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女工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24
•【分类】审议意见
正文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格权益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案例分析:
高某2005年8月到某医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 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8月30日 至2008年8月30日),2008年8月20日医药公司通知高某决 定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高某接到通知后,向医药公司提 出,2008年6月经人民医院检查确诊已怀孕,并提交了诊 断证明,要求医药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医药公司以生产经 营效益不好和高某未提前告知为由拒绝。2008年9月20日 ,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医药公 司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部的规定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此案?女职工在“三 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 (三)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 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 理的权利。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维护女职 工的各项劳动经济权利,配合和监督企业做好保障女职工各项权益措施的实 施和落实。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 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有国家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的特殊 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 “四期”的特 殊劳动保护。
4. 问:什么时间范围内算夜班劳动?
这里的夜班劳动是指当日 22 点至次日 6 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5. 问: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6. 问:女职工矿山井下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止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矿山井下作业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各类矿山野外露天采矿 (如露天煤矿、铁矿开采) 、井下 (地下) 采矿、开凿隧道、修地铁、地下工程建筑等。
矿山井下作业接触多种影响安全健康的因素,如作业环境条件差,体力劳动繁重,长时间不良体位,或存在某些化学毒物等,因此,应当禁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以保 护她们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
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的健康检查及指导。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年月日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仔细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女职工在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的女职工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患有重度痛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至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公司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女工保护工作,维护女工合法权益,促进女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女工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律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女工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女工的基本权益。
2. 平等保护原则:男女平等,尊重女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3. 实施保护原则: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女工在工作中受到侵害。
4. 信息公开原则:公司应公开女工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和结果。
第二章女工权益保护
第四条公司保障女工享有以下权益:
1. 劳动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2. 健康权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生育权益:依法给予产假、哺乳假等生育权益保护。
4. 教育培训权益: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5. 晋升权益:与男职工同等条件下,享有平等的晋升机会。
第五条公司禁止以下侵害女工权益的行为:
1. 雇佣童工、强迫劳动、超时加班等违法用工行为。
2. 对女工进行性骚扰、性侵害等违法行为。
3. 限制女工参加社会活动、组织活动等不合理限制。
4. 非法解除或终止女工劳动合同。
第三章女工保护措施
第六条公司设立女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女工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定期开展女工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女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女工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女工在生理期、孕期、产期、哺乳
女职工保护规定
女职工保护规定
女职工保护规定是指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定。以下是关于女职工保护规定的内容。
首先,国家对女职工保护给予特殊关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用、录用、聘用过程中歧视女性,不得因为她们的婚姻、怀孕、生育、哺乳以及家庭职责对其进行不公平待遇。
其次,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享有产假和哺乳期假。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后,享有98天的产假,
其中包括15天的生育假,剩余的83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休假。同时,女职工哺乳期间可以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期假。
此外,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权。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对其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站立、过劳、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等。对于怀孕有不适症状或身体不适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休息或者调整工作强度。
此外,女职工还享有生育保险和产前、产后护理补贴。国家规定,在怀孕期间,女职工可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相关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的补偿。对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还可以获得一次性的产前、产后护理补贴。
最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妇女工作岗位,特别是关注女性职业发展。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岗位设置、职业培
训等方面给予女性平等的机会,并且不能因为性别歧视女职工的晋升、薪酬待遇等权益。
综上所述,女职工保护规定的出台和实施能够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识,共同创造一个公平、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 前言
女工在现代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为了保护女工的权益和合法权益,制定和完善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将从女工劳动保护相关法规、女工劳动环境、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等方面对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2. 女工劳动保护相关法规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女工劳动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妇女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和工作场所有害物质可能危及胎儿健康的工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保护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胎儿健康,并根据其工作条件安排其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期、产假期限为 98 天,哺乳期每天有 1 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不少于 6 个月。这些法律法规为女工劳动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基础。
3. 女工劳动环境
女工劳动环境包括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等。为了确保女工的安全和健康,必须保证女工在工作环境中不存在危险和有
害因素。同时,要配备适当的工作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眼镜、安全帽、口罩等,以保障女工的身体安全和健康。
4. 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
