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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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茂名分校网址: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述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二、肖像权的内容
(一)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二)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三、肖像权的特点
(一)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二)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三)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四、肖像权的表现方式
(一)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 (二)公民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