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法检两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使馆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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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外交特权与豁免简称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

外交特权——驻在国为保证他国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特权,如人身、住所不受侵犯,免受行政管辖、司法裁判,免除关税、海关检查,以及使用密码通信和派遣外交信使等豁免权——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

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同等身份的官员等。

对于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代表和工作人员,按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签订的有关协议,事实上也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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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外交关系,可以赋予外交人员和其他国际机构特殊待遇的一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维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他们在执行任务时不受到任何非法或暴力的影响,同时也旨在维护外交人士的主权、独立性和维护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

一般而言,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定的外交特权和政治豁免。

外交特权是指政府将外交人员纳入其本国法律体系,而由外国政府作为代表负责外交人员及外国人士事务的一种权利。

具体来说,外交特权可以分为三种:外交豁免、外交免除和外交豁免。

外交豁免是指外交人员从法律上受到特殊保护,以便他们可以执行其外交任务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政治干预、拘留或处罚;外交免除是指外交人员从本国司法程序中被豁免,而外交豁免是指外交关系对双方被豁免交往中发生的一切政治事务,不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

政治豁免是指政府授予外交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受一般刑事责任或免除一般国家债务或税务的特殊待遇。

此外,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尤其是不得从事和本国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活动。

此外,外交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也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

相反,外交人员必须以其本国政府的名义执行该任务,尊重本国的法律,不得以其个人的名义使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否则,本国政府可能会给外交人员施加一定的惩罚,包括取消外交特权和豁免,如果其有严重的行为问题,也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为了维护外交关系而设立的独特制度,外交人员必须在维护本国政府的尊严和尊重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的基础上行使其外交特权和豁免,在此过程中,外交人员必须以公正负责的态度,维护其本国政府的主权和独立性,以确保本国外交人员可以更好地担当国际公民的责任,实现友好交往,为促进国际关系作出贡献。

总之,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既可以保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维护外交人员的主权和独立性。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是国际外交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和规定。

这一制度赋予外交人员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以确保他们在履行外交使命过程中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和干扰。

外交特权包括多个方面,如外交人员享有免受逮捕或拘留的特权,不需受到当地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

他们还享有免除诉讼和仲裁程序的特权,免于出席权力机构的传唤等。

此外,外交人员还享有行政特权,如免税进口、免除关税等。

这些特权的目的是保护外交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豁免制度则是指外交人员在履行外交职责时,不受当地法律管辖的规定。

外交人员不受当地法律制约,因此,在违反当地法律规定时,一般不会受到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追究。

这是因为外交人员行使着国家的主权行为,他们的行为属于国际法范畴,而非国家内部法律。

然而,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限制和约束。

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间谍活动等,是不能被豁免的,外交人员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豁免权利也不适用于外交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

总之,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在国际外交中具有重要作用,旨在保障外交人员履行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些特权和豁免权并非绝对,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约束。

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这表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进人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无例外。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

接受国任何时候都不得要求使馆交出其档案和文件,也不得对使馆的档案和文件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没收或销毁等措施,不论这些文件档案位于何处。

这项特权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

3.通讯自由此项特权包括:(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包括其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

对这种通讯,接受国不得干扰或妨碍。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

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的一切来往文件。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外交邮袋的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5)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外交信差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

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遣国或其使馆还可派特别外交信差。

这种信差亦享有外交信差的豁免,但当其将负责携带的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再享有此等豁免。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间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待遇,旨在确保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安全和自由。

外交特权和豁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豁免权利外交特权与豁免赋予外交人员在国外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利。

首先是免于逮捕和拘留的特权。

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会因为违反国外法律而被拘留或逮捕,除非涉及严重犯罪。

这一特权的目的是确保外交人员的安全和自由,使其能够顺利履行外交职责。

其次是豁免审判的特权。

外交人员在国外不受当地法院的管辖,不会受到当地司法程序的审判和处罚。

这一特权确保了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自由和独立,避免了因司法程序而干扰外交事务的发展。

外交人员还享有豁免财产和住宅搜索的特权。

外交人员的住宅和办公场所不受国外执法部门的搜索和搜查,保障了外交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工作安全。

二、特权和义务平衡外交特权和豁免并不是一种单方面的待遇,而是与一系列的义务相对应的。

外交人员在享受特权和豁免的同时,也有责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尊重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人员有义务尊重和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干涉国内事务,不得从事与外交身份无关的活动。

