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1 / 5(三)暴风或暴雨以致房屋主要构造(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须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财产自己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本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自己的损毁;(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仆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2 / 5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以致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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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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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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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最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3045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最新版)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5篇篇1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定义1. 本合同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公司在约定范围内承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责任。
2. 被保险人指合同中约定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单位,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本合同保险金的个人或单位。
3. 本合同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二、保险范围1. 本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房屋借款还本:房屋贷款还本金额超过其价值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借款还本的保险金。
(2)汽车借款还本:汽车贷款还本金额超过其价值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汽车借款还本的保险金。
(3)其他信用借款还本:其他信用借款还本金额超过其价值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信用借款还本的保险金。
2. 本合同不承担以下情况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借款还本金额超支的情况;(2)被保险人醉酒、服用毒品或精神药物造成的借款还本金额超支的情况;(3)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或拒绝接受调查、鉴定的借款还本金额超支的情况。
三、保险费及保险期限1. 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一定期限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被保险人取得贷款之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3.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按照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1.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并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
3. 如保险公司未按时支付保险金或支付不足的,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所承保的家庭财产具体涵盖以下内容:一、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二、单价在50元及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以及家具;三、单价在300元及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包括微型电器及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本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相机、音像制品及其他难以评估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况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四、不属于第一条所述范围的其他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若因以下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事故;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以及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地面塌陷或沉降;三、因暴风或暴雨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外墙、屋顶、屋架)的损毁;四、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外部物体倒塌所造成的损害。
第四条对于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若因遭受外部侵害且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行为导致损失,本公司将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支付了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本公司将负责赔偿,但此部分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第六条对于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没收、征用等社会政治事件;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核能事故;四、因保险财产自身缺陷、保管不当、变质、霉烂、受潮、虫蛀、自然磨损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对于以下情形,本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一、电机、电器(含具备电器特性的乐器)及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电压过高、线路接触不良、电弧放电、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坏。
(二)对于由被保险人的家属、雇佣人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实施的盗窃行为,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三)凡放置于阳台或露天区域之财产,以及以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构建或覆盖的简陋建筑及其内部财产,在遭受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等灾害时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不予赔付;(四)若因施工不符合规定,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出现裂缝或倒塌,由此产生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五)在保险财产存放地点连续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发生的盗窃损失,本公司不予赔付;(六)由于门窗未妥善关闭,导致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损失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财产同时遭受盗窃或抢劫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在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2、室内装潢;3、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三、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7、保险标的因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8、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9、因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但被盗抢后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在被盗抢期间造成的损坏、丢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0、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11、保险标的因未按规定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12、被保险人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房屋损毁;13、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1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5篇篇1一、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与本保险有关的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保险对象及保险财产范围本保险承保的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适用于居民家庭所拥有的各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室内装潢、家具、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
具体保险财产范围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列明的财产为准。
三、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为基础确定。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风险等级计算。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五、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保,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办理相关手续。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赔偿,但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及时核定损失并作出赔偿决定。
3.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
4. 赔偿后,如被保险人尚有欠款未还,应将赔偿金额首先用于偿还欠款。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算实际应收取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保险费。
3. 如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财产全部损失,本合同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8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8篇篇1一、保险财产范围本合同规定的家庭财产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电器、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详细列明需要投保的家庭财产项目及价值,以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公司能够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二、保险期限及续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用并本公司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若投保人需要继续保险,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本公司保留对续保条件进行审核的权利。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家庭财产价值确定。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用及计算方式详见保险单。
四、保险责任本公司对由于火灾、爆炸、雷电、暴雨、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理赔。
五、理赔程序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本公司将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理赔工作。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本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由投保人提出解除或终止。
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投保人应支付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可能的滞纳金。
对于因投保人违反合同规定而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本公司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七、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本公司的家庭财产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妥善保管与保险有关的单据、凭证等。
八、本公司权利与义务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理赔。
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家庭财产情况进行核实,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
同时,本公司也有义务在收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及时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理赔工作。
九、免责条款对于下列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2. 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3. 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知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8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8篇篇1一、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本合同涉及的险种为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适用于对家庭财产因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定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的保障。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金额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下: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雨、洪水等意外事故或盗窃等犯罪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损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记载在保险单上。
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五、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限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保险期限届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如投保人需要继续保险,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申请续保。
六、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价值及其他重要事项;2.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3. 投保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4. 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勘查和理赔工作;5. 投保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保险单等重要文件。
七、保险人责任免除对于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 保险标的因投保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2. 保险标的因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3.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的损失。
八、赔偿处理与保险金给付方式1. 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处理,并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付保险金;2. 保险金给付方式:保险金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至投保人指定的账户;如投保人选择现金方式,应在保险人确认赔偿金额后自行到保险公司领取。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5篇篇1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家庭财产。
二、保险责任本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2.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本合同可续签。
五、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六、被保险人义务1.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状况及风险情况。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标的,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3.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报案,并申请赔偿。
2. 本公司收到赔偿申请后,将及时对事故进行核定,并在核定后十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3.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 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2.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后,本公司将按照短期费率计算剩余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保险费。
3. 本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补充。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以下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以下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以下缘故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缺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难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要紧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缺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缺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以下缘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缺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缘故造成的本身的损毁;〔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缺失;〔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单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缺失;〔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显现裂缝、倒塌的缺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形下遭受的盗窃缺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缺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缺失。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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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10年内(含10年)有效,10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
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
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
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