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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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

(1951年1月1日)

东北分院:

(一)收养契约虽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契约,但幼年子女的生父母亦可与收养的父母成立契约,将子女交其收养。只不妨碍子女利益,在习惯上(如近亲辈分)又无妨碍,即应认为是合法的契约。来件所称系陶王氏因生活无法维持,将其幼子以字据交给郑家为养子,自属合法契约,一经订立,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例如养父母对养子女有虐待遗弃等事实),自应有效,而不能任意取消(解除)。即使提出虐待遗弃等事实亦须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认为合法。

(二)处理此种案件,应依据婚姻法照顾子女的利益原则,所以应否准许取消收养契约,须从子女利益上来考虑,至于陶王氏可否与其子来往问题,亦应在两家和睦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而取得协议解决之,如能征得养父母的同意,陶王氏可与其子来往,但她所提两家各住半年的请求是不妥当的。

(三)收养契约,无论写成书面或口头订立皆可,只要确能证明,均为有效。

——结束——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成

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即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年满三十五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正当的收养目的。

想要知道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那么就需要对该关系作出一定的认定。那么实践中当事人该如何来认定事实收养关系?而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又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

了解。

一、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

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卢某、陈某与蔡某、林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卢某、陈某与蔡某、林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卢某、陈某与蔡某、林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收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粤17民终7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龙飘何桂霞莫怡华

【审理法官】龙飘何桂霞莫怡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卢康;陈刘;蔡映;林仙

【当事人】卢康陈刘蔡映林仙

【当事人-个人】卢康陈刘蔡映林仙

【代理律师/律所】焦冰广东正觉(阳江)律师事务所;李卓洪广东正觉(阳江)律师事务所;杨惠德广东圣度律师事务所;陈小颜广东圣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焦冰广东正觉(阳江)律师事务所李卓洪广东正觉(阳江)律师事务所杨惠德广东圣度律师事务所陈小颜广东圣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焦冰李卓洪杨惠德陈小颜

【代理律所】广东正觉(阳江)律师事务所广东圣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卢康;陈刘

【被告】蔡映;林仙

【本院观点】本案是收养关系纠纷,蔡留兴在1975年7月9日出生,其出生两个月左右就被送至蔡映、林仙处生活,卢康、陈刘主张其是将蔡留兴寄养在蔡映、林仙家中,蔡映、林仙则辩称其与蔡留兴形成收养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证人证言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蔡留兴于1975年7月9日出生,卢某、陈某承认蔡留兴从1975年9月份开始到蔡某、林某处生活,蔡留兴的抚养费主要由蔡某、林某承担。

无收养证解除关系协议书

无收养证解除关系协议书

无收养证解除关系协议书

解除方(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解除方(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未曾办理正式收养登记,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解除该收养关系:

第一条解除关系

1. 解除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2. 乙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3. 保密个人信息

第三条违约责任

1.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为__元

第四条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五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收养关系解除起诉书模板

收养关系解除起诉书模板

收养关系解除起诉书模板

尊敬的法院:

我是XXX(原告方姓名),现居住于XXX(原告方住址),并在此向贵庭提

交一份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起诉书。我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除与XXX(被告

方姓名)之间的收养关系。

首先,我想简要陈述一下我们之间的背景和关系。我在XX年XX月XX日正

式收养了XXX(被告方姓名),并为其提供了温暖的家庭和爱心的教育。然而,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逐渐发现与XXX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

盾不仅对我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扰,也对XXX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其次,我想列举一些具体的事实和事件,以证明我解除收养关系的合理性和必

要性。首先,XXX对我的言行经常表现出反感和抵触,他经常与我发生争吵和冲突,甚至动手打我。这种暴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安全,也违背了收养关系所应有的亲情和尊重。其次,XXX在学校的表现也越来越差,他经常逃学、旷课,并且不愿意与老师和同学建立良好的关系。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学习和未来的发展。

除此之外,我还想提及一些其他的原因,这些原因也是我解除收养关系的重要

依据。首先,我个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无法继续承担养育和教育XXX所需要的费用和责任。其次,我与XXX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建立起亲密和信任的关系。这些原因使得我不得不做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艰难决定。