外交人员还有义务维护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外交事务的发展。

三、特权和豁免的限制外交特权和豁免并非没有限制,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特权和豁免的适用主要是在外交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而在私人生活和非外交活动中并不适用。

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不得利用其地位从事非法活动或逃避法律责任。

四、特权和豁免的保障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保障主要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来实现。

国际法中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各个国家在国内法中也会对外交特权和豁免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其得到有效保障和执行。

特权和豁免的保障也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互相尊重。

当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到问题时,需要接受国和派遣国之间进行协商和解决,以确保特权和豁免得到有效保障。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国家间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待遇,旨在确保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安全和自由。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作者:杨荟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5年第09期【摘要】本文重点阐述外交豁免的理论依据,横向分析各种学说,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理论依据的讨论,进一步规范该权利的使用,防止滥用。

【关键词】外交特权;豁免;理论依据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述外交豁免是指根据国际公约或双边外交关系条约,接受国给予派遣国的使领馆和外交及领事人员的特权与管辖豁免。

通俗地说,豁免权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权也就是外国代表和外国使馆在驻在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又称为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包括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以及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方面。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具体来分主要有:1.使馆馆舍及财产、档案不受侵犯,驻在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采取行动或实施法律程序;2.通讯自由,外交邮袋不受开拆或扣留;3.使馆馆舍免缴各种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免关税;4.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驻在国司法机关不对外交代表进行诉讼程序、不审判、不作执行处分;5.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准予进口并免关税。

此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特别使团团长及使团成员、途经或作短暂停留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等,也都享有外交豁免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特权与豁免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而且是一个矛盾统一体。

它包括着相互对立、互为矛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侵犯特权与豁免,严重损害了派遣国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滥用特权与豁免,违背了有关人员对东道国应负的义务,严重侵害了接受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两者均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国际交往。

因此,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制度涉及到两者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此项制度运用的合理将会加速两国关系的进步,反之,如果这项权利被滥用,则不仅损害接受国的利益,而且不利于世界各国之间的外交交往。

专题四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

专题四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

专题四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
一、高频考点讲解
1、人身保护与外交人员类似,但领事人员若犯重罪或司法机关裁判执
行的,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2、领事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

但有如下
例外:(1)因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
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
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3)领事官员主动起
领事特权诉而引起的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享受豁免
与豁免权3、领事人员作证规则:(1)职务行为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2)其他方
面不得拒绝作证,但拒绝作证的,也不得对之施以强制或处罚;(3)
要求领事作证不得妨碍其公务;(4)尽量在其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不能免除下列赋税:计入商品价格的间接税、
当地私有不动产税、遗产税、继承税、来源于当地的投资所得税、
服务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抵押税和印花税等。

二、真题示范
例1、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

关于阮某的
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一32 题)
A.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
B.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C.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
D.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

法律复习资料

法律复习资料

判断题:一、豁免权3291、外交代表享有哪些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受侵犯;(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说明刑事完全管辖、民事和行政也豁免,但要说出四种例外情况、作证义务豁免。

(4)免除直接税及海关检查。

二、使馆:(1)概念:外交使节在所驻国家的办公机关,根据外交使节的不同分为大使馆和公使。

①使馆的建立,国家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

中国接受外国的常驻使馆是19世纪中叶。

最早驻中国北京的外国使节是1861年英国派向清政府的公使普鲁斯,随后,法、美、德、俄罗斯等相继派公使驻华。

②使馆的职务:第一,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第二,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第三,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第四,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第五,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③使馆人员的类别: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之规定,使馆人员由使馆馆长和使馆职员组成。

根据该《公约》14条规定,使馆馆长分为三个等级:第一,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的使馆馆长;第二,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第三,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

其中,大使优于公使,公使优于代办,而相同等级的使馆馆长的优先地位,除教廷使节外,应以其到职日期的先后决定。

国际实践中,国家间互派什么等级的使馆馆长,通常由有关国家商定。

使馆职员的类别:第一,外交职员。

第二,行政和技术职员。

第三,事务职员。

④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派遣国有权自主决定其使馆人员,接受国也有权拒绝接受该使馆人员,且拒绝接受无需说明理由。

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⑤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有五种情形,一,任期届满。

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

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

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为了方便使馆和涉外人员履行自己的应尽职责,应该让他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所谓特权,就是给予外交官的一些特殊权利。

