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整治行为,提升公司的透亮度和股东信任度,本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比较低的股东,通常为散户投资者,其投资风险相对较大。
第三条公司股东应当自发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敬重中小股东的权益,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第四条公司应设立特地机构或委员会负责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并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确保中小股东的投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并供应有效的解决途径。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向中小股东通报公司的经营情况、重点决策和业绩等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亮。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中小股东参加决策的机制,在重点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征求中小股东的看法,促进民主决策。
第八条公司应设立中小股东代表,代表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和公司决策过程,并向中小股东反馈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乐观回应中小股东的关切和诉求,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与沟通,解答疑问,除去矛盾,维护股东关系的稳定。
第三章信息公开和透亮度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向中小股东公开公司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和其他紧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划定内部信息的范围和保密级别,在信息公开前严格掌控内部信息的流出。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有意隐瞒公司真实情况,不得为了牟取欠妥利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信。
第四章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第十四条公司应确保中小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包含但不限于权利平等、利益共享、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保障中小股东的股东表决权,确保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违法抽逃资金,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发生违法抽逃资金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权益分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1、信息透明度:在公司运作中,信息透明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司也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信息。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获取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同样受到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以及参会和投票的方式,特别是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代表权利。
3、投票权和盈利权: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盈利权利(股息和红利),如公司比前年度多分红或发放说明股东收益递增,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措施。
4、撤回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方式,即“股东撤回权”,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部分或全部股票,退出公司。
这是一种属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失。
二、存在问题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往往较小,很难有效行使代表权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平性。
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司实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为。
股东的权益保护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2、加强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应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和透明度。
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以提高中小股东的满意度并加强管理效率。
论《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的 《 司法 》 以下 简 称 : 公 司法 》 缺 失 对 于 公 司 中小 股 东合 法 权 益 公 ( 旧《 )
面 借 鉴 外 国 公 司 立法 经 验 , 引进 了 累积 投 票 制 。
立表决回避制度的 目的在于控制大股东或控股股 东的表决权 , 保护中 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 对我国公司治理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均
具 有 重要 意 义
所谓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所持有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选 举一人 , 可分散选举数人, 亦 按得 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的表决制 度。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论《 公司法 口 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曹正 军
摘 要 我 国大 多数 公 司郝是 “ 一股独 的股权 结构 , 日常 经济 生活 中 , 在 大股 东或控 股 股 东不法侵 害 中小股 东的权 益事 件 屡见 不 鲜。加 强 对 中小股 东合 法权 益的保 护是 司法》 公 正义 的要求 , 文 简单 探讨 了 20 年 新修 正 的 公 司法》 本 05 是如何
我 国大多数公司都是“ 一股 独大” 的股权 结构 , 由于 2 o O o年修正 股 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 阅。 三、 《 新 公司法》 确立了股东间接诉权制度 , 中小股东可以 自己的
名 义 通过 司法 程 序 维 护 自身 的合 法权 益
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在《公司法》中,对于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人格否认制2、表决权代理制3、累积投票制4、股东诉讼制度5、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退股权)6、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7、股东提案权8、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9、表决权回避制度10、股东的知情权下面做详细分析一、公司人格否认制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
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表决权代理制法条第107条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
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累积投票制法条106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
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解读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新 “ 司法 ”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人 公 基 数 众 多 的 特 点 ,未 授 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解读新《 司法》 公
法 修 订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保 护 由 于 控 股 股 东 多 能
序 , 进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促
议 记 录 、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事 会 会 议 董 监 决议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股 东 可 以要 求 查 阅 公 司 会 计 账 簿 。 ” 且 规 定 , 合 并 有 理 根 据 认 为 股 东查 阅 会 计 账 簿 有 不 正
利 的基 础 和前 提 。新 法 扩 大 了 股 东 知 情 权 的范 围 .在 第 3 条 明确 规 定 : 股 4 “ 东 有 权 查 阅 、 制 公 司 章 程 、 东 会 会 复 股
