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 保险代理机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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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一、背景介绍

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客户服务、销

售推广和风险管理等职责。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至关重要。本文将从许可证要求、销售行为

规范和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介绍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

二、许可证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的合法经营需要依法获得相关的许可证。许可证要求

旨在确保保险代理机构的合规运营和专业素质,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和

服务质量。

1.注册资本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

能够承担保险业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并保证客户的权益。

2.从业人员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

从业人员,以提供专业化的客户服务和风险评估。

3.经营范围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以便在合

规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三、销售行为规范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险代理机构的销售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的

规范。以下是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守的一些规定。

1.信息披露:保险代理机构在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时,应全面、真实地披露产品的条款、费用、保障范围等重要信息,以确保客户能够理解并做出明智的选择。

2.销售技巧: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过程中不得使用欺诈、误导等手段,不得向客户承诺无法实现的利益,并应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利益冲突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行为不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以维护客户利益。

4.客户隐私保护: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客户信息。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

一、概述

本文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为主题,旨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规定事项。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定义和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并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

3. 主要负责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4. 能够保障客户利益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和限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

1. 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2. 不得随意变更业务经营范围;

3. 不得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4. 不得与其他保险代理机构联合从事保险业务。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是保证机构合法运营的重要手段。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申请人应填写注册申请表,并提供与注册有关的材料;

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核意见;

3. 如符合注册条件,应颁发注册证书,否则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注册有效期届满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提出续期申请。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是保障机构健康发展的关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以下内部管理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中介机构,其在保险销

售和服务中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制定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本文将从保险代理机构的定义、管理要求、监督措施等方面对

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定义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的定义。保险代理

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法人机构。保险代理机构根据经营范

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险代理机构和财产险代理机构。人身险代理

机构主要销售人身险产品,财产险代理机构主要销售财产险产品。

二、管理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要求进行了细致

规定。

1.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办法要求,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保险代理机构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

风险。

2.组织结构与人员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应设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

权利。同时,保险代理机构还应设立合规与风控部门,负责保险销售

过程的合规监督。针对从业人员要求,办法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学历、资格认证等要求,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一定素质

的从业人员。

3.产品管理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合理推荐,杜

绝虚假宣传。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与所销售

保险产品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及保险合同的解读和告知。

4.合作与交易规范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在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明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

一、基本资料

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识别信息:经营许可证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专业代理机构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姓名等。

2. 专业代理机构的有效范围:代理范围包括承保险种范围、承募业务范围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经营项目等。

3. 专业代理机构的有效期:起期、止期及其可能需要完成的补充注册登记手续、除外范围等。

二、主管部门

1.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清点、货物、材料、服务、购用及投资资产、招投标等,其操守和行政复议等。

2. 主管部门审批:对于特殊的经营项目,如变更事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3. 主管部门监督:负责定期检查、检查非正常经营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注册登记

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法律、法规及经营责任规定的前提下,向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并最终通过注册登记审查。

2. 注册登记审查内容:提交各项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报表、保证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表、经营范围等。

四、经营规定

1. 提高专业技能要求:提高实际操作人员的理论教育水平和业务熟练程度,以保证代理服务质量。

2. 加强市场监督:建立完善市场核查机制,定期落实市场检查工作,坚决整治保险业市场违法行为。

3. 注重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检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和实务技能,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和考核。

五、违规处罚

1.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延期或暂停经营许可,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

2. 对失信情节恶劣的,可以责令改正、行政关闭,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代理机构在其中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相关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保险代理市场存

在着一些乱象,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因此,为了维护保险

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保

险行业规范规程和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针对保险行业的历史

发展、保险代理机构的定义、经营范围与条件、监管与执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保险行业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保险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多年的发展。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对保险需求的增长,保险代理机构逐渐

兴起并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保险代理市场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一

些问题,例如资质不合规、诚信意识淡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因此,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定义和经营范围与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以保险代理为业务主体,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签

