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社会义务_张翔
人权范畴中财产权的国家义务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No .1 2006(Sum No.52)人权范畴中财产权的国家义务张 蕾(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财产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类社会进步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财产权利的发展。
财产权从最初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发展到对财产的社会属性的关注,作为人权义务主体的国家,其义务亦发生了重要变化:从不作为的消极性义务拓展到作为的积极性义务。
在国家履行消极性义务,尊重、承认和保护公民财产权这一基本原则基础上,还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实现那些依然处于贫困状态的公民的财产权利,给予他们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财产权;人权;国家;政府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09-03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张蕾(8),女,安徽淮南人,吉林大学法学院3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国家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
它是人类步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必将继续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等诸多方面以及人类对幸福的孜孜不断的追求历程。
至于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古今中外的许多学者给出了多种解释。
这其中,就有“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P 77),“共同体的政府一旦组成就只有一个功能:那就是保护其成员的财产”的说法[2](P 207)。
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主张萌发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时期,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思想武器。
在他们看来,财产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且是在基本的自然权利中最为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保障这种财产权是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3](P64)。
讲义——民法(张翔)
目录第一讲人格侵权及其责任 (2)第二讲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及其扩展 (4)第三讲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与主观判断方法 (5)第四讲物权变动的基本问题 (8)第五讲观念交付与留置权 (11)第六讲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2)第七讲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基本考点与展开 (13)第八讲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 (16)第九讲无权代理 (18)第十讲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0)2011年指南针司考应试导读讲义——民法张翔第一讲人格侵权及其责任一、人格权之间的鉴别(一)肖像权与版权(著作权)、“隐私权”1、一份肖像,两项权利【2010-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2、肖像权与隐私权【2004—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2005-19】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
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二)名誉、隐私、姓名1、姓名侵权的界定【2009-24】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司法考试图书资料-厚大法考民法基础先修讲义(下)-张翔
2018赛季厚大法考民法先修作者:厚大民法独家授课老师张翔微博:@张翔民法第一部分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法 (1)一、单一考察与结合考察..................................................................................................1-2二、直接考察与分析法律关系考察 (2)三、实务能力考察 (3)四、理论考察 (4)第二部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应当如何复习 (4)一、以知识点的掌握为出发点,以不变应万变 (4)二、对考点的掌握,必须做到“精确”,不可不求甚解...............................................4-5三、注重对历年真题的分析和总结.................................................................................5-6一、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法一、单一考察与结合考察1、单一考察【2017-53】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
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
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
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题第53题)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民法总则75】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财产法学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利益平衡
财产法学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利益平衡近年来,财产法学作为一门对社会发展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学科,逐渐受到学界和法律实践的关注。
在财产法学的基础上,财产权保护是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然而,在财产法学中,如何在保护财产权的同时实现利益平衡,成为了一个值得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财产权作为一种私人权力,被视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石之一。
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不仅对个人和企业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也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产生着重要影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财产权保护面临着很多挑战和问题。
其中,一方面是由于财富分配的不均衡和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社会上存在着对财产权利的不平等要求;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也不可避免。
