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章程所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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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修改《章程》所需进行的程序
目录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程序。

二、公司修改《章程》所需进行的程序。

三、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律限制。

四、浅议新《公司法》规范下的公司章程。

五、公司章程的特征。

六、公司章程的性质。

七、新《公司法》规范下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八、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修改。

九、新《公司法》:让更多人当老板。

十、新《公司法》:“八大改动”新鲜亮相。

十一、附件:新《公司法》全文。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程序: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有二种类型:
第一种:董事会成员变更,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规定一致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董事变动备案表》。

3、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4、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室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第二种:董事会成员变更,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条款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
5、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6、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7、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公司修改《章程》所需进行的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

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

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三、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律限制:
各国公司法无例外的要求任何公司都要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组织及营运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的自治规则。

它包括实质意义的基本规则及形式意义上的书面记载或记录。

[1]形式上,公司章程属主要的“公司文件”,调整公司的整个生活。

[2]内容上,公司章程既可以包含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债法性条款,也可以包括调整团体意思构成及其活动并对未来成员也有约束力的合作性规范。

[3]公司章程在公司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公司内部具有类似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

公司章程是静态的,公司的经营环境却是变化的。

为了灵活地适应公司环境的不断变迁,需要适时地修改公司章程内容。

现代公司法都明确允许公司章程自由地修改,但为校正修改中容易出现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公正,有必要进行一些基本的限制。

(一)、公司章程修改的一般限制
在公司章程修改的主体问题上需要由公司法作出限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8条第11项、第100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

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章程修订问题上遵循“大陆公司法”的做法,将股东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章程的修改主体是妥当的。

其次,章程修改须经过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章程的修改可能涉及公司结构、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的变更、不同关系人
的利益调整,对公司内外部影响极大。

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将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提高通过公司章程修改所需表决权的比例。

我国《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此外,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这是公司章程与公司的其他文件不同之处。

登记程序的设定可以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

所以,公司法一般要求进行登记或公告以保证交易的安全。

我国《公司法》第30条、第84条第3款、第93条第3项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

因此,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这是章程变更的对外效力。

至于变更章程的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而言,除非章程的变更附期限,否则,变更章程自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二)、公司章程修改不能影响特别股股东的权利
公司章程修改中需要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得侵害股东
的成员权。

这不但是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恪守的而且也是修改公司章程时需要遵循的原则。

公司章程修改容易被多数股东控制,明显地改变或取消少数股东的权利或者无表决权的类别股股东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从我国公司法第129条看,公司可能发行数种股票。

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由有表决权的股东投票作出的,这就可能影响其他类别股东的权利,公司法需要对此加以保障。

我国的公司目前所发行的股票主要是普通股,但股份种类的多元化在今后是必然趋势,因此应在修改公司章程中考虑对特别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

四、浅议新《公司法》规范下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或为了图省事,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或因为创业伙伴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不需花精力制作公司章程。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一改旧《公司法》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赋予公司诸多自主权,许多事项允许通过章程来实施自治。

(一)、公司章程的地位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设立登记结束。

《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因此,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必备性文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原则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内部关系明确规定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可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法”,在处理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如出资纠纷、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资产并购纠纷、公司担保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等案件中,公司章程起到审理涉及公司纠纷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的准据法的作用。

因此,从法理上讲,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

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

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

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

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五、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和自治性等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包括制定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效力的法定性和修订程序的法定性。

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二是,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要式法律文件,除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外,更反映和体现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

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必须包括法定的记载事项,否则将导致章程的无效。

三是,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调整的是所有股
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制定章程时的原始股东和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

(二)、公司章程的公开性。

所谓公开性是指公司章程须依法登记并须置于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或者依法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

首先,公司章程须依法登记注册,这本身便是公开性的一种表现,对外具有公示的作用;
其次,股东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也应将章程置备于公司;
第三,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

(三)、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在公司不同则章程不同。

每个公司在制定自己的章程的同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来确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强调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

六、公司章程的性质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国内外学术界都有不同的观点,争论的焦点是:英美法认为公司章程是契约性的、按自治原则所达成
的协议;大陆法则认为公司章程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自治规则。

在我国的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通说都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

事实上,不管是契约说还是自治法说,自治性是二者的共同点。

新《公司法》正是据此充分突出地体现了公司章程极强的自治性。

其自治性体现在《公司法》的如下法律条文中。

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
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经营意思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35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

40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
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
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4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事项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5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46条规定董事的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47条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十项职权以外的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49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0条规定公司经理的职权
51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
52条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54条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六项职权以外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56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其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和限制
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
101条规定除公司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105条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及重大资产的界定。

170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
181条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之外的公司的解散事由
217条规定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的具体人员。

七、新《公司法》规范下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要与公司治理有机地结合。

我国公司治理的模式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首先应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

同时,将股东、股东(大)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可操作。

其次应规范董事会运作。

一是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二是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同时明确: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三是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是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要切实可行。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必备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目前我国很多公司都无视章程,在公司成立后便把章程束之高阁,像档案一样收藏起来,不但不能发挥章程的作用,甚至很多时候公司的行为都是违反章程而全然不知。

新《公司法》从违反章程的行为会构成公司诉讼的诉因,以及董事违反章程运作要承担个人责任两个方面,再次突出了章程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22条就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其第l13条又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因此要充分重视章程,章程对于公司是有效力的文件,不是一纸空文。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不应滥用公司章程的自治原则。

尽管新《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并非毫无条件的股东一言堂就可以制定章程。

无论是制定公司章程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要遵守这么一条原则,即“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所以,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没有界限的,而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股东的智慧并与实际相符的结果。

同时,在制定章程时还要注意不能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力应为股东主张并实现其权利提供保障。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
二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三是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行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后,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并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
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
第三,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八、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必备的重要文件,法律对其设有严格的要求。

章程属于要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经过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章程是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重要文件之一。

同时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登记程序的设定是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的措施之一。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此处的“股东”实际上应理解为公司发起人,因为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后,才有股东之称谓,
而公司章程制定之时,公司尚未成立,股东之称根本无从谈起。

“共同制定”要求章程必须反映全体发起人的意志,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由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修订后,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认可,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也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制定予以了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可见,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制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即章程都必须反映发起人的意志,并由股东签名盖章。

但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也具有特殊性。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团体均无权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由于其成立之后并不向社会公众开放,所以其股东仍然只限于发起人,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将会反映公司全体股东的意志。

在这点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即章程也必须由发起人签订,必须反映全体发起人的意志,由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表示接收和认可,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

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只要确属必要,均可修改。

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不是任意的,其修改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的权利机构才有权修
改公司章程。

并且由于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而且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所以必须由权利机构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修改后,还应该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是指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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