在此,我郑重申明,我并非出于任何恶意或不负责任的态度,而是出于对

XXX和我自己的考虑,以及对他未来发展的担忧,才做出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决定。我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我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为XXX找到一个更适合

2024年解除收养协议书(2篇)

2024年解除收养协议书(2篇)

2024年解除收养协议书

尊敬的收养协议书解除方:

我在此致信,就解除我们之间在2024年签署的收养协议书一事,作出解释和请求。收养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为,它涉及到孩子的未来和家庭的责任。然而,时光荏苒,我们意识到我们所签署的协议并非是最好的决定,故在此希望解除该协议。

首先,我想解释我们为何做出这个决定。自从我们签署协议以来,我们对收养事宜的意见发生了变化,考虑到当下我们自身的状况和家庭环境的变化,我们觉得解除协议是对孩子未来更负责任的决定。经过深思熟虑,我们认为不再继续收养计划将是更好的选择,因为我们认识到我们无法提供一个稳定、适宜的家庭环境来满足孩子的需求和成长。

其次,我想说明我们的决定对于孩子的影响。我们深知孩子的福祉和幸福是最重要的,这也是我们决定解除协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不希望让孩子受到我们无法提供稳定环境的的负面影响。我们相信,通过解除协议书,孩子将有更好的机会找到适合他们成长的家庭和父母。

另外,我们愿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合作,确保解除协议过程的顺利进行。我们明白这涉及到法律程序和各种手续的解除,我们将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我们也将尽力保障孩子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找到一个更好的归宿。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决定解除协议书是出于对孩子最好的考虑。我们深感懊悔和内疚,但我们也相信这样的决定对孩子的未来会更有益处。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理解我们的决定,并在解除协议过程中的支持和帮助。

感谢您的耐心阅读和理解。我们诚恳地希望解除收养协议书,以确保孩子能够找到更适合的家庭,有更好的成长环境。我们会确保尽快进行解除协议过程,同时确保不给孩子及相关机构带来不必要的困扰与麻烦。

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2篇)

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2篇)
2. 我和家人的身心健康状况证明。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此致
[自己的姓名]敬启
[自己的签名]
附件:
1. 收养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 [被收养人姓名]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3. 其他证据和材料复印件。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2)
[自己的姓名]
[自己的住址]
[自己的电话号码]
[自己的邮箱地址]
日期:[起诉日期]
[法院名称]
[法院地址]
[法院邮编]
尊敬的百度文库官,
我是[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住在上述地址。我特此向贵庭提交本起诉状,请求法庭解除我于[收养日期]所作的收养行为。
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____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由:
风险提示:
原告____诉称,____年原告丈夫及大女儿去____玩,被告亲生母亲因丈夫去世,让原告丈夫将被告收养,被告当时年仅3岁。被告生母一直不将被告的户口转来,直到____年户口普查被告才报上户口。原告省吃俭用供被告生活、上学,并于____年给被告办理了结婚。被告婚后的两个孩子均由原告及丈夫带大。现原告老了,被告便虐待原告,行为令人发指。

解除未成年人收养关系的诉状范文

解除未成年人收养关系的诉状范文

解除未成年人收养关系的诉状范文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原告姓名),现居住于(原告住址)。我特此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我与被告(被告姓名)之间的未成年人收养关系,现将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事实

(一)原告与被告于(收养日期)达成了未成年人收养协议,被告取得了对原告的法定监护权。

(二)然而,自收养关系建立以来,被告未能履行作为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被告经常忽视我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需求,没有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支持。他/她对我的成长和发展毫无关注,并未履行提供适当教育和培养的责任。

(三)被告在我成长过程中经常出现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虐待、施暴和言语威胁。这些行为对我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我无法健康成长。我感到极度恐惧和不安,对被告的行为感到厌恶。

(四)另外,被告也未能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和经济支持。我经常面临生活困难,包括缺乏基本生活用品和适当的教育资源。

二、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收养人丧失收养资格或者不再具备收养条件,被收养人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被告未能履行监护人的职