在财产权保护与利益平衡的问题上,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对财产权的界定和规定,并对依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打击,起到了保护财产权的作用。
然而,财产权保护的严格与否,以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平衡,需要结合具体背景和现实需求来进行判断。
例如,在土地征收和拆迁方面,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会以公益为名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这就涉及到了财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在这一问题上,是需要法律与政策相结合,保障个人和集体的财产权,并确保征收和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利益平衡问题还需要法律与司法实践共同努力。
在处理财产权纠纷时,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司法实践还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各类财产权纠纷。
例如,在原则上保护财产权,但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益的平衡和调整。
这就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司法判断和法律适用能力。
另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在财产权保护与利益平衡中注重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财产权的保护对个人和企业至关重要,但作为一种社会性质的权利,财产权也应当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2024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2、3)
价值较大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
车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 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①是有偿受让且价格合理(以市场价为参考标准);②取 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③完成法定的公示 (登记或交付);→不知情、合理交易并支付相应价格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或 法律禁止的流通物等。
考点精讲:考点1 保障各类物权
二、物权
含义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地位 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原则
物权平等保护 原则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 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 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商品房和老家的房屋所有权
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分析】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涉及承包地的,按照法律的 规定,要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补偿。
考点精讲:考点1 保障各类物权
二、物权
2.物尽其用——他物权
含义 所有权之外的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宅基地 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 农民 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
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 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地)
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
民法中的财产权利
民法中的财产权利一、引言财产权利作为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个人和社会的财富分配、权益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财产权利进行全面的探讨,包括财产权利的概念、主体、内容和保护等方面。
二、财产权利的概念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对财产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个人和社会之间财富关系的基石,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活动的基础。
财产权利具有普遍性、权利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
三、财产权利的主体财产权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财产权利。
法人指由国家认可设立的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四、财产权利的内容财产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
财产的支配权是财产权利的核心,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支配财产的能力。
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
财产的收益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享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财产的处分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
五、财产权利的保护为了保护财产权利,民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首先,财产权利的归属原则是保护财产权利的基础,它规定了财产权利的归属条件和程序。
其次,法律规定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措施,如财产保护禁止令、查封扣押等。
再次,民法明确了侵害财产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最后,民事诉讼法为维护财产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的程序。
六、财产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财产权利作为个人权利的一种,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
一方面,财产权利的行使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国家也应保护和促进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利实现,从而实现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七、财产权利的制约与限制财产权利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与限制。
法律对财产权利设定了多种限制,如支付税款、履行契约等。
民法张翔笔记
民法张翔笔记民法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部重要法典,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张翔先生所写的《民法》,是对民法的一次全面系统的解读和总结。
