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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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目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2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5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7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7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的结构9
第六节宪法规范 10
第七节宪法效力 11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13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3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4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15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17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7
第二节选举制度 18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22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4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25
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26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8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28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31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33
第五章国家机构 34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34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5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9
第四节国务院39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40
第六节地方国家机构 41
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43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7
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 47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47
第三节宪法解释 48
第四节宪法的实施保障49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一) 中国古代
1.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2.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
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3.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
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二) 古代西方
1. 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3.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
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4.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
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三) 近代
1. 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2. 都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 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4. 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3)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
严格的要求。

(2)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3)在我国宪法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①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
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代表)的2/3(包括
2/3)以上多数通过。

(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
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
③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其他普通法律通过只需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大于
1/2)。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通过限制国家权利来保障人权
1.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3. 马克思认为:《独立宣言》是第一部人权保障书。

(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和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一)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联系
1. 宪法是法: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具有规范性、普遍性、
强制性、可诉性等特征。

2. 宪法是更高的法:宪法虽然是法,但它不规定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是规
定政府和法律能做或不能做什么。

宪法是管法的法。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的原则、职能、程序。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契约。

宪法是衡量普通法
律的法律标准。

(二)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
1. 阶级本质相同。

二者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2. 指导思想相同。

二者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
重要思想为指导。

3. 任务和目标相同。

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实现
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

(三)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 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国体、政体等)。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2. 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3.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

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

★★★附:几个提案主体的总结:
A. 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审议。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c)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
会议,发表意见。

A.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
a)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b)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
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
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c)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
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
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
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B.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
a)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
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C.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审查要求的五个主体(1+4)
a)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
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b)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利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
1.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 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2. 区别:
(1)从外在状态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2)从内容范围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但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

(3)从价值取向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五、宪法的分类
(一)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1. 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1884年英国学者蒲莱士
2. 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NO.1)和不成文宪法。

3. 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和机关的不同:
4.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
5. 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1779
年美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协定宪法(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宪法》)。

(二)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1.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
法。

2. 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伪的宪法。

3. 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时虚假的,当其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 近代宪法的产生的条件
1. 经济: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 政治: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
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 思想: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
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 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1. 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宪政之母)
(1)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在形式上,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3)尽管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2. 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邦联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对
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

(2)自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至今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前10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3.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 1789年,《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

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
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
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
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2)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该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

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由戴高乐主持制定的宪法。

4. 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 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
条十九条》。

3.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
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二)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

(三) 现行宪法的修正
1. 1988年修正案共有两条:
(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
和管理。

(2)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偿转让。

2. 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
(1)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
强、文明、民主”;
(2)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4)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5)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6)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该为5年。

3. 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有六条:
(1)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 2004年宪法修正案: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

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增加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

(4)建立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

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
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7)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利。

(11)增加规定国家主席的权力,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12)将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的权力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3)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5年。

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

(14)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的国歌。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 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 对社会制度安排上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以及中央集权的趋势明显
2. 宪法内容更加丰富完备,不再仅仅是政治法,而是社会法
3. 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4. 重视宪法保障
5. 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加强
6. 形式上逐步发展(渊源多样化,修改频繁)
(二) 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1. 宪法社会影响力的扩大
2. 宪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
3. 宪法保障机制的完善
4. 宪法解释机制的完善
5. 宪法的适用性增强
6. 宪法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 法国布丹首创“主权”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
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二)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三)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四)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
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一)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
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二)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
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一)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
外的特权。

(二)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
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一)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
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二)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
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三) 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

(四)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一) 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1.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
律制度。

2.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但另
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

3. 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
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二) 限制和规范作用
1.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

2. 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能有宪法,但宪法本身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的结果;同时,宪
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

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3. 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通过适当的形式才能实现,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的政体、政权
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问题,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实现有着稳定的轨道。

(三) 指引和协调作用
1. 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
导向、引路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

2. 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

宪法的内容涉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因此,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四) 评价和宣传作用
1.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而且其评价作用
还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

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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