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效力问题研究(一)
宪法研究报告
宪法研究报告
宪法研究报告是一份关于宪法的学术研究成果的报告。
宪法是一个国家或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结构、权力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宪法研究报告通常会对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以探究宪法的起源、发展、实施和影响等方面的问题。
一份宪法研究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研究背景和目的:介绍研究宪法的背景和目的,说明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2. 文献综述:回顾和总结已有的宪法研究文献,介绍相关的学术观点和理论。
3. 研究方法:说明研究所采用的方法论和研究框架,包括案例研究、比较研究、内容分析等。
4. 宪法的历史与制定:探讨宪法的历史背景、制定的过程和原则,解释宪法产生的原因和目的。
5. 宪法的结构与内容:分析宪法的结构和内容,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各个章节的规定等。
6. 宪法的实施与效力:研究宪法的实施情况、机构和程序,以及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机制和制衡机制等。
7. 宪法的影响与作用:分析宪法对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评估宪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8. 结论与建议:总结研究的主要结论,提出对相关国家宪法改革或完善的建议。
在撰写宪法研究报告时,研究人员通常会参考大量的相关文献、法律文件和案例,采用合适的研究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和比较研究。
报告的撰写应当遵循学术规范,注重逻辑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宪法研究报告的结果对于国家政策制定、法律改革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宪法的基本权利之水平效力
宪法的基本权利之水平效力——宪法的水平效力在西方国家的应用及其对我国宪法实施的的启示一.对宪法的水平效力的理解(一)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的定义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horizontal effect),也有人称其为横向效力,因与德语的“Drittwirkung der Grundrechte”一词意义相近,有时也被译为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或者第三人效力。
①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能否在平等的私人主体之间适用,它意味着私人主体可以基于宪法的基本权利对其他私人行为进行限制,宪法基本权利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的理论内涵从调整对象来看,水平效力是调整平等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法律关系;从实现方式来看,私人之间宪法权利的救济不同于垂直效力的直接诉讼模式,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适当的选择。
宪法水平效力发挥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形是简介效力适用模式,即当普通民事法院拒绝水平使用时,宪法法院可以强制普通法院在私法诉讼中适用基本权利;另一种是私人主体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的理念形成背景基于不同的基本权哲学理念,对于基本权效力有多种理解。
一般而言,基本权理念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自由权基本理念,二是社会权基本理念。
从传统人权理念向现代人权理念的转变,带来人权保障方法上的变化,“传统的只对人权侵害加以预防和在预防失灵时对侵害加以排除的消极保障方式,开始转变为国家直接向人权主体提供人权实现条件和清除人权实现障碍的积极保障方式”。
在这两种理念的指导下,形成了基本权的垂直效力理论和水平效力理论。
由于垂直效力理论是在自由主义的理念下产生的,所以其主张私法自治,国①诺瓦克认为,水平效力和第三人效力还是有所差别的,水平效力并不限于由私法规定的关系的结构的影响,它还包括缔约国的额外措施,包括在其他措施不奏效的情况下采取刑事措施的义务。
参见[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上),毕小青、孙世彦主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0页。
对宪法权利规范对第三人效力的再认识——以对宪法性质的分析为视角
得它们必须脱离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_ 。 7 J
此后 , 确立于德 国的间接效力理论为 日本 、 国 我 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 区所接受, 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0 年齐 玉苓 案 的发 生使 得所谓 “ 01 宪法 司法
化” “ 和 宪法 私法 化 ” 问题 凸 现 在 中 国宪 法 学 者 的 的 面前 。相 比于此 前 笼 统 地讨 论 宪法 的司 法 适 用 性 ,
摘
要: 近年来, 宪法对第三人效力引起 了学界广泛的兴趣 , 然而对这一理论 的基础 尚需深入 了解。从
对宪法性质、 宪法对第三人效力的基础进行分析 , 即是 坚持 宪法的公法性质 以及发展 出基本权利 的“ 客观价
值秩序” 属性 , 分析这一理论在我国所具有的特殊性。我国需要 的不是发展对第三人效力 , 而是建立违 宪审 查制度 和 完善 民 事立 法。
发现, 基本法所规定 的基本权利 , 除第九条第三款所 规定 的结社 自由外, 均应直接约束“ 国家权力” 基本 , 法的任务 专注 于“ 国家权 力侵 犯之 防卫 ” J 对 上 。 换言之 , 也就是制宪者认 为宪法权利条款原则性在
* 收稿 日期 :05 1 2 20 一l — 7 作者简介:, 1陈道英 (97 )女 , 省荆州市人 , 17 一 , 湖北 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 与行政法专业 20 级 博士研究 生 , 04 研究方 向为宪 法学 ;+ 2秦 前红 (9 4 ) 男, 1 6 一 , 湖北省仙桃市人 , 武汉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研究方向为宪法学 。
c d &hwnwsap nws =6 2 , 2 0 l e o e .s? e i u d l4 于 0 5年 9月 1 7日访 问 。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要讨论宪法学研究的方法,首先要明确的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其分为两个方面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宪法的实践结构。
宪法学的理论结构是静态的,它主要反映、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其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的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
宪法的实践的结构主要是指具体制度和操作过程反映了宪法,宪法的动态过程,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实现和相应的社会效应的形成。
宪法的现象种类繁多,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等)宪法意识(宪法学说、宪法思想);宪法制度;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形成的宪法关系;规范、意识、制度三要素形成的历史;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的宪法规范、宪法意识、宪政制度相互区别,相互影响,产生这种关系的条件。
宪法理论结构和宪法现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方向: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宪法学应澄清并梳理宪法所规定的价值规范秩序;与此相关,在逻辑层面上,宪法学应提供解释宪法含义的技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实证层面上,宪法学应是一门分析人性与社会权力的科学,并进而指导宪法的指定和修正①。
由于早期宪法学是根植于国家学和政治学之中的,在许多国家的不同时期,宪法学都曾深陷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泥潭之中。
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确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成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宪法学家的学术志向和理想。
下面的几种研究方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几种方法论体系。
一、规范宪法学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
首先,法律是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更加如此,不同规范组成了相应的价值等级秩序,而法学家的任务就是澄清这个秩序,使宪法的不同规范各得其所,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宪法的不同规范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不同的宪法规范有时可能发生冲突。
这时,法学家的等级有可能有所不同:有的规范是首要的,其效力高于其它的规范,因而控制着这些次生规范的意义。
宪法经典案例
