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问答论述题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整理大题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涉外性: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二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1,主体:
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2,客体:
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3,内容:
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
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大量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客观基础)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
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3.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
4.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
三、连接点的相关理论问题
(一)连接点的发展方向:
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
由于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结点,这就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今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化。因此,国际上出现了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的潮流,“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是其主要标志。
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
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
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
七、论述题
1、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课程论述题
国际私法课程论述题
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1)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2)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
(1)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
(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国际私法论述题
论述题
2.试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
答:1、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2、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3、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3分)
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答: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二)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期末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期末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个案件不属于国际私法的管辖范围?
A. 跨国公司之间的商业合同纠纷
B. 居住在两个不同国家的夫妻离婚案件
C.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D. 同国籍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纠纷
答案:D
2.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下列哪个不属于适用法规则的一种?
A. 国际公约
B. 国家法律
C. 国际惯例法
D. 国际行业规范
答案:D
3.在国际私法中,什么是国际公约?
A. 各国通过条约形式制定的国际法规
B. 国家内部的法律规定
C. 国际法院对案件做出的判决
D. 由国际组织发布的行业标准
答案:A
4.下列哪个原则不属于国际私法的管辖原则之一?
A. 国籍原则
B. 管辖原则
C. 领土原则
D. 条件原则
答案:D
5.国际私法的追溯力原则是指:
A. 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用较早的法律规定
B. 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法院只能适用法律规定的追溯期限内的规定
C. 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法院只能适用随时间变化的最新法律规定
D. 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法院可根据特定情况,自由决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答案:A
二、大论述题
指定一个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论述解决争议的可能方案。
答案:
案例: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适用问题:在此案例中,涉及两个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此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解决争议。
可能方案:
1. 适用卖方所在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原则中的卖方国法律适用原则,可以考虑适用甲国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合同纠纷将根据甲国的法律进行解决,包括该国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在历史上产生时是以( c. 学说法)的形式出现的。
2.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延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
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 (D. 间接反致)
3.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B. 住所地法)原则。
4.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 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z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船旗国法)
6.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同一制)继承制度。
7.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
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后发生纠纷,适用(D.日本法律)。
8. 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
B. 国旗国法
9.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 自动获得保护。
10.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
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c.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1. 19 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学说法)。
2.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A. 范围)。
3. A 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 固,B 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在于解决涉及不
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纠纷。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常见
的国际私法简答题和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简答题
1.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
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跨国交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例如合同、侵权等。
2.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
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确定适用哪个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普遍适用的法律途径是根据涉及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国际惯例。
3. 什么是重大问题输入法?
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它制定了规则,
确定了在纠纷中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以确保公平公正。
4.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
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可能对本国利益产生严重损
害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并适用本国法。
5.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法理论。
选择法理论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法理论,例如就事实法、国籍法、居
住法等。
二、国际私法论述题
1. 论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涉及跨国法律关系,但其重点和范围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国际公法涉及
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涉及跨国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且有共同的目标,即解决跨国纠纷。
2.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重大问题输入法的优点和缺点。
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确保
国际私法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与民法的关系
1、与民法的联系,冲突规范是国内民法的适用法
2、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的不同
①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如债权、物权;与财产相关的人身关系如知识产权、继承、婚姻财产关系;纯粹的人身关系如个别化权利、不可侵犯权、隐私权。
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调整方法的不同
A、民法是实体法,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
B、国际私法既有间接调整方法,即冲突规范是指用来指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地法律的规范的总和。也有直接调整方法,即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统一规范与冲突规范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1、适用范围
(1)用以识别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2)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
(5)物权的保护方法
2、例外
(1)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如下解决方式:
A、适用送达地法
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B、适用发送地法
C、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A、有关民用船舶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B、民航飞机的物权关系依照其登记国法
(3)有价证券和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论述案例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20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论述案例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20)
一、论述题
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答: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冲突如发生罗马法在与城邦的法则之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是冲突发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法律冲突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十分不利的,因而需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时代背景。(4分)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14世纪,巴托鲁斯在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别理论或冲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3分)
巴托鲁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完全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纯粹的人法法则,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6 分)
巴托鲁斯方法虽悖谬可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人了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入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从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国际私法。(5 分)
国际私法练习题考试必备!!选择填空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练习题考试必备!!选择填空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填空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其调整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2、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是由(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这三种规范组成的。
3、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
二、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不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C )
A.主体一方是外国法人 B.争议标的不动产位于外国
C.外国主体在内国实施暴力犯罪 D.主体双方皆为无国籍人
2.一位在中国定居并已取得中国国籍的来自美国的男子与一位曾留学美国的中国籍女子,在上海某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属于(D )A.一方主体含有外国因素的涉外民事关系B.双方主体含有外国因素的涉外民事关系
C.主体与行为均含有外国因素的涉外民事关系
D.不含任何外国因素的纯内国民事关系
3.就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作用而言,在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间接调整的规范?( AB )。
