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原教育局长腐败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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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圈子圈套”里的市委书记

官员的“圈子圈套”里的市委书记

官员的“圈子圈套”里的市委书记作者:来源:《廉政瞭望·下半月》2019年第10期2019年9月10日上午,山东省泰安中院对刘士合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刘士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身高近两米的刘士合,曾是山东官场的风云人物。

担任县委书记时,他创造出令人瞩目的“邹平经验”,令邹平从一个传统农业县变身山东经济第一强县。

此后,他历任菏泽市长、莱芜市委书记、东营市委书记等职。

刘士合的第一份工作是村小民办教师,他从民办教师成为正厅级官员,一直为人津津乐道。

刘士合曾在多个场合谈起,自己对于教师有一种特殊情感,也在其主政之地多次大手笔上调教师工资而广获好评。

令人唏嘘的是,正是在教师节这一天,刘士合接受了法律宣判。

刘士合的落马,也与其教师出身有关。

多年来,在他身边围拢着一个学生圈子,这些学生仰仗老师的权势,要么官运亨通,要么大肆承揽工程项目,师生之情已异化为权钱、权色交易。

刘士合落马后,山东省纪委曾以刘案为主线,拍摄了一部警示教育片,片名就叫《圈之祸》。

霸道一把手的“圈子意识”生于1955年的刘士合,在滨州市沾化县的一个普通村落度过了凄苦的童年。

日后刘士合多次说过,儿时最深的印象就是没吃过一顿饱饭,他还自嘲“像我这样营养不良的人,为啥也能长这么高的个子。

”16岁那年,刘士合成为家乡的民办教师。

两年后,他迎来了“跃龙门”的机会,进入北镇师专(现滨州师专)英语系学习。

尽管并非名校,且只是一个中专生,但毕竟意味着刘士合擁有了正式编制,也算吃上“皇粮”。

师专毕业后,刘士合在沾化县城做了11年老师。

据沾化县第一中学的老师介绍,刘士合在学校期间一直没有离开过讲台,即便后来当了教导主任,仍然在上课。

1986年,31岁的刘士合迎来人生第二次转折,由县城一中的教导主任调任县文教局副局长。

此后,他历任乡镇党委书记、县委办主任、常务副县长。

1997年,刘士合离开故乡沾化,来到滨州下辖的另一个县邹平,担任县委副书记。

山东淄博一副局长醉酒后辱骂殴打民警

山东淄博一副局长醉酒后辱骂殴打民警

山东淄博一副局长醉酒后辱骂殴打民警,被拘留、党内严重警告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切实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杜绝酒后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现对3起党员干部典型问题通报如下:1.山东淄博市临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综合业务科科长王忠洪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8年6月,王忠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2018年9月,临淄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忠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2月,区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临淄区园林局副局长杨春玲酒后寻衅滋事问题。

2018年12月,杨春玲醉酒后寻衅滋事,对办案民警进行言语骚扰、辱骂、殴打。

2018年12月,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认定杨春玲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给予杨春玲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区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临淄区稷下街道合里村党员王银红酒后寻衅滋事问题。

2017年9月,王银红酒后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

2017年10月,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给予王银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百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稷下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带头遵守党纪法规和社会公德,严防此类问题的发生。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日常行为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

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持续有力震慑。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近期,省纪委、省国资委陆续曝光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行为,现摘选部分典型案例,转发给大家,希望能引起全公司各级党员干部的警醒和反思,进一步规范行为,转变作风。

1.山东能源淄矿集团新河矿业公司总经理赵景忠多次使用公车接送其家属。

山东能源淄矿集团纪委给予赵景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违规使用公车发生的费用,并作出深刻检查。

2.2014年“五一”节假日期间,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邱继让,未经批准擅自驾驶本单位车辆探望亲属。

槐荫区纪委给予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由本人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对该同志公车私用问题在全区通报批评。

3.聊城市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孟鑫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东昌府区纪委给予孟鑫党内警告处分,并全市通报。