些 规 定 已经诉 。具 体 说 来 , 东 诉 讼 包 括 但 不 股
自我 保 护 , 化 股 东 权 保 强 护 的 重 心 乃 在 于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股 东 要 求 查 阅 公 司 会 计 帐簿 的权 利 。
保 护 水 平 是 检 验 一 部 公
2 、增 设 了股 东 直接 起 诉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 务 款 股 东 对公 司 提 起 的诉 讼 既 包 括 自益 诉 讼 .也 包 括 共 益
司 法 是 否 成 熟 、 正 的 试 公
金 石 。新 法 通 过 严 密 而有
效 的 制 度 设 计 . 望 使 小 有
公 司法 是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摘要股东权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制度及《公司法》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1993年制订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规范极为不足,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成为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但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拟从新旧公司法对比的角度,论述新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的完善,进而阐述其仍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股东权保护;新公司法;完善;不足引言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对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使得对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提高了对相关利益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自身因素,旧《公司法》对股东权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的保护还十分薄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为了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在旧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
从对股东权的保护方面来说,新《公司法》向前迈了一大步,但在笔者看来新《公司法》对中小股权权益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仍有许多待加强改进之处。
一、股东权及股东权保护的界定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股东权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也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即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所谓股东权保护即通过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以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制度、措施与方法。
在实际中,往往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的行为,尤其是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
当大股东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时,中小股东倒是能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现实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利己而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在这场冲突中,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故谈到股东权的保护问题,通常情况下是针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7-078-02摘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民主性质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经常受到大股东、董事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侵犯。
新《公司法》的实施给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目前中小股东保护的现状,从中小股东保护的相关制度,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等方面对公司法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这一论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利益平衡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
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
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但是在公司中,总有一些股东能够控制和操纵另一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他们拥有更多的机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他们的意志能够成为公司的意志;公司的日常事务由他们选出的董事把持,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而中小股东没有机会选出自己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压迫,排挤,欺诈以及不公正歧视。
近年来,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
从前几年的苏三山到近几年的市场反响强烈的猴王、三九、济南轻骑等,这些公司的共同特点都是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把上市公司作为赚钱、融资的工具,套取上市公司的现金,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了大量的规定,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成为新《公司法》的重中之重。
二、小股东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一)累计投票制我国新《公司法》在第106条对累积投票制度作了如下规定:“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与股东利益 以及股东利益之间关系十分重要 , 也有利于提 高 公 司经营决策效率【 l 1 。但是资本多数表决也容易产生 事实 上 的不平等 ,中小股东的意思往往被控股股东压制或淹没 , 控 股股东凭借其表决权优势 , 能轻而易举地将 控股股东的意思 转化为公司的意思 ,或通过控股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 , 使公司沦为控股 , 如通 过增 资 、 关联交 易 、 资产置换 、 溢价 出让控 制股份等蚕食和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 。 ( ) 小股 东 自身存 在 的原 因 二 中 中小股 东 自身投 机性较 强 , 往往注重交 易价格 , 漠视公 司整体利益 , 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 , 往往通过观察股票 价 格 的 波 动 , 适 时转 让 股 份 , 来 获得 股 份 转 让 的 价 差 来 实 现 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 。同时小股东 的表决权很难实现 , 只 有极 小 一 部 分 股 东愿 意 出 席 股 东 大会 , 这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导 致
东以占用公司资金 , 担缳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
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 随着中国新《 公司法》 的颁 布 ,其中新增 了多项 重要 措施加强了对 中小股东权益 的保 护, 如累积投票制度 、 知情权 、 权收购请 求权 、 司解 散请 股 公 求权 以及股东诉权等 , 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股 东大 会 无法 正 常 发挥 其 应用 的功 能 。
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杈: 公司蒜 续 五年 不向股东分 配j润 , } 而该公 司五年连续盈利 , { I 并且符 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 条件 的; ‘ 公司合兼 汾 立 转让毒要琳 产的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 弛解 散事 由出现 股东会会 过决议黪改章j 公司稃 鳕 嗵 匿 澈 啪 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 0日丸 股东与公司本能达成 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芝日 9 起 o
试论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者 股 东 大 会 、 事 会 的 会 议 召集 程 序 、 决 方 式 违 反 董 表
法律 、 政 法规 或者 公 司章程 , 者 决议 内容违 反公 行 或 司 章 程 的 , 东 可 以 自决 议 作 出 之 日起 六 十 日 内 , 股 请