责和义务,已经丧失了作为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因此,解除收养关系是合理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被告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对我的正常成长和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保护我的权益和身心健康,解除收养关系是必要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特此请求贵庭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未成年人收养关系,并恢复我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监护权。同时,我希望法院能够依法保护我的权益,确保我的健康和安全。

事实收养如何认定

事实收养如何认定

事实收养如何认定

事实收养是指双⽅当事⼈没有办理收养公证相关⼿续,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已经以分开养⽗母养⼦⼥关系共同⽣活。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和解除收养的⽅法,感谢您的关注。

事实收养如何认定

《民法典》于2021年1⽉1⽇⽣效,《收养法》⽣效⽇期为2020年12⽉31⽇⽌,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效前的规定:

1、收养当事⼈双⽅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与被收养⼈公开承认其养⽗母养⼦⼥关系,以⽗母⼦⼥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与⽣⽗母在事实上已终⽌了⽗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母与养⼦⼥关系长期共同⽣活的,虽未办理合法⼿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并予以法律保护。

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有:

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母与成年养⼦⼥关系恶化,⽆法共同⽣活的;2、收养⼈不履⾏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为的;3、送养⼈⾏使对养⽗母⼦⼥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成年后,虐待、遗弃养⽗母的;5、养⼦⼥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同意。被收养⼈仍未成年的,收养⼈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协议解除的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五条收养⼈在被收养⼈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年满⼗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同意。

事业单位20年工龄工资是多少

事业单位20年工龄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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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20年工龄工资是多少

劳动者在事业单位工作,主要还是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单位工作一年则算一年的工龄。很多人对于工龄也不是太清楚,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那么在事业单位20年工龄工资是怎么计算的呢?赢了网小编在下边整理了一些资料,通过下文向大家介绍。

一、工龄的作用

工龄规定是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衡量职工工作时间长短的标志,是确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具体说来,工龄具有以下作用:

①工龄是指职工退休的条件之一。

一九七八年国务院以国发[1978]104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职工退休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退休的条件,一是年龄,二是连续工龄,三是因工致残。除因工致残职工退休以外,其余正常退休和非正常退休,其连续工龄均须达到十年,否则

即认为符合退休条件,而只能按退职处理。

②工龄的长短决定保险福利待遇的高低。

连续工龄越长,保险福利待遇越高。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疾病、非因工负伤的劳保待遇就是按工龄来计算的。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的六个月以内的病伤假期工资为便,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为本人工资60%;满二年不满四年的为本人工资70%;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本人工资80%;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八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100%。职工退休待遇的高低也取决于连续工龄的长短。例如,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 60%发给。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伤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

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

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

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系被告原为被告人小李(化名)的监护人,现因未能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决定解除与被监护人小李的收养关系,因此向贵法院递交解除收养关系的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部分:原告基本情况

1、姓名:XXX

2、性别:女

3、民族:汉族

4、年龄:XX岁

5、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6、住所地址:XXXXX

7、联系电话:XXXXXXXXX

第二部分:事实和理由

1、小李在我之前曾经生活在孤儿院里,我了解到小李的情况并感到十分的同情和心疼,所以决定收养小李并成为她的法定监护人。

2、自从收养小李以来,我一直尽心尽责地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给小李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我从不让小李担心任何生活上或心理上的问题。

3、但是,小李的行为和性格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她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也没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晚上常常夜不归宿,拒绝与我沟通,甚至表现出反

抗的情绪。我曾经尝试过与她对话,但都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

4、我曾经向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医生寻求帮助,但小李没有配合治疗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我深感自己已经尽力了,但愿意为小李寻找一个更好的照顾

者来提供她更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因此希望解除收养关系。

5、在解除收养关系方面,我特别强调:我对小李的爱已经深深骨入,希望小李能够找到一个更合适的收养家庭,并成为一个快乐、健康、成功的人。如

果小李的生命有危险,我将继续排除疑虑收养小李。

6、捍卫小李的利益是我的主要目标。我相信,贵法院也是以保护小李的权益为重要任务的。

综上所述,因为小李的行为和性格方面和我的生活基础无法协调,希望被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

是指收养关系成立生效后,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或法定的理由,将已经存在的收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收养的协议解除