4.山东能源肥矿集团白庄煤矿副矿长韩吉木在为母亲操办丧事期间,接受有业务关联单位人员赠送的礼金。

组织调查期间,韩吉木主动退回接受的礼金,并作出深刻检查。

山东能源肥矿集团纪委给予韩吉木党内警告处分。

5.山东能源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亿金公司古城供应站站长王鲁平,2014年8月21日晚,在兖州富源春大酒店为女儿办升学宴,共宴请3桌,标准为每桌888元,参加人员全部为亿金公司的职工,收受礼金7000元。

山东能源临矿集团党委给予王鲁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收礼金全部退回,分管领导作出深刻检查。

6.山东能源龙矿集团莱州龙泰热电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孙相腾为其女儿婚宴大操大办,超范围邀请217人、收受礼金65100元。

在组织调查期间,孙相腾主动退回了超范围邀请人员所送的礼金,并作出深刻检查。

山东能源龙矿集团纪委给予孙相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王楼村支部书记王宝泉、主任王学海、会计李会玲等人公款吃喝,吕陵镇党委给予有关人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超标准接待宴请相关人员,青岛市纪委责成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给予其办公室副主任于水善(负责接待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相关人员戒勉谈话。

【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一)】胡建学案

【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一)】胡建学案

胡建学案胡建学,男,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曾任山东省计委副主任。

1996年2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庆祥,男,泰安市原市委副书记。

1996年2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卢胶青,男,泰安市原市委秘书长。

1996年2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孔利民,男,泰安市原副市长。

1996年2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洪波,男,原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6年2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惠民,男,泰安市原公安局局长。

1996年2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些执泰安党政大权的人,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呢?1994年7月,诈骗犯汪德海被依法逮捕,从而拉开了查处泰安特大“窝案”的序幕。

汪德海这个诈骗犯曾在泰安市煤气公司混过事,被除名后,起初在泰安做“生意”,后跑到深圳闯天下。

在山穷水尽之时,1993年4月下旬,汪见到了来深圳的泰安市泰山区委副书记、区人大主任杜传歧。

汪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草。

为讨得社的欢心及信任,他让社住进深圳帝豪大酒店,白天陪社到处游玩,晚上领杜去歌舞厅,一切花费全包下来:他巧舌如簧,海阔天空,吹嘘自己在深圳办了什么实业公司,挣了多少多少钱。

一天,汪特意买了一条金项链(12.7克,价值1300元)、一枚金戒指(5.3克,价值558元),来到社的单人房间,对杜说:“给您买点小东西,不成敬意,作个见面礼吧!”杜说:“这么贵的东西,买这些干什么。

