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与法律的行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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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法律的行为选择
【摘要】要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的目标,就必须加强人们的道德意识的培养和法制观念的教育。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用善与恶、合法与不合法、违法与犯罪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必须作出道德与法律的正确行为选择。
【关键词】道德法律行为选择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道德和法律一直是统治阶级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已经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被提到了治国方略的高度,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要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目标,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使得人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能作出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行为选择。关于为什么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如何教育人们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问题,已经有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已取得了优秀成果,这里不再赘述。本文所要论述的是具有一定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的人如何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主要是防止“好人”犯罪。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
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人民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道德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1、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点及区别
(1)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密切关系。其共同点是:两者都属于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相同的经济基础决定,两者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两者都体现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共同的历史使命。两者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
(2)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形式加以表现。道德不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中。
两者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加以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得多,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
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影响保证实施。
两者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终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后仍存在并进一步发展。恩格斯说过:“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
2、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它们都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是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侧重人们内心的活动,它们各自从不同角度调整着社会关系。
(1)道德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同时又是法律实施的推动力。由于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在许多法律没有涉及到的领域就要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因此说道德对法律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社会主义法制本身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不可能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立法相当完备了,也难以详尽规定所有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道德往往要担负起调整法领域无明文规定的某些社会关系的任务,需要以道德对社会主义法暂不完备的部分、不可能详尽规定的方面加以补充,指导人们按照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来行动,从而起着弥补社会主义法的“空隙”的作用。
同时,道德还能够推动法律的实施。由于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谴责和抑制违法犯罪行为,鼓励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可起到超出国家强制力范围的作用。此外,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格如何,直接影响法的实施效果。
(2)法律是道德建设的有力工具和重要保证。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将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确认下来,以保障道德规范的实施。如将“五爱”的基本要求写进《宪法》,《婚姻法》将婚姻家庭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于违反这些道德规范同时又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确保了道德规范的实施。
四川省的蒋伦芳与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
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二人便开始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总额共10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正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体现。“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已经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认,确保了道德的实施,可以说,在这一点上,道德和法律是一致的。
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行为选择
1、一般情况下的行为选择
一般情况下的行为选择是既符合道德规范又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选择。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凡是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也一定是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反之,凡是违背法律的行为一定也违背了道德规范。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国家要求公民必须既要遵守法律规范又要遵守道德规范,这是也是我们希望达到的目标。对那些违背法律的行为,坚决给予惩处。对于违背道德的行为,则通过社会舆论进行批评和批判。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让人们认清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通过对违背道德行为的批评、谴责,让人们懂得什么行为是“善”,什么行为是“恶”,从而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2、特殊情形下的行为选择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的情况,要求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尽管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在治理国家时,不能把违反道德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打击面过大;也不能把所有违法行为视为违反道德的行为,失之过宽,放纵违法者。作为公民个人,在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时,要作出正确的选择,这就是服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道德与法律两难选择的状况:比如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替人打官司时,律师职业要求他只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时不得不损害对方的利益,从法律上讲,官司打赢了,律师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从道德上讲,可能良心会受到谴责。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进行正确的行为选择,而触犯了法律的案例随处可见。如某村干部对自己的流氓儿子忍无可忍,出于正义感,他亲手杀死熟睡的儿子,这在道德意识上,被称作“大义灭亲”,但在法律上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3、无法可依情况下的行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