关键 词 新 《 司 法》 中小 股 东 权 利 公
我 国公 司 制 度 建 立 之 后 , 种 公 司 组 织 快 速 发 各
展 , 市 场经 济 中发挥 了 巨大 的作 用 。与 此 同时 , 在 在
所 谓 “ 数 股 东 权 ”, 指 不 是 按 股 东 身 份 , 是 依 据 少 是 而
中小股 东权 利 的保 护 , 成 为现 代 《 司 法》 重 要 已 公 的
制 度 。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 0 05
股 东 , 少 数 股 东 ” 过 将 各 自所 持 的 股 权 比 例 或 股 “ 通 份 数合并 计算 后 而享 有少 数股 东权 。
上表 决权 的股 东 、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九 十 日以上 单 股
司 法 》 公 司 资 本 及 公 司 治 理 两 大 支 柱 制 度 方 面 均 在
有 很 大 突 破 , 外 , 加 强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方 面 作 出 了 此 在
很 多 有 益 的 安 排 , 分 体 现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意 思 自治 。 充 旧 《 司 法 》 股 东 权 益 方 面 条 款 较 少 , 且 往 往 只 公 在 并 规 定 “ 当 怎 样 ”但 缺 乏 “ 反 了 怎 么 办 ” 条 款 , 应 , 违 的 特 别 是 缺 乏 有 关 司 法 保 护 的 相 关 规 定 , 得 弱 势 股 东 使 或 者 受 到 损 害 的 股 东 无 法 启 动 诉 讼 程 序 保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 在 实 践 中 , 法 律 的 不 完 善 而 导 致 股 东 之 间 因 地 位 不 平 等 的 现 象 比 比 皆 是 , 司 的 中 小 股 东 没 有 公 话 语 权 , 全 受 大 股 东 意 志 的 支 配 , 于 非 常 不 利 的 完 处 地 位 。 此 次 公 司 法 修 订 使 公 司 中 t 股 东 的权 益 保 障 J , 制 度 得 到 了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加 强 。 这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营等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
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少、资产规模较小的股东。
对于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可以从股东权利、信息透明度、股东会等方面着手进行剖析。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包括行使表决权、分配权、监督权等。
其中,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表决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选举、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自公司利润中获得分配;监督权是指股东有权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分配权等基本股东权利,从而保证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司治理。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提起股东诉讼的条件、程序等,进一步保护股东权益。
其次,公司法要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保护股东知情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计划、重大合同等,并应当向股东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
中小股东对公司运营和股份评估的了解主要通过信息公开和股东会获得。
信息透明度不足会增加股东的信息搜索费用,增加中小股东的交易成本和损失风险,降低中小股东的投资效益。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加强对公司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管。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机制之一。
股东会是股东发表意见、表决、监督的场所。
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在公司决策中具有重要作用,欧州等公司法也要求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获得发言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表决权、权益保护等方面,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公司法的制定和执行,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公司法义务,也是公司道德责任。
将中小股东的利益融入公司治理考虑,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社会责任感的履行,以及更好地支持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论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
程决定是否召 开股东大会 。同意召开 的
证券市场 上换手率极 高 ,所 以建议可 以
根据国际公司立法通例 ,股东大会
一
应当发 出召开会议 的通知 ;不 同意 召开 的应当做 出不 同意召开的决定 ,在此情
况下 ,提议股东 可决定 自行召开 临时股 东大会 ,董事和董 事会 秘书应履行召集
的直接关系及其 合法性做 出同意或不 同
份 总数 。 这一规 定确实是 对 《 司法 》 公 的
一
项完善 , 但是《 规范意见 》 中只将利害
诉讼 。 而股东 并没有这种权 利 , 这就大大
关 系股 东表决权 的回避制适 用于关联交
限制了小股东在受到损害时寻求救济的 途径。 因此,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西方就
应运而生 了 ,股东代表诉讼 制度就是指
在公 司的 正 当权 益 受 到他 人 损 害 的时 候, 特别 是受 到控股 股东 、 公 司 、 母 董事
易 。 联交易通 常是指发生 在股东及其 关
附属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 的经济关系, 这一范围过于狭窄 , 有些并
股东利益最大化就 是公司制度发展 的最 高价值取 向。 国自改革开放 以来 , 我 市场 经济有 了蓬勃发展 , 股份公 司、 限公 司 有
更是发展迅速 , 那么 , 如何更好地保护股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这条规定
过于原则 , 在实践 中缺 少可操作性 , 因此 中国证监会在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总数 1%以上的股东 ,可 以以书 面形 式 0 向董事 会 提 出召 开 临 时股东 大会 的 提 案, 董事会应 当依据法律 、 法规和公 司章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以激发他们投 资的热情, 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表决权制度为中心
目录
01 一、表决权制度概述
三、完善中小股东权
03 益保护的表决权制度 的建议
02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 护的表决权制度设计
04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其中,中 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在公司中通常占据多数,但往往由于信 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等和其他原因而遭受损害。因此,研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 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次演示将以表决权制度为中心,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 护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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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小股东的权益和保护措施。例如,可 以制定专门针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中小股东的权益范围、 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此外,还需要对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现代公司治理的需要。
2、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中介机构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建议,帮助中小股东更好 地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风险因素。此外,还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让独立董 事在董事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中小股东的权益提供更多的保障。
4、提高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