本文将围绕《民法张翔笔记》这一标题展开,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合同法等方面来进行阐述,以期对读者对于民法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途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中的核心观念。
张翔笔记中对于民法基本原则有着详细的阐述。
张翔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分为四个方面,即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责任原则、自主意思原则和保护原则。
这四个原则是构成民法体系核心的基本观念,对于规范和保护民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解除:在民法笔记中,张翔对于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解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特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有合同法、侵权法等多种形式,而解除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终止、解除等不同手段。
在民法笔记中,张翔通过案例和理论分析,深入剖析了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解除的各种情形,让人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三、合同法的要点分析: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形式。
在张翔的笔记中,合同法被重点阐述,并从合同的定义、成立条件、效力、履行和违约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
张翔认为,合同法是一种约束力较强的法律关系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公平、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下成立、履行合同,并对合同中的义务进行全面履行。
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民法张翔笔记》是一部精辟的笔记,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合同法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
通过阅读该笔记,不仅可以加深对于民法的理解,还可以对民事关系的形成和解除、合同法的要点进行系统学习。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法典,其规定和原则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对于民法的学习和理解至关重要,愿本篇《民法张翔笔记》对您有所裨益。
论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_张翔
收稿日期:2010-08-20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0规划项目/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0(08G )09) 作者简介:张翔(1964)),女,湖南益阳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N o .6,2010J OURNAL OF SOU TH CH I NA NORM AL UN I VER SI TY(SOCIAL SC IE N CE ED I T I ON )2010年12月D ec .,2010论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张 翔(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广州510631)摘 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财产权在公民享有的所有权利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的物质基础。
宪法应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回顾我国的宪政历程,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尽管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依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基本权利;宪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10)06-0139-0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理应对作为公民一项重要权利的私有财产权予以明确规定,使之获得最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中的作用。
回顾我国的宪政历程,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在1982年宪法和前三次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0;/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0;/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0。
显然,第四部宪法修正案加大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保护的财产对象增多了,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保护的财产权利范围扩大了,用内涵广泛的/财产权0代替了内涵狭窄的/所有权0;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0这个概念。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下的财产权保护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下的财产权保护一、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是民法下的重要概念,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自身财产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法律层面上,财产权是一种法定的、合法的权益。
财产权的保护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石,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民法下,财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财产权的来源财产权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 通过劳动创造财产:个人或组织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创造,产生财产并享有相应的财产权。
例如,劳动者通过工作所得到的报酬和积蓄,都属于其个人财产。
2. 通过继承获得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继承获得已故人的财产权。
继承是财产权的一种转移方式。
3. 通过购买获得财产: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购买、交换和捐赠等方式获取财产权。
例如,购买房屋、车辆或土地等都属于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财产权。
财产权的来源多种多样,但不论通过哪种方式获得财产权,都应在法律框架下予以保护。
三、财产权的内容财产权的内容包括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1. 占有权:财产权人对其财产享有独占的权利,其他人无权侵犯财产权人的占有权。
2. 使用权:财产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使用财产。
3. 收益权:财产权人可以享有财产产生的收益,例如租金、利息、股息等。
4. 处分权:财产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包括转让、抵押、出租等。
