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省、设区市、县(市)财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对省文化和旅游厅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或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责:编报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公布日期】2021.12.22
•【字号】吉财教〔2021〕1317号
•【施行日期】2021.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21〕1317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党群工作部:
《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2021年12月22日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文化事业和文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文体产业发展壮大、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重大文化活动(项目)、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落实国家和省文化体制改革等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繁荣文化市场,不断提升吉林文化的软实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严格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说明
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说明
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和推动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为了有效利用这些专项资金,以下是对其使用的详细说明。
1. 资金使用目的: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领域的发展,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创作、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交流、文化产业发展等。
2. 资金使用范围: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各类文化项目,包括艺术表演、文化展览、文化节庆、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培训等。同时,还可以用于购买文化设备、资助文化人才培养、支持文化产业创新等。
3. 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有意向申请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相关文化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指定的格式填写申请表。相关文化部门将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并根据资金的分配情况作出决策。
4. 资金使用要求:使用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申请时的目的和计划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报备相关进展和财务状况。资金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5. 资金监督与评估: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实施效果。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资金核查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以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预期效果的实现。
在使用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过程中,需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的发展需求和文化政策,同时注重合作和创新,推动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这样,将为社会创造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增进民众对文化的关注和认同。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馆免费开放是指为了给广大群众提供文化、教育、艺术等方面的服务,文化馆向公众开放并免费提供参观、学习、娱乐等活动的机会。为了保障免费开放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与分配
1. 资金来源: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可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各类文化活动收入等渠道获得。
2. 资金分配:根据文化馆免费开放的具体需求和规模,制定年度资金预算,确保各项开放活动的顺利进行。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二、资金管理与监督
1. 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批、核算、统计等工作。
2. 资金申请与审批:文化馆根据免费开放的实际需求,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需包括资金用途、预算等信息。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按照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3. 资金核算与统计: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统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4. 资金监督与审计:政府有关部门对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规范和透明。
三、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
1. 公共性原则:资金应主要用于满足广大群众免费参观、学习、娱乐等需求,不得用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的私利。
2. 公信力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对外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合规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4. 效益性原则:资金使用应注重提高文化馆免费开放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满意度。
政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政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本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投入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资金来源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政府馈赠、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四条项目申报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关;
2.项目内容必须合法,符合国家的文化信仰和价值观;
3.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技术或经济效益,能够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贡献创新成果或推进产业升级。
第五条项目评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评审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等方面综合考虑,采取多位专家评审的方式。
第六条审批流程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批,应当遵循审批程序的规定,经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资金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批等环节,最终由政府领导签字批准。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资金管理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执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
第八条资金使用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的内容和规模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应当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随时检查监督。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根据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发展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推进部门域宣传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宣传文化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按照宣传文化发展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宣传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部务会议审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宣传部门对专项资金评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研究确定,承担重要文化事业产业职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支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我县培育特色文化产业,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文化品质,增强文化软实力的相关项目。申报单位有资金投入的优先支持。
1.宣传文化阵地建设项目。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家书屋、社区文化家园、社科基地、文艺之家等文化阵地建设。
2.新媒体融合建设项目。围绕提高主流媒体舆论引导能力、传播能力、加快推进媒体融合发展的。
3.数字文化发展项目。围绕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决策部署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财教〔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6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4月9日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产专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文产专项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对地方转移支付。
第三条文产专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等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家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发展,深化改革,提高专项资
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制定。
二、基本原则
1. 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2. 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流程进行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督。
3. 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严格遵循财政纪律,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4. 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执行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1. 国家专项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拨付,拨付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2. 拨付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在经费到位后及时拨付到指定账户。
3. 拨付资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的垫付和代管,不得挪作他用。
四、资金使用管理
1.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合理、合法、高效地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超出计
划和预算范围。
2.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实行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经济
责任审计等制度。
3.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4.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和纪律,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和信息报送,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
透明和公开。
五、资金监督和审计
1.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相关部门的监