如人身不受侵害、使馆档案文件不得搜查。

所谓豁免,则是指免除外交官的一些应尽义务。

外交官驻在国外,免除或不履行那个国家要求它本国公民应尽的如纳税等义务。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或者加入国际公约的国家,给予交往对象优遇优待。

实际上它是本着对等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的。

什么样的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馆长以及外交职员(或具有外交身份的职级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官可分为以下几个级别:最高级别是大使,接下来便是公使、参赞、秘书、随员。

大使馆下设很多职能机构,如武官处、科技处、教育处、商务处等不同的办事机构,各个不同机构的一把手就称为参赞。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出于国家正常交往的需要,以下部分人员也享有完全或部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其一,外交代表,使馆馆长,外交职员的家属和子女;其二,一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出访工作之时;其三,在使馆工作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其四,在使馆从事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必须指出的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不可以滥用的,要双方本着对等的原则,不能乱来。

一些有用的相关英文表达:大使馆 embassy领事馆 consulate大使 ambassador公使 minister参赞 counselor随员 attache领事 consul另外想补充一点,领事官员一般在外交圈外的人看来,和外交官没有什么区别。

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领事官员不同于外交官员。

所以不能享有外交人员那样广泛的特权和豁免。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从职务需要说和代表说的扩张性解释着手郑同学摘要: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外交关系法中的核心内容,了解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着重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主张的职务需要说和代表说的扩张性解释来阐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外交特权与豁免;法理依据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含义及其法理依据的意义所谓外交特权,是指一国派遣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其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包括以下权利不可侵犯: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检查、通信自由以及其他特权的豁免。

所谓外交豁免,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在接受国的司法、行政及民事方面某些措施的免除。

根上面可知,外交豁免是外交特权的一个方面,国际法的起草委员会给出的解释为:豁免一般具有法律基础,而只有某些特权是以法律为基础,其他仅仅处于一种礼让的结果。

豁免并不意味着免受实体法上拘束,而只是在接受国执行法律过程中而给予的程序性保护。

[1](P176)然而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意义在国际法委员会中存在着分歧。

横田喜三郎认为,委员会的任务是“确认国家间承认的现存的原则、规则和实践”,认为“关于理论依据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学术问题。

”童金认为,“委员会必须记住其正在准备的草案是需要各国政府接受并在实践中予以适用的,委员会尽管不能绕开理论问题,但草拟公约的过程中一旦遇到此类问题必须加以解决。

” [2]笔者认为,讨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的意义在于使各国接受并指导适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制度,其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推广以及适用的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目前学界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说,治外法权说,职务需要说。

(一)代表性说代表性说理论认为使馆及其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是由于他们代表国家,而国家之间是相互平等,根据“平等之间无统治”原则,故相互之间没有管辖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

有:(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包括工作之用和馆长寓邸之用;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馆有一定限度的通迅自由。

在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拒绝则退回至原发送地点。

而使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
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

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

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
交途径解决。

(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

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

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外交代表机关习题与答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外交代表机关习题与答案

外交代表机关
答案
2.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
①不可侵犯;
②不可侵犯;
③;
④捐税;
⑤。

【注意】外交人员的,包括(如旅馆的房间),接受国的官员等不得进入。


但行李如有需要查验,应于领事或其家
属进行。

除馆长及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与外交人员构成的非接受国国民家属。

家属:共同生活
的及其。

答案
2.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
①人身不可侵犯;
②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③管辖豁免;④免纳捐税;
⑤免除关税和查验。

【注意】外交人员的住所,包括临时住所(如旅馆的房间),接受国的官员等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领事行李如有重大理由需要查验,应于领事或其家属在场时进行。

除馆长及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非接受国国民家属。

家属: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高级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

在最高法院答复前,一律。

答案
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法院审查;高级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6. 其他特权与豁免
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 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 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 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 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 权进入逮捕汤姆
→以协议为之 三、领事职务 四、领馆人员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 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六、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一)领事与领事关系: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 派驻该国某一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 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代表。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方声称,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 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 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 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惯例, 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违反了对美国
在优先地位及礼 仪事项上起作用
❒ 任期届满 ❒ 派遣国召回 ❒ 接受国要求召回 ❒ 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 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四、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与使馆及其人员的大体相同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国家元首 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内 外
政府