收养的协议解除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同意,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1、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双方当事人有终止收养的合意,即养父母、养子女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但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之。根据《收养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如果被收养人为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完全由其送养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收养人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解除收养要征得养子女本人的同意;如果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就由养子女自己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双方终止收养的合意,除了双方都同意终止收养关系外,双方还应就收养解除后的财产问题达成共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协议解除的程序

根据《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可见,协议解除的程序也实行单一的登记制。并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要予以解除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范本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范本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范本

收养是一项重大的决定,涉及到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有时候,由于各

种原因,收养关系可能需要解除。解除收养关系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协议,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本文将提供一份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范本,以供参考。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本协议由收养人(以下简称“甲方”)和被收养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署,双方自愿解除之前建立的收养关系。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甲方和乙方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和沟通,一致认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双方的最佳选择。解除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双方无法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无法满足对方的期望和需求;

2. 双方在道德、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严重冲突;

3. 双方面临经济困难或其他无法克服的困境,无法继续维持收养关系;

4. 其他双方共同认可的原因。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收养协议;

2. 双方同意将双方的收养关系解除,并无条件地放弃对方的亲子权利和义务;

3. 双方同意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责任和义务;

4. 双方同意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不再有任何经济或法律上的关系。

三、财产和财务安排

1. 双方同意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不再有任何财产和财务上的共同责任;

2. 双方同意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和义务,并互不干涉对方的财产和财务事务;

3. 双方同意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要求和索赔。

四、子女抚养权和探望安排

1. 双方同意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不再有任何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

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范本

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范本

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范本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原名),现年(年龄),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为(住址)。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被收养人姓名)之间的收养关系,并就此向贵院提交以下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

(一)被告(被收养人姓名)是我于(收养日期)依法收养的孩子,收养决定

书编号为(收养决定书编号)。收养决定书于(收养日期)由(收养机构或有关部门)颁发。

(二)自收养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我与被告建立了收养关系,并履行了作为养

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经过仔细考虑和深思熟虑,我认为维持这一收养关系对于我和被告都不再合适。

(三)在收养关系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和被告之间出现了一系列的不可调

和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导致了双方的关系日益紧张,无法继续维持正常的亲子关系。

(四)尽管我曾经尝试通过沟通和妥协来解决这些问题,但由于双方之间的差

异和矛盾太过深刻,导致无法达成共识。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具体问题)。

(五)在考虑到被告的利益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我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

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以便双方能够寻找更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环境。

二、理由

(一)我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已经无法修复。尽管我曾经努力地尝试解决问题,但由于双方之间的差异和矛盾,再加上被告的个人意愿和发展需求,维持这一收养关系已经变得不再合适。

(二)被告已经达到了一个能够自主决策的年龄,并且对于自己的生活有了更明确的规划和期望。考虑到被告的意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解除收养关系是符合被告最大利益的选择。

(三)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我将继续履行作为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被告的生活和发展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同时,我也希望能够给被告更多的自主权和自由,以便他能够更好地掌握自己的命运。

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范本

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范本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范本

尊敬的法院:

本人(被告人)XXX,X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籍,住址为XXX。现因解除收养关系一事,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以下理由与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具体收养时间和地点)达成收养协议,将我作为被收养人,收养进入原告家庭。然而,自收养以来,我与原告方发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纠纷,严重影响了我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二、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方玩忽教育义务:

自从我被原告方收养以来,原告方未能履行教育的义务,对我缺乏关注和指导。在教育方面,原告方没有制定合适的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也未提供我需要的良好学习环境和资源。同时,原告方对我的学业和成长缺乏关心,不能正确引导我进行良好的学业和思想发展。

(二)原告方虐待和威胁:

在收养关系中,原告方多次对我实施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给予我不必要的身体惩罚和言语恐吓。这些恶劣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体格和自尊心,严重影响了我的人格形成和发展。

第1页/共3页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三)家庭环境不良:

原告方家庭环境极为不良,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激烈的争吵和冲突,没有良好的家庭氛围和亲子关系。这样的家庭环境对我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我心理健康受损,无法健康成长。

三、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本人请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与本人之间的收养关系;

(二)原告方赔偿本人的精神损失及因此导致的各种直接损失;

