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条让中国人抓狂的日本法律
日本的滔天罪行知识点总结
日本的滔天罪行知识点总结日本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也是一个文化多样性的国度。
在其背后,隐藏着一些令人震惊的罪行,这些罪行不仅影响了日本社会,也对全球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日本的滔天罪行,并总结一些关键知识点。
1.731部队事件731部队事件是二战期间日本帝国陆军设立的秘密部队,其主要任务是进行生物和化学战的研究。
这个部队进行了大量的恶行,包括人体实验、活体解剖、细菌战等等。
这些罪行造成了数千人的死亡和伤害,对人类尊严构成了严重的侵犯。
2.南京大屠杀南京大屠杀是二战期间日本军队在中国南京进行的一系列暴行。
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日军对南京市内的平民进行了大规模的杀戮、强奸和抢劫。
据估计,有数十万中国人在这场屠杀中丧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南京大屠杀成为日本战争罪行中最为严重和恶劣的例子之一。
3.神风特攻队神风特攻队,也被称为“敢死队”,是日本帝国海军设立的一支自杀式攻击队伍。
他们乘坐载有炸弹的飞机,将自己驾驶的飞机直接撞向敌军舰船。
这种自杀式攻击被认为是日本在二战期间的一种极端军事战略,使得大量年轻人牺牲在战争中。
4.慰安妇慰安妇是指二战期间日本军队强迫亚洲国家女性成为性奴隶的罪行。
这些女性被迫提供性服务给日本军队,他们的人权和尊严被极度践踏。
这个问题在二战结束后长期被隐瞒,直到最近几十年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5.土岐麻子事件土岐麻子事件是日本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引发全国关注的罪行。
这个事件涉及一名小学生土岐麻子的被害,她在当地警方的监视下被绑架和杀害。
这个事件引发了日本整个社会对于警方监管能力和保护儿童安全的质疑和反思。
以上是关于日本一些滔天罪行的知识点总结。
这些罪行不仅给受害者和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对日本社会和全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了解和记住这些罪行,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历史,警醒人们不要重蹈覆辙,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注意:本文旨在提供历史知识和教育,不旨在宣扬仇恨或攻击特定群体。
侵权行为案例日本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瞬间的救赎》是一部由日本著名作家东野圭吾所著的小说,后被改编成电影和电视剧。
小说讲述了一个患有罕见遗传病的女子,在得知自己即将离世后,决定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她的决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伦理的争议。
本文将以日本法律视角,分析该案件中涉及到的侵权行为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概述1. 女子A患有罕见遗传病,生命垂危,预计不久将离世。
2. A决定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并签署了安乐死协议。
3. A的家人和医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安乐死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
4. 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有权进行安乐死。
5. 法院审理后,判决A胜诉,认定其有权进行安乐死。
三、侵权行为分析1. 侵权行为主体本案中,侵权行为主体主要包括:(1)女子A:作为安乐死的实施者,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侵权。
(2)医生B:作为安乐死的执行者,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侵权。
(3)家人C:作为A的亲属,其权利可能受到侵犯。
2. 侵权行为客体本案中,侵权行为客体主要包括:(1)A的生命权:A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可能侵犯他人对其生命的尊重。
(2)家人的亲情权:家人对A的关爱和亲情可能因A的安乐死而受到侵犯。
(3)医生的职业伦理:医生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可能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3. 侵权行为法律分析(1)生命权在日本,生命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受宪法保护。
根据《日本宪法》第13条,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权利。
然而,对于安乐死,日本法律尚未明确其合法性。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A有权进行安乐死,是基于其个人意愿和生命权的保护。
但这一判决也引发了关于生命权与伦理道德的争议。
(2)亲情权本案中,A的家人因A的安乐死而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其亲情权受到侵犯。
然而,在法律层面,亲情权尚未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
因此,本案中家人的亲情权受到侵犯的问题,需要通过道德、伦理等层面进行探讨。
(3)医生的职业伦理医生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可能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日本法例
日本法例作者:不详阅读3376次更新时间:2005-11-30公布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六月二十一日。
施行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十六日。
修订昭和十七年(1942年)第七号法律,昭和二十二年(1947年)第二百二十三号法律,昭和三十九年(1964年)第一百号法律,昭和六十一年(1986年)第八十四号法律,平成一年(1989年)第二十七号法律。
第一条法律的施行时期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算,经过二十日施行。
但是,以法律规定了与此不同的施行时间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习惯法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习惯,限于依法令规定被认许者或有关法令中无规定的事项者,与法律有同一效力。
第三条能力(一)人的能力,依其本国法而定。
(二)外国人于日本实施法律行为,该外国人依其本国法虽为无能力人,但依日本法应为能力人时,则不拘前款规定,将其视为能力人。
(三)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应依亲属法或继承法规定的法律行为及有关在外国的不动产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禁治产(一)禁治产的原因,依禁治产人的本国法;其宣告的效力,依宣告国的法律。
(二)于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人,依其本国法有禁治产的原因时,法院可以对其实行禁治产宣告。
但是,日本法律不认许其原因时,不在此限。
第五条准禁治产前条规定,准用于准禁治产。
第六条失踪宣告外国人生死不明时,法院只能就其在日本的财产及应依日本法律的法律关系,按日本法律实行失踪宣告。
第七条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一)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按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应依何国的法律。
(二)当事人意思不明时,依行为地法。