”说着就收下了。

杜在深圳、广州只呆了三天,汪就为他花费了近万元。

杜很感激汪的招待,对汪说的话深信不疑,当汪试探着向杜流露出想挂靠泰山人大办实体的想法时,杜当即表示赞成支持。

第四天,汪陪杜一同回到了泰安,就这样,汪德海这个到处招摇撞骗的无业游民,利用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和廉价的谎言,便把杜传歧紧紧“牵”在了手上。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薛仲联等139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淄政任[2013]1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薛仲联等139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淄政任[2013]1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薛仲联等139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薛仲联等139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淄政任[2013]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薛仲联为淄博市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刚云为淄博市粮食局副局长;赵泮利为淄博市教育局副局长;王志启为淄博中学校长;吴建虹为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以忠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一监察室副主任(列副主任第一位);高玉奎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二监察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彭光坤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三监察室副主任(列副主任第一位);霍田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三监察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梁永泉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四监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张瑞朝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四监察室副主任;陈宗凯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六监察室副主任;孙启新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七监察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勤为淄博市司法局副局长;刘长军为淄博市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陈霞为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韩秀利为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梁文胜为淄博市农业局副局长;王强为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副局长、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吕兴友为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程荣臣为淄博市林业局副局长;刘云龙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张勇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吴国栋为淄博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张铁军为淄博市体育总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鹿斌佐为淄博市城乡规划研究和编制管理办公室主任;杨祥春为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周继轲为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德才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国书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石志俭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总工程师;王瑛为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徐可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寇宗华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冉庆杰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李世春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试用期一年);刘宗奎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杜道同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试用期一年);高明水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试用期一年);邢书军为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包立为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赵华新为淄博市物价局副局长;于长永为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秦先刚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连峰为淄博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潘清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孝东为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罡为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处长;曾照香为淄博职业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王连忠为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经理;尹玉法为淄博市监察局副局长;张寅玲为淄博市监察局副局长;于会东为淄博市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郭永昌为淄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副处级,试用期一年);张方孝为淄博市农业局总农艺师(试用期一年);杨溯易为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于鹏为淄博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巩芳忠为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陈勇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于亦芳为淄博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试用期一年);高峰为淄博市规划局总规划师(试用期一年);郑树华为淄博市规划局一处处长(试用期一年);王桂华为淄博市规划局二处处长(试用期一年);房泽军为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毕研江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试用期一年);李洪义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试用期一年);杨东志为淄博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吕允忠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稽核;张希洋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淄矿集团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于文江为淄博市畜牧兽医局总畜牧师(试用期一年);宋莉为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于宁为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总经济师(试用期一年);司洪海为淄博第五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蔡文卿为淄博第六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李秀翠为淄博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李瑞发为淄博市高等教育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许锋为山东省会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淄博分校副校长;陈伟为山东省会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淄博分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吕丕家为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淄博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庆农为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局(淄博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刘延江为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刘业涛为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孝勤为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郑俊峰为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徐法稳为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孙本河为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李执孔为淄博市水产管理处处长(试用期一年);田连训为淄博市水产管理处副处长;孙燕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郭春明为淄博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黄长启为淄博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处处长(试用期一年);石朝洪为淄博市体育运动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范建强为淄博市城乡规划研究和编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孙启源为淄博市城乡规划研究和编制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李运为淄博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郭庆为淄博信息工程学校校长(试用期一年);李华全为淄川第一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于继营为周村区旱码头物流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许之学为临淄区雪宫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马瑞辉为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副经理。

2020年山东淄博701专案

2020年山东淄博701专案

2020年山东淄博701专案【原创版】目录1.2020 年山东淄博 701 专案背景2.案件经过3.警方采取的措施4.案件结果及影响正文【2020 年山东淄博 701 专案背景】2020 年 7 月 1 日,山东省淄博市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重大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案件,代号为“701 专案”。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该团伙涉及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当地群众的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

【案件经过】2020 年 1 月,淄博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伙人在淄博市进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经过近半年的努力,警方初步掌握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犯罪事实和涉及成员。

该团伙以王某为首,涉及成员数十人。

他们通过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

为了掩人耳目,该团伙还涉及开设赌场、经营涉黄业务等违法行为。

【警方采取的措施】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淄博警方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展开收网行动,成功抓获了团伙头目王某及多名主要成员。

在行动中,警方缴获了砍刀、棍棒等作案工具,以及赌场、涉黄场所的相关物品。

为了深挖犯罪线索,警方还发布了悬赏通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该团伙的犯罪行为。

通过警方的努力,共有 20 余名涉案人员被抓获归案。

【案件结果及影响】经过审查,该团伙成员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淄博市法院依法对王某等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对其他涉案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件的破获,有力地维护了淄博市的社会治安,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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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银三、朱光三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银三、朱光三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银三、朱光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鲁03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房鹏卢长普陈磊【审理法官】房鹏卢长普陈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银三;朱光三;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朱银三朱光三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银三朱光三【当事人-公司】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高铭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铭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铭【代理律所】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银三;朱光三【被告】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反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原审一致,经过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案中上诉人朱银三、朱光三两次向被上诉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邮寄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投诉书》,其主要内容就是要求被上诉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其承包土地盐渍化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