为了确保女工的权益和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制度化的管理措施进
行保障。在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实施方面,需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管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4.1 健康体检制度
对于从事与特定危害因素接触的女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女工劳动保护制度
女工劳动保护制度
女工劳动保护制度是为了保障女性工人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下面将详细介绍女工劳动保护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法规保护
1. 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女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福利等方面的保护。女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与男工平等的权益,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
2. 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律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具体措施,包括禁止对女工进行性别歧视、保护女工的生育权益、保护女工在婚姻和家庭事务中的权益等。
3.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女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保护女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护。
二、工时保护
1. 工时限制:女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一般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加班工时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2. 夜班工作:女工在夜班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保健措施。
三、生育保护
1. 产假:女工在怀孕期间和生育后享有产假,产假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为98天。在产假期间,女工享受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2. 哺乳假:女工在哺乳期享有哺乳假,哺乳假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为1小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四、福利保障
1. 工资保障:女工的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因性别而降低工资标准。
2. 社会保险:女工应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3. 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机会,提高女工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女性在职场上的地位逐渐提升。为保护
女职工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
护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与家庭生活,提
供公平的职场环境,保障女性在劳动市场中的地位。
首先是对女职工的生理特殊性进行保护。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女
职工在怀孕期间和生育期内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怀孕初期、离休期或者需要哺乳的期间,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停止或减少劳动的
申请。雇主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支持,并安排相应的工作调整。此外,女职工怀孕期间和生育期内,不得进行加班工作,并且享受有薪
产假。工资待遇应按规定支付,保障女职工在产前、产期、产后的生
活和保健需求。
其次是对女职工的职业平等保护。性别歧视在职场中屡禁不绝,
为此,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明
确规定了女职工的职业平等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不得因性
别差异而歧视女性,女职工享有平等待遇和职业发展的权利。用人单
位在招聘、录用、晋升、聘任和解雇中,不得以性别为由进行歧视性
操作。同时,女职工享有与男性同等的薪酬标准和工作地位,应当得
到与男性同等的同工同酬待遇。
再次是对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福利待遇保护。根据《劳动法》的
规定,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对于加班、夜班工作,
特别是对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身体健康。对于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女性员工应当遵
循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此外,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带薪年假、病假、婚假等。女职工还享有特殊的休产假和哺乳假。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由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适
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特别规定
为坚决保护未成年女职工、孕期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计划生
育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特别规定如下:
1.未成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未成年劳动保护规定;
2.孕期女职工工作期间应免除超时、夜班等强度较大的劳动,同时要特别关注孕期保健;
3.哺乳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母婴室;
4.计划生育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计划生育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章就业与选拔
第四条违法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的性别而限制其从事职业,不得歧视、限制招用女职工。
第五条女职工的就职条件
用人单位在确定招用女职工的条件和要求时,应当参照同等招聘条件和要求来确定,不得以性别为理由降低条件、要求。
第六条工作场所条件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工作需要,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七条工资福利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按季度为女职工核算应发工资,保证发放及时、足额,并向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
第八条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女职工安排不超过八小时每日、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假期
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安排女职工的婚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哺乳假等相关假期,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放假制度。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劳动力的充
分发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护妇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机会,保障
其身体健康和生育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行为。
第三条妇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与男性职工同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其安全生产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劳动保护措施,对妇女职工
进行专门的劳动保护培训,提高其劳动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妇女职工的劳动时间,确保其
合法休假和休息时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职工提供生育保健服务,鼓励其
合理安排生育计划,保障其生育假期和哺乳假期。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对胎儿或婴
儿有害的劳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孕期和哺乳期妇女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妇女职工的产假和护理假,不得因此影响其正常的工资和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改进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2023年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下面是惠好考试网分享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供大家参考!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食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
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27
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下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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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针对妇女的主要保护条款有哪些?
法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五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