第八条法律行为的方式(一)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规定该行为效力的法律。
(二)依行为地法的方式,则不拘前款规定,为有效。
但是,关于设定或处分物权及其他应登记权利的法律行为,不在此限。
第九条不同法律地域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一)对在法律不同地者进行的意思表示,将发其通知地视为行为地。
(二)关于契约的成立及效力,将发要约通知地视为行为地。
日本法律制度
日本法律制度日本的法律制度基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尤其是德国和法国的法律传统。
日本的法律制度由法律条文、法令、判例和行政指导构成。
在日本,最高法律权威机构是立法机构——国会。
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众议院和参议院。
立法权归国会所有,国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和法令来制定和修改法律。
国会还负责批准政府预算和审查政府决策。
日本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两个法律领域组成:刑法和民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处罚的法律规定,而民法则涉及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民事权利的保护。
刑法分为一般刑法和特殊刑法。
一般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罪行和刑罚,包括谋杀、盗窃、强奸等犯罪。
特殊刑法则规定了特定领域的犯罪和对应的刑罚,如交通肇事罪、贩毒罪等。
民法分为人身法和财产法。
人身法涉及个人权利和人际关系,包括婚姻、离婚、继承等个人事务。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权益的保护和交易的规则,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财产交易。
此外,日本还有一套行政法体系,用于规范政府机构的权力和行为。
行政法主要由宪法、行政法令和行政指导构成,以确保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依法行事。
在日本,司法制度由三个层级组成: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是最低一级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高等法院则是对地方法院的上级监督和案件上诉的法院。
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并决定法律解释的问题。
总体来说,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他法律制度则是为了确保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法律制度是日本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初订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至今发生很大变化,其中分则中变化最大、最为复杂的,则是贿赂罪的有关规定。
日本刑法原先规定的贿赂罪,仅含刑法第197条的单纯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和第198条的行贿罪。
1947年,经对第197条修改,增加了受托受贿罪和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事后受贿罪四个罪名。
1958年,新增了斡旋受贿和斡旋行贿两罪,完善了没收、追缴贿赂的有关规定。
1980年,提高了斡旋受贿等罪的法定刑。
在日本刑罚体系中,没收属附加刑,是指法院对与犯罪有关的一定有体物所有权的强制剥夺。
受贿人将贿赂返还给行贿人的,对行贿人实施没收。
追缴不是刑种,它在没收不宜的情况下适用,主要有三种情况:(1)演出、服务等非有体物本来就无法没收;(2)贿赂被收受后已经消费、灭失;(3)与他物混同或已转移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所有。
至于追缴的数额,从判例来看是以行为时的价值计算。
(一)单纯受贿罪所谓单纯受贿罪,包含受贿罪和受托受贿罪,为日本刑法197条1项所规定,即“公务员或仲裁人就其职务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处5年以下惩役。
其中,接受请托的,处7年以下惩役。
”犯罪主体是公务员或仲裁人。
公务员包括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以及依照法令从事公务的议员、委员和其他职员。
所称职员,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事务管理人员,不包括单纯从事体力劳动的人。
仲裁员是指依法行使仲裁职权的人,不包括其他在仲裁进行前后起斡旋作用的人。
所谓收受,是指愿意接受并取得贿赂。
贿赂为财物时,表现为对财物的占有;贿赂为利益时,表现为实际上已能享受这一利益。
收受时间在行使职务以前还是以后,不影响受贿的性质。
所谓要求,只要一方提出即可,提出要求的时间为既遂成立之时,即使没有答应要求,本罪亦成立。
所谓约定,是指双方就收受贿赂的意思已达成一致。
约定一经达成,即使后来一方提出解除约定的意思表示,亦不影响本罪成立。
由于本罪是故意犯,主观上的贿赂性认识是必要条件,因而如果确信是“正当的要求而非贿赂”而加以收受,本罪不能成立。
日本刑法典
日本刑法典日本现行刑法典于1907年颁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效仿1810法国刑法典的旧刑法典不同,现行刑法典是以1870年德国刑法典为样板制定的,其最大特色是犯罪类型的概括性与法定刑的宽泛性。
内容简介编辑1998年,应法律出版社之邀,译者根据日本三省堂《模范六法》中的刑法典部分以及《简明六法》中的《改正刑法草案》翻译了《日本刑法典》一书。
该书出版后的几年时间里,日本立法机关多次修改刑法典:2001年3次修改刑法典;2003年2次修改刑法典;2004年对刑法典作了重大修改;2005年又2次修改了刑法典。
有鉴于此,译者根据日本三省堂最新版《模范六法》对《日本刑法典》一书进行了全面修订。
希望《日本刑法典》第2版的推出,能使读者对日本刑法的最新发展动态有充分了解,并给我国刑事立法带来一定启示。
张明惜作者简介编辑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查看全部>>目录编辑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刑罚第三章期间计算第四章缓刑第五章假释第六章刑罚的时效和刑罚的消灭第七章犯罪的不成立和刑罚的减免第八章未遂罪第九章并合罪第十章累犯第十一章共犯第十二章酌量减轻第十三章加重减轻的方法第二编罪第一章删除第二章内乱罪第三章外患罪第四章有关国交的犯罪第五章妨害执行公务罪第六章脱逃罪第七章藏匿犯人和隐灭证据罪第八章骚乱罪第九章放火和失火罪第十章有关决水和水利的犯罪第十一章妨害交通罪第十二章侵犯居住罪第十三章侵犯秘密罪第十四章鸦片烟罪第十五章有关饮用水的犯罪第十六章伪造货币罪第十七章伪造文书罪第十八章伪造有价证券罪第十八章之二有关支付用磁卡电磁记录的犯罪第十九章伪造印章罪第二十章伪证罪第二十一章诬告罪第二十二章猥亵、奸淫和重婚罪第二十三章赌博和彩票罪第二十四章有关礼拜场所和坟墓的犯罪第二十五章渎职罪第二十六章杀人罪第二十七章伤害罪第二十八章过失伤害罪第二十九章堕胎罪第三十章遗弃罪第三十一章逮捕和监禁罪第三十二章胁迫罪第三十三章略取和诱拐罪第三十四章对名誉的犯罪第三十五章对信用和业务的犯罪第三十六章盗窃和强盗罪第三十七章诈骗和恐吓罪第三十八章侵占罪第三十九章赃物罪第四十章毁弃和隐匿罪附录:日本改正刑法草案……(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
日本的法律制度
日本的法律制度日本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7世纪的令制国家。
自那时起,日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直到现在已经成为一个现代化、完善的系统。
首先,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的。
日本的宪法于1947年颁布实施,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包括总则、人权、国家机构和国家经济等方面的规定,是日本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