A.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B.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的效力,适用行为地法
C.《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D.一国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4.如果在一国法律中规定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或者待遇。该规范一般被称之为( D )。
2010-2012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1
08国际私法作业答案
《国际私法》形考作业1答案
一、不定向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 )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 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
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学说法
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5.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C )。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普鲁士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8年《日本法例》
6.意思自治原则是( D )提出来的。
A.格劳秀斯B.胡伯C.奥斯汀D.杜摩兰
7.既得权说是( C )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8.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 )
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
9.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11.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BCD )。
国际私法简述题
简答题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者,即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答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3.简述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不同性质的冲突。
答:(1)区际法律冲突,即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2)人际法律冲突,即指一国之内适用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3)实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4.简述我国的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规范的统一实体规范一级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部门。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问题库
1.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
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性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区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商事关系。前两种国际关系为国家间关系,也可说是一种公的关系,后一种则是私的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
二十世纪末,冷战结束之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时代主流,全球战略重点开始全面转向经济领域。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其合理性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正在成为各国经济体制的主要存在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各国市场渐次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由此,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整合程度也就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都把发展本国经济作为工作重心,并致力于将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国际经济大循环是通过全球统一大市场内的国际商品、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流动实现的,而这些资源要素的流动关系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可见,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社会关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
2.国际私法的学习特点和方法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调整对象广泛: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国际社会“私”的关系,它不仅包括了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还包括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对一般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有深入的理解;又由于这种“私”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种,就又要求我们对处理国际社会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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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2)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后者,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有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内国法时,才是必须予以适用的;而前者,甚至在冲突规范指定外国法时,也是必须予以适用的。
(3)公共秩序的运用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和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外国
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等公法不为内国法院所适用,这几乎是各国过去一致的立场。其根据
就是认为公法本身只有域内效力,所以,没有必要把公共秩序用来作为排除外国公法适用的根据。(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同一冲突规范的效力。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但应严格控制其适用,否则便会损害缔结统一冲突法的宗旨,故多以“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作为限制。
(5)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总之,在运用公
共秩序保留时应注意避免以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或狭隘的国家主义歪曲公共秩序的本意。
2涉外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自意大利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该冲突原则为各国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法仍
然是解决侵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或者一般原则。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各国司法提出了各种原则: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有法国、日本等。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有美国、土尔其、加蓬等。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
2选择适用法院地法现代有些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方面,基于公共秩序的考虑,开始选择适用法院地
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①在重叠适用时,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辅助适用法院地法;
②“双重可起诉原贝『即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时,■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并主张主要适用法院地法,辅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4)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就是与事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国家的法律。当事人在侵权行为某个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
(5)我国涉外法律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5评述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
普及破产主义:破产制度在于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做一次性的解决。一旦国内法对债务人作了破产宣告,其效力就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外的财产。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管位于何处,均应归入破产财产,其它国家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产,禁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做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其位于外国的财产应继续保留在债务人手中,除非它们被财产所在国债权人扣押或在财产所在国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
6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一般主张法人属人法是决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即确定法人身份、构成和法律地位的法律。法人属人法主要适用一下事项:(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2)法人的权利能力。这包括法人能从事何种活动,能取得何种财产权利,法人能否为“权限外的行为”,法人有无侵权行为责任能力,法人有无诉讼能力等问题;(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4)法人的解散;(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具体的权利和行为能力除适用法人属人法外,还得同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约束。
7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如何适用法律?
(1)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对主要问题
来说本身就有相对独立性,可作为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
援用;(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并且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不同。
8简述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
(一)属人法传统上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为连接点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属人法一般用于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亲属和继承等领域的法律冲突。属人法中还有一种法人属人法,主要是法人的国籍国法,常用来解决法人的成立、解散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方面的问题。(二)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的地方的法律。它常用于解决物权方面,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三)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四)
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五)旗国法旗国法是指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
律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那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者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七)与案
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它是对各种客观因素经由法官的主观判断加以认定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
10•你认为国际私法是否需要反致制度?
反致是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
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我认为不需要反致制度。理由:(1)
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反致与国际私法的真正性质相抵触。(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因为承认反致就说将法律冲突的解决交由外国冲突法决定,■等于是放弃了本国对涉外民事关系加以调整的立法权。(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会大大增加法官和当事人证明或调查外国法的任务。(4)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11谈谈你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的认识?
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付诸实现,中国已出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根据“一国两制” 的精神和有关的法律文件,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平等地位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的特点:①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②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③既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④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⑤由于个法域都有
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⑥在立法管辖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的划分因此,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必须在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采取比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更优惠的立法原则。为此,既要坚持“一国”,又得彼此尊重法律与司法的特殊性,并且在解决彼此法律冲突与相互提供司法协助方面提供更多的方便与优惠。具体来说,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①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②“一国两制”原
则③平等互利原则④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试论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
法院判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