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

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
摘要:
1.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概述
2.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教训和启示
正文:
【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概述】
近日,我国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的一些在职教师因非法从事补课活动而被有关部门查处。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对教师的行为表示不解和谴责,认为这是一种枉顾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教育政策,不得从事有偿补课等活动。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和教师的职业道德,防止利益驱动下的教育乱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教师为了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不惜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从事补课活动。

【案例的教训和启示】
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

首先,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教育的公平性,不能因个人利益而损害整个教育体系。

其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家长和社会也要树立正
确的教育观念,不要过度追求分数和成绩,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国学勤、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学勤、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学勤、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4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修晖山莹李拙【审理法官】王修晖山莹李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学勤;淄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国学勤淄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国学勤【当事人-公司】淄博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国学勤【被告】淄博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从2003年1月24日,原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为国学勤核定了退休待遇,至2020年1月22日国学勤才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纠正其错误的退休金核定方式,已近七年之久,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国学勤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2003年1月24日,原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为国学勤核定了退休待遇,至2020年1月22日国学勤才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纠正其错误的退休金核定方式,已近七年之久,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被上诉人淄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内容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国学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40:01【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国学勤系张店钢铁总厂退休职工。

2002年12月13日,张店钢铁总厂以张钢总厂发[2002]130号《关于计算国学勤退休金问题的请示报告》请示原淄博市劳动和保障局、原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经批准后,原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将淄博市公安局补发给原告国学勤的一次性救济30000元按照12年(1984年至1995年)平均分配,每年2500元作为1984年至1995年工资收入的增加额,同时对应计入原告1992年至1996年的缴费工资中。

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

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

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实用版)目录1.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背景2.临淄区教育局对此事的处理3.我国对于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的法律法规4.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的影响和应对措施正文【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的一些在职教师因非法从事补课而被曝光。

这些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教授完整课程,以此吸引学生参加自己私下开设的补习班,从而获取额外的收入。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教育法规,临淄区教育局立即介入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临淄区教育局对此事的处理】临淄区教育局在得知情况后,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涉事教师进行了严肃处理。

对于查实的违规补课行为,临淄区教育局要求教师立即停止补课,退还违规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严重的甚至会被撤销教师资格。

【我国对于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的法律法规】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

”《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禁止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活动。

【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不仅破坏了教育公平,还可能导致学生课业负担加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除了对违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外,教育部门还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家长和社会也要共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

综上所述,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教育公平不容侵犯。

治理裙带腐败靠什么

治理裙带腐败靠什么

治理裙带腐败靠什么作者:介康来源:《方圆》2016年第08期近日,中纪委网站推出了“中国传统中的家规”:《重庆喻茂坚:克忠克孝惟读惟耕》,这已是其推出的古代家风家规第40期。

“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总书记习近平也如此强调。

其实,早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他说道:“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

”家风问题屡屡被最高领导人提及是由于当下裙带腐败盛行。

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淄博市教育局原局长张洪亮利用职务便利,自己到处伸手,而且默许、纵容家人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收受钱财。

其妻与张洪亮收受、索要汽车、房产、现金等贿赂235万余元,其女怂恿张洪亮指派市教育局所属学校采购请托人所售教学设备,主动索贿40万元……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这可谓当下贪官贪墨的常态。

家风建设能成为治理家族腐败的良药吗?中纪委推出的明代刑部尚书喻茂坚家训以为典范。

综观其家训,诸如“教子孙两行正路,惟读惟耕”,“若有志上进,须以忠君爱国为念”。

还有如教导勤俭持家,“凡酒筵,仅成礼,毋习奢侈”。

其实,这些家训普遍存在于古代的士人之家。

如南宋以前家训的总汇大观《戒子通录》就有“ 人生至乐无如读书,至要无如教子”,将读书与教育摆在第一位。

然而古代贪官并不鲜见,从小吏到宰相皆有。

据北宋真宗时编修的《册府元龟》“宰辅部”中记载,五代之前被查处和揭发的丞相(宰相)级贪官,共计29名。

中国历史上著名清官包拯对当时的官场腐败看得很透彻,其在《包孝肃奏议·选举》“请先用举到官”篇中是这样说的:“幅员至广,官吏至众,黩货暴政十有六七”,贪腐可谓触目惊心。