财产权的内容是财产权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享有的权益,这些权益有助于维护财产权人的利益。
四、财产权的保护1. 法律保护:财产权的保护主体是国家法律和相关法律机构,他们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来保护财产权。
例如,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对财产权的保护,法院可以受理财产权纠纷并作出相应的司法判决。
2. 合同保护:在民事交易中,合同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工具之一。
通过签订合同,各方可以明确约定财产权的归属和限制,从而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机构通过维护公共安全来保护财产权。
张翔:民法典与私人关系
张翔:民法典与私人关系随着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不断变化,私人关系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人们之间的交往、买卖、租赁、借贷、婚姻等方面都涉及到私人关系,因此,在民法典中,私人关系也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
一、私人关系的定义及其重要性私人关系可以简单定义为指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其中包括了人们之间的各种交往形式,如交友、商业合作等。
这些交往形式都需要法律框架的支持和约束,这就是民法典的所在。
私人关系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首先,私人关系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活中涉及到的交往、买卖、租赁、贷款、婚姻等都属于私人关系的范畴。
这些方面的规则涉及到了人们的衣食住行,涉及到了人们的切身利益和幸福感受。
因此,建立和规范私人关系对人们的生活至关重要。
其次,私人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易、租赁、贷款等活动都可能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如果这些活动没有规章制度的支持,则会导致混乱、不安全的经济环境,这将直接影响到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最后,私人关系是国家机构和社会力量监督管理的对象。
私人关系中存在很多不稳定和不公平的因素,如果没有任何监督和管理,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至关重要。
二、民法典对私人关系的规定1.合同规定合同是民法典中对于私人关系的重要规定之一。
合同的建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合同自愿原则、诚信原则等规定,否则玩忽职守,相当于违法,法律将给予相应的制裁。
此外,民法典还对货物销售、借贷、服务合同等做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
2.侵权法定原则侵权法定原则是指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受到法律惩罚。
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十分细致,并列明了侵权的种类和相应的惩罚力度。
在行为侵权中,除了因自己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外,也包括在无心之中导致后果发生。
因此,在生活中,必须要严格遵守侵权法定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私人关系的正常和谐。
张翔: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以当代中国为背景
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以当代中国为背景张翔导论:旧时代与新问题的纠结后进国家在以西方发达国家为参照系的改革历程中,总是在自觉不自觉地复制着人家的发展阶段,只是不同阶段之间相互叠加、冲撞,旧问题尚未解决,而新局面旋踵又至,不同阶段所强调的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有时竟使得制度的建构者几乎无以措手足。
中国当前所面临的许多棘手问题都与这种发展阶段的冲撞叠加有关系。
2001年的齐玉苓案所引发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之所以会引起学界的一片争议与迷惑, WriteZhu('1'); 原因也正在于此。
熟悉宪法发展史的人都知道,“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在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也是个晚近才发生的问题。
在近代宪法时期,人们只是把宪法当作“控制国家”的工具,丰富而严格的自由权规范所划定的广阔的私人空间,由每个人完全的自由意志去形成良好的秩序,宪法在私人关系上是退避三舍的。
而进入现代宪法时期,人们不再满足于弱肉强食的自由和虚伪的机会平等,而是希冀每个人都能在宪法的庇护下、借助国家的干预而过上真正的幸福生活,由此,公民才有可能援引宪法去对抗来自普通私人对其基本权利的实质性妨害。
“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可以说是个只有在现代宪法观念下才可能成立的问题,而它体现了近代立宪主义与现代立宪主义在一个根本价值取向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的分歧。
在近代宪法观念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泾渭分明,宪法也就不可越雷池一步,而在现代宪法观念下,国家与社会的界限趋于模糊,宪法上基本权利的效力也才有了扩及私法领域的可能。
在中国所谋求的宪政发展中,“近代”与“现代”的挤压看来是无法避免了。
正如林来梵教授所言:“我国基本上仍未完成近代立宪主义的课题,这一点是毋庸赘言的”, WriteZhu('2'); 所以更为时人关注的问题也是:如何有效约束公权力,建立近代立宪主义所倡导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元对峙关系,以利“私法自治”的形成。
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_省略_务_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_张翔 (1)
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张 翔*内容提要 传统的基本权利分类已经不足以作为对基本权利进行规范分析的框架。
在各项基本权利的性质及其对应的国家义务的内容都表现出复合化特征的情况下,只有依据/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0才可能对基本权利的规范内涵作出条理清晰的分析。
在革新基本权利的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具体论述了个人请求国家提供司法救济的和物质给付的/受益权功能0以及相应的国家的给付义务。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受益权功能 国家的给付义务 基本权利分析框架导言:从/自由权)))社会权0的二分到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基本权利的分类,特别是/自由权)))社会权0的二分,是传统上对基本权利作规范分析的基本框架。
我们习惯于/自由权)))国家的消极义务0、/社会权)))国家的积极义务0这样的对应关系。
但实际上,在当今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中,基本权利的分类之间却出现了相互叠加,¹基本权利的性质呈现出一种综合化,每一项基本权利所对应的国家义务也表现出一种复合化特征。
也就是说,每个基本权利都可能具有几个层次的性质,对应几个层次的国家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不是/一对一0,而是/一对多0。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对基本权利作怎样精细的分类,都无法使国家义务类型化、条理化,从而,基本权利的分类已然不足以作为对基本权利的规范内涵作精致分析的框架。
我们可以以/自由权)))社会权0这一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分类为例来说明以基本权利的分类作为分析框架所可能导致的混乱。