1、累积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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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表决权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在此制 度下,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集中起来,投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这样,即使 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较小,也能够通过累积投票制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 或监事。
2、表决权排除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其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现状1.法律保护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由股东依法出资组建,股东以资本损失承担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中小股东在公司内的地位和权益。
2.权益保护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股东行使权利、公司合并分立和资产重组的程序等方面做出了保障。
三、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在我国,许多中小股东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难以获得公司内部的信息,无法有效监督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容易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2.股东诉讼难度大由于我国法律程序繁琐、成本高昂,中小股东想要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容易,导致部分不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制约。
3.权益保护措施不足当前,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相对不足,很多时候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容易受到大股东的压制。
四、改进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1.加强信息披露我国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中小股东能够获得公平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内部监督力度。
2.完善监管机制应当建立中小股东保护的监管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持续性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3.降低诉讼成本应当简化股东维权的诉讼程序,降低诉讼的成本,提高中小股东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便利性。
4.加强股东参与应当改善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环境,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增加其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的权益亟需加强。
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直接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大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
一、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如下:(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都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行使其权利,在必要时联合起来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表达自身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权益保护法,股东,制度]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摘要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由于中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在实践中极易受到侵害。
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话题。
本文主要通过探讨和分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来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推动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者简介:王学先,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孙曰娜,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我国,公司内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更是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
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侵害行为,切实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成为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迫切要求。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途径和方法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在实际实施中仍然有不足和缺陷,需要法律予以进一步完善与加强,从而促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小股东的概念关于中小股东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中小股东可以界定为在公司中对公司事务不具有控制权、对公司没有实际控制和支配能力的股东,主要指股东因其在公司中所持股份较少,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较低,而无法形成对公司业务和董事会组成的掌控权,根据其股份所享有的较少表决权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进而不能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产生绝对的持续性的影响力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权益的概念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述对公司无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而获取公司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这种权利按照行使目的的标准,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指股东即为谋求自身利益,又为谋求公司利益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东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撤消诉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累计投票权、提案权、质询权等;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谋求自身资产收益而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
论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
录、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告、公 司会计账薄 的权利; 明确赎予股 东对 临时股 东会 议的请求 权 、召集权和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 事或 执行董事 以及 董 监事 会或者监 事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议 职资 的代表 1 1 以上 /0 表决权 的股东享有 自行召集和主持权 ; 明确增加规定股 东临 时提案 。 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 七 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 % 股 东人会召开 l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 O 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口内通 知其他股东 , 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 东人会审议 ;I确斌 丁了股东退股权 。 东有证据证 州 』 l J 股 公1 具有法定下三种情形时, d 股东_。 q以要求 公刊按照合理 的 J 价格收购其股权而退 l公训。 l ; 若公刊 臼股 东会 会议决议通过 之¨起6 L 内,小能 .股东达成般权收购 的,股东 可以 自股 0l 东会会 议决议之 f起9 I内 向法 院起诉 。 I Ol (二 _ )累积投票制度 新 《 d 公 法》一i 零六 条第一款规定 了累积投 票制 度。权益 的保护 ( 一)赎予股东广泛 的权利 新‘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重大权益股东依法享有 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 明确赋予并完 替股 东知情权 。 股东可查 阅、复制公司章程 、 股东会会议记
..
