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发改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改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解读
一、11号令与9号令新旧条文变化对比
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第7条)用,新闻传媒,我国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规定的限制行业
▪
核准和备案层级
➤核准:国家发改委,其
中20亿美元以上的由国
务院核准;(第7条)(2
014年发改委20号令已删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
区、敏感行业”)
➤备案:(第8条)
▪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
业投资;地方管理企业中
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
▪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
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
下
▪
➤核准:国家发改委,不再有国务院核准
项目(第13条)
➤备案:(第14条)
▪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
▪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
生变化;
▪
▪
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
生变化;
▪
▪
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
或备案金额的20%或以
上
▪▪
▪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
▪
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
▪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
▪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
再投资报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
(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
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
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
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