(三)将本案中的相关证据材料随案一并退还本人。

附:证据清单

1. 原告与本人之间的收养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赵宁与赵静波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宁与赵静波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宁与赵静波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53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杰晖谢佳陈某某峰

【审理法官】刘杰晖谢佳陈某某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宁;赵静波

【当事人】赵宁赵静波

【当事人-个人】赵宁赵静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宁

【被告】赵静波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存在何种身份关系以及对此种关系的处理意见。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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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存在何种身份关系以及对此种关系的处理意见。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和收养法,以及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子女关系,前两者属于自然血亲,后两者属于拟制血亲。赵静波主张其与赵宁之间系养父女关系,应当举证证实双方之间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该事实亦是决定本案如何处理的关键事实。赵静波在一审时提交的证人证言未经双方庭审质证,证明效力低下。但赵宁在持有涉案出生证的情况下,在一审时主动申请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自然血亲进行鉴定,既表明其主动追求上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亦表明其对双方之间存在自然血亲持怀疑态度,其通过申请鉴定的诉讼行为主动降低了涉案出生证的证明力。在此情况下,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应通过鉴定方式予以确定。但赵宁并未按鉴定机构的要求实施鉴定,在原审法院后续告知其进行亲子鉴定时仍不予配合,导致该关键事实无法查明。赵宁作为鉴定申请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涉案出生证所体现的信息真实性存疑,不具有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度。二审庭审时,赵宁称双方之间是婚生父女关系。赵宁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其二审陈述的法律意义应当明确知晓。而根据上已论述的我国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形态,赵宁所谓的“婚生父女关系”应归为自然血亲关系。其该种意见与其一审申请鉴定的行为存在逻辑冲突,同时结合其一审申请鉴定后又不配合鉴定的行为,本院对赵宁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根据赵静波的证人证言,推定赵静波与赵宁之间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而成立养父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于1992年4月1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确认,双方自赵宁出生之后即《收养法》施行十年前即开始共同生活,赵静波将赵宁抚养成人,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即使双方当事人未按《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亦不影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成立。现赵宁已成年,双方之间发生了多起诉讼,赵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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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

发布文号: [1990]民他字第1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发<1990>25号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1937年王青芸两岁时被其伯父母王在起、许秀英夫妇收养,并共同生活了20年,这一收养事实为亲戚、朋友、当地群众、基层组织所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虽然王青芸于1957年将户口从王在起处迁出到其单位落户,后又迁入其生母处,但双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协议公开解除收养关系。而且,王在起生前与王青芸有书信来往,并以父女相称,王青芸对王在起夫妇也尽有一些义务。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以认定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的收养关系事实上未解除为妥。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口计生委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民发…2008‟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件的出台,对于解决目前的事实收养问题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

收养登记,事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收养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播等宣传工作的作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审核报送材料,依法办理登记。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和协作,妥善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切实做到依法安臵,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

二、区别情况办理户口落户问题

(一)1999年4月1日前,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应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法通【1993】125号)的规定到司法部门办理有关公证,收养人或抚养人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抚养公证书‣及本人合法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及入户申请等,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经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入

户手续,其亲属关系分别为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登记为子女关系;持•抚养公证书‣的,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二)1999年4月1日及以后,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应当凭•收养证‣、收养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及入户申请等,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经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入户手续,亲属关系登记为子女关系。

三、据实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一)捡拾人捡拾弃婴或儿童后,应立即到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二)捡拾人捡拾弃婴或儿童后,对捡拾弃婴(儿童)未及时报案的,可到发现地公安机关申报捡拾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通过进行调查,捡拾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的,出具弃婴(儿童)捡拾证明。

四、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对于我市公民在收养子女行为成立前后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五、建立家庭评估制度

为帮助弃婴或孤儿找到一个更好的适合其成长的家庭环境,从2009年4月1日起,各级民政部门应逐步推行对领养家庭进行评估制度,以确保被领养孩子的健康幸福成长。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要广泛宣传本通知精神,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9年4月1日前,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国内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的工作,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力争解决完本地区现实存在的事实收养问题。2009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事实收养问题,严格按照五部委的文件执行。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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