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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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加强对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筒称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管理范围的第Ⅰ、Ⅱ类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第三条凡销售铁专量具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包括新产品技术审查和已通过审查产品的样机试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铁专量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四条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

铁专量具技术审查的技术工作(包括技术资料审查和汇总分析样机试验报告、专家技术评价意见等)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样机试验由具备相应能力并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样机试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新产品技术审查和样机试验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从未在铁路范围销售、使用过的铁专量具(包括对已有铁专量具在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产品);已通过审查产品是指通过新产品技术审查,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六条新产品技术审查包括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和专家技术评价。

每种铁专量具新产品在铁路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技术评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评价,对较复杂的铁专计量检测设备可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评价。

参加技术评价的专家由技术归口单位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部科技司确认。

第七条铁专量具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样机试验:(一) 新产品技术审查时;(二) 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执行);(三) 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四) 其他企业首次生产已通过审查的产品时。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铁标计〔2010〕63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铁标计〔2010〕63号

请 企业 相关 技术 人 员数 占企业相 关 职]人 数 的 比例 1
不 少 于 2 % ,相关 技 术 人 员 中T 程 师及 以上 技 术 0 人 员 所 占 比例 不 少 于 2 % , 汁 量 程 技 术 人 员 0 ( 含检 定 员 )应 不少 于 2人 。 ( )具 有健 全 的质量 体 系和计 量管坪 制度 。 5
( )能够反 映产 品工 作特 性 的整 套样 机彩色 照 3
片。
“ 技术认证 ” )适用范 围为列入铁道部 《 铁路专用计量
( )主要计 量检 定设 备量 值溯 源文件 复 印件 。 4 量值溯 源文 件是 指对 被认证 对象 进行 质量检 验 的所 有试验 用计 量设 备 的检定 、校准 证 书等 。对 于
( )研 制单 位或 技术机 构所 做 的测 试报 告 。 9
(0 1 )用 户试 用 报告 。应 有试 用 时 间 ( 少 于 不
6个 月 ) 、榆 测项 目 、检 测 数据 、技 术 评 价 ,经 试 用 单位 负责 人签 字并 J 盖单 位 公章 。 J u
(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要 求 。 6
第 五条 申请 技术 认证 的企业 应 向认证机 构提
交下 列材 料 :
新 产 品 技 术 认 证转 变 管理 方式 的通 知 》 ( 铁科 技 [00 17号 )的要 求 ,为规 范 铁 路 专 用计 量 器 2 1] 9
具 ( 以下 简称 “ 铁专 量 具 ”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流程
明 ) 。
第二 章
技 术 认 证 申请
第 四条 申请 技 术 认 证 的企 业 应 具 备 以下 条
件: ( )具有 企业 法人 资格 。根 据不 同类 型计量 器 1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21•【文号】国铁科法规〔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21日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管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铁专量具计量比对(以下简称“计量比对”)等计量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列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并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的计量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铁专量具计量规程规范的技术审核、计量比对技术工作、铁路专用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归口工作的承担单位应保证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2.31•【文号】•【施行日期】1987.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铁路部门的计量工作,确保铁路系统计量制度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计量管理第三条铁路计量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局统一归口管理。

铁道部各主管业务局、公司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工程局应有相应的计量机构或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本局计量工作。

铁路局计量管理与计量技术机构的分设或合设,由铁路局根据需要确定。

工程局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工程局根据需要确定。

各铁路分局、工业公司,工程局所属工厂、工程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计量管理机构,或设专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五条工作计量器具在300台件以上的铁路局工厂、站段,应有与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工作计量器具单一、计量器具分散或不足300台件的单位,可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六条铁道部、公司所属工厂及事业单位由总工程师或主管业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各工厂、研究院、所应有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层次基本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各设计院、院校和其它事业单位,应在相应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七条根据国家计量局授权,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负责轨道衡、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计量法实施细则(3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3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计量法,规范计量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是计量法的配套性法规,必须与计量法保持一致,相互补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计量工作由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合理布局和配置计量资源,支持并推动计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六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计量义务,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七条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性负有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计量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九条计量单位是指用于计算、衡量物理量的基本单位。

