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何是我们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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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何是我们的保护伞?

——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案例故事

2014年11月3日,曾是汶川抗震小英雄的雷某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案,在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雷某被控诈骗21人共46.3万元。在汶川大地震中,雷某勇救7名同学,被评为全国“抗震救灾英雄少年”,他也因此成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火炬手。根据调查,雷某2013年10月,潜逃至广东省深圳市,并于次年6月到深圳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报案称其钱包被盗,该所在受案过程中发现雷某系被网上追逃人员,遂将其抓获。上午11时许,

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

理。此次庭审主要对起诉书指控的5

项犯罪事实逐一进行了法庭调查。

由于“名声在外”,雷某吹嘘

有“关系”,以帮人当空姐、进重点

中学、买驾照等为名诈骗包括女友

在内的21人共46.3万元。身为一个充满了无数可能性的少年,在他身上发生什么样的奇迹和转折,都不应该太令人惊奇。他本可以像当年跟他一起评为“抗震救灾英雄少年”的孩子们一样,开始一段更加丰富和精彩的人生,这是大家希望看到的最好结果,但他实际的选择与大家的期望南辕北辙。

法博士说法

你对雷某从“小英雄”走上犯罪道路是如何看待的?有人说鉴于他以前的表现应该对

他减轻处罚,你认为可以吗?

雷某是否是抗震小英雄,以及他在大地震中有如何表现,与他此后利用各种由头向人们骗取钱财的行为,没有直接联系。前者的表现,不能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但同时,他此后的犯罪表现,也无法等量代换式地抹煞掉他在地震发生时,忘记危险舍身救人的感人事迹。二者不可能互换,更无法抵消。许多人将二者等同起来的原因,是因为预设了一个“模范永远不会犯错”的错误逻辑。这种逻辑,很容易让人们在看待问题时混淆二者的界限——在奖励和表扬的时候,不就事论事,不惜将各种与地震相关或不相关的荣誉和利益加诸于他的身上,这很容易激起一个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虚妄的念想,以为自己无所不能,进而走上危险的道路。而当他“犯事”之后,又怀疑他曾经的“荣誉”的含金量和真实度。这二者,都是逻辑不清的表现。

雷某的诈骗金额巨大并有流窜作案的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以前他曾经做过

好事,犯罪只是

一时之念,根据他以前的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家庭、学校和社会也有

有一定的责任,应该加

强对中学生法律意识

的培养。 主要是他不能正确的看待“荣誉”,追求享受,放

松对自己的要求,法律意识淡薄。

雷某为方便自己诈骗,伪造国家公章和公司印章,这种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人民日报》的评论认为,“问题还是出在他自己身上:不是荣誉太沉,而是他自己太软。也许是年龄太小,面对英雄的称号,他迷失了。开始是沾沾自喜,不思学习,后来又动起歪脑筋,把荣誉当成了套现的工具。”

雷某的案件,主要是他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如金似梦的青春好年华里,如果不知法、不懂法、不学法,就可能会不守法甚至违法。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我们每个人应该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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