宪法还明确了君主立宪制度和民主原则,确保了公民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其次,日本的法律制度分为民法和刑法两大领域。
民法是关于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的规定。
刑法则是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包括各种罪行以及相应的处罚。
此外,日本还有行政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是关于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律,包括各级政府的组织和职权、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是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包括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在日本的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制度,比如家庭法院和少年法庭。
家庭法院是专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的法院,担负着保护家庭法律权益的任务。
少年法庭则是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措施的法庭,旨在重视其成长和教育。
另外,对于日本的法律制度来说,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而不仅仅依赖于法庭判决。
这种和解文化反映在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即原则上谋求和解而非刑事处罚。
总的来说,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又保持了一些传统文化特征。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分配,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为日本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平正义提供了保障。
与此同时,强调和解的日本法律文化,也体现了对和平、和谐解决争议的重视。
日本的法律制度,正不断发展和演进,为日本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哥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3篇)
第1篇摘要: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遇害,凶手是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
江歌案件引发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到日本的法律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分析江歌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包括日本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引言江歌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日本东京的命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日本的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分析江歌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以期为人们了解日本法律提供参考。
二、日本刑法1. 日本刑法概述日本刑法是一部以刑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日本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分则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2. 江歌案件涉及的刑法规定(1)故意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江歌案件凶手陈世峰被认定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正当防卫:日本刑法第36条规定,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采取必要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处罚。
江歌在案发时试图保护室友刘鑫,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日本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需满足以下条件:①防卫行为是必要的;②防卫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当;③防卫行为是在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时实施的。
江歌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三、日本民法1. 日本民法概述日本民法是一部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
日本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则,分则规定了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2. 江歌案件涉及的民法规定(1)侵权责任: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歌案件凶手陈世峰因故意杀人行为,侵犯了江歌的生命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财产继承:日本民法第919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江歌案件的日本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江歌案件是指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东京发生的留学生江歌被杀害的案件。
该案件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尤其是江歌案件中的日本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日本法律的角度,对江歌案件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二、日本刑事法律概述1. 刑法日本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等。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等。
2. 诉讼法日本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
三、江歌案件中的日本相关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江歌案件中,加害人陈世峰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日本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加害人陈世峰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条件,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江歌的生命权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
(3)犯罪主观方面:加害人陈世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江歌死亡,仍故意实施该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加害人陈世峰实施了杀害江歌的行为,即使用暴力手段致江歌死亡。