宪法经典案例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基石,宪法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体和政治文化。
经典案例是通过司法实践而形成的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和影响力的案例,充分展示了宪法在维护公民权益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宪法经典案例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探讨。
一、案件名称: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该案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之一,它对美国种族隔离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为美国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
该案于195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结果废除了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并确认了一项基本原则: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
参考内容:- 该案件的重要意义:该案子反映了美国宪法在维护公民平等权利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对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案也被广泛运用于其他领域,为进一步推动民权运动和平等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 宪法第14修正案的意义:宪法第14修正案对保障公民平等权利起到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作用。
该修正案规定了“人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禁止联邦和各州政府对公民进行任何形式的不平等对待。
该修正案至今仍然是美国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
-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该案件还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裁定来保障公平正义和维护公民权利。
二、案件名称:南非《宪法法院案》(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South Africa)南非《宪法法院案》是南非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宪法案件,它标志着南非从种族隔离制度向多元民主国家转型的重要一步。
该案于1995年由南非宪法法院裁定,确认了新宪法的合法性,并有效地推动了南非的法治建设和民主改革。
参考内容:- 该案件的历史背景:该案是南非政治转型的重要里程碑。
宪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一章宪法总论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2.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国家司法考试)A.1830年法国宪法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C.1889年日本宪法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3.一般认为,近代意义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核心价值是()。
A.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B.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C.尊重和保障人权D.确认国家的经济制度4.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学者是()。
A.英国的洛克B.法国的卢梭C.法国的孟德斯鸠D.中国的康有为5.“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未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
”此语出自()。
A.美国:《独立宣言》B.法国《人权宣言》C.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D.各国的民族精神6.根据列宁进行的分类,宪法可以分为()。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C.真实的宪法与虚伪的宪法D.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7.“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此语出自()。
A.马克思B.恩格斯C.列宁D.斯大林8.根据宪法原理,宪法制定权属于()。
A.制宪议会B.宪法起草委员会C.全体人民D.立宪机关9.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是()。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全国人大常委会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0.总结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我国宪法发展最主要的方式是()。
A.宪法解释B.宪法惯例C.宪法适用D.宪法修改1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宪法的学科,其研究方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历史学、政治学、法律学等等。
下面列举了50条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并进行详细描述:1. 历史研究法:通过考察宪法的历史变迁,探索宪法的演进过程,揭示宪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演化轨迹与影响。
2. 法律比较法:将不同国家的宪法进行比较,找出异同之处,对比不同国家宪法的实践效果,分析宪法条文在不同国家中的运用情况。
3. 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宪法学理论著作、学术论文和案例资料,找出对宪法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
4. 逻辑分析法:运用逻辑学的方法,分析宪法的内在逻辑结构,揭示宪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各项原则的逻辑推导。
5. 考据研究法:对宪法条文来源进行考证,考察宪法各条款的起源、制定过程以及相关历史文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6. 实证研究法:通过调查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宪法实施过程中收集各种数据,以验证或证伪宪法规定在实际中的效果。
7. 比较国际法方法:与法律比较法不同之处在于更加注重国际法层面上的比较,考察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及相互影响。
8. 途径论研究法:研究宪法的修订、解释和实施途径,探究不同途径对宪法效力和权威的影响。
9. 科学分析法: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和定量分析技术,对宪法实践过程中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以获取相关结论。
10. 原理探讨法: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角度,探讨宪法的基本原理和规范理念,揭示宪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11. 比较史学分析法:结合历史学和比较法学,对宪法历史发展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研究,考察宪法发展的共性和特殊性。
12. 现状分析法:通过分析当前宪法实施的现状,评估宪法的实际运作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13. 文本分析法:对宪法文件的文字内容进行逐条解读和分析,阐明宪法条文的内涵和外延,挖掘其中的深层含义。
14. 制度对比法:探究不同国家宪法所涉及的政治制度安排,比较不同政治制度对国家宪法的影响与作用。
宪法的效力
1
一、宪法效力概述
•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在政治生活和 社会生活中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宪 法最基本的特征。 • 但宪法为什么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 力根据是什么?应如何理解宪法效力,相 对普通法律效力而言,宪法效力具有什么 特点?
2
(一)应如何理解宪法的效力?
• 宪法的效力如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 解,… • 从宪法的概念来看,宪法首先是法,是法 律的一种,因此,宪法也具有一般法律所 具有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能够进入司具 有效力?
• 2、传统理论认为宪法对私人行为不具有直 接效力 • 传统理论认为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 性、无具体惩罚性、稳定性、广泛性、历 史性、灵活性和纲领性,因此宪法不具有 直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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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宪法对私人行为是否具 有效力?