所谓 累积投票制度 , 足指股东人会选举两名 以. 的蘸事 ( 1 监 事)时,股 东所持有 的每一股 份拥 有. 当选繁事 (瓶事 )总 j j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 股东既可 以把所有 的投票 权集 中选举一 人 ,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决 定黄事人选 (临 j 事人选 ) 的表决 制度 。 岽积投票制在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 , 防 止控股股东全面操纵肇事会 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 累积投票制 的建 立 旨在防止 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 以其优势 地位而 绝对 控制全体董事的产生,使中小股东的代表也有 当选 的机 会。 ( )表决权排除制度 三 新 《 d 公T 法》第一丌二 。五条规定 了表决杖排除制 度。 卜 表决权排除制度,亦称股东表决权 l避制度 ,足指 当某一或 口 l 某些股东 ( 特别是控制股股 东)与股东 ( )会表 决的议案 人 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 这些股东或其代理人不 能以其所持表 决权参与表决的一项法律制度 。 当然 该制度应 当是适用于任 何股东的 ,不论是大股东还是 中小股东。但 是在实际 中,往 往只是针对大股东而使用,因为在 公司做 出决议 时,往往只 有大股东才有做 出公司最后 决议 的能力, 能与公司决议有 故 特别利害关系的人往往都是大股东 。 表决权排 除制 度能够避 免股东 ,发起人或者董事将 自己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 通过排除利害关系股东的表 决权 , 维护公司 的利益 ,维护其 他股 东的利益 ,尤其是维护 中小股东的利益 。 ( 四)异议股东回购请 求权制度 新 《 司法 》 公 第七十五条对异议股东 回购请求 权制度作 了规定 . 异议般 东回购请求权 是指在特定交 易中, 法律赋予 对该交易有异 议的股东请求 公司以公平 的价格 回购 其股份 的权力 。 依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 东会该项决议 投反对票 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权:
试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 国保护 中小股 东权益 的法 律存在 不足 , 往 往导致 中小股 东 的合 法权 益处 于无 保护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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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析公 司法对 中小股 东权益 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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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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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当前 , 我 国对 中小股 东权 益 法律 保 护存在 , 导致 中小股 东的合 法权 益经 常处 于权 利 无法救 济状 态。本 文 以 中小股
当前在 我 国, 股 东会 是公 司的最 高权 力机关 董 事会 是代 表 的权益 的保 护 。英美 法系 国家 通常 遵循 下 列原则 实现 对中 小股 公 司行 使经 营 决策 的常 设机 关 。监事 会是 对董 事和 经理 的经 营 东权益 的保 护:
管 理活 动及 公 司财务 进 行监 督 的常设 机构 。在董 事 会与 监事 会
和监 事会 形成利 益 共 同体 , 利用 对 公司 资源 的控 制地 位 , 侵 害 中 致 原则 。 即只 有在全 体股 东形 成共 同意 思表 示的情 况下 , 公司方 小股 东 的权益 。 因而伤 害 了 中小股 东 的投资 热情 。鉴 于前述 情 才可 以进 行诸 如合 并、 收购 、 解 散 以及修 改章 程等关 乎公 司大计
大 股 东和控 股股 东不 同, 因出 资 比例 小 、 无法 参与 公司 管理 和 决 东往往 在难 以承受 高成 本 的诉讼 费用 的情 况下 , 选择放 弃诉讼 。 策 或 因职 位过低 在 公司管理 和 决策 的参 与过程 中影 响力有 限, 造 在 日本 9 3 年新颁 布 的《 商法》 中, 下调 了中小股东 的诉讼 费用 , 诉 成 了与 大股 东或者 控股股 东 的强势地位 比较 而言 , 中小股 东 自身 权 益无 法保 障和 自身 诉求 无法 被满 足 的弱势地 位 。 ( 二) 中小股 东权 益保 护 的必要 性 讼风 险也 随之 降低 。 ( 二) 英 美 法 系国家 中小股 东权 益 的保 护现状 英 美法系 国家为 不成文法 系 , 通 常借助 判例 实现对 中小股东
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006.11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邓崔琼(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摘要中小股东是现代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但大股东经常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一问题在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在转型中的我国尤其严重。
本文针对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对这一问题产生原因进行了探讨,以法理为基础,从公司治理、法律救济等角度,提出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益对策。
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益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34-02一、股东权益内涵的界定股东权益一词,在法律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可以向公司行使的各种权利,比如,如果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债权人,该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也包括在广义股东权之内;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由于狭义的股东权益突出了股东权的实质,这种定义在实际中应用较广,本文所使用的股东权益即为狭义股东权。
股东权益的分类有多种,本文介绍的是我国法律界公认的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分类方法。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同时也是仅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一般的,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可转换债券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无记名股票向记名股票转换的请求权等。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股东的自益权虽然体现为经济利益的要求,但是并不仅仅局限于货币收益的形式。
这种权益既包括用货币形式计量的权利形式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也包括用非货币形式表达的权益,如股份转让请求权、无记名股票向记名股票转换的请求权。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在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谋求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首先是通过人格否认制让作出违法行为的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权规定可以实行代理制,还有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时,当大股东或高管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中小股东也具有依法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
股东在公司所占有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公司投资的金额上。
如果相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仅占一小部分的话,也就是所谓的小股东。
可能在有些人看来,小股东在公司好像是人微言轻的,现实也确实如此,所以公司法才通过立法确保了小股东的权益。