以/自由权)))社会权0的二分作为分析框架,无法解决下列的问题:11国家对自由权的积极义务按照传统的理解,自由权所对应的是国家的消极义务,也就是国家不必对自由权作任何的行为。
但实际上,若没有国家履行积极的义务,自由权可能完全无法实现。
首先,自由权的实现要求司法机关提供司法救济,也就是当自由权受到侵害的时候,自由权人得请求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裁判以排除侵害。
《厚大法考张翔讲民法》读后感3000字
《厚大法考张翔讲民法》读后感3000字在《厚大法考张翔讲民法》这本书中,作者通过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方式,对民法这一重要主题进行了全面评估和探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按照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顺序,结合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撰写一篇有价值的3000字读后感。
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在《厚大法考张翔讲民法》这本书中,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作者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如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等,并阐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正义等。
通过阅读这部分内容,我对民法的基本框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体会到了民法原则对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
2. 民法中的重要条文和案例分析除了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解释外,《厚大法考张翔讲民法》还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解读了民法中的一些重要条文。
财产法上的继承、损害赔偿法上的侵权责任等。
通过这些案例分析,我对民法的具体应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能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加深对民法的认识。
3. 对民法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展望除了对民法的现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外,《厚大法考张翔讲民法》还展望了民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作者对法律体系变革的可能影响、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对策略等进行了探讨。
通过对未来发展的展望,我对民法的前景有了更明确的认识,也更加关注民法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重要性。
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在阅读《厚大法考张翔讲民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民法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
民法是保障人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其内容深邃而广泛。
通过深入学习民法,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我认为对民法的深入学习和理解至关重要,而《厚大法考张翔讲民法》这本书为我们提供了一次深入而全面的学习机会。
总结与回顾通过阅读《厚大法考张翔讲民法》,我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重要条文和案例分析、未来发展趋势等内容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_张翔
财 产 法 中 的 基 本 权 利 问 题 研 究 ”( 1 1 Y J C 本文是教育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一 般 项 目 “ ) 。 、 、 、 、 的阶段性成 果 本 文 的 写 作 得 到 了 朱 芒 沈 岿 朱 虎 王 贵 松 宋 华 琳 等 师 8 2 0 1 7 0 友的指导帮助 , 特此致谢 , 还 要 特 别 感 谢 匿 名 审 稿 人 的 修 改 意 见 。 “ 财产权的社会义 ) 术 语, 来 源 于 1 务” ( S o z i a l f l i c h t d e s E i e n t u m s 9 1 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 5 3条第3 p g 。这一规定被德国立法与 款 ,“ 所有权负有义务 , 财 产 权 的 行 使 要 以 公 共 福 祉 为 目 的 ” 理论所接受 , 其基本意涵在于要求个人财产权的行使 , 应同 时 有 助 于 公 共 福 祉 的 实 现 , 也就是个人财产对社会承担义务 。 ① ,《 “ 例如林来梵 :《 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 法学 》1 公正补 9 9 9 年第 3 期 ; 张千帆 :《 ,《 偿 ” 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 》 法学研究 》2 0 0 5 年第 2 期 。 ·1 0 0·
果上也未必伴随着补偿 。 此种无 补 偿 的 单 纯 限 制 在 各 种 法 律 制 度 中 大 量 存 在 , 试 举 数例如下 。 房屋租金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 1 1. 5 条规定 , 居住房屋租赁期 限为一年以上的 , 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 。 古迹保护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第 3 2. 3、3 5 条规定 , 历史建筑 的所有权人负有维护和修缮的 义 务 , 而 对 历 史 建 筑 进 行 外 部 修 缮 装 饰 、 添 加 设 施 以 及改变历史建 筑 的 结 构 或 者 使 用 性 质 , 必 须 经 过 政 府 规 划 部 门 会 同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批准 。 环境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第 3 3. 2 条规定 , 在自然保护区 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 , 不 得 损 害 自 然 保 护 区 内 的 环 境 质 量 ; 已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当限期治理 。
张翔民法讲义-合同法部分
张翔民法讲义-合同法部分第二部分合同法第一章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一)要约与要约邀请1、要约的要件:特定人作出——关于相对人的特定性问题(自动售货机、标价陈列)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内容是否明确、具体3、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合同法15】4、关于商业广告:, 一般商业广告:内容明确、具体,视为要约, 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2008-54】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
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生效:【合同法16,到达主义——不同于“发信主义”,也不同于“了解主义”】2、要约的撤回意义:阻止要约生效条件:先到或同时到达。