• 3、司法解释否认了宪法在私人行为领域具 有直接效力。 • 1955年的司法解释 • 1986年的司法解释 • 这两个司法解释否认了宪法在具体案件中 的直接效力,从而否定了宪法在私人行为 领域具有直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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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对私人行为具有效力
• 宪法如何透过民法对私人行为产生拘束力? • 基本权利所表达的价值内涵,如自由、平等、 人格尊严,可以通过民事的“概括条款”导 入私法秩序,如善良风俗原则,且应穷尽其 他救济途径。 • 目前,这种观点已成通说。它较为恰当的说 明了宪法规范在私法领域的效力问题,也较 为准确的反映了宪法在现代社会的功能和作 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宪法效力与私人行为
• 美国是实行这种理论典型的国家。在美国, 只有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行为即国 家的行为才受到宪法规范,而私人行为不 在宪法规范的范畴之内, • 换言之,只有政府才是宪法基本权利的义 务主体,公民个人不能作为宪法基本权利 的义务主体,否认宪法对广泛的私人行为 的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教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教案一、教学目标:1.了解宪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2.掌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相关知识;3.理解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意义;4.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教学内容:1.宪法的定义和特点2.宪法的基本原则3.宪法的法律效力4.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意义三、教学过程:1.引入(10分钟)教师通过展示宪法的封面或相关图像,引导学生回顾并畅想与宪法相关的内容,激发学生的兴趣。
2.知识讲解(30分钟)a.宪法的定义和特点-通过PPT或黑板,向学生解释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机构和公民行为的行为准则。
-引导学生了解宪法的特点:宪法具有权威性、稳定性、有约束力和系统性等特点。
b.宪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宪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
-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这些基本原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c.宪法的法律效力-在黑板或PPT上,列出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
-引导学生理解宪法对其他法律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d.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意义-通过图文或视频展示,向学生介绍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如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治理等。
3.个案研究(30分钟)选取一些与宪法相关的案例,让学生分小组进行研究,并就以下问题展开讨论:-这些案例中是否存在宪法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宪法是否能提供解决方案?4.展示讨论(20分钟)每个小组派出一名代表,将他们的研究结果和讨论过程向全班进行展示,并经过教师点评和提问。
5.归纳总结(10分钟)教师梳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重要性和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向学生进行总结和归纳,并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见解。
四、教学评价:-通过课堂讨论和展示环节,评价学生对宪法的理解程度和宪法意识的培养情况;-教师可以布置作业,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宪法意义与重要性的小论文,以评价学生对宪法情况的学习成果。
研究论文: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
100645 国家法、宪法论文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一、引言宪法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是由德国学者H?P?Ipsen所提出,“第三人”是指政府与人民关系以外之人,即人民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故此种基本权利的作用方式可以被形容为“水平的”(horizontal),以区别于规范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垂直”(vertical)作用。
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除了宪法明文规定适用于私法关系之中的基本权利之外,宪法上的其他基本权利在同为基本权利享受者的私人之间,在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发生效力?换言之,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对抗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否也可以对抗私人?本文将以此问题为主线,在介绍逻辑和规范前提的基础上,从学说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并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二、“宪法第三人效力”的逻辑前提1、宪法和民法相互区分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宪法和民法分别作为公法和私法领域的代表性法律,调整对象和手段的不同造成了这两种基本法律规范之间无法存在交集,两者在公法、私法严格划分背景之下互不影响,互不干涉,并形成各自独立运行的体系。
可以说,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民法学界在“公私划分”理论的基础之上逐渐提出了“宪法和民法平行论”的观点,目的在于确保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在制度层面提供保障。
2、宪法和民法相互影响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法律领域内逐步出现了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现象。
具体的表现就是“公法的私法化”,“私法的公法化”以及“介于公私之间混合法律的出现”。
[1]尽管需要强调作为公法的宪法对私法领域和私人生活的效力和影响,但是这种作用并不能过分夸大,不能将宪法视为超越“公法和私法”的根本大法,而其他部门法只能是宪法条文的具体化。
[2]否则,对宪法的此种定位不但可能出现“泛宪法化”的现象,[3]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部门法的独立地位,影响我国市民社会的培育。
周叶中《宪法》红皮书第五版
周叶中《宪法》红皮书第五版●宪法基本理论●宪法概念●宪法释义●宪法特征●国家根本法(本质)●内容上—规定最重要事●法律效力—最高●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公民权利保障书(最重要内容)●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民主事实法律化基本形式(即对于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法定义●中外原本宪法定义:1 2 3 4●定义: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本质●研究注意问题:1 2 3●学说评价:1 2 3●宪法本质 #(阶级力量对比)●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分类●分类意义:1 2 3●资产阶级传统分类●成文不成文●刚柔●钦定民定协定●社会主义分类●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其他:1 2 3 4●宪法历史发展●宪法产生和发展●近代意义宪法产生●英法美●产生条件:1、经济2、政治3、思想文化●宪法发展●近代发展●英美法●近代发展特点:1 2 3 4 5●现代发展●宪法发展趋势●国家权力日渐扩张,国家权力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变●行政权扩大:表现1 2 3●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1 2 3●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保护●1 2 3 4(各方面权利)●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1 2 3 4●宪法形式上发展趋势●1 2●中国●旧中国●新中国●重点关注1982宪法的五次修改(看资料)●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国家权力配置日趋平衡科学●控制行政权:1 2 3 4 5 6●立法权受限●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权加强●公民基本权利得到进一步发展:1 2 3●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法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发展:1 2 3 4●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宪法制定●宪法制定权●概念(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一种权力)●区分宪法成立和宪法制定●宪法制定权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性质:制度化的权力形态●基本特征:1 2 3 4●制宪权的界限●受制宪目的制约●受法的理念制约●受自然法制约●受国际法制约●宪法制定机关●主体:国民●注意:享有制宪权主体和具体行使制宪权为两个概念●机关:全国人大●宪法制定程序●制宪机构设立●宪法草案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公布●对制定程序的评价●宪法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特征:1 2 3 4 5●基本原则作用:1 2 3●四原则关系●人民主权●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观点●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明确规定●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间接直接●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基本人权●提出●在各国中体现●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具体内容●仅规定基本权利内容●仅原则上确定基本人权,具体人权规定少●权力制约●概念发展●在各国宪法中体现●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原则:英美法●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监督原则●人民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区别●法治原则●产生发展●在各国中体现●资本主义国家:内容:5点形式:两种●社会主义国家:比资本主义更为完善●党的领导原则(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宪法实践(必要性)99~100●党的领导的体现●对党的领导过程做历史性陈述●将党的领导作为宪法原则和政治原则予以政治决断●将党的领导作为法律原则予以明确规定●从实践层面上说:1 2 3 