2. 刑罚适用根据日本刑法,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加害人陈世峰被判处死刑,符合日本刑法的规定。
3. 诉讼程序江歌案件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进行审判。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1)侦查:日本警察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
(2)起诉:日本检察机关对加害人陈世峰提起公诉。
(3)审判:东京地方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证据判断加害人是否有罪,并决定刑罚。
4. 日本法律与我国法律的区别(1)死刑适用: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世界各国奇葩法律盘点
世界各国奇葩法律盘点引言:法律是一个国家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权益的基石,然而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各种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差异,一些奇葩的法律也应运而生。
本文将带领读者一起盘点世界各国的奇葩法律。
一、新加坡:禁止嚼口香糖新加坡作为一个亚洲小国,以其严格的法规著称,其中最为著名且令人啼笑皆非的莫过于禁止嚼口香糖的法律。
这一举措是在1992年出台的,旨在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的整洁。
嚼口香糖会导致大量垃圾,并且粘在公共设施上,给城市的维护工作带来困扰。
因此,一旦被发现违反这一法规,罚款金额可高达500新加坡元。
二、芬兰:酒驾可被没收车辆在大部分国家,酒驾都是受到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然而在芬兰,酒驾的法律处罚更甚。
根据芬兰的法律规定,如果司机被判酒驾,车辆将会被没收,而且不仅仅是司机拥有的车辆,车辆的所有者也要为此负责。
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提醒司机们在开车之前要保持清醒,并且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日本:禁止停车留下猫对于猫奴们来说,这条法律可能会让你大吃一惊。
在日本,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禁止将车停在没有人看管的地方,如果猫误闯进车内,司机必须立即报警,并且等待警察前来处理。
这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流浪猫的安全,防止猫被关在车内饥饿或者受伤。
四、美国:禁止售卖部分黄色玩具美国作为一个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家,在其法律框架下也存在着一些令人难以理解的规定。
其中,禁止售卖部分黄色玩具就是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例子。
根据美国联邦标准,针对儿童玩具而言,不允许售卖红色和黄色的儿童车辆玩具。
这是为了防止这些颜色被错认为警用车辆。
虽然这一法律规定一直存在争议,但在某些州,仍然得遵守。
五、瑞士:禁止吸烟在狗身上瑞士是一个注重环保与动物权益的国家,因此,他们的法律中也存在一些奇葩的规定。
其中之一就是禁止在狗身上吸烟。
根据瑞士联邦法律,如果被发现在狗身上吸烟,罚款金额可高达200瑞士法郎。
这一法律的背后意义在于呼吁人们保护动物的健康,不对动物进行虐待或伤害。
日本经典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野田一郎诉东京都教育委员会案是日本教育法领域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涉及学校教育中的宗教活动问题。
案件始于1993年,原告野田一郎是一名初中生,他在学校期间因拒绝参加宗教活动而遭到学校处分。
原告不服,遂将东京都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
二、案件经过1. 原告拒绝参加宗教活动原告野田一郎在初中期间,学校每周都会组织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如祈祷、读经等。
原告因个人信仰原因,多次拒绝参加这些活动。
学校方面认为,这些活动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参加宗教活动。
2. 学校处分原告由于原告拒绝参加宗教活动,学校对他进行了处分,包括警告、停课等。
原告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宗教信仰自由。
3. 原告起诉东京都教育委员会原告不服学校处分,于1993年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学校侵犯了他的宗教信仰自由。
原告将东京都教育委员会列为被告,认为教育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学校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4. 法院审理东京地方法院审理了此案,经过调查取证,于1995年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学校组织的宗教活动违反了日本宪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判决学校撤销对原告的处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 上诉与终审判决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东京高等法院经过审理,于1997年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三、案件评析1.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地位日本宪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宗教均不得被国家所特别保护。
”该条款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地位。
在本案中,原告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宗教活动,是基于个人信仰自由的权利。
2. 学校教育中的宗教活动问题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尊重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
在本案中,学校组织的宗教活动违反了宪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教育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教育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的监督机构,有责任制止学校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教育委员会未能有效制止学校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日本酒驾奇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酒驾是全球各国都高度重视的问题,各国法律对此都有严格的处罚措施。
然而,在法治社会中,总会有一些奇葩的案例让人哭笑不得。
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日本的一些酒驾奇葩法律案例。
一、大麻酒驾引发争议2016年,日本东京一名男子因酒驾被捕,但他在接受检测时,却对警方表示自己并未饮酒,而是吸食了大麻。
警方在对其进行大麻检测后,确认该男子体内确实含有大麻成分。
然而,在处理这起案件时,警方却遇到了难题。
根据日本法律,酒驾是指驾驶者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大麻酒驾则没有明确规定。
于是,警方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不得不寻求法律专家的意见。
最终,专家们认为,尽管该男子吸食了大麻,但他在驾驶时并未出现明显的驾驶能力下降,因此不能认定为大麻酒驾。