【合同法17】3、要约的撤销意义:消灭要约的效力限制: a.承诺作出;b.明示不得撤销;c.规定承诺期限;d.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合同法18、19】4、区分方法——先到(同时)为撤回;后到为撤销二、承诺(一)承诺的构成要件1、由“受要约人”做出——, 通知承诺(到达主义), 履约承诺(做出主义)履约承诺的条件:a.交易习惯(解释:行业习惯、特定当事人的习惯)b.要约明示允许2、承诺期间, 要约未确定的——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对话方式,即时承诺【合同法23】3、承诺迟到【合同法28、29】, 迟发迟到:新要约, 早发迟到:有效承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以“承诺超过期限”为由)4、承诺变更,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我国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宪法与行政法审视
我国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宪法与行政法审视
黄学贤
【期刊名称】《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34)004
【摘要】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不仅需要宪法的确认和规范,更需要行政法的保障.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由于其所具有的广泛性、直接性、单方面性、强制
性等特征,使其成为公民财产权最大的侵害源.假借公共利益、违法作为、怠于行政、滥用职权是其侵害公民财产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2004年的修宪已经在三个层
面上确认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但是由于宪法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以及观念和认识上
的不正确,导致我国现行行政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尚存在范围狭小、对行政权
约束过于宽泛、行政救济对象与事项偏小和偏少等不足.为此,应当在完善宪法对公
民财产权的保障制度、正确认识公民财产权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的基础上,构建完善
的公民财产权行政法律保护体系,以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制保障.
【总页数】8页(P106-113)
【作者】黄学贤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D922.1
【相关文献】
1.我国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保障及其完善 [J], 黄学贤
2.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 [J], 章平;
3.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 [J], 章平
4.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J], 张丽芳
5.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 [J], 完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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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张翔教授 民法第三章概要
作用之
外部事物 他人的行为 依据A
人
作用之 阻却之
外部事物 他人的行为
“否认”
• 反对“请求权”的权利 • 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 区分“抗辩”与“否认”
“抗辩”
依据B
第一编
形成权:
民法总论
人
第二分编
作用之
民事法律关系
外部事物 • 民事行为的效力 • 法律关系的变动
以单方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
3、主权利、从权利
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章 目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录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节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作为民法调整的结果,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社会关系 + 权利义务 = 法律关系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 违反法定、约定义务的结果 • 以权利救济为目的 • 允许自治与协商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关系
• 基础权利法律关系的救济、回复 • 救济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民事责任与公法责任的区别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区分依据:义务发生的根据
调整
调整结果
1、客观存在 2、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 3、产生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的应然秩序:“ 客观权利 ” “触发器” (未与特定主体结合)
试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从民法的视角122
试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从民法的视角“个体的人有尊严地行着”,这是法律的理想。
但人的尊严与财产权密切联系:只有“体面地生活”,才能“自由地思想”。
因此,财产权在权利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就民法而言,财产权始终占据民法中的半壁江山。
我们常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对生命权的损害常常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
本文中,笔者试图从民法的视角,试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本文中的财产权,特指私有财产权)。
谈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时,最让人津津乐道的故事发生在十八世纪德国,当时,号称“军人国王”威廉一世修建了一座行宫。
却发现宫墙外不远处耸立着一座磨房,遂令大臣找到磨房主交涉欲高价买下磨房,磨房主坚决不卖。
威廉一世大怒,命令卫队强行拆掉了磨房。
随后,磨房主将威廉一世告到法院,法院判决皇帝恢复原状重建磨房,并赔偿损失。
威廉一世赔偿了损失,并令人又将磨房在原地重新建了起来。
与此相似的是,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也曾这样形容过财产权对穷苦人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迈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
这就是所谓的“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这两个故事充分表达了法治社会中的理性,但并不意味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尤其在当今中国,更不应重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产生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是在欧洲王权时代产生的,由于那个年代,欧洲王权几乎没有任何约束,无法无天,因此,贵族阶层便与王权达成交换条件,贵族认可“君权神授”的合法性,王权则接受贵族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请注意,在这个交换条件中,双方都是借助“神”的名义,事实上,谁能被“神”保佑,完全是权力者自己说了算。
