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部分豆芽产
2023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23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____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豆制品生产行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三条能够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的企业,方可进行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请:1.公司营业执照;2.生产车间设施图纸;3.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配方及原料清单;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资质审查第四条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方可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自有生产厂房,并配备先进的生产设备;3.具备完备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4.拥有合格的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在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前一年内,保持良好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并能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
第六条对于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进行现场审查,对其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原料的储存和使用等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第三章产品质量评估第七条企业申请的豆制品样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样品经过符合标准的食品检测后,应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包括:产品外观、口感、气味、色泽、营养成分等方面的评估。
第九条对于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进行产品退样审核,以确保所申请的产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相符合。
第四章审查结果与许可证发放第十条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审查和未通过审查两种。
第十一条审查通过的企业,应颁发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并公示在企业的窗口及主要销售场所。
第十二条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应针对审查中的问题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对于已获得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生产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吊销其豆制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本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规范申请和审查流程,保障豆制品生产的质量与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准备第二条申请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豆制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申请报告;(二)豆制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详细说明;(三)豆制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证明;(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岗位培训情况;(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设备;(七)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材料的审查第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是否符合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第五条审查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豆制品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质;(二)豆制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三)豆制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四)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的质量和准确性;(五)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培训情况;(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设备是否达到要求;(七)其他相关的审查事项。
第四章审查结果的公示第六条审查结果应当进行公示,确保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审查结果;(三)公示期限和途径;(四)公示意见的反馈渠道。
第五章审查结果的决策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发放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决策。
第九条决策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被接受或被拒绝的理由。
第十条如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提出复议或者申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持有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豆制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二)豆制品质量和安全的抽检结果;(三)生产设备和工艺的运行情况;(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五)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六)其他相关的监督检查事项。
工业化豆芽生许可审查细则
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 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是指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等豆类为原料,经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工业化生产的豆芽。
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以及附页)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即其他食品〔豆芽(工业化生产)〕。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筛选-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采收-机械清洗-预冷-包装-成品(冷藏)(二)关键控制环节1•选料和清洗2•杀菌方式和时间3•机械控温培育时间、喷淋频次、温湿度控制4•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控制5•成品的包装与贮藏条件三、必备的生产资源(—)生产环境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总使用IEI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豆芽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建筑物、设备布局按工艺流程而设计。
建筑结构完善”能够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
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洗豆与浸豆车间、孵育培育车间、清洗包装车间、成品保鲜库、化验室和留样间。
生产车间入口应设洗手、更衣、鞋靴消毒设施。
原料清洗与浸豆、孵化培育、清洗包装三个区域应设置隔离和缓冲措施,实现人流和物流分开。
产品应贮存在2°C ~ 6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
产品应由专用保温车运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L原料处理设备:不锈钢、瓷砖贴面水槽或清洗机等;2•培育设备:孵化箱(桶1孵化自动喷淋装置、自动温湿度监控设备等;3•机械清洗设备:自动清洗脱壳机、预冷机等;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5 •保温运输车。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附件18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蔬菜制品是指以蔬菜和食用菌为原料,采用腌制、干燥、油炸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申证单元为3个,即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蔬菜制品具体单元及小类名称。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已实施)蔬菜干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蔬菜干制品包括所有以蔬菜为主要原料进行选剔、清洗、粉碎、调理等预处理,采用了自然风干、晒干、热风干燥、低温冷冻干燥、油炸脱水等工艺除去其所含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产品或以蔬菜干制品为原料经过混合、粉碎、调理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根据工艺分为: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等5个小类。
主要包括脱水蔬菜、蔬菜脆片、黄花菜、笋干、辣椒干、豇豆干、玉兰片、南瓜粉、百合粉、藕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单元和小类名称即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一)蔬菜干制品生产基本流程1.自然干燥流程:2.热风干燥流程:3.冷冻干燥流程:4.蔬菜脆片生产流程:5.蔬菜粉及制品(1)蔬菜粉制品(2)蔬菜粉(二)关键控制环节:1、原料选择2、原料清洗3、干燥4、包装(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重金属含量超标3、水分超标4、微生物超标5、农药残留超标6、虫卵及夹杂物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蔬菜干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通则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蔬菜干制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引言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个健全的食品安全指导框架,以确保冻结蔬菜制品的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定义