第十条计量单位分为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

第十一条基本单位是指计量单位体系中的基础单位,包括长度、质量、时间、电流、温度、物质的量和光强等。

第十二条衍生单位是通过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之间的转换关系来表示的单位,如速度、加速度、力量、功率等。

第十三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且应当将计量结果以计量单位的形式进行表示。

第十四条计量单位的转换关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具有可比性和可追溯性,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三章计量资格认定第十六条计量资格认定是对计量机构的能力、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七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经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计量资格认定应当根据计量机构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水平进行,包括初次认定、续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结果的要求,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及时更新和完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计量法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完成所承接的计量任务,并及时提供计量结果。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认证后监督实施规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认证后监督实施规则
本 规则适 用 于对铁 路专用 计量 器具 新产 品技术 认证 的证 后监 督 ( 括证 后监 督检 查和 中期样 机试 包
验) 。
复查 换 证 的现 场 核 查 和 样 机 试 验 按 本 规 则 执
行。
准 ( 准修 订需 报认 证机 构备 案) 的产 品 出厂检验 标 规 则 ( 等 效技 术 管理 文 件 ) 或 ,对 产 品 出厂 检 验项 目进行 。 当相关 行 业标 准 或 国家标 准 修订 发 布 后 ,
4 1 . 检 查 时应保 证 监督 检查 计 划 中所 有 内容 具 .. 4 1 有适 当 的样本 量 ,并能 充分证 实相 应监 督检 查 内容 应 符 合表 1的要 求 。 411 验证 试 验按 满 足 ( 准 认证 时 的)企 业标 定 ,制 定本 规则 。
41 . 各 类项 目出现 任一 严 重不 合 格 ,检 查结 论 .. 1 2
为不合 格 。 41 . 出现 5项 及 以上一 般 不 合 格 . 查 结 论 为 .. 2 2 检 不合 格 。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中期 进 行 全 部 项 目的 样 机 试
验 。对 于此 前连续 3 样机 试验 ( 次 包括 初次 、中期
第3 9卷
\ l . L 1 J 1
第 9期
、t ,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1 l \ 、、 【 L \l l l¨ ¨ { 1 {、 1 、 1 l 、 1 lI
通 报与公 告
¨ \l { ¨ ¨ 1 、 ¨ ’ ; I \l ¨¨ 、 、l ¨ l l I
铁 路 专 用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技 术 认 证 认 证 后 监 督 实施 规 则
铁 标计 [0 4 号 2 1] 7 1

铁路专用计量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单 位 内开展计 量检定 或校 准工作 。
( )具备 开 展量 值 传 递 的计 量 检 定 规程 或 者 校 准规 范 ,以及 完 整 的技 术资料 。 自行制 定 的校准 规 范需 报铁道 部标 准计量 研究 所备 案 ,仅 限 于本单
位使用 。
( )具备符 合 计量 检 定 规 程或 者 校 准 规 范并 四 确保 计 量 标 准 正 常 工作 所 需 要 的温 度 、湿 度 、防 尘 、防震 、防腐 蚀 、抗 干扰 等 环 境 条 件 和 T 作 场
( ) 量 标 准器 及 配套 设 备 的计 量性 能 符 合 二 计 要 求 ;计 量标 准 的测 量重 复 性和稳定性 符合 技术 要
求。
铁 道部科学技术 司 ( 以下简称 “ 部科技 司” 备案 。 ) 使 用列 入 附件 1 中铁专 量具且 未建立 相应 铁专
计 量标 准 的铁路 其他单 位 ,就近将 铁专 量具送 已建
室 岗位责 任制度 ,计 量标 准 的保存 、使 用 、维护 制
54 ・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度 ,周期 检 定 制 度 ,检 定记 录及 检定 证 书 核 验 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审查 。
度 ,事故报 告制 度 ,环境条 件及设 施 管理制 度 ,计 量检 定规程 或技术 规 范管理 制度 ,计量 标准 技术 档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计 量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计量 法 实施 细 则 》 、国家质 量监 督 检验 检 疫 总局 ( 以下 简称 “ 国家质 检 总局 ” 计 量 标 准考 核 办法 》和铁 )《 道部 《 铁路计 量管 理办法 》 ,制 定本 细则 。
第 二条 本细 则适用 于非强 制检定 铁路 专用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标准物质新产品,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