订保险合同,履行一定保险业务的组织形式。保险代理机构应符合一

定的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金、人员资质、经营场所等条件。同时,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应该明确,不能超出其所具备的业务能力。

只有合规经营的保险代理机构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与执法

在保险代理行业中,监管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包括业务准入审批、资本监管、行为规范约束等方面。同时,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事件,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只有健全的监管与执法机制,才能维护保险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2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2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

一、总则

1. 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保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以外注册运营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履行合法、诚信、专业的经营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条件

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注册地区依法注册登记。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与保险兼业业务相适应的业务场所、设备和人员。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金,并在经营期间保持合规经营。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

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规则,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买卖客户信息。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工作。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经营

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客户利益。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1.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是指在我国保险代理行业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获得的一种许可证书。该许可证书的发放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负责。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的颁发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监管保险代理业务。它确保了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该许可证也为投保人提供了一个可以信赖的保险代理渠道。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的获得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首先,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向所在地的保监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机构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保监局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机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能力。

接下来,保险代理机构需要进行资金验证。他们需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注册资本,以确保能够承担起相关业务的风险。同时,还需要证明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以保证能够有效地进行保险代理业务。

在通过以上审核后,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进行备案登记。他们需

要向所在地的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

执照等。保监局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再次审核,确认保险代理机构已经

获得了法人身份,并且符合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

最后,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许可证费用,并签订保险

代理业务合同。这些步骤完成后,保监局将颁发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

可证,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公示。保险代理机构在获得法人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在这期间,保险

代理机构需要持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

【免费下载】第八章保险代理人考试

【免费下载】第八章保险代理人考试

第八章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最终来源于(A)**

A、保费C、保险公司的费差益

B、所属机构的经营成果 D、保险公司的利差益

2、保险代理人员正确处理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A)

a 客户至上原则c专业胜任原则

b 效益第一原则d勤勉尽责原则

3、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最低限额或出资最低限额(C )

a 100万元c50万元

b500万元d80万元

4、代理从业人员代表所属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是(C)

a 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c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b 代理从业人员展业执证d保险合同

5、从事代理人行为的主体是(D)

a 保险人c被保险人

b 投保人d保险代理人

6、通过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其后果承担者是(C)。

A、投保人 C、保险人

B、被保险人D、保险代理人

7、依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这一规定时限为(A)。

A、20日内

B、30日内

C、半年内

D、一年内

8、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对本机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根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岗前培训时间要求是:4

A、不得少于12小时

B、不得少于36小时

C、不得少于60小时

D、不得少于80小时

9、依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C)依法

予以撤销。

A、保险行业协会 C、中国保监会

B、消费者协会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其客体是代理行为。

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

1、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作独立的意思表示;

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3、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意义;

4、通过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的民事法

律行为,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二)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四)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既包括明示权力,又包括默示权力。

三、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这是保险代理人最基本的权利,保险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

(必须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二)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1、诚实和告知义务;

2、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

3、维护保险人权益的义务。

四、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许可范围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许可范围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许可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延伸知识】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除同一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之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外,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

法律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保险代理公司基本法

保险代理公司基本法

保险代理公司基本法

保险代理公司的基本法是指该公司的基本运营和管理规定,涉及到公司的目标和使命、组织结构、经营范围、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下是保险代理公司的基本法建议内容:

1. 公司的目标和使命:明确公司的发展目标和使命,例如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保险解决方案等。

2. 组织结构:确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公司组织架构图和岗位职责描述,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经营范围: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可代理的保险产品种类、代理地域范围等。

4. 人员管理: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与福利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公司拥有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才。

5. 客户关系管理:规定如何建立和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包括客户开发、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6. 财务管理:确立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和制度,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审核、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

7. 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规定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和合规风险防控措施。

8. 信息管理:确保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规定信息管理制

度、数据保护和备份措施等。

9. 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10. 国别化管理:针对公司的特定国别或地域市场,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策略,因地制宜、灵活应变。