到了资本主义革命时期,新生的资本家阶层和市民阶层,接过了封建贵族曾经用来对付国王的手段,也公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政治初二上册知识点【拥有财产的权利初二政治知识点】
政治初二上册知识点【拥有财产的权利初二政治知识点】财产权意指能够签订合约、经营企业、透过劳力赚取收入、以及拥有不动产与个人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在某些国家受到宪法保护。
根据经济学家张五常的定义,产权并非指对物件的拥有权,而是包含以下的三项权利:自由转让权:你可以把你拥有产权的东西转让予他人。
独立收入享受权:你可以将你拥有产权的东西所产生的收入归为己有。
私人使用权:你可以决定你拥有产权的东西怎样使用、供谁使用。
一、财产属于谁1、财产归属的种类:p68我们可以将财产分为个人所有、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
2、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p69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这个规定强调合法性。
3、公民的合法财产的含义:公民正当的、合法的途径获得的财产。
4、公民的财产所有权:p70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现实生活中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具体手段有那些呢:p72p73(1)民法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重要武器。
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民事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往往采用责令侵权人将毁坏的财物恢复原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方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2)、刑法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最为严厉、最有力、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通常采用判处侵犯财产的罪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手段,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
6、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怎样做:p74①所有人无法行使所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②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请求赔偿损失;③所有人的财产被毁坏或灭失,请求恢复原状④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请求排除妨害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行政违法现象。
当其违法实施没收财产、对财产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消裁决,或予以行政赔偿,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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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上也未必伴随着补偿 。 此种无 补 偿 的 单 纯 限 制 在 各 种 法 律 制 度 中 大 量 存 在 , 试 举 数例如下 。 房屋租金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 1 1. 5 条规定 , 居住房屋租赁期 限为一年以上的 , 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 。 古迹保护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第 3 2. 3、3 5 条规定 , 历史建筑 的所有权人负有维护和修缮的 义 务 , 而 对 历 史 建 筑 进 行 外 部 修 缮 装 饰 、 添 加 设 施 以 及改变历史建 筑 的 结 构 或 者 使 用 性 质 , 必 须 经 过 政 府 规 划 部 门 会 同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批准 。 环境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第 3 3. 2 条规定 , 在自然保护区 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 , 不 得 损 害 自 然 保 护 区 内 的 环 境 质 量 ; 已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当限期治理 。
u n k t i m k l a u s e l是指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予以规定时 , 必须同时就与该事项相关联的其 ① J 他事项进行规定 。 就 财 产 权 规 范 而 言 , 意 味 着 征 收 规 范 和 补 偿 规 范 相 互 连 结 、 相 互 依 参 见 鲍 尔/施 蒂 尔 纳 : 《 德国物权法》 ( 上 存 , 规定征收的法律必须 同 时 规 定 补 偿 。 ( , 张双根译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 册) 0 0 4年,第2 5 4 页 )最早使用这一 术 语 的 是 德 国 。 ( , 学者 I 参见 H s e n a n s P e t e r I s e n, E n t e i n u n u n d S o z i a l i s i e r u n V D S t R L, "V p p g g g )对 这 一 术 语 有 多 种 中 文 译 法, 张 双 根 将 其 译 为 “ 。 一揽子条款” v o l . 1 0, 1 9 5 2, S. 7 8 ( ,第2 参见鲍尔/施蒂尔纳 :《 德国物权法 》 ( 上册 ) 5 4 页 ) 考虑到其中包含征收与补偿 “ ” , “ 相互依存 的含义 笔 者 认 为 陈 新 民 的 意 译 唇 齿 条 款 ” 更 加 形 象 。 ( 参 见 陈 新 民: 《 ,《 ,台 宪法财产权保障之体系与公益征收之概念 》 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 》 ( 上册 ) 北 : 元照出版公司 ,1 9 9 9年,第3 2 6 页) ② 这一规范内涵最为明显的体现 , 是 2 草 案) 中 一 个 逗 号 的 删 除。草 0 0 4 年宪法修正案 ( 国家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实 案最初的表述是 “ ” 但 有 代 表 提 出, “ 行征收或者征用 , 并 给 予 补 偿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是 只 规 范 征 收 征 用 行为 , 还是也规范补 偿 行 为 , 应 予 明 确 。 作 为 对 此 的 回 应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指出 :“‘ 依照法律规定 ’ 既规范征收 、 征用行 为 , 包 括 征 收 、 征 用 的 主 体 和 程 序 ; 也 ” “ ,将 “ 规范补偿行为 , 包括补 偿 的 项 目 和 标 准 。 为了避免理解上的歧义” 并给予补 唇 齿 条 款” 的 最 好 注 脚。 参 见 《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 偿 ” 前的逗号删去 。 这段说明 是 “ ,2 会议主席团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草案 )〉 审 议 情 况 的 报 告 》 0 0 4年3 月1 5日。 ·1 0 1·