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第七条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一)样机照片;(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四)使用说明书;(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第三章型式评价第十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铁科技〔2008〕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根据《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

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三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以下简称“技术认证”)适用范围为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测量装置、设备、仪器和量具。

凡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须取得技术认证证书。

第四条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认证申请第五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根据设计、生产和经销不同类型计量器具对各种资源的基本需求,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分成三类:普通量具不少于50万元,数字量具不少于100万元,测量系统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申请企业应有针对并适用被认证产品的技术标准。

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其技术要求不应低于相关铁道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以及与被认证对象的具体使用环境条件相对应的环境试验标准、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包含在产品技术标准中,必要时还应另外制订有关计量校准技术规范。

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3)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4)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申请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数占企业相关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相关技术人员中工程师及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20%,计量工程技术人员(含检定员)不少于2人。

关于公布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通知

( 书编 号示 例 : 车 运行监 控 装置测 试设 备校 证 列 验仪 TR 9 3 1一 O — o O ) J 1 3 2 l 0 1
2 铁 专 量 具 新产 品 准 入 制 度
根 据 《 路专 用计 量器 具新 产 品技 术认 证管 理 铁
5 在 用 的铁 专 量 具 补 发 技 术 认 证 证 书
证书。
为检定 ;1 铁专量 具 主要是 综合 或在 线检 测仪器 、 1类
设 备 , 有计量 器具 和技 术设 备 的双重 特征 , 具 其量值 溯 源方 式为校 准或 检定 。各 类计 量器 具的专 用溯 源 设 备 ( 量标 准 器 ) 计 也属 于统 一 管 理 的 范 围 , 为简 化 《 目录 》不再列 出 , , 其溯 源方 式为 校准 。

3 ・ 6
2 0 年 4月 ( 06 总第 24期 ) 3
维普资讯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第 3 第 4期 4巷
铁 路 专 用计 量 器 具 管 理 目录
序 号
1 机 车 车辆


典 型 计 量 器 具
类 别
0 1 0 2 0 3
主管理 。
得 补 发技术认 证 证 书的铁 专量 具 , 不得 在铁 路使用 。 根 据 《 路 专用计 量 器具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管理 铁
办法 》 的规定 , 列 入 《 凡 目录 》 的铁 专量 具 , 未取 得 铁
路 专用 计量 器具新 产 品技 术认 证证 书 ,一律 不得 用
3 铁 专 量 具 的 编 码 规 则
铁专量 具代 码 由 8位 阿拉伯 数 字组 成 ,具 体编 码 规 则按 铁路 专 用 计 量 器 具 分 类 代 码 技 术 规 范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制度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制度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为保证铁路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认证责任2.1.铁路局认证机构是全国铁路局系统内负责制造,销售方式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的行政机构。

2.2.铁路局计量所是全国铁路局内负责核准,认定和检定工作的行政机构。

3.认证指引3.1.申请认证的单位应向有关铁路局认证机构申请提供认证。

3.2.认证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核准小组。

小组成员应由专家,技术人员和测量人员组成,以确保核准工作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公正性。

3.3.申请人应向核准小组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书,包括产品规格,设计图纸,制造方法,第三方检测报告,试验数据和证书。

3.4.核准小组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3.5.如申请人符合认证条件,则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制定相应的试验计划和流程。

3.6.核准小组应聘请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检查。

3.7.核准小组应将最终的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定期公布已认证产品的名单。

4.认证标志4.1.认证标志是铁路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象征。

4.2.认证标志应被标记在产品上,以表明该产品已通过铁路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5.认证结果5.1.认证结果应该是有文书证明的,并包括关于产品是否通过认证以及认证标志的批准等细节证明文件。