4●确定党的领导方式●宪法渊源、形式与结构●第一节●宪法渊源(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要素)●八种●宪法形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六种●我国规定●宪法渊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其他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执政党的大政方针●政治惯例●马克思学说●国际国外宪法●宪法形式●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本质为政治惯例)●宪法解释(仅有权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成文宪法结构●概述●内容结构形式结构●宪法序言●分类:4种●产生原因:注意序言中的条款效力区别(规范与非规范)●功能●宣告民主政治建立,宣告公民权利义务●总纲领,规定一段时期历史任务●规定一国基本原则,对规范具有指导作用●宪法正文(总则分则附则)●宪法规范●概述●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宪法法律)●宪法规范的特点●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和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1 2 3●组织性和限制性●(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组织和分配)●也要积极发挥其限制和控制功能●最高性:根本特征丰富内容最高性保障保障措施●稳定性和适应性:稳定性之意义稳定的相对性(自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由宪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所决定●历史性与概括性:历史性1 2 3,历史性决定概括性●规范的要素,种类,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宪法规范的要素:宪法规则宪法原则宪法政策●宪法规范的种类●确认性规范: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权利性规范:授予权利(公民)●义务性规范:规定特定主体之义务●程序性规范:间接程序规范直接程序规范●宪法规则逻辑结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逻辑结构和条文关系有三种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效力和规范变动●效力(对相关社会关系产生的拘束作用):对于国家公权效力对私人效力●变动●变动原因●正常冲突-正常变动-宪法解释修改●非正常冲突-非正常变动-彻底性修改●非正常变动四种形式●宪法关系●概述●(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五个特征●宪法关系主体●公民●政治关系变革是前提●公民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因素(两大方面)●国家●国家历史演变是重要条件●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存在方式(特征作用方式)●其他主体●宪法关系内容●权利-权力关系为基本内核(五个表现)●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基本精神●人民主权者地位决定(1 2 3)●制约方式(来源行使方式后果)●国家权力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权力运行秩序)●1 2 3●权力限制权利●义务条款授权限制●通过日常活动限制●宪法关系客体(讨论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宪法行为是客体(四种表现)●宪法权利行为(对公民)●宪法权力行为(对国家)●违宪行为●宪法价值和作用●宪法价值●概说●在实施过程中保护促进哪些价值●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宪法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基本价值●人民主权●宪法秩序●社会发展●社会正义●人民主权是核心价值追求(总说原因分说两部分)●宪法作用●概念特点●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作用对象是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发挥依赖一定社会条件●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作用于公民和国家的区别●社会作用●对政治关系●对经济关系●对社会文化关系●宪法观念和宪法文化●宪法观念●含义●种类●作用●宪法文化●特征●结构(认知评价情感)●促进宪法文化发展●宪法和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基本内涵●依宪治国指导思想●依宪治国条件●依宪治国模式。
最新法学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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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学系宪法学部分:(具体题目可自拟)1、论宪法的本质2、如何理解宪法为根本法3、论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4、论宪法至上与法治5、论宪法的基本精神6、我国宪法关系初探7、论宪法关系的特点8、论基本人权原则9、关于公权力制约形态的研究10、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1、论宪法解释的功能12、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13、宪法序言效力问题研究14、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15、社会转型与宪法变迁16、试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17、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18、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理论思考19、宪法修改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20、我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分析21、论宪法信仰22、论宪法权威23、论宪法惯例24、论宪法性法律25、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26、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27、论宪法监督体制28、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研究29、论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功能30、如何评价我国宪法文本的实施31、论宪法与公共权力32、 WTO下的宪政建设33、近代中国的宪政文化述评34、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研究35、论宪法的国际化36、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征37、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38、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39、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40、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41、公民投票问题研究42、宪政语境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问题研究43、代议制度比较研究44、试论专职代表制45、论人大代表的身份46、论人民代表素质47、论人大会议制度的完善48、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49、人大会期制度完善问题研究50、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51、选举制度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52、试论美国的选举制度53、地方人大党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初探54、试论统一战线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55、试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56、人民政协地位探究57、论人民政协的性质58、试论民主党派参政制度59、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60、试析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问题61、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关系初探62、试论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63、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64、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65、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改革及完善66、论我国的地方制度67、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及其优越性68、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69、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70、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71、对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评价与展望72、论基层民主自治73、试论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74、论公民75、论公民意识76、论公民权与人权77、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的发展78、论迁徒自由79、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80、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研究81、论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82、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83、社会转型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84、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85、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86、比较各国环境权的宪法规定8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宪法依据88、公民财产权研究89、论公民的被选举权90、互联时代的言论自由91、论新闻自由的界限92、论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93、死刑的存废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94、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95、人权入宪的意义及思考96、立法平等与平等权的实现97、平等权的保障与差别待遇98、论言论自由99、试析公民结社自由的立法100、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101、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102、宪法视域中的三农问题103、论城乡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104、试析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价值取向105、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106、论公民基本义务的性质及功能107、论劳动基本权利的构成108、论生存权的保障109、信息安全立法与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