这起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日本法律应该对大麻酒驾进行明确规定,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也有人认为,只要驾驶者在驾驶时未出现明显的驾驶能力下降,就不应该受到处罚。
二、名酒醉酒被判刑2017年,日本大阪一名男子因酒驾被捕。
令人惊讶的是,这名男子在警方检测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0.35%,属于严重酒驾。
然而,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名男子竟然是在家中喝完了一瓶价值数万元的威士忌后驾驶的。
原来,这名男子在喝完威士忌后,觉得自己的驾驶能力并未受到影响,于是决定驾车出门。
结果,他在行驶过程中被交警查获,血液酒精浓度高达0.35%,远远超过了日本酒驾标准。
这起案例在日本引起了轩然大波。
有人认为,这名男子喝的是名酒,所以酒驾情节更为严重;也有人认为,无论喝的是何种酒,只要酒驾就应受到处罚。
最终,这名男子因酒驾被判刑,成为日本酒驾案例中的一大奇葩。
三、酒后骑自行车也被罚在日本,除了酒驾,酒后骑自行车也是违法行为。
2018年,日本一名男子因酒后骑自行车被警方查获。
这名男子表示,自己只是喝了一杯啤酒,并未饮酒过量,因此骑自行车回家应该没有问题。
然而,警方在对其进行检测时,发现他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0.1%,已经超过了酒后骑自行车的标准。
世界上奇怪的法律知识点
世界上奇怪的法律知识点法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规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人们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社会的秩序。
然而,在世界各地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些法律知识点实在是让人啼笑皆非。
本文将介绍一些世界上奇怪的法律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领略一下。
1. 法国的犯罪自卫在法国,当你被入室抢劫时,你可以使用暴力进行反击,甚至是杀人。
这是法国的一项法律,即使你杀死了入侵者,你也不会受到起诉。
这个法律确保了公民对自身和财产的保护,但同时也存在滥用的风险。
2. 日本的攀登山峰法律如果你爬上日本的一座山峰并在山顶解手,你将被罚款或监禁。
这是为了保护日本的美丽自然环境和山峰的神圣性。
因此,攀登山峰的人们必须找到合适的地方解决生理问题,以免触犯法律。
3. 德国的黄绿红法律在德国,你在出国之前一定要确认你的交通信号灯有没有坏。
如果你出国时,交通信号灯在黄色,红色和绿色之间切换,你可能会被罚款或者被扣留在机场。
虽然这似乎是一个小问题,但它实际上反映了德国法律体系对细节的严格要求。
4. 美国的流浪法律在美国的部分城市,流浪是非法的,你甚至可能会被送往拘留所。
无家可归的人在夜晚没有住处时,很难找到一个安全的地方休息。
这种法律引发了对流浪者权益的争议,一方面保护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对弱势群体的不公。
5. 韩国的夜间噪音法律如果你在韩国在半夜擅自开派对或制造噪音,邻居们可以报警并叫警察来扰乱你的活动。
根据韩国的法律,你可以因夜间噪音被罚款,甚至被判入狱。
这是为了保护那些需要安静休息的人们的利益,但也引发了对个人自由的质疑。
6. 英国的乱贴海报法律在英国,如果你擅自在公共场所乱贴海报,你可能会受到罚款。
这项法律旨在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美观,但也对文化和广告的自由表达造成了限制。
以上只是世界法律中一小部分奇怪的知识点。
这些法律在各自的国家中有其特定的理由和目的,但也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然而它们也应该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更新。
搞笑法律及案例(3篇)
第1篇正文:一、奇葩法律篇1. 日本“禁止大笑法”:在日本,人们开玩笑时可能会因为笑声过大而被罚款。
这是因为日本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是不道德的行为。
所以,为了避免被罚款,人们在公共场合尽量保持低调。
2. 澳大利亚“禁止拥抱法”:在澳大利亚,有些地方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拥抱。
这是因为拥抱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不适。
所以,如果你在澳大利亚街头拥抱爱人,可能会被罚款。
3. 英国“禁止跳舞法”:在英国,曾经有一段时间禁止人们在公共场所跳舞。
这是因为在18世纪,跳舞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
幸运的是,这个法律已经废除,人们可以尽情享受舞蹈的乐趣。
二、离奇案例篇1. 美国男子为证明自己有魅力,向法官证明自己一个月内与30名女子发生关系。
结果,法官判决他犯有猥亵罪,判处他监禁一个月。
2. 英国女子因在超市购物时偷拿一包薯片,被判入狱三年。
原来,这名女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她偷拿薯片是为了维持生命。
法官考虑到她的病情,最终将刑期减至六个月。
3. 美国男子因在家中种植大麻被警方逮捕。
在审判过程中,男子表示自己种植大麻是为了治疗自己的慢性疼痛。
法官判决男子无罪,并建议他将大麻用于合法的医疗用途。
4. 英国男子因在公共场合大声朗读《圣经》而被罚款。
原来,这名男子患有诵读障碍,他在公共场合朗读《圣经》是为了寻求帮助。
法官考虑到他的病情,最终免除了他的罚款。
5. 美国女子因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一张自己穿着比基尼的照片而被公司解雇。
原来,这家公司认为女子的照片有损公司形象。
女子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赢得胜诉。
三、结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奇葩法律和离奇案例。
这些案例让我们在笑声中反思法律的本质,也让我们更加珍惜法律带来的安宁与秩序。
在今后的日子里,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法律成为人们生活的守护神,而不是“喜剧之王”。
第2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总会有一些啼笑皆非的案例。
日本法律刑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日本某市发生了一起入室抢劫案。
受害者李某(化名)在夜间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财物损失达数万元。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化名)抓获。
二、案件审理1. 起诉阶段陈某被警方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了审查起诉。
根据调查结果,陈某涉嫌抢劫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2. 审判阶段(1)一审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对抢劫罪的事实进行了否认,认为自己并未实施抢劫行为。
然而,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在案发当晚,曾潜入李某家中,盗窃了李某的财物。
根据《日本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陈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上诉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为:案发当晚,自己并未进入李某家中,而是被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
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收集了证据,证实陈某实施了抢劫行为。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陈某在服刑期间,一直对一、二审判决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并未实施抢劫行为。