正如林语堂在《裙带、腐败和礼俗》所言,“一个成功者,如果他是一个官吏,往往把最好的差事分配给自己的亲戚。

如果当时没有一个现成的职务,他会制造一个闲职出来。

这种挂闲职领干薪主义和裙带关系逐渐得到了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张鲁辛等10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张鲁辛等10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张鲁辛等10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10
•【字号】淄政任[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张鲁辛等10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
(淄政任[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决定:
张鲁辛任淄博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张守君任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王立民兼任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王辉任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孙辉任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刘志强任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刘观湘任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阚金菊任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韦国任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李全营任淄博市中医药管理局专职副局长(副处级)。

以上人员担任的原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管职务自然免除。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0日。

中共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淄教党委字[2012]11号

中共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淄教党委字[2012]11号

中共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淄教党委字〔2012〕11号)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决维护党的纯洁性,大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继续深化纠风专项治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

一、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1.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以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为重点,在全市教育系统组织开展保持党的纯洁性主题教育活动。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在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从政道德教育,强化领导干部党性意识、廉政意识。

在重要岗位人员中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强化廉洁意识、风险防范意识。

在教师中深入开展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宣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教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

在学生中深入开展廉洁修身教育,积极推动廉洁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2.扎实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以创新的思路、举措和方法,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示范点创建工程。

积极探索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学校廉政文化建设新途径,结合区域文化特点,坚持开展富有特色的教育廉政文化活动,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学校建设的方方面面,实现廉政文化与学校文化的有机结合,打造一批学校廉政文化特色品牌。

2020年山东淄博701专案

2020年山东淄博701专案

2020年山东淄博701专案
(原创版)
目录
1.2020 年山东淄博 701 专案简介
2.案件的主要内容和涉及人员
3.案件的侦破过程和结果
4.案件的影响和启示
正文
【2020 年山东淄博 701 专案简介】
2020 年山东淄博 701 专案是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涉黑案件。

该案件牵涉范围广泛,涉及多个地区和人员,对于社会的治安和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此案,成立了专门的专案组进行调查和处理。

【案件的主要内容和涉及人员】
山东淄博 701 专案的主要内容是调查一个涉黑组织,该组织涉及多个领域,包括赌博、毒品、非法拘禁等。

该组织成员众多,涉及多个地区,甚至包括一些公职人员。

据调查,该组织涉及的主要人员包括组织头目张某某以及其他主要成员共计 20 余人。

【案件的侦破过程和结果】
在接到举报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门的专案组进行调查。

专案组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逐步掌握了该组织的犯罪证据。

在经过长达数月的调查后,专案组成功抓获了该组织的主要成员,并成功打掉了该组织。

此案的成功侦破,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治安和稳定。

【案件的影响和启示】
山东淄博 701 专案的侦破,对于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案的侦破,显示出我国政府对于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揭示了一些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他们涉黑涉恶,影响社会的治安和稳定。

中共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市反腐倡廉工作暨中共淄博市纪委十一届二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市反腐倡廉工作暨中共淄博市纪委十一届二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市反腐倡廉工作暨中共淄博市纪委十一届二次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淄教党委字[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淄博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市反腐倡廉工作暨中共淄博市纪委十一届二次会议精神的通知(淄教党委字〔2012〕8号)局属各单位、学校党组织:近日,市委召开全市反腐倡廉工作暨中共淄博市纪委十一届二次会议,对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作出全面部署。

根据局党委意见,现就学习贯彻好会议精神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学习会议精神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全市反腐倡廉工作暨市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学习好刘慧晏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赵启全书记的工作报告,正确把握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把学习会议精神领会好,结合好;把会议精神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中,进一步增强做好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任务,落实“一岗双责”近日,局党委将印发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与基层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谋划好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专业务实的作风,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注重结合,把握重点,强化措施认真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充分认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