5.2.认证结果应该保管好,并向申请单位发出认证结果书。

6.认证有效期6.1.认证有效期为三年,自认证发证之日起开始。

6.2.认证过期三年后,制造商应重新提交申请进行认证。

7.认证申诉7.1.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对认证结果进行申诉。

7.2.申诉人应向铁路局认证机构申请申诉。

申请必须在认证结果公布后30天内进行。

7.3.铁路局认证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应当从独立的专家,技术人员和测量人员组成。

7.4.申请人应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书。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 组织制修订 、审查铁路部 门计量检定规 四) 程、技术规范 ;协助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修订、审 查 铁 路有 关 国家计 量检 定 规程 和技 术规 范 ;
( )组 织实 施 铁路 计 量 检定 规 程 、技 术 规范 , 五 并对 实施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
具技术标准等 ; ( )组 织对 本 局 范 围 内铁 路 计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七
铁专量具 ,不得购置和使用 。 铁 道部 标准计 量研 究所 承 担技术 认证 _ 。 T作
第二十 一条 对 已不符 合技 术认 证要 求 、计量
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
第 十二 条 铁 专量 具 的部 门最高计 量标 准 ,轨 道衡 、铁 路罐 车容 积计 量标 准 ,由国家质 检总局 考
查:
・7 ・
( ) 六 组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检定人员职业资
21 0 1
8 川 ( 总 2 8 ) 9
计 量 工 作
( )结合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组织 铁 路 专 用 八
计量技 术研 究 。
核建立 。
第十三条
铁路各单位的通用最高计量标准 ,
第七 条
第二十条 列入 《 铁专 目 的计量器具 ,须 通 过铁 路专 用计量 器具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 简称 以下
“ 技术认 证 ” )并取 得认 证证 书 。未取 得认 证证 书 的
条件 ; ( )具有 完善 的运 行 、维护 制度 。 六 ( ) 七 应有 独立建 制 ,其 负责 人应为 独立法 人或
的综合性 、在线 、动态测量设备 ,可定期进行量值
核查 或 比对 。
第二十四条 铁路各单位 申请授权强制检定的 项 目,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考核 确定 。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新编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新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铁科技[2010]197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铁科技〔2010〕197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铁道部不再对“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行行政许可,转变管理方式,由铁道部指定计量技术机构承担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

现对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承担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使用“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专用章”,并做好转变管理方式的相关衔接工作。

2.认证机构制定有关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包括受理技术认证的申请、技术审查、样机试验、现场核查、专家技术评价、发布技术认证结果和证后监督检查试验等,报铁道部科技司备案,并应在《铁道技术监督》杂志和铁道质量技术监督网站公布。

3.对通过铁道部行政许可方式取得、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技术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按《管理规则》规定进行后续的监督管理,在证后监督或到期复查合格后,由认证机构换发新版技术认证证书。

4.对已申请铁道部行政许可但未完成的项目,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认证机构确认,并补办相关手续,继续进行后续技术认证工作;未经确认补办申请的,中止技术认证工作。

5.新申请技术认证和原技术认证证书已到期的企业,按《管理规则》规定办理。

6.铁路各单位不得采购、使用未取得技术认证证书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铁道部前发《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铁科技〔2008〕180号)同时废止。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证书编号一览表(2013年第2批)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证书编号一览表(2013年第2批)

2 0 1 3年 1 季 度 篷 布 相 关 产 品信 息 通 报
质监 中 [ 2 0 1 3 ] 1 O号
( 2 0 1 3 年 5月 2日)
根据铁道部铁运 [ 2 0 1 0 ] 1 8 8 号文件要求和质
根据企业 申请 ,本季度公布的篷布绳索批次号 为: 1 . 弹力绳 索
随州市金龙铁路蓬布物资有限公司 新造篷布用 ( 批次号 :T 1 3 1 1 9 龙) 2 . 非 弹力绳 索
T J 1 1 4 9 0 2 2 0 — 0 1 — 0 1 6 0 2 0 l 3 — 0 5 - 2 4 2 0 1 8 — 0 5 - 2 3
2 成 都四方瑞邦 测控科 轨道检查仪检定台 技有 限责任公 司
3 4 邢 台先 锋超声 电子有 钢轨超声 波探 伤仪 限公 司
T J R 0 2 0 4 1 1 - O 1 — 0 1 5 8 2 0 1 3 - 0 4 - 2 3 2 0 1 8 - 0 4 - 2 2 T J R 0 2 0 8 1 1 一 O 1 — 0 1 5 9 2 0 1 3 一 O 4 — 2 3 2 0 1 8 一 O 4 —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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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审查表
计量器具名称_________
申请企业名称___________(盖章)
企业通讯地址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填表说明:
1.审查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表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审查表可复印或按格式打印。