协调110、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111、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112、国家求偿权初探113、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114、论社会保障权产生的背景115、论公民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制度化保障116、我国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17、论公民的知情权118、论表达自由的特征119、刑事诉讼原则宪法化问题研究120、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121、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122、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123、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研究124、论司法权的性质与配置125、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126、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研究127、论环境权128、论宗教信仰自由129、宪法视角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130、论司法独立131、论人大监督权的理论基础132、个案监督的是与非133、论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134、论地方人大的立法权135、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136、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137、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改革问题研究138、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功能139、紧急状态的立法研究140、论紧急状态时期的公民权利保护141、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142、论总理负责制143、论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冲突与协调144、法治政府的标准145、公众参与与民主政治146、安乐死与公民的生命权147、论罢工自由148、论公民环境权149、宪法权利与其它法律关系研究150、论特别行政区与中央关系151、乡、镇政权研究152、监督法研究153、宪法与政治关系研究154、如何理解宪法是一种生活方式155、论宪法的分类156、论宪法典的结构157、论宪法学的理论结构158、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159、论宪法学的研究方法160、论宪法修改161、论宪法修改的原因162、论宪法修改的程序163、论政体与国体164、对我国监督法的评价165、我国行政区划研究166、论农民受教育权的实现167、海峡两岸关系的宪法思考168、上访与信访制度的完善169、领导问责制之宪法思考170、论我国公民启动违宪审查之程序171、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172、我国国家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173、我国国家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174、论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问题研究175、论香港基本法的与宪法的关系176、《德国基本法》与《日本国宪法》的比较177、论我国基本权利主体的演变178、论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79、如何理解欧盟制宪对传统宪法理论的挑战180、关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反思181、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182、宪法方法论之探讨183、论合宪性推定原则184、欧盟宪法的意义及其发展185、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186、论国家责任187、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辨析188、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其发展189、论行政权的宪法规制190、论社会转型中的公民宪法意识191、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立法的宪法学分析192、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人权问题分析193、论隐私权的宪法保障194、论宪法上的社会权195、论劳动权及其保障196、论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197、论公民福利权及其立法保障198、论环境权的内涵及其立法保障199、论人权保障视野下的刑事正当程序200、程序正义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201、论克隆技术的宪法界限202、计划生育制度的合宪性调整203、论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及其限度204、宪法文本中公民纳税义务之分析205、政党法制的比较研究206、选举法修改的意义及其影响207、选举法修改后的代表配额问题研究208、论我国选举中的竞选制度及其发展209、论立法中的电子革命210、改革试验区的公法问题研究211、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看改革试验区的实践212、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之关系213、司法独立与络监督之辨思214、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及其演变215、两型社会建设的宪法问题研究21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宪法考量217、村民自治中的贿选问题研究218、如何完善我国国旗法的实施219、宪法与民法关系辩析220、改革试验区试验权的本质内涵与制度化研究221、改革试验区管理体制的创新与发展222、改革试验区类型的实证研究——以中央授权的角度223、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研究224、民主参与的困境与出路225、宪法学教科书之反思226、宪法与刑法的关系227、宪法与劳动法的关系228、公民健康权研究229、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解析230、我国政协制度完善研究231、大学生村官的宪法思考232、国旗法实施研究233、富人治村与村民自治研究234、香港双非子女的宪法学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部分:1. 行政法基本观念之比较2. 论行政法的人文精神3. 试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4. 论行政法渊源的效力等级5.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6. 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7. 论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8. 论诚信原则的行政法意义9. 正当程序原则研究10. 论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位11.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12.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13. 论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14. 论行政主体15. 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完善问题研究16. 论行政分权原则17. 论行政公开原则18. 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19. 公物管理的行政法价值研究20. 论相对集中行政权21. 论行政职权的设定22.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23. 论行政立法监督24.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25. 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研究26. 论行政相对人权利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27. 行政应急管理法治研究28. 公共危机管理与应急法制建设29.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问题研究30. 行政程序法的模式研究31.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研究32. 行政立法程序研究33. 行政强制制度研究34. 行政许可制度研究35.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法律问题研究36. 浅议行政许可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37. 论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38. 论行政许可的登记39. 行政征收制度研究40. 行政征用制度研究41. 行政收费制度研究42. 论行政契约的性质和地位43. 行政规划制度研究44. 论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45. 行政指导制度研究46. 行政责任制度研究47. 论行政听证制度48. 行政参与制度研究49. 论行政不作为50. 论行政许可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51. 我国行政救助制度初探52. 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公民的抵抗权研究53. 关于行政合同法律问题的探讨54. 关于职位分类制度的思考55. 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56. 论公务员的考核制度57. 论公务员的录用制度58.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的思考59. 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60. 比例原则与行政裁量权之行使——以行政处罚作为研究视角61. 选择性执法与平等权保护——以行政处罚作为研究视角62. 选择性执法与行政裁量权控制——以行政处罚作为研究中心63. 程序性控制与行政裁量权控制——以行政处罚作为研究视角64. 不作为型裁量权行使之司法审查——以选择性执法作为研究视角65. 行政裁量权之司法审查标准——以行政处罚作为研究视角66. 行政裁量权控制与行政公开——以行政处罚作为研究角度67. 裁量基准研究——以交通警察处罚作为研究视角68.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问题研究6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70.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71. 试论我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72. 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73.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法理基础74. 试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75.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76. 行政指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研究77. 不作为行为的行政诉讼问题研究78. 论行政诉讼的判决79. 论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问题80. 