被贪欲吞没的教育局长

被贪欲吞没的教育局长

副处长了。

年纪轻轻就当省上的“领导”,大家半信半疑,不过却有人一步步走进了王坤精心编造的“陷阱”。

杨某某和王坤是初中同学,家庭经济条件很好。

于是,王坤把目光盯上了杨某某。

他首先开口向对方借了8000元,表示下个月发工资就还。

可是,三个月过去了,看到王坤没有还钱的意思,杨某某催促尽快归还。

“我现在手上有一个工程,暂时资金比较紧张,但很快就可以还给你。

”听到王坤如此说,杨某某就没有再继续催。

交往中,王坤得知杨某某打算到深圳投资,立马打起了“小算盘”。

他主动联系杨某某,谎称自己有工程,但缺乏资金,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把全川最好的工程介绍给对方。

王坤再次发挥能说会道的“特长”,一番“语重心长”的交流后,杨某某心动了。

几天后,王坤表示有工程急需用钱,希望杨某某能够借钱,并且保证回报率为25%左右,对方爽快答应了。

2019年8月23日,王坤收到转账16.2万元。

第一次得逞十分顺利。

事后,杨某某觉得心里不踏实,就到成都要求王坤写借条。

为进一步获取信任,王坤干脆让杨某某到自己“上班”的某局找自己,但害怕露马脚不敢直接见面,就随便找借口搪塞,谎称工作忙抽不出时间,让对方找一家火锅店细聊。

推杯换盏间,王坤把早就准备好的腹稿大吹特吹,其间电话不断。

杨某某依稀听见有人请求王坤帮忙给企业想办法、找政策、送钱送礼等等,更推断对方所说为真。

2019年8月27日,王坤再次找到杨某某,表示工程缺口20万元,希望能够帮忙。

当然,这笔钱又被王坤挪去买体彩,不出所料又输掉了。

就这样步步为营,从2019年8月至10月,王坤先后以购买股份、投资项目等为由,分7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累计175.6万元,大部分用于购买体彩,少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其间,杨某某也数次怀疑,王坤“见招拆招”。

杨某某想看工程资料,王坤随手搜一个建设模板拍照发给对方;担心钱收不回来,王坤谎称正在抵押房筹钱,还虚构微信聊天记录发给对方。

直到核实王坤所说的几个公司根本就子虚乌有后,王坤的诈骗行为才最终败露。

2018.03.27快讯-淄博市纪委通报三起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2018.03.27快讯-淄博市纪委通报三起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淄博市纪委通报三起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淄博市纪委,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闪电新闻2018.03.26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件教育震慑作用,促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近日,淄博市纪委通报三起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淄川区太河镇南下册村村委会主任翟慎辉在办理低保申报中优亲厚友问题南下册村两委会在商议低保户名单过程中,翟慎辉作为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明知自己家庭状况不符合标准,仍同意将其祖母和母亲列入低保名单。

2010年5月至2014年11月,共领取低保金6319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翟慎辉还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2018年2月,淄川区纪委给予翟慎辉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案例二:博山区八陡镇石炭坞社区党总支向阳党支部书记王立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问题2017年7月至8月,王立梅利用职务之便,以办公设施维修、走访贫困户等名义,先后五次通过虚开收据、虚造发放表等方式,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共计11670元。

2017年12月,八陡镇党委给予王立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非法占有的资金退回村集体。

案例三:临淄区朱台镇桐林村套取村集体土地粮补款问题2011年底,桐林村村委会研究决定,将村集体土地面积分摊登记到该村17名村民小组长名下,套取村集体土地粮补款抵顶村民小组长工资。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共套取粮补款31919.6元,时任桐林村村委会主任于湘水对此负直接责任。