2.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名称与型号规格按相应的标准名称与品种填写。

4.铁路局所属企业由铁路局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签署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不填。

5.附表二《外购或委外加工主要零部件一览表》中“委外类别”栏内选填“外购”或“加工”。

6.附表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装和检验、检定计量仪器设备一览表》中“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检定单位”、“检定证书编号”仅限于计量检测设备。

7.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指从事与申请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8.审查表(包括附表)一式二份。

审查表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1: 批准文号:认管委秘[2009]3 号
编号:CRCC-13 W-003:2009 代替:CRCC-13 W-003:2006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铁路桥梁支座
(第二版 报批稿)
2009-11-23发布
2009-11-23实施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发布
4
前言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本规则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孙金更、孙法林、李炜红 本规则审核人:孙琰
钢轨整修机械检验依据序号单元名称依据标准技术文件编号及名称钢轨打磨机tbt19262004钢轨打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道岔打磨机tbt31582007道岔打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液压钢轨刨边机工务函19941号附件25ybb50型液压钢轨刨边机tbt27712005切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钢轨钻孔机tbt21022002钢轨钻孔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2124号附件3钢轨三孔钻孔机暂行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序号单元名称依据标准技术文件编号及名称组合式作业机械运基设备2002124号附件4钢轨作业组合机暂行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tbt19262004钢轨打磨机通用技术条件tbt27712005切轨机通用技术条件tbt21022002钢轨钻孔机通用技术条件tbt31492007铁路液压组合式作业机械技术条件钢轨低接头平轨机tbt26231995钢轨低接头平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科技技函200732号关于发布机车用铸铁闸瓦等7项铁道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知液压直轨器tbt19271995液压直轨器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液压轨缝调整器tbt14051996液压轨缝调整器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10轨距调整器工务函19941号附件29轨距调整器11液压长轨拉伸机tbt23321992液压长轨拉伸机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科技技函200732号关于发布机车用铸铁闸瓦等7项铁道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钢轨整修机械检验结果判定表单个样本类别判定序号单元名称样本数量类项点判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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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铁科技〔2008〕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根据《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

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三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以下简称“技术认证”)适用范围为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测量装置、设备、仪器和量具。

凡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须取得技术认证证书。

第四条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认证申请第五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根据设计、生产和经销不同类型计量器具对各种资源的基本需求,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分成三类:普通量具不少于50万元,数字量具不少于100万元,测量系统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申请企业应有针对并适用被认证产品的技术标准。

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其技术要求不应低于相关铁道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以及与被认证对象的具体使用环境条件相对应的环境试验标准、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包含在产品技术标准中,必要时还应另外制订有关计量校准技术规范。

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3)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4)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申请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数占企业相关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相关技术人员中工程师及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20%,计量工程技术人员(含检定员)不少于2人。

(5)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6)产品应经铁路用户试用。

(7)应有可供试验的样机。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如委托国内企业代理的,代理申请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2)近5年内无严重信誉不良记录。

(3)近3年内代理的产品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4)具有熟悉代理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

(2)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见附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验原件。

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能够反映产品工作特性的整套样机彩色照片。

(5)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量值溯源文件包括用于被认证对象质量检验的所有试验用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等,对于自制的专用计量设备,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详细的结构、设计资料,使用说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和校准规范,以及用于校准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证书等。