以上是基本的建议内容,具体保险代理公司的基本法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

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

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下面店铺要介绍的是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

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

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指公司的构成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它是为了达到最有效的经营管理的目的,规定各个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职责以及不同职责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均是通过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的。

保险代理公司组织结构的确定取决于保险代理业务的特点和科学管理的要求,以及公司的经营目标。由于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如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需求的发展趋势、费率条款逐步市场化等,以及自身经营策略的转变,如经营方式的调整、企业文化建设、核心竞争力的形成、风险和费用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保险代理公司在经营中要寻找适合自我发展道路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对现有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

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代理公司为例,其通常的组织结构为:

(1)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它是公司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权力机构,有决定公司—切重大事项的权力。因此,它不是与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的组织机构。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

(3)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至两名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可设三名以上监事,并在其中选择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丁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保险代理公司 的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公司 的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销售:代理公司负责向客户销售各类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医疗保险、车险等。他们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2. 保险咨询:代理公司提供关于保险的相关咨询服务,包括解答客户关于保险产品的疑问、分析客户的保险需求、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等。

3. 保险理赔:代理公司协助客户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帮助客户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他们向客户提供理赔指导,协助客户准备理赔申请材料,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以提高理赔成功率。

4. 保险风险管理:代理公司帮助客户评估和管理风险,提供风险管理方案和保险策略,帮助客户降低潜在的风险。

5. 保险代表:代理公司作为客户的代表,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洽谈和合作,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并处理保险事务。他们负责为客户选择最佳的保险方案和保险公司。

此外,保险代理公司还可能提供其他与保险相关的服务,如保险培训、保险市场分析、保险产品设计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代理公司可能在业务范围上略有差异,具体业务可能因公司规模、定位和专业领域而有所区别。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一、综述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除从业机构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的机构。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规定。

二、机构准入

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取得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兼业。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资金实力,注册资本需达到一定规定金额。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从业人员队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专业知识。

三、经营规范

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依法经营,严禁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4.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布业务信息和保险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对所代理的保险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适用性。

6.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四、市场监管

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2. 监管部门应公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

3. 监管部门应建立行业协会或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五、责任追究

1. 对于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严肃追究监管不力的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有保证金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有保证金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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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 保险代理机构经营范围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下面小编要介绍的是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

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指公司的构成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它是为了达到最有效的经营管理的目的,规定各个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职责以及不同职责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均是通过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的。

保险代理公司组织结构的确定取决于保险代理业务的特点和科学管理的要求,以及公司的经营目标。由于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如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需求的发展趋势、费率条款逐步市场化等,以及自身经营策略的转变,如经营方式的调整、企业文化建设、核心竞争力的形成、风险和费用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保险代理公司在经营中要寻找适合自我发展道路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对现有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

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代理公司为例,其通常的组织结构为:

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它是公司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权力机构,有决定公司—切重大事项的权力。因此,它不是与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

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至两名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可设三名以上监事,并在其中选择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丁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剐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可代行总经理的职责。

部门纤理。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保险代理公司各部门的设立和划分,可依据职能、产品、客户、服务和地区等因素。例如,按职能划分,可设立业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按代理的产品划分,可设立机动千辆险部、企财险部、水险部、人险部等。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代理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代理人相比,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更具有专业性和规范性。

代理收取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同时,保险代理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当保险代理公司招揽的客户出险后,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户情况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查勘和理赔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险售后服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保险代理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为了完成保险代理专业服务工作,保险代理公司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

证书。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3.档案建立和单证保管

为了方便投保人核对和主管部门监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等;并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4.客户告知书的制作和信息提示

由于保险行业所具有的高技术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展业中,应尽量向客户披露相关的信息。具体的方式是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5.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与保证金的缴存

为了保证保险代理公司的赔付能力,《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并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当然,如果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保证金的使用上,除了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

6.禁止行为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即除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诸如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误导性销售、虚假理赔、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不得坐扣保险佣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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