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

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

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导语:在国际法的相关考点内容中,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知识是什么?使馆免纳捐税你知道吗?外交人员的享有的豁免是管辖豁免,有关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你都懂了吗?(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在:(1)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吏不得进入,即使送达文书。

公约甚至未对诸如火灾、流行病等紧急情况作例外的规定;(2)接受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对馆舍加以特别保护,使其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

“不论何时”,包括两国发生武装冲突或断绝外交关系时在内。

3.通讯自由(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报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3)使馆来往公文不可侵犯;(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5)外交信差人身不可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传递,但机长不能视为外交信差。

4.使馆免纳捐税使馆免纳的捐税、关税包括: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为其提供的特定服务应付之费用如水、电、煤气费等,不在免除之列;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及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扣除了贮存、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

接受国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人身搜查、侮辱、拘禁、逮捕,即使触犯了接受国法律,也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能采取逮捕或扣留的方式;接受国对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对外交代表加以保护,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侵犯。

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①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①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②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③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④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⑤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⑥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领馆职务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共63页文档

领馆职务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共63页文档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33、如果惧怕前面跌宕的山岩,生命 就永远 只能是 死水一 潭。 34、当你眼泪忍不住要流出来的时候 ,睁大 眼睛, 千万别 眨眼!你会看到 世界由 清晰变 模糊的 全过程 ,心会 在你泪 水落下 的那一 刻变得 清澈明 晰。盐 。注定 要融化 的,也 许是用 眼泪的 方式。
35、不要以为自己成功一次就可以了 ,也不 要以为 过去的 光荣可 以被永 远肯定 、别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 穿。(名 言网) 32、我不想听失意者的哭泣,抱怨者 的牢骚 ,这是 羊群中 的瘟疫 ,我不 能被它 传染。 我要尽 量避免 绝望, 辛勤耕 耘,忍 受苦楚 。我一 试再试 ,争取 每天的 成功, 避免以 失败收 常在别 人停滞 不前时 ,我继 续拼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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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法检两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使馆及其职
务、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与外交代表
国际法中,常驻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他国的外交机关,一般称之为使馆。

使馆的组成与等级
使馆是由使馆馆长、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组成的。

其中,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不是外交官。

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

一般的外交人员包括:武官、参赞、秘书、随员。

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

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

代办是使馆馆长的一个级别,而临时代办是在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的某位临时代行使馆馆长职务的外交人员。

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

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人员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

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仍须经过接受国的同意。

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和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使馆的其他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的人”。

(二)使馆的职务
使馆的职务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代表。

在处理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交往事务中,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

2.保护。

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的各项利益。

3.谈判和交涉。

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进行各项事务的谈判和交涉。

4.调查和报告。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及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关系。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及财产及档案文件不受侵犯
(1)使馆馆舍不得随意进入。

未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任何地方,没有例外。

(2)使馆及其一切财产免于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

(3)接受国对使馆负有安全保护义务。

(4)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侵犯。

2.使馆的通信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给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码电信。

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适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免纳捐税
使馆均可以免纳国家及地方捐税,使馆的车辆、办公用品等免交关税。

使馆的日常水电费、清洁费、交通运输费和储藏费等服务费用不免。

4.使馆人员的人身不得侵犯
无论轻罪重罪,接受国均不得逮捕、拘留、监禁和搜查外交人员,但接受国可以采取措施防止该犯罪行为,针对外交人员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5.使馆人员的寓所、财产、信件不可侵犯
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得侵犯并应得到保护,接受国的官员、司法人员等未经外交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

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人员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但是,在外交人员不得主张豁免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在不侵犯外交人员的人身和寓所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法的财产执行。

6.外交人员的司法、行政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权。

在行政管辖方面,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

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下列几种情形例外:
(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进行的私有不动产诉讼;
(2)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赠人的继承事项诉讼;
(3)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国内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外交人员完全没有作证义务。

(四)适用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范围
1.使馆馆长、外交人员;
2.外交人员的家属,且该家属为非接受国国民;
3.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只要其家属为非接受国国民且在接受国没有永久居留权。

这类人职务范围外的行为没有豁免权;除最初到任时进口的物品外的其他物品不能免关税和免检;其行李不能免除海关的查验。

4.非接受国国民且在接受国没有永久居留权的使馆的服务人员。

其仅就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权,受雇所得报酬免税,免接受国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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