论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问题研究81. 行政诉讼的执行制度研究82. 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制度研究83.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关系研究84. 中国行政诉讼的困境与出路85.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研究86.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87.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研究88.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89. 行政公益诉讼研究90. 公立高校行政诉讼问题研究91. 论教育行政诉讼92. 行政诉权研究93.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执行制度比较研究94. 论公务员高薪养廉制度95. 论政府对弱势群体保护——从行政法视角96.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程序规范问题研究97. 论志愿者立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98. 暴力拆迁与反暴力拆迁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99. 论城市规划中的政府法治问题100. 论城市拆迁中的行政程序问题101. 论新生代农民工的平等保护问题102. 论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改革103. 论钓鱼执法中的正当程序问题104. 新闻监督与反腐倡廉的关系105. 富民政府的建立于社会管理方式和理念的转变106. 论城市化发展中的政府法律风险107. 行政信访中存在的问题研究108. 论行政征收与征用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109. 我国城市摊贩管理的行政法思考110. 食品安全风险的行政法制度研究111. 我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研究112. 政务微博的行政法思考113. 社会管理创新与行政法的发展114. 灾难性风险控制与行政法制改革115. 从群体性事件看政府信息公开116. 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建构117. 论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118. 从络反腐看行政问责制的完善119. 行政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走向120. 论风险规制中的知情权121. 论行政案件调解制度的建立122. 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的探讨123. 论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124. 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之法律救济外国行政法部分:1.英美法系行政法特征研究2.大陆法系行政法特征研究3.日本行政法特点研究4.英美行政法比较研究5.德法行政法比较研究6.欧盟法与成员国行政法关系研究7.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8.英国公务员制度研究9.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10.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研究11. 美国行政程序法研究12.法国的行政主体研究13.布朗个案件与法国行政法14.法国队的行政行为理论15.法国的行政法院研究16.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研究17.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研究18.德国的公法合同研究19.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20.日本行政诉讼的类型。
宪法中基本国策条款的效力
①陈新民:《宪法学释论》,三民书局2008年9月修订6版,第897页 @张木雄、徐永熹、周宗宪:《宪法与国家发展》,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9月第l版,第207页 国郑贤君:《论国家政策入宪与总纲的法律属性》,《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
页。 ④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6月第3版,第65—70页
二、基本国策的效力基础
基本国策作为宪法第三结构,已然超越了传统宪法的二元构造。如前所述,基本国策在宪法结构中居于一种 次要和补充的地位,否则不仅会稀释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功能,弱化传统基本权利的作用,而且容易制造宪法上 的不安。然则基本国策条款之于宪法来说,却有着传统宪法结构与功能所无法发挥的作用,尤其是在拘束国家机 关的层面上,其出于公共福祉的需要而使国家获得了某种积极作为的能力。因此既要去除由此产生的不安定因素, 又要国家积极作为,这一紧张关系是研究宪法效力问题时必须加以关注的问题。
从我国的情况看,国策与政策存在着事实上的联系,以至于“提到基本国策,一般就是指中央制定的那些对 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但是,如果只是将 国策的制定主体限定于党中央,将国策理解为政策中比较重大和全局性的部分,实际上就难免有以党代国的不良 影响,而且也限缩了国策在实现国家目标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国策与政策事实上不能等同, 国策是国家的发展目标。莫纪宏教授指出:“基本国策是规范国家整体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原则,它是国家施 政的基础和根本。”@在台湾地区,通说认为基本国策系规范国家整体发展的基本方向与原则。①乃指立国之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宪法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宪法适用问题研究[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作为“母法”的宪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得不到适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不适用宪法仅仅是法官们的习惯,并无法律及政策上的依据。
自1988年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起,宪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个例陆续出现,显示了其在民事诉讼中保护公民权利的可操作性。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不但应该适用宪法,而且我们还要改良现有制度和机构,使宪法在民事诉讼中得以正常适用。
[关键词]宪法适用民事诉讼司法化宪法作为基本人权的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但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不适用宪法判案,使其这一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从法学理论和我国十余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宪法不仅应当进入民事诉讼领域,而且还应当采取措施,使之正当化和正常化。
一、我国宪法长期不进入民事诉讼可能存在的原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母法”。
当今世界在司法实践(当然包括民事诉讼)中适用宪法十分普遍。
据统计,现今世界上有104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通法院型和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1在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和宪法解释是全国人大的职权,人民法院并无宪法解释权,因此,作为宪法进入民事诉讼,即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宪法寥寥可数。
司法实践中不适用宪法或者说极少适用宪法的原因,仔细分析起来有以下原因:1、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7月30日研字第11298号批复中确定“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罚的依据。
” 对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有的宪法学者认为是排除了宪法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性质,而使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特征在法律救济中体现不出来。
2 1986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研复[1986]31号《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宪法学案例教学探讨(共五则范文)
宪法学案例教学探讨(共五则范文)第一篇:宪法学案例教学探讨宪法学案例教学探讨摘要:宪法学案例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案例教学是指在宪法教学实践中,教师依据宪法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宪法教学需要,以案引法,以案学法,进而由法设案,以法辩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活学活用宪法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在教学实践中,存在对案例教学重视不够,定位不清等问题,应加大加强案例教学的力度。
关键词:宪法学;案例教学;时事热点;宪政思维;案例数据库宪法学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专业课程,是法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案例教学是指在宪法教学实践中,教师依据宪法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宪法教学需要,以案引法,以案学法,进而由法设案,以法辩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活学活用宪法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宪法学由于具有政治性、理论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在法学学科中,其理论性是仅次于法理学的一门学科。
因此,学生难学,教师难教,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就可能较差。
其中,案例教学是激活宪法教学的一种方法,本人就案例教学方法,结合教学的一点实践经验,谈谈一点初浅的认识。
一、宪法学案例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的模式是以问题为中心,以实务为导向,以讨论为教学手段,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教学目的。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综合学科。
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对实现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传统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
教师对教学进程能给予较好的控制,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
特别是由于法律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教学内容以及教材也就具有了较好的稳定性,教师准备一门课程几年内都可以保持基本结构上的稳定性,有利于教师熟练地系统地传授法律知识。
这种教学方法在象我国这种属于成文法体系的国家中的确有其特定意义,也是其优点所在。
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正...