2017年9月,朱台镇党委给予于湘水党内警告处分,涉案款予以收缴。

通报指出,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挥霍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各级职能部门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要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出发,强化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堵塞民生资金分配、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漏洞,从源头上防止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发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着眼基层基础,“一竿子插到底”开展一线监督,从严查处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突出问题,越往后执纪越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公职干部好大喜功的案例

公职干部好大喜功的案例

公职干部好大喜功的案例
案例:
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新云利用担任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济南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子女入学、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33万余元。

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刘新云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违背信息化技术发展和项目建设规律,在山西省公安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刘新云的刑事责任。

分析:
刘新云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交“政治骗子”,热衷政治投机,造成恶劣政治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弄虚作假骗取学历,违规配备、使用秘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滥权妄为造成重大损失。

淄博市反面典型案例班子剖析材料

淄博市反面典型案例班子剖析材料

淄博市反面典型案例班子剖析材料一、引言淄博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猛,但在一些方面也存在一些反面典型案例。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教育发展等多个方面,列举淄博市反面典型案例,剖析其问题所在。

二、城市规划1. 过度追求经济发展,忽视城市规划,导致城市布局混乱。

2. 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进展缓慢,导致城市面貌不佳。

3. 低水平的建筑设计和工程质量,影响城市形象和品质。

三、环境保护1. 工业污染严重,空气质量差,影响居民健康。

2. 城市垃圾处理不当,导致环境污染。

3. 水资源管理不善,导致水源紧张和水质下降。

四、交通管理1. 道路拥堵问题突出,交通流畅性差。

2. 公共交通发展不足,导致私家车数量激增。

3. 道路安全问题突出,交通事故频发。

五、教育发展1.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少数学校。

2. 学校管理不善,师资力量不足,教育质量下降。

3. 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压力大,缺乏全面发展的机会。

六、社会治安1. 治安环境恶劣,犯罪率居高不下。

2. 社会秩序混乱,违法行为频发。

3. 社会道德观念淡薄,缺乏公德心和社会责任感。

七、就业问题1. 就业机会不足,大学生就业难。

2. 低技能人才缺乏就业机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3. 薪资水平低,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八、医疗服务1.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医疗服务不便利。

2. 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医疗事故频发。

3. 医疗费用高昂,普通居民难以负担。

九、城市管理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供电、供水等问题频发。

2. 政府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3. 城市管理效率低下,市民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

十、文化体育1. 文化设施建设不足,缺乏文化活动场所。

2. 体育设施不完善,体育活动参与度低。

3.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缓慢,文化创意产品匮乏。

结语淄博市反面典型案例涉及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教育发展等多个方面。

通过深入剖析,可以发现问题所在,为淄博市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和启示,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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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原教育局长腐败窝案牵涉43人一家6口落网
据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披露,10月15日,淄博市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

会上通报剖析了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此案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张洪亮的妻子、女儿、妻兄、妻弟、妻妹均牵涉其中。

最终,张洪亮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会上,淄博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初炳玉宣读了《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报告》。

剖析报告指出,张洪亮案件具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胆大妄为、贪挪公款,贪婪成性、大肆受贿,纵容亲属、非法敛财等特点,是淄博市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有史以来查办的职务级别最高、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领导干部大案、要案,性质严重、情节恶劣。

报告指出,张洪亮理想信念动摇、藐视党纪国法、作风独断专行、信奉权钱交易、财经纪律不严、教育监督滞后,这是他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主要原因。

据介绍,张洪亮,男,195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淄博市教育委员会调研员、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厅级)。

张洪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洪亮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4万余元。

2004年,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将单位公款100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07年至2012年,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公款,共计324万余元。

2014年7月1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张洪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洪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4年9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判。

9月29日,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给予张洪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张洪亮妻子、女儿、亲属因涉案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和法纪处分。

其妻子因犯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女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妻妹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证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妻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证罪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妻兄因犯伪证罪被开除党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张洪亮案件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

10月11日,经淄博市委批准,市及有关区县纪检监察机关逐一立案调查,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25人,给予警示诫勉处理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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