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协议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供用热协议书

供热方:河南孟电集团热力有限公司

用热方:辉县市共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搞好我市城市集中供热,明确供用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辉县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供用热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热方式、时间、价格、计量及结算

一、供热方式及时间

供热方向用热方以循环方式供应采暖用高温水。

供暖管道注水及补水由供热方提供。

供暖日期: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或按市政府要求时间可适当提前或延长)

二、供热价格

供热结算价格按《辉县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31元/吉焦(含税)价格结算,供用热双方如出现亏损,按照《辉县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38号)文件规定,经审计部门评审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合同期内,如果政府有

新的价格规定,按照新批准的价格执行。

三、供热计量

双方共同出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在供热方厂区内修建专用计量房间,采购并安装计量装置。

计量房间应安装双锁,只有双方共同开锁才能进入计量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调整计量装置的任何部分,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计量装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两年到具备国家法定鉴定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校验。校验费用由双方轮流承担。

在供暖运行期间,如果一方对计量装置运行情况有异议的,双方应共同到具备国家法定鉴定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定,若有计量偏差,双方各承担费用(包括检定、差旅等费用)的50%;如计量偏差未超出正常值,则费用(包括检定、差旅等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由计量偏差引起的供热费用调整,由双方按照检定结果协商解决。

供用热双方的远程抄表数据只能作为辅助参考,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因仪表故障、检修或其他原因导致计量装置停止运行恢复运行后按停表前3日和修复后3日的平均值计算停表期间供热费用。

四、结算方式

每年供暖前和停暖后供用热双方各派两名代表到计量间共同抄表并签字确认供暖前热量表读数和停暖后热量表读数,前后热量表读数之差即为当年用热吉焦数,用当年用热吉焦数乘以31元,即为当年全部热费。

用热方应在每年供暖结束后60日内,向供热方支付当年全部热费。

第二条供用热管理

一、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以供热方厂区西门外阀门井为界,阀门井以里为供热方(结算仪表除外)所有,阀门井(包括阀门井)以外为用热方所有。供用热双方负责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供用热设施的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

二、供热运行管理

用热方在每年供暖前应向供热方提供当年的热网注水、冷运和加热方案。供热方应配合用热方依方案调试、运行确保全市热网在规定的采暖期及时投入运行。

供热方应优先保证采暖用热负荷,按照用热方要求的温度、压力、流量等供热参数运行

供热方因设施出现故障等原因影响供热参数或需要中断供热

时,应在15分钟内通知用热方做好相应安排,用热方因紧急抢修管网需改变供热参数或停止供热时,应在15分钟内通知供热方做好相应安排。双方热网有计划检修,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供热方应按照用热方要求的供热参数、时间,向用热方提供合格稳定的热源。

2、用热方工作人员需要进入供热方厂区抄表或办理其它相关供热业务的,供热方应提供便利条件。

3、有权了解用热情况及用热设施运行情况。

4、如用热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向供热方付清热费,供热方有权终止供热。

二、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用热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供热方按时支付热费。

2、用热方工作人员进入供热方厂区,应遵守供热方厂规厂纪;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非供热区域。

3、有权了解供热情况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

4、如供热方不能按照用热方要求的供热参数及时间供热,供热方有权扣减热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