于是,陈某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最高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三、案件启示1. 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在日本,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本案中,陈某虽然对一、二审判决表示不服,但最终仍然无法改变自己的命运。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
2. 证据的重要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陈某实施了抢劫行为。
因此,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 法律的公正性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了案件,对陈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作为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完善,对各类案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针对华人案件的立法方面,日本主要依据以下法律:1.《日本国宪法》:作为日本的基本法,规定了日本的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2.《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处罚原则和刑罚等。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等。
4.《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等方面的规定。
5.《日本国国籍法》:规定了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二、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规定1. 犯罪行为(1)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99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2)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以欺诈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5)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第174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刑事诉讼程序(1)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2)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检察官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3)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法院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审判,依法作出判决。
3. 辩护制度(1)律师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2)自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
4. 证据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国外的奇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各有特色,有些法律规定甚至让人瞠目结舌。
今天,我们就来揭秘一些国外那些让人哭笑不得的奇怪法律规定,带您领略法治世界的奇特风景。
一、日本:禁止大声打哈欠在日本,公共场所大声打哈欠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甚至被写入法律。
日本的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大声打哈欠者,将面临罚款和拘留。
这看似荒谬的规定,实则反映了日本人对礼仪的重视。
二、美国:禁止在电梯内吸烟在美国,电梯内禁止吸烟已经成为一项法律规定。
据调查,美国有超过一半的州实施了这一法律。
这项规定看似小题大做,实则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三、英国:禁止在公共场合大声说话在英国,公共场合大声说话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英国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者,将面临罚款。
这项规定体现了英国人对公共秩序的重视。
四、德国:禁止在公共场合亲吻德国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亲吻他人是一种违法行为。
据德国媒体报道,德国警方曾多次接到举报,有人因为在公共场合亲吻而被罚款。
这项规定看似荒谬,实则反映了德国人对公共道德的坚守。
五、澳大利亚:禁止在海滩上喂鸽子在澳大利亚,喂鸽子在海滩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在海滩上喂鸽子者,将面临罚款。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鸟类和海滩环境。
六、新加坡:禁止在公共场合喝啤酒新加坡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喝啤酒是一种违法行为。
新加坡警方曾多次在街头执法,对在公共场合喝啤酒的人进行罚款。
这项规定旨在维护公共秩序。
七、加拿大:禁止在公共场合大声播放音乐在加拿大,公共场合大声播放音乐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加拿大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大声播放音乐者,将面临罚款。
这项规定旨在保障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法国:禁止在公共场所喂鸽子法国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喂鸽子是一种违法行为。
据法国媒体报道,法国警方曾多次接到举报,有人因为在公共场所喂鸽子而被罚款。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城市环境和公共卫生。
九、意大利:禁止在公共场合晒太阳意大利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晒太阳是一种违法行为。
留学日本: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留学日本: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留学日本:这些行为是违法的,跟着一起来了解下吧,欢迎阅读.
不能无故携带大剪刀等利器
如果是害怕伤人的话那还算是可以理解,怕出事索性就定下了这样的法规。
把处方药物卖给他人
饭可以乱吃药不能乱吃,更不能随意买卖,处方药在日本是不能随意买卖的,大家要注意了呦~
规定日期以外倒垃圾
按日本的废弃物处理法第16条,规定随意丢弃垃圾最高会被处以“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 万日元以下罚款”,但这个罚则主要是针对企业的。
对于个人,是不会判处坐牢的,而按照以往的判例,罚金30到50万日元之间,一般都是随意丢弃了家电之类的大物件才会罚这么多。
而不按规定时间投放垃圾,肯定就不会罚这么多的。
接受决斗邀请
“决斗罪”是日本明治时期定下的法律,当时规定只要提出决斗和应战,就判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决斗真的发生了,就要判决2年至5年徒刑。
插队
日本《轻犯罪法》第十三条把“在公共场所插队”纳入了处罚范围,但并没有对插队规定特殊处罚,而涉嫌触犯《轻犯罪法》的,通则是可能处以“拘留”或“科料”,“拘留”是指被关1~29天,“科料”指的是罚款“1000-9999日元”,实际上“科料”的平均罚金在7000日元左右。
和驾驶中的公车司机聊天
司机为了安全行驶,保持专注当然是必须的,毕竟关系到一车人的安危所以丝毫不敢怠慢。
处于安全的再三考虑,把和驾驶员聊天也定为是违法行为...
