。
经鉴定,B公司的产品在技术方案上与A公司的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符合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3)消除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的不良影响;(4)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3. 赔偿数额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本案中,A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专利许可使用费、研发成本、市场份额等。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47367db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ed.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B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B公司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国际法律商法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A公司作为出口商,有义务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2)B公司作为进口商,有义务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中,并未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法律依据(1)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产品责任公约》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国际合同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本案中,A公司未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首先,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其次,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存在过错。
2. A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合同法?根据国际合同法,A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判决(1)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责任,赔偿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启示1. 跨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责任问题,以避免纠纷。
2. 跨国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3. 跨国公司在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国际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aa82b8f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b1.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中方投资者为我国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外方投资者为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
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出资600万美元,外国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合资企业成立后的几年里,双方合作顺利,共同研发了多项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双方利益的调整,双方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6年,国有企业单方面决定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外国公司返还其出资的400万美元。
外国公司认为,合资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且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国有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终止?2.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3. 外国公司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1. 合资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资合同一般不允许单方面终止。
合资合同终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合资期限届满;(2)合资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合资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合同无法履行;(4)合资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本案中,合资合同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且双方均未提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合同无法履行的理由。
因此,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
2.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合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资各方应共同经营管理合资企业,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导致外国公司无法继续享有合资企业的经营权益和利润分配权,损害了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
3. 外国公司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资各方出资的财产属于合资企业所有,合资各方不得随意撤回出资。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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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XYZ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在英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同类型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201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决定共同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合资协议约定,甲方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乙方以机器设备、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合资期限为10年,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合资期限。
二、纠纷起因在合资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具体纠纷如下:1. 经营管理理念分歧:甲方主张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产品质量和研发投入;乙方则倾向于追求短期利润,忽视产品质量。
2. 利益分配问题:甲方认为乙方以无形资产出资,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方则认为,由于自身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优势,应获得更高的利润分配比例。
3. 技术保密问题:乙方认为,合资公司中乙方提供的核心技术应享有更高的保密级别,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4.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合资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资协议是合资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资协议合法有效。
2. 经营管理理念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应当遵循股东共同决策的原则,通过董事会等形式进行决策。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存在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合资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等机构进行决策。
3. 利益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资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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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 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 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 30% 20% 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 万元,负债额200万元。
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 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 2:1:1 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 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 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 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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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某市设立分支机构,因环境污染问题与当地居民产生纠纷,最终引发国际法律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一)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总部位于美国。
该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2010年,公司在我国某市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二)纠纷起因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具体表现为:1. 废气排放超标,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2. 废水排放超标,污染了周边河流,导致水质恶化,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3. 工厂周边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
(三)纠纷发展当地居民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后,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治理污染。
然而,公司对此置若罔闻,污染问题持续恶化。
2012年,当地居民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环境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公司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跨国公司责任本案涉及跨国公司的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侵权责任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承担其在中国境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际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国际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在跨国侵权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一)环境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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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中国分公司”),负责其在华的业务运营。
2019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与我国一家本土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
二、合同主要内容1. 标的物: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包括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2. 数量:合同约定供应数量为1000台设备,每台设备包含若干零部件和原材料。
3. 价格:合同价格以美元计价,采用FOB(船上交货)价格术语。
4. 付款方式: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在货物到达指定港口后30日内支付货款。
5. 交货时间: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60日内。
6.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
7.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纠纷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发现乙公司供应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ISO 9001标准。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由于质量问题,甲公司中国分公司无法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
四、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国外商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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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介绍苹果公司(Apple Inc.)和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 Co.)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它们在智能手机市场的竞争尤为激烈。
自2011年起,两家公司在美国、欧洲、韩国等地因专利侵权问题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诉讼战。
本文将以美国苹果公司诉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为例,分析国外商业法律案例。
二、案件简介2011年,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对三星电子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苹果的多项专利,包括滑动解锁、多指触摸、缩放等技术。
随后,三星电子在美国、欧洲等地也发起反诉,指控苹果侵犯其专利。
2012年8月,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三星电子侵犯苹果的六项专利,并要求三星赔偿苹果10.5亿美元。
然而,三星电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14年6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三星电子并未侵犯苹果的专利。
随后,苹果公司再次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此后,两家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和解,结束了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
三、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认定在美国苹果公司诉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中,法院主要依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进行专利侵权认定。
该条款规定:“任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出售、进口或提供任何专利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对苹果公司专利技术的描述、三星电子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认定三星电子侵犯了苹果公司的专利。