(6)技术报告。

技术报告中至少应包括被认证对象的结构组成、测量原理、测量方法、测量范围、计量性能要求、适用环境及其确定依据,关键项目说明,技术创新要点,可靠性说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

测量不确定度是指被认证计量器具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计量技术规范《测量不确定度评定》(JJF1059)进行评定。

对于没有具体测量数据而只给出符合性结果的计量器具(如卡规、塞规),不需评定不确定度。

(7)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8)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9)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10)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

(11)用户试用报告。

应有试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有清单,并对申请材料进行编号。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一式两份,其他材料均一份。

代理申请企业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授权委托代理的相关文件。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近5年内的业绩说明材料。

第三章技术认证程序第七条技术认证技术审查(包括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八条专业技术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及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3)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及结果的真实、准确。

(4)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及检查设备设施。

(5)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及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技术认证技术审查的需要建立专家库,专家主要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

专业技术机构按技术审查项目相关专业确定专家参加技术审查工作,如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评价,可邀请铁专量具使用单位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科技司;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科技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企业到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前先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全面分析申请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新产品的技术方案。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2)确定认证技术依据的原则及内容;(3)技术指标确定依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4)技术指标对相关认证技术依据的符合性;(5)技术材料的完备性;(6)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合理性及其格式的规范性;(7)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

专业技术机构提出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并完成《样机试验大纲》的编制。

若技术方案有原则缺陷,则审查结果不合格,不再进行样机试验。

第十三条在技术方案审查中,专业技术机构确认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及核查方案作为附加条款列入《样机试验大纲》,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样机试验大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试验方法。

《样机试验大纲》在样机试验前,应与申请方沟通,经专业技术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并报科技司备案。

第十五条样机试验应对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全面试验。

因工作需要分包检测、校准或者检查工作时,应当将其工作分包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并应在《样机试验大纲》中对其能力和资质要求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现场试验的项目,应在《样机试验大纲》中规定试验条件、试验依据、试验人员、试验方法等。

在现场试验前,应确认试验设备的量值溯源性以及试验环境满足《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

试验(包括必要的现场核查)应由专业技术机构组成的现场试验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样机进行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

试验后的样机应退还企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样机试验合格后,专业技术机构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报告等进行专家技术评价,由专家组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技术机构根据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样机试验报告和专家技术评价意见,形成技术审查报告,报科技司审核。

第十九条科技司对技术认证技术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企业。

对技术认证审核不合格的项目,由科技司通知企业。

企业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进行改进,改进后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附修改的有关技术资料报科技司。

复审仍未通过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二十条铁道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铁道部行政许可期限内。

技术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间由专业技术机构与申请方签订协议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技术认证证书仅对指定型号的计量器具有效。

第二十二条技术认证证书编号由技术认证代号、铁专量具编号、技术认证次数代号、证书序号组成。

1.技术认证代号为TJR。

“T”代表“铁路”,“J”代表“计量器具”,“R”代表“技术认证”。

2.铁专量具编号以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铁专量具代码(8位)的后6位数字。

铁专量具代码按铁道部部门计量技术规范《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标准分类代码》(JJF(铁道)604)规定的编码规则执行。

3.技术认证次数代号以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01”表示“首次认证”,“02”表示“第2次认证(即第1次换证)”,以下依此类推;“00”表示补发技术认证证书。

4.证书序号以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证书编号示例: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测试设备校验仪TJR913312—01—0001第二十三条在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铁道部应组织专家对已通过技术认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试验:(1)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2)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3)企业内部下属非独立法人机构首次生产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时;(4)产品认证时依据的标准发生变更时。

试验样机由制造企业向专业技术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机构按照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中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试验,并按规定向委托试验的企业出具样机试验报告。

专业技术机构将试验报告汇总报科技司,科技司对监督检查试验结果定期予以通报。

监督检查试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二十四条铁专量具若已列入其他行政许可目录的,按其他行政许可程序办理,不再进行技术认证。

第二十五条在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证书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认等情况时,企业可向铁道部提出补办申请并说明原因。

铁道部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证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六条在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企业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化后的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技术认证证书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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