督和检查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回答问题。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浙江省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省级引导.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为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活动和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国家拨付,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发展。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保护规划、技能传习、展览展示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目标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审批、拨付等工作由国家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具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质;项目具有明确的保护目标和方案;项目符合保护政策和要求。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给国家文化和旅游局;国家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申请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费、设备购置、人员
培训等。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费必须按计划使用;设备购置必须符合实际需求;人员培训必须与项目相关。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及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国家文化和旅游局可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而划拨的财政资金、国有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的研发、生产和推广;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三)推动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四)支持文化产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其他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用途。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评审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公认;
(二)市场导向、竞争选择;
(三)资本适度、风险可控。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限制条件和审批流程。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支持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二)用于支付与项目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生产费用、推广费用、市场营销费用、人员培训费用、宣传费用等;
(三)严禁挪用、截留、私分、套取、侵占专项资金;
(四)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按照规定流程使用专项资金;
(五)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等。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提升农民文化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拨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央财力决定的比例从
中央财政预算中拨款给予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2.地方财政拨款:省、市、县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
际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一定比例拨款给予资金支持。
3.其他资金:拟定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募捐、社会捐助、划拨企事业单位的文化发展基金等方式,筹集其他资金。
三、资金管理机构
1.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由县级文化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由专门设立的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账户来进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四、资金使用范围
1.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用于农村文化场所、图书馆、乡村文化生活中心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2.文化活动开展:资金可以用于组织开展农村文化活动,如文艺演出、舞蹈比赛、戏曲展演等,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3.文化培训和教育:资金可以用于农民的文化培训和教育,如开展农村文化技能培训班、网络学习平台建设等。
4.文化产品开发: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农村文化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促进农村文化产业的发展。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程序
1.资金申请:县级文化部门负责接收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格以及相关资料,明确资金用途和金额。
2.资金审批:县级文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
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领域和特定项目的财政资金,在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规范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2.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健康、科技、环保、扶贫、文化、体育等领域的项目和活动。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1.申报程序包括编制项目计划书、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等。
2.申报单位需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明确资金用途、用款计划和目标;同时要提供可行性研究、预算表、收支计划等相关材料。
3.审核程序由财政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财务
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制定评审标准和流程,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审核。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1.拨付程序由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审核结果、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进
行拨付,并按照批复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拨付。
2.拨付的资金应用于确定的项目和活动,并按照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
进行管理和支出。
3.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制度,包括资金保管、使用记录、审计监督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五、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
1.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资金使用的进展、效果和问题等。
2.监督部门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评价。
3.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奖惩,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六、专项资金的终止和结账
1.项目执行单位应在资金使用结束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报告和相关财务资料,进行资金的结账和归还。
文化产业发展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企业提质增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配合评审,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宣传部门负责在年底前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规模、重点投向和绩效目标,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七条扶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内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文化产业服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团体。
(二)企事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经营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规定向宣传、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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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
服务的专项资金。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
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省级引导。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
责任。
(三)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
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
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
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
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逐
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应当实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与群众的文化需求相适应,提高服务效果;
(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支出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市、县两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2.乡镇文化站、广电站以及中心镇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3.村级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农家书屋建设和出版物补充更
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
(二)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指对前款所列各项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所发生的支出和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费用。包括博物
馆、纪念馆、美术馆等用于列布展的支出。
(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1.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减收门票的补助;
2.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补助。
(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1.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补助;
2.送戏下乡(含民营剧团)的补助;
3.送书下乡的补助;
4.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的补助和奖励。
5.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的补助。包括相关主管部门到农村(或社区)开展讲座、展览、文化走亲等
活动的支出,以及对农村(或社区)优秀业余文化团队开展活动和购置器材的补助。
(五)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权益
1.文化低保工程的补助;
2.广电低保工程的补助。
(六)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用于直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和村级文艺骨干的培训,以及组建文化指导员、志愿者队伍等支出。
(七)省委省政府决定以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包括文化示工程
创建、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等支出。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在职人员和离
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分配方法
第十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70%,奖励资金占30%。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以设区市本级(不含所辖区,下同)和县(市、区)为单位,按因素法分配。具体
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基本因素(权重50%)
1.常住人口数(30%)
2.地域面积数(5%)
3.乡镇(含街道)数(5%)
其中:省级中心镇数(2%)
4.行政村(含社区)数(5%)
5.低保户数(5%)
(二)业务因素(权重50%)
6.公共文化设施总建筑面积(20%)
其中:上年末累计总建筑面积(10%),上年度新增竣工总建筑面积(10%)
7.公共文化设施数量(20%)
8.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量(10%)
(三)财力因素
按两类六档财力转移支付系数计算。
补助资金分配细则见附1。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分配:
某市、县(市、区)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省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财力转移支付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