《行测》常识判断专项突破(1)1( 单选题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A. 哈尔滨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B.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C. 中共哈尔滨市委D.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是 D,来源:黑龙江(B卷)2009考点:宪法解析:《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2( 单选题 )关于农作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国是最早栽培大豆的国家B. 玉米是通过丝绸之路传入中国的C. 花生是世界上最主要的油料作物D. 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稻米出口国正确答案是 A,来源:湖北2014考点:地理国情解析:大豆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粮食和油料作物。
大豆起源于中国,中国学者大多认为原产地是云贵高原一带。
现种植的栽培大豆是从野生大豆通过长期定向选择、改良驯化而成的。
中国种植大豆的历史有5000多年。
我国也是最早利用大豆制成豆腐制品的国家,豆腐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汉代。
玉米原产美洲。
玉米怎样传入中国,西方的学者有不同的推测。
有人以为玉米是由阿拉伯人从西班牙带到麦加,由麦加传到中亚细亚而入中国西北部,或者从麦加传到回教印度而入中国西南部,然后从西北部或西南部向东传播到各省。
宪法解读的权威性
宪法解读的权威性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解读的权威性体现在其权威来源、解读机构和解释方法上。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来探讨宪法解读的权威性。
一、权威来源宪法的权威来源于宪法制定的过程和宪法的效力。
宪法是由宪法制定机关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代表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在制定过程中,宪法的起草、审议、通过等环节都经过了广泛的讨论和民主决策,体现了全体公民的共同意愿。
因此,宪法的权威性得到了法治原则的充分保障。
此外,宪法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总纲。
依法执政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原则,而宪法则是依法执政的基础。
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国家机关、公民、法人等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和限制条件。
宪法对国家机关和公民的约束力有着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因此,宪法的权威性不可动摇。
二、解读机构宪法解读的权威性体现在解读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上。
在我国,宪法解读的权威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些机构在宪法中被授予了解释宪法的权力,并且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解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于争议性问题的解释具有决定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扮演着宪法解释的重要角色,对宪法相关案件的审理和解释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解释方法宪法解释的权威性还体现在解释方法上。
宪法的解释方法包括历史法学方法、文本解释方法、制度解释方法、价值解释方法等。
这些解释方法既相互关联,又相辅相成,形成了宪法解释的综合性体系。
历史法学方法是宪法解释方法的基础,通过对宪法制定过程和相关历史背景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的原意和初衷。
文本解释方法是最直接的解释方法,通过对宪法文字的分析和理解,寻求宪法规定的明确意思。
制度解释方法注重从宪法的制度结构中获取解释的线索,揭示宪法的纲领性原则。
宪法复习主观题
一、名词解释1、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3、违宪:违宪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就宪法文本而言,包括违反宪法的序言、正文和附则。
(违宪只存在于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的国家;在具有柔性宪法的国家,宪法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并不存在违宪问题。
)4、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5、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
国家性质就是反映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国家基本制度。
6、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7、选民: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
9、宪法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使宪法规范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人的行为。
10、宪法制定: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11、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12、国家结构形式:它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处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一)
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一)内容提要文章认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是宪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正常现象。
由于宪法规范的高度概括性与原则性,在具体调整社会现实时必然与具有动态性的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
宪法就是在规范与现实既相统一又相矛盾的过程中存在并不断得到完善。
在急剧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与矛盾表现得更为集中与突出。
建立一种合理的机制有效地预防与解决宪法运行中出现的规范与现实的冲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本文以各国宪政实践的基本经验为基础探讨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的原因、表现与解决机制等问题,并对如何有效地控制规范与现实冲突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宪法规范宪法价值社会现实控制冲突当代中国正处于重大的社会变革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呈现出复杂性、不确定性与各种偶然性。
法治理想与实际变动的社会现实之间既存在相互协调的因素,同时又存在着大量的冲突与非理性的因素。
由于宪法是一国法律秩序的基础与最高的依据,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在宪法运行过程中表现得比较集中。
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的冲突不仅损害宪法在法治社会中应有的权威,而且容易损害社会主体对宪法的信仰与共同意志。
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合宪性、合法性与社会正当性的关系经常处于不确定和紧张关系之中。
当社会现实中出现利益冲突与矛盾,甚至出现社会危机时,所谓正当性的价值容易侵害社会现实中已经建立的合宪性基础,破坏宪法的价值体系。
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目前已经出现了值得我们注意和认真正视的问题,如司法改革中出现的宪法价值体系与改革的具体方案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某些经济改革的措施缺乏合宪性基础等问题。
从外部环境看,如批准两个人权公约后可能出现的公约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加入WTO后出现的宪法与国内立法的调整等。
在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影响下的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之间的冲突已引起各国学者的广泛瞩目。
上述列举的各种冲突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涉及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需要从宪法理论角度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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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效力问题研究(一)内容摘要]宪法效力及对宪法效力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认为宪法效力具有直接法律效力或间接法律效力都不科学,宪法具有效力即意味着宪法可以被直接适用或宪法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存在宪法具有间接法律效力问题。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权威性、稳定性、全面性以及保障制度专门化与多元化的特点。
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是宪法效力实现的两种基本方式,而宪法效力的充分实现有赖于优化宪法实施的环境和完善宪法自身内容。
关键词]宪法效力宪法遵守宪法适用前言:宪法效力的意义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它是指宪法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1]。
宪法效力问题,是宪政实践和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立宪和行宪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其意义在于:第一,宪法具有法律效力是立宪主义理念即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的基本假定,也是制宪、行宪的正当性基础。
宪法没有效力,则立宪主义理念不能实现,制宪沦为政治标签,行宪则只是政治与权力获得合宪性的工具。
第二,宪法的效力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统一的表现。
宪法效力是宪法的普适性价值落实到社会实际的桥梁,是纸上的宪法转化为实际规范(活的宪法)的中介。
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处于动态平衡之中,一方面社会现实的发展要求宪法规范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宪法规范又要规范社会现实,校正“越轨”行为。
因此,宪法效力既体现了宪法的适应性,又体现了宪法的权威性。
第三,宪法具有普遍效力,是宪政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特征。
一切宪政国家、法治社会的制度措施的落实都最终依赖于宪法效力。
宪法具有效力,是现代国家的道德基础和合法性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生活方式或生存状态的理性根据。
第四,法律效力的实质是国家强制作用力的实现,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效力自然是国家强制作用力的根本实现形式。
因此,宪法有无效力以及其效力的实现程度反映了国家强制力的实现程度,宪法效力关乎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
对宪法效力的研究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研究宪法效力的目的是更好地、更充分地实现宪法的效力。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效力的研究尚不深入,鲜有系统而专门的论述,当前通行的宪法学教材也几乎都不涉及宪法效力问题。