那么,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一、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小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行详细的列示,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小股东的权益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知情权中小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行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为避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和大股东的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中小股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且拥有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小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力,从而有效避免大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大股东无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4、股东解散请求权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过困难,继续存在会使得股东的权益遭受巨大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遭受损害,中小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权力。
5、股东诉讼权一方面中小股东拥有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和名义对侵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起诉的直接诉讼权,另一方面当公司的整体合法权益受到外在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不能立即起诉,在该情况下公司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派生起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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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在《公司法》中,对于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人格否认制2、表决权代理制3、累积投票制4、股东诉讼制度5、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退股权)6、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7、股东提案权8、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9、表决权回避制度10、股东的知情权下面做详细分析一、公司人格否认制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
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表决权代理制法条第107条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
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累积投票制法条106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
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了中小股东参与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积极性。
四、股东诉讼制度法条第150、152条(代表诉讼),第153条(直接诉讼)股东诉讼是由股东提出的诉讼。
是在大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时,他们可以通过诉权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股权。
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
派生诉权是指在大股东掌控公司的情况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侵犯公司的利益,在中小股东要求公司起诉大股东时,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而中小股东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
与股东直接诉讼相比,股东派生诉讼更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它使中小股东能代表公司向公司利益的支配股东及公司董事追究责任。
股东诉讼制度是激励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也是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
五、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退股权)法条第75条,第143条,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公司的重大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
该制度是保护少数股东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
股东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继续运行下去,公司结构、运营方式、章程条款等重大事项,未经其同意不可擅自变更,否则,股东投资时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导致该股东期待权落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该股东以公平的价格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得到合理补偿。
该制度设计的意义就在于对异议股东(少数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
六、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法条第41条第3款,第102条第2款一般,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被它操纵,由他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
在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则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免受损。
赋予中小股东此项权利,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大会,提出请求的股东也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这样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七、股东提案权法条第40条,第101条中小股东有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并未享有提案权,提案权仅由董事会享有,这意味着只要董事会不为中小股东提出议案,则中小股东的问题仍无法在股东会会议上讨论和解决。
因此,《公司法》在赋予中小股东召集权的同时还应当赋予其提案权。
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董事会,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八、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法条第183条此权利让少数股东在公司运营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困难又没有其他解决途径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救济手段。
九、表决权回避制度(表决权排斥制度)法条第16条第2、3款它从程序上规定了对相关问题的决议权仅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排除了由董事会决议的可能性。
很多时候,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在对特定问题的表决时,要求相关股东回避,限制其表决权是必要的。
有利于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