2. 专利赔偿金额在美国苹果公司诉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中,法院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4条的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审理。
该条款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专利权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合理利润、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苹果公司的实际损失、三星电子的侵权行为对市场的冲击、侵权产品的销售利润等因素,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10.5亿美元。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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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2)见案例分析(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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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沙特阿美石油公司(Saudi Aramco)是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总部位于沙特阿拉伯。
2016年,沙特阿美宣布计划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估值高达2万亿美元。
这一消息引起了全球资本市场的极大关注。
然而,在上市前的关键阶段,沙特阿美决定收购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BIC),这起收购案成为国际商务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
二、案例分析1. 收购原因分析沙特阿美收购SABIC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战略布局:通过收购SABIC,沙特阿美可以进入化工领域,实现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2)经济全球化: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日益频繁,沙特阿美希望通过收购SABIC,进一步扩大其全球市场份额。
(3)政治因素:沙特政府希望通过此举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减少对石油产业的依赖。
2. 法律问题分析(1)反垄断审查:在沙特阿美收购SABIC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
例如,美国司法部、欧盟委员会等均对此次收购进行了审查。
这体现了国际商务法律在跨国并购中的重要作用。
(2)文化差异:沙特阿拉伯和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在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如何整合两家公司的文化,实现有效管理,成为此次收购的一个重要挑战。
(3)税收问题:沙特阿美和SABIC在税收政策、税收筹划等方面存在差异。
如何处理税收问题,降低税负,成为双方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
3. 解决措施(1)反垄断审查:沙特阿美在收购过程中,积极与各国监管机构沟通,提供相关材料,争取获得批准。
同时,沙特阿美对SABIC的业务进行了调整,以减少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2)文化差异:沙特阿美和SABIC在收购后,成立了专门的文化整合团队,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逐步缩小两家公司的文化差异。
(3)税收问题:沙特阿美和SABIC在收购后,成立了专门的税务团队,对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方案。
国际商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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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业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日益激烈。
在国际商法领域,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各国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适用的问题,探讨相关法律适用原则和实践。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
2010年,原告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适用英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应适用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审理本案在我国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适用问题:1. 是否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律?2. 如适用英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是否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因此,我国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英国法律。
(二)如适用英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1. 英国法律的适用原则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应遵循英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根据英国合同法,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根据英国合同法,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应适用英国法律审理本案。
根据英国合同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国际商法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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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2011.5.8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
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
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
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
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
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
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
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
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
(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50000+3000)-(61000-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
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
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
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答:买方可索赔55000-51000+1500=5500美元。
因为:《合同公约》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损失。
本题中,卖方违约造成买方直接损失(烘干费)1500美元和间接损失(利润损失)55000—51000=4000美元,这些损失卖方均应赔偿。
4、1998年波兰某公司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某公司.合同规定:1998年11-12月交货,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致撤消。
1998年8月由于波兰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98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该禁令一直到1999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失赔偿。
但波兰公司认为他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双方诉请法院解决。
问:波兰公司的抗辩理由(连降大雨、政府禁令)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波兰公司的抗辩理由(政府禁令)能成立。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政府禁令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连降大雨”虽然不能预见,但波兰公司可以通过购买食糖来履行合同,不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以因“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失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是不能免责的。
5、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要求15日内回复有效。
13日对方答复:“价格太高。
”20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价上涨,我方复电拒绝。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不成立。
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存在两个因素:有效的要约和有效的承诺。
本题中“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要求15日内回复有效。
”是一项要约,但该要约因“13日对方答复价格太高”即遭拒绝而失效。
“20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接受10日发盘。
”不是一项承诺,实际上是一项新的要约,“我方复电拒绝”是对该新要约的拒绝,该新要约失效。
所以本题中没有承诺,当然也就没有合同。
6、1989年6月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6500元,有效期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
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因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从而我方想拒绝成交,并回电:“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123万元人民币,否则提交仲裁解决。
最后我方只好赔偿123万元。
问:我方如何避免该项损失?说明理由。
答: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之后,对荷商的承诺中的附加条件及时做出相反的表示,即立即回电表示不同意荷商的包装条件。
理由是美国、中国等国家、《合同公约》及《合同通则》规定,要约人如果没有及时对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做出相反的表示,在符合承诺其他有效条件的前提下,含非实质性变更的答复仍可以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
即如果要约人想使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不生效,必须对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及时做出明确反对。
本题中,我方想使合同不成立,就要使承诺不生效,使承诺不生效就应该按规则及时明确反对对方附加的条件,即反对承诺中做出的非实质性变更的包装条件。
7、本人不经代理人在其代理地区获得订单签订合同,或者代理关系解除后以前经代理人介绍的客户仍继续订合同,代理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如果有权获得,如何获得报酬答:本人不经代理人在其代理地区获得订单签订合同,或者代理关系解除后以前经代理人介绍的客户仍继续订合同,代理人有权获得报酬。
虽然难以找到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但按照付出与回报的道理,本人得到这些订单,是因为代理人曾经为此付出了诸多的努力,为本人建立了良好的商誉。
为确保代理人能得到报酬,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有建立合同上的依据。
即代理人和本人在订立代理合同时,将“本人不经代理人在其代理地区获得订单签订合同,或者代理关系解除后以前经代理人介绍的客户仍继续订合同,代理人有权获得报酬以及数额”等内容直接写入。
8、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吨200美元,共值20,000美元。
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
(1)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2)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答:(1)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理由是:根据合同公约,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被违约一方可以宣布撤消合同,并同时采取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方法。
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本题中卖方交货数量不足,对买方造成的损失大,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基本没有实现,违约造成的结果严重,因此属于根本违约。
本题中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因而买方可以宣布撤消合同,并同时采取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方法。
(2)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可主张采取下列救济措施: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的货物,即补交10吨;或者要求卖方与合同不符后货物进行补修;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
理由是:卖方不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本题中卖方交货数量不足,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不大,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基本实现,违约造成的结果不严重,因此不属于根本违约,属于非根本违约。
又根据合同公约,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被违约一方不能宣布撤消合同,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方法。
本题中卖方的行为仅构成非根本违约,因而只能采取提交符合合同的货物、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方法。
9、1994年在广州秋季交易会上,中国某公司与外国一客户签订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10公吨,必须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想当然的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说明是按伊斯兰教方法宰杀的,就可以了。
于是对这些鸭子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
然后请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确认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
货物运到该过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杀法”,不符合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就地销毁,或将其退回。
我方只地同意退货。
除了损失及往返运费及销售差价外,还要向人家表示歉意,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问:我方违反什么义务为何承担违约责任答:卖方违反1980年《合同条约》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因为:《合同条约》规定的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出售的货物的质量、规格等与合同相符。
本题中在卖方交付的货物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
我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我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且我方违约不属于免责的情形。
10、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
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1)甲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