随地吐痰
『日本国轻犯罪法』规定,在公园或其他公共场所吐痰,将被处以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记录在个人的犯罪前科上!。
日本十条约束社会公德的法律
日本十条约束社会公德的法律日本十条法律: 到过日本的人都会发现,日本人守秩序,彬彬有礼,日本优良的国民素质令人惊叹。
究其原因,除却良好的家庭、学校教育和社会大环境的浸染,更重要的是日本拥有近乎严苛的法律来规范国民的行为,以及务实的执法能力。
然而,日本的这些法律,在中国人看来,简直是“刀山油锅”,难以接受. 1、排队插队——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拘留24小时中国:排队“打尖”,几乎成为中国人的标签.乘公交、买票、付款、打饭...。
.一般而言,大凡有中国人排队的地方,都能发现插队的现象。
更恶劣的是,当你提醒对方插队不好,对方还可能凶狠狠地回你一句“关你X事"。
中国法律条文对此不文明行为的规范为零,全凭国人高尚的道德情操自律约束。
日本:日本法律就是爱管小事。
若如胆敢在日本排队“打尖",范规者将会面临法律惩罚.根据“日本国轻犯罪法”的第1条第13号规定,排队“加塞”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甚至拘留24小时。
2、出租车内呕吐-—违反民法判处罚款中国:中国不少的哥中过招,特别在夜晚,一些醉酒乘客忍不住在的士内呕吐,令的哥既反感又无奈,故很多的哥并不愿意载乘这样的醉客。
遇到这种情况,因缺乏相关处理条款,无法向醉客追索清洁费用,的哥一般会自认倒霉。
日本:相同情况下,日本的处理方法是,不管你喝了多少,如果不小心在出租车里吐了,那么抱歉,你又违法了.因为在出租车中呕吐违反了日本民法的“契约违反”,将被判处罚款以及赔偿出租车的清扫费用.3、决斗罪-—判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国:决斗,在中国可以理解为打架斗殴,当然,这在中国的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假如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伤亡,则构成犯罪。
但如果双方只是因为小事而动手,若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亦可不了了之,即使报警,警察一般只是作为调解的角色,当事双方大多会选择私了。
日本:武士道曾在日本风靡多年,因此决斗是常有之事,就好像武侠小说那样,高手过招,一比高下,会选择决斗.然而在当今的日本,决斗恐怕是难以觅迹了。
日本法律知识点
日本法律知识点日本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日本的法律体系也相当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日本法律的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日本的宪法于1947年颁布,是一部具有深远意义的文献。
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人民的自由和尊严。
日本的宪法设立了一个天皇制度,尽管天皇的权力相对有限,但在国家的象征性和团结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刑法日本的刑法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组成。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包括谋杀、盗窃、强奸等行为。
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的法律保障。
三、民法日本的民法是日本国内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它规定了个人和法律实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婚姻、财产、遗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民法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劳动法日本的劳动法是保护员工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劳动时间和休假、工资和福利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劳动法旨在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五、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在日本,知识产权法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这些法律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利益,促进科技和文化的发展。
六、环境法日本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
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包括了空气、水源、土地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环境法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污染防治,为保护珍贵的自然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七、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日本,消费者享有包括安全、知情、选择和满意等权利。
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消费者的利益。
总结起来,日本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多个方面。
这些法律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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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条让中国人抓狂的日本法律
不管是去日本旅行还是留学,不知道日本的法律可不行,日本在很多细节上的规定和中国不同,不要不小心触犯日本的法律哦~所以想要去日本的小伙伴们,快来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到过日本的人都会发现,日本人守秩序,彬彬有礼,日本优良的国民素质令人惊叹。
究其原因,除却良好的家庭、学校教育和社会大环境的浸染,更重要的是日本拥有近乎严苛的法律来规范国民的行为,以及务实的执法能力。
然而,日本的这些法律,在中国人看来,简直是刀山油锅,难以接受。
1. 排队插队——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拘留24小时
中国:排队“打尖”,几乎成为中国人的标签。
乘公交、买票、付款、打饭,一般而言,大凡有中国人排队的地方,都能发现插队的现象。
更恶劣的是,当你提醒对方插队不好,对方还可能凶狠狠地回你一句“关你X事”。
中国法律条文对此不文明行为的规范为零,全凭国人高尚的道德情操自律约束。
日本:日本法律就是爱管小事。
若如胆敢在日本排队“打尖”,范规者将会面临法律惩罚。
根据“日本国轻犯罪法”的第1条第13号规定,排队“加塞”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甚至拘留24小时。
2. 出租车内呕吐——违反民法判处罚款
中国:中国不少的哥中过招,特别在夜晚,一些醉酒乘客忍不住在的士内呕吐,令的哥既反感又无奈,故很多的哥并不愿意载乘这样的醉客。
遇到这种情况,因缺乏相关处理条款,无法向醉客追索清洁费用,的哥一般会自认倒霉。
日本:相同情况下,日本的处理方法是,不管你喝了多少,如果不小心在出租车里吐了,那么抱歉,你又违法了。
因为在出租车中呕吐违反了日本民法的“契约违反”,将被判处罚款以及赔偿出租车的清扫费用。
3. 决斗罪——判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国:决斗,在中国可以理解为打架斗殴,当然,这在中国的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假如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伤亡,则构成犯罪。
但如果双方只是因为小事而动手,若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亦可不了了之,即使报警,警察一般只是作为调解的角色,当事双方大多会选择私了。
日本:武士道曾在日本风靡多年,因此决斗是常有之事,就好像武侠小说那样,高手过招,一比高下,会选择决斗。
然而在当今的日本,决斗恐怕是难以觅迹了。
因为日本公共安全法规定,无论因为什么原因,通过暴力手段进行个人对决的行为违反了“决斗罪”,将被判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4. 在公园吐痰——处以1000到10000日元罚款犯罪前科记录在案
中国:在中国,随地吐痰这事儿已经是一种常见的文(恶)化(习),没什么好说的。
即使某些地方明文规定随地吐痰要处以罚款啥的,人们什么时候遇到一个典型处罚案例的?还不照样满街“咳~吐~咳~吐”的。
日本:人家日本可不一样。
“日本国轻犯罪法”规定,在公园或其他公共场所吐痰将被处以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记录在个人的犯罪前科上!是的,吐口痰被抓现行的话,你就有犯罪前科!更恐怖的是,这只会在你的个人档案“犯罪前科”一栏里写上一个“有”字,而不会注明你是偷窃杀人,还是仅仅因为在公园吐了一口痰!