财 产 法 中 的 基 本 权 利 问 题 研 究 ”( 1 1 Y J C 本文是教育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一 般 项 目 “ ) 。 、 、 、 、 的阶段性成 果 本 文 的 写 作 得 到 了 朱 芒 沈 岿 朱 虎 王 贵 松 宋 华 琳 等 师 8 2 0 1 7 0 友的指导帮助 , 特此致谢 , 还 要 特 别 感 谢 匿 名 审 稿 人 的 修 改 意 见 。 “ 财产权的社会义 ) 术 语, 来 源 于 1 务” ( S o z i a l f l i c h t d e s E i e n t u m s 9 1 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 5 3条第3 p g 。这一规定被德国立法与 款 ,“ 所有权负有义务 , 财 产 权 的 行 使 要 以 公 共 福 祉 为 目 的 ” 理论所接受 , 其基本意涵在于要求个人财产权的行使 , 应同 时 有 助 于 公 共 福 祉 的 实 现 , 也就是个人财产对社会承担义务 。 ① ,《 “ 例如林来梵 :《 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 法学 》1 公正补 9 9 9 年第 3 期 ; 张千帆 :《 ,《 偿 ” 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 》 法学研究 》2 0 0 5 年第 2 期 。 ·1 0 0·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一 、“ 唇齿条款 ” 与无补偿的单纯限制
我国宪法第 1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照法律规 定 3 条第 3 款规定 : “ ” 这一条文体现的正是征收和补偿 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① 也就是要求征收必须伴随着补 ) 的 规 范 内 涵, 作为 “ 唇齿条款 ” ( J u n k t i m k l a u s e l ② 然而 , 法 律 上 对 财 产 权 的 限 制 却 不 仅 限 于 征 收 , 在 法 律 后 偿 , 无补偿则无征收 。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张 翔
摘 要 : 除了必须附带补偿的征收 , 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诸多对于财产权 “ 不予 。 此种限制 往 往 被 视 为 财 产 权 的 社 会 义 务 , 是 私 人 财 产 为 了 社 会 补偿的单纯限制 ” 所有权绝对” 公共福祉所应承受的正常 负 担 。 财 产 权 伴 随 社 会 义 务 的 理 念 , 是 对 “ 理念的反思 , 其社会经济背景是个人的基本生存状态从主要依赖私有财产到主要依 赖社会关联的转变 , 与社会主义或者 “ 社会国家 ” 观有着密切联系 。 财产权负有社 私使用性 ” 的前提下 , 消解 会义务的观念对财产法产生了深刻影响 , 在保护财产 “ 其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 , 是现代宪法必须面对的课题 。 关键词 : 财产权 社会义务 所有权绝对 征收 合宪性审查 ) 。 作者张翔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北京 1 0 0 8 7 2
①
,也 被 意 译 为 “ 警察权 ( 治 安 权 ”) 是 指 政 府 出 于 维 护 安 全 、 健 康 、 秩 序 、 o l i c e o w e r p p 社群的道德以及正义而享有的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 。 对于那些对公众造成侵扰的财产权 的行使 , 国家运用警察权进行限制被认为是正当和必要的 , 并且不需要对因此造成的财产 , , 损害进 行 补 偿 。 从 判 例 来 看 , 国 家 在 消 防 管 制 ( M u n n v . I l l i n o i s 9 4 U. S . 1 1 3 1 4 6 ) 、 垃圾处理 ( , ) 、 卖淫限制 ( ( 1 8 7 6) G a r d n e r v .M i c h i a n 1 9 9U. S . 3 2 5( 1 9 0 5) L H o t e v . g , ) 、 酒类管制 ( C i t o f N e w O r l e a n s 1 7 7U. S . 5 8 7( 1 9 0 0) B o s t o n B e e r C o . v .M a s s a c h u s e t t s, y ) 等 方 面 的 措 施 都 被 认 为 是 警 察 权 的 行 使 。( 参见J 9 7U. S . 2 5( 1 8 7 8) o s e h L . S a x, p
① 我国宪法学界对于财产权的研究 , 较多关注的是财产的征收及相应补偿问题 ,
对于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 “ 不 予 补 偿 的 单 纯 财 产 权 限 制” 较 少 涉 及。 宪 法 财 产 权 的教义学有必要在此方向上进 行 体 系 完 善 。 对 于 财 产 权 不 予 补 偿 的 单 纯 限 制 , 体 现 的是财产权应当承担社会义务 的 理 念 。 从 绝 对 保 护 私 人 的 财 产 自 由 , 到 强 调 财 产 权 的行使同时须有助于公共福祉 , 理 论 变 迁 的 背 景 是 人 类 生 存 状 态 的 根 本 性 转 变 以 及 由此带来的权利哲学的变迁 。 关 于 财 产 权 社 会 义 务 的 研 究 , 对 于 确 定 财 产 权 的 社 会 边界与解决部门法制度中的相关争议 , 都有现实意义 。
中国社会科学 2 0 1 2 年第 9 期
交通管理 。 根据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 4. , 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在工作日高峰时段限行 , 每周限行一天 。 理措施的通告 》 , 可以不 经 著 著作权 。 根据 《 著作权法 》 第 2 合理使用 ” 5. 2 条 , 对于作品的 “ 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 。 公 司 法》 第 1 6.董事会 、 监事 会 中 的 职 工 代 表 。 根 据 《 8、4 5、5 2、1 0 9、1 1 8 条的相关规定 , 并非公司股东的 职 工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可 以 影 响 公 司 的 经 营 和 公 司 财产的支配 。 并且 ,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下 , 职工参与权还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 出于某种公益考量 , 国家公权 力 制 定 的 各 种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于 财 产 权 利 进 行 了 如 上种种限制 , 然而这些限制都是 不 伴 随 补 偿 的 。 这 些 对 财 产 权 的 单 纯 限 制 显 然 无 法 ,也没 被宪法第 1 征 收 与 征 用” 3 条狭窄的字面 含 义 所 涵 摄 , 因 为 这 些 措 施 既 不 是 “ 有对财产权所受损害作出相应补偿 。 如果将第 1 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 的层面上 , 就 3 条第 3 款的规定严格限定在 “ 无法对上述措施进行任何 的 合 宪 性 控 制 。 并 且 , 如 果 不 在 “ 不 予 补 偿 的 单 纯 限 制” 和 “ 必须补偿的征收 ” 之间作出 明 确 界 定 , 还 会 导 致 立 法 者 将 本 来 必 须 作 为 征 收 处 理的情形 , 故意规定为单纯的限制 , 从而回 避 补 偿 , 这 比 补 偿 不 公 正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更为严重 。 此种状况必须通过对财产权条 款 更 为 精 致 的 宪 法 解 释 和 财 产 权 的 教 义 学 体 系 的 建构来解决 。 当然 , 我们也可以以一种 “ 锯 箭 式” 的 思 维, 认 为 宪 法 上 的 财 产 权 仅 仅针对国家的征收征用 , 而将其他财产权 问 题 完 全 交 由 物 权 法 、 合 同 法 、 公 司 法 等 部门法律来规制 。 但这种做法会 使 得 宪 法 财 产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自 我 萎 缩 , 可 以 任 由 立 法者设定界限而丧失对公权力的约束力 , 并最终根本性地削弱 2 私有财产权 0 0 4年 “ 、“ 入宪 ” 的历史进步意义 。 同时 , 前述 “ 房屋租金管制 ” 环保法对私人财产的限制 ” , 如果宪 等是各部门法实践中自然生成的宪法问题 , 是部门法学对宪法学的 “ 提问 ” 。 法学不能予以回应 , 无疑会使得宪法学更加偏离法学所应该具有的 “ 实践品格 ” 类似的单纯限制财产权而不予补偿的情况 , 同样存在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 , 各国宪法财产权的学说与实践也 建 构 出 了 相 应 的 解 释 和 控 制 方 案 。 其 中 最 有 代 表 性 的是美国的 “ 警察权 ” 理 论 ① 和 德 国 的 “ 财 产 权 的 社 会 义 务” 理 论。 本 文 将 主 要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