十、股东的知情权法条第34条、第97条、第98条、第117条、第135条、第137条、第146条、第151条第1款、第166条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有:查阅权、质询权、核查权和核查人选任请求权。
由于大股东可能为其商业利益的需要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管理层也可能因其利益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如果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实际上就是使股东的投资行为处于一种盲目和失控的状态,正是因此才需要加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尤其是对那些对公司几无任何操控能力的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更为重要。
另外,股东可以通过提起知情权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在新公司法中,通过以上的制度方式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平衡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会减少企业短期利润的获得。
但从长远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一)企业社会责任和利润一样同属企业的内在属性。
首先,社会是企业的生存环境,一切企业的经济活动不仅是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它本身所需要的人、物质资源都取自社会,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资源输入;其二,企业能否生存发展决定于能否提供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纳,社会的认可和接纳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因此,从这两个角度看,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生死存亡密切相关,既然社会责任与企业有如此不可替代的关系,那它就不是其他社会个体强加给企业的,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所内在具有的本质属性之一。
盈利是企业的最终目标,创造利润是企业的本质属性。
既然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同属企业的内在属性,那么企业在规划利润空间和发展计划时,要把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到企业发展大计中去,共同驱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利润的保障我们知道,企业社会责任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企业若不履行社会责任,一旦被广大公众得知,其招致巨大的损失,甚至可能带来灭顶之灾。
大家众所周知的三鹿奶粉事件是一个典型案例,三鹿奶粉由于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威胁食用该奶粉的儿童的生命健康安全,一经曝光查处,一个响当当的品牌顷刻间土崩瓦解。
因此,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能起到保障企业获得正常利润的作用。
(三)承担社会责任能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迈克尔认为,当一个企业去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一定是有战略性的承担社会责任,这样才能给社会产生最大的效应,同时也能够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润。
主动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销售,有助于企业吸引顾客、投资者、潜在员工和商业伙伴,从而扩大促进企业利润增长的发展空间。
例如,王老吉在汶川地震中捐款一亿元的突出表现让各大网站和社区力挺国货王老吉,从中我们意识到,企业对社会对人民投之以爱心,消费者会回报之以更大的爱心和信任。
(四)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和长久获利一方面,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技术革新可首先减少生产活动各个环节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同时也可以降低能耗,节约资源,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从而使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获得持续发展的良好客观环境。
另一方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获得持续竞争力。
企业可通过慈善公益行为达到无与伦比的广告效应,提升企业的形象和消费者的认可程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资源环境问题日趋突出的大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逐渐成为一种发展潮流。
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是现代企业独特的无形资源和获得持续竞争力的源泉。
”(五)利润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物质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绝大多数活动都得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比如员工的培训费,企业捐赠给慈善公益事业的资金等等。
一个企业如果本身没有足够利润的话,是不可能负担得起这些耗费在履行社会责任上的开支的。
因此不仅履行社会责任能保障利润的实现,反过来,利润也支撑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六)利润的增加能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古语有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这句话不仅适合于个人,同样也适合于企业。
一个企业当自身利润不断增长,企业实力不断雄厚时,就会把注意力转向于如何维持和进一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持续竞争力,这时企业就能更强烈地认识到社会责任在这方面的重大作用,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利润的增加意味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大大提高了,这也能一定程度地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总之,从战略眼光来看,企业责任和利润之间是不冲突的,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不管是从经济学、法理学还是社会学的角度来看,都要求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正确对待社会责任和利润之间的关系,努力寻找两者的最佳平衡点,共同服务于企业整体的长远发展。
有限责任制度是民商法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喻为公司法的一块传统基石。
有限责任制度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有限责任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包括: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克服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
1.有限责任制度能够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克服了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
在无限责任原则下,股东要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风险太大,限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因而影响企业规模的扩大,极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
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的投资风险具有有限性和事先确定性,因而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和客观上鼓励了股东的投资,从而使公司有效地募集社会资本,组建大规模的公司集团,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