5. 不经许可擅去南极——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中国:中国人只要有钱,身体素质足够好,能吃苦,够胆量,南极探险旅游随时可以实现。
环境?祖国的大好河山都踏遍,垃圾乱扔都不心疼,还会在乎一个南极?
日本: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引向南极,“地球上最后一块净土”的环境引发了各国的关注。
日本向来以最积极的环境保护者的姿态示人,自然也不会落后。
日本“南极环境保护法”规定,日本公民想去南极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登录南极申请书,在经过4个学时的“南极环保相关知识”的紧急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批准前往南极;否则,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以示警告。
6. 不安规定的时间投放垃圾——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
中国:虽然近年中国某些地方也在尝试“垃圾分类处理”,但效果甚微。
乱扔垃圾这事儿也实在没什么好说的。
日本:日本一些区政府施行的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着明确的说明:星期一扔可燃,星期二扔不可燃,星期三扔瓶罐类,如若不按规定分类分期扔垃圾,且不小心被逮到,那么,不好意思,你又违法了,等着你的是超狠的处罚——根据“日本国废弃物处理法”规定,非法投放垃圾者,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折合人民币60万哪!还要监禁!
7. 昧下多找的零钱——触犯“欺诈罪”判处罚款甚至监禁
中国:在超市或饭店付完帐,免不了会碰到找零钱找多的情况。
而很多时候人们发现钱找多了,同时又发现对方没发现钱找多了,大体上都会“暗爽”,飘飘然有种“闷声发大财”的窃喜。
当然也会存在老实的中国人。
日本:在日本,当你发现了找零找多了而一声不吭昧下多找的零钱的话,将会违反日本民法中的“欺诈罪”,根据情节判处罚金甚至监禁。
8. 爬电线杆——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及1年以下监禁、
中国:相信不少人在“熊孩子”时代,没少做爬电线杆的蠢事,这不仅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威胁到地区电力供应的稳定性。
更有甚者,小偷不顾生命偷窃电线的,简直就是疯狂至极。
不过,中国的相关法规也只是针对以盗窃为动机的禁止爬电线杆,追究刑事责任。
而
对于普通人,也仅仅是出个告示警醒而已。
日本:日本民法规定,要爬电线杆必须拥有“国家电气主任技术者”资格证,即类似于中国的“电工证”。
在获得资格证之前,擅自攀爬电线杆将会违反日本民法规定的“资格外活动违反罪”,将被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比如造成大范围停电之类,不单要罚款,还会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1年以下监禁。
9. 酒驾——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100万日元以下罚款3年以上10年以内无法再取得驾照
中国:近年来,中国对于酒驾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3年前也已经“醉驾入刑”了。
但相对于日本,处罚力度依然弱了点。
日本:日本将酒驾归类到刑事犯罪中的“日本国道路交通法”规定:饮酒驾驶将被吊销驾照,并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同时3年以上10年以内无法再取得驾照。
10. 劝酒——处以48小时以下监禁1万日元以内罚款
中国:劝酒也是中国人的一种交际文化。
酒桌上,如果你不劝酒,就是不够意思,人家劝酒你不喝,你就是不给面子了。
中国的法规并没有对劝酒行为作出限制,于是“某某干部公款吃喝,醉酒猝死”的新闻,时有发生。
日本:不过,劝酒这一套千万别带来日本。
因为日本“防止醉酒扰乱治安法”第二条规定,强制劝酒行为将被处以48小时以下监禁,1万日元以内罚款的处罚;如被劝酒者酒驾或因酒肇事,劝酒者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