本文拟就宪法效力问题作一些基础性探讨,以期引起学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一、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及评述宪法的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起源于德国。
其背景是欧洲大陆公法与私法划分传统。
宪法直接效力说的代表人物是尼伯泰。
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的约束对象不仅仅指国家权力,而且也应涉及到公民间的私人法律关系的领域,要把传统的私法领域纳入宪法的直接约束范围之内,以便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直接效力说产生的社会根源在于,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民间组织规模扩大,影响力增大并成为公民生活中第一依赖因素,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压抑和侵犯之可能性及现实性大为增加。
但是,这种观点受到质疑,将公法(宪法)效力扩展到私法领域,包含着不能容忍的弊端:这将导致公法与私法的混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功能重叠,并抹煞了宪法所固有的基本属性2]。
于是,德国学者迪利赫、马温茨等提出了宪法的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规定虽然不对私人之间关系产生直接效力,但也不是没有关系,而是间接产生效力。
……如果用公式来表示的话,那就是: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减去私法保障的部分等于宪法保障的领域”3]。
德国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的焦点是作为公法的宪法在私法领域是否有效。
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争论与此并无直接关联。
目前,在我国主张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简称为“直接效力论”)的学者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界定所谓“宪法的直接效力”的,一是指“宪法可以直接地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不必通过其它部门作为中介”4]。
一是指宪法在法院的直接适用,“宪法应当具有直接的法的效力,这里法的效力的约束力或强制力是指在法院它有没有约束力,也就是指在发生了纠纷以后,它有没有被作为判断违法与否的标准”5]。
实际上,上述关于宪法直接效力的含义可进一步抽象为:宪法具有直接适用性(不止于法院)。
也有学者不承认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简称为“间接效力论”)。
主要理由包括:宪法规范比较原则,有待于其他一般法加以具体化和补充,如果不制定相应的普通法律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化,便无法据以为判断行为正确的标准,无法付诸实施。
因此,宪法的效力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表现在,一是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宪法条文不能被直接引用;二是对于违宪行为,不能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6]。
针对我国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论争,笔者认为:第一,宪法“直接效力论”值得商榷。
论者认为,“宪法的直接效力”,意味着宪法不通过部门法作为中介而直接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这暗示:宪法通过部门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就是宪法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直接效力论”者否认宪法具有间接效力,而意指宪法将完全不通过中介(部门法)直接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产生法律效力。
这一观点是不科学的,也难与实践相符。
事实上,许多宪法条文并不直接作用于国家社会生活,而必须通过其它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才能实现。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宪法仅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因为,判断宪法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标准不是看宪法能否直接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而只能是看它相对于宪法调整对象而言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部门法本身应该是宪法调整的对象,宪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及其他具体内容在部门法中得到遵从、维护即实现了宪法的效力,宪法就具有效力(即所谓“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而不能认为必须在实际社会生活或具体社会关系中直接发生作用宪法才具有效力。
以在法院直接适用作为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的唯一标准显得更不科学。
因为,“法不只是评价性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
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
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7]。
宪法也不例外,它不仅仅是一种评价性规范,而必须为法官即法院适用,否则,宪法就不能称之为法律。
第二,宪法“间接效力论”也难以成立。
首先,不制定相应的普通法律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化,宪法规范便无法付诸实施,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普通法律“依据宪法制定”,本质上就是宪法的实施,即宪法效力的实现,而不是待普通法律在具体社会生活中发生效力后才间接地实现了宪法的效力。
其次,即使以下说法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即宪法条文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不能被直接引用,这也只是我国宪政建设中的不正常现象,表明我国早期宪政实践背离了法治的普适性原则,并不能成为宪法仅具有间接法律效力的依据。
而事实上,尽管宪法条文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不能被直接引用这一中国特有现象至今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但宪法在法院的适用近年来获得了很大的进展。
一方面,宪法学界对宪法在法院的适用即所谓宪法司法化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对宪法司法适用性的研究取得了极富价值的成果8]。
另一方面,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被认为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虽然这一说法并不确切(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在此之前的地方法院早有依据宪法进行裁判的先例),但它彻底否定了“宪法不具有直接适用性”的观点。
有学者对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关于教育权根本无须依据宪法9]。
最近成都某法院又受理了完全以宪法条文为依据的平等权案。
可以说,宪法在法院的全面适用目前仅仅是技术和时间上的问题,在理论上已不存在任何障碍。
再次,间接效力论者认为,对违宪行为不能直接追究法律责任。
这是一种完全错误而且有违事实的说法。
不仅许多国家宪法都对违宪责任及追究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而且也有大量的实证案例。
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违宪构成但仍有追究违宪责任的原则规定,如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三,以宪法的原则性和纲领性否定宪法的法律效力是不正确的。
一些宪法学者认为,由于宪法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纲领性和无具体惩罚性,因此宪法不能进入诉讼。
这实质上是以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纲领性和无具体惩罚性,否定了宪法的法律效力。
因为,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司法效力,即能够进入诉讼。
不能进入诉讼或不具有司法效力,意味着宪法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实施、被执行的;没有不是为了实施、为了执行而制定法律的”10]。
宪法亦然。
通过正式程序制定的宪法,其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所有立宪主义理论的前提性预设。
因此,宪法中的原则性、纲领性条款也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有学者认为,宪法中的原则性、纲领性条款是为了弥补具体法律之不足或漏洞的,甚至“在成文法国家,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弥补一般法律的漏洞,避免出现法律真空”11]。
这意味着,即使宪法的纲领性、原则性条款,也能够、应当而且必须进入诉讼,即必须获得适用。
第四,笔者认为,根本无须提出宪法直接效力或间接效力的学说,宪法具有“直接效力”是无须论证的。
笔者在这里说的“直接效力”与前述直接效力论者的“直接效力”有质的区别。
我所谓宪法直接效力即是宪法针对自身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而非针对社会现实和具体社会关系。
因此,和其他任何部门法一样,说宪法具有效力即意味着宪法具有直接效力。
说宪法具有间接法律效力,不仅存在理论上的荒谬性,而且具有极大的误导性,似乎宪法不能直接适用。
法律效力只能是直接的,不存在仅具有间接效力的法律。
因此,主张宪法仅具有间接法律效力即主张宪法没有法律效力。
第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本质含义在于宪法的直接适用性。
“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在效力不一的规范等级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效力比其他规范高。
在其他规范与宪法规范相一致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其他规范。
直接适用其他规范隐含着其他规范不能违宪,宪法在此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宪法实现了对其调整对象——一般法律的约束,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
在其他规范与宪法规范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即表明宪法可以被直接适用,具有所谓“直接”法律效力。
总之,笔者认为,宪法具有法律效力即意味着宪法的直接适用性,一部真正有效的宪法不可能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为避免实践中所谓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论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如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年)第15条第1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作用,适用俄罗斯联邦全境”12]。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直接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直接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和有关法律条款,审理宪法诉讼案;一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因为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许多条款要求制定颁布普通法律,立法活动使宪法条款得以执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