1、冻结蔬菜:是指经过物理冰冻加工的蔬菜制品,具有保鲜、便于贮藏和营养丰富的特点。
2、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也称为冻结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是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生产冻结蔬菜制品的证明性文件。
三、审查程序
1、申请程序
(1)申请冻结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须按照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准备申请资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审批确认。
(2)经审核批准后,将申请资料表和相关资料,交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发放冻结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
2、证照审查
(1)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申请单位须提供满足冻结蔬菜生产条件的其它证照,如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管理认证、食品行政许可等文件,以及质量检验报告。
(2)部门审核和确认申请材料准确无误,符合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法规要求,并且核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该项产品生产资质条件,方可受理申请档案,并可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核发证照。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3篇)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1.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1 申请表格: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企业经营状况等;1.2 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副本;1.3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原材料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1.4 企业的生产设备、仓储条件和环境卫生情况的照片;1.5 检测报告:包括产品质量、原材料安全性等相关检测报告;1.6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2. 审查程序2.1 受理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2 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卫生条件等进行现场检查;2.3 技术评估:对申请人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等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2.4 检测评估:对产品质量、原材料安全性等进行检测评估,并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2.5 综合评议:对以上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是否批准许可证的意见;2.6 决定审批:根据综合评议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许可证,并作出相应决定通知。
3. 审查要求3.1 申请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包括食品安全法、豆制品生产标准等相关法规;3.2 申请人的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提供有效的维护和保养记录;3.3 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体系,并能提供有效的生产管理记录;3.4 申请人应注重原材料的选择和使用,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3.5 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产品检测和监测设备,能够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检测;3.6 申请人应具备合理的包装和储存条件,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3.7 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员工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符合生产要求;3.8 申请人应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并能提供其相关证明文件。
4. 审查结果4.1 批准许可证:符合审查要求的申请人,将颁发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可依法经营;4.2 限期改正:不符合审查要求的申请人,将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并重新提交审核;4.3 拒绝申请:对严重不符合审查要求的申请人,将拒绝其申请,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豆芽主要问题及监管现状以绿豆、大豆等为原料,以水为培植基础,利用原料本身的养分培育而成的豆芽,其营养丰富、价格低廉,深受消费者喜爱。
据统计,北京市场每日豆芽消费量约为300吨。
目前,北京市场上销售的豆芽多以小作坊和家庭式自产自销经营模式为主,多数小作坊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较差,为了提高产率,还会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素、增白防腐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情况,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此外,豆芽多在批发或农贸市场散装销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很难追溯源头。
为规范豆芽生产,北京市食药局提出将工业化豆芽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QS)发证范围,从生产环境、设备要求、清洁消毒、生产技术、产品采收、检验、运输、从业人员、生产记录等方面加以规范,提高上市豆芽质量及品质,促进豆芽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
二、其他省市豆芽生产监管情况目前,将豆芽产品纳入生产许可发证范围的仅有成都市。
2009年,成都市发布了国内首个豆芽制品生产管理标准《其他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该《细则》在豆芽原料选择、制发、清洗、包装等7个生产环节提出要求,并且规定,生产豆芽禁止使用一切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以及食品添加剂。
要求成都市所有豆芽生产企业必须据此选址修建和按工艺要求组织生产,现场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生产,无QS的产品不得进入流通市场销售。
上海市对豆芽监管采取了备案制度。
2013年,上海市发布了《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豆芽生产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及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备案部门对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旦企业的豆芽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豆芽等行为,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将撤销企业的《备案证明》,申请者3年内不得再次备案。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本(2篇)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本1.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1 申请表格: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企业经营状况等;1.2 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副本;1.3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原材料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1.4 企业的生产设备、仓储条件和环境卫生情况的照片;1.5 检测报告:包括产品质量、原材料安全性等相关检测报告;1.6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2. 审查程序2.1 受理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2 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卫生条件等进行现场检查;2.3 技术评估:对申请人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等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2.4 检测评估:对产品质量、原材料安全性等进行检测评估,并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2.5 综合评议:对以上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是否批准许可证的意见;2.6 决定审批:根据综合评议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许可证,并作出相应决定通知。
3. 审查要求3.1 申请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包括食品安全法、豆制品生产标准等相关法规;3.2 申请人的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提供有效的维护和保养记录;3.3 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体系,并能提供有效的生产管理记录;3.4 申请人应注重原材料的选择和使用,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3.5 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产品检测和监测设备,能够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检测;3.6 申请人应具备合理的包装和储存条件,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3.7 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员工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符合生产要求;3.8 申请人应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并能提供其相关证明文件。
4. 审查结果4.1 批准许可证:符合审查要求的申请人,将颁发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可依法经营;4.2 限期改正:不符合审查要求的申请人,将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并重新提交审核;4.3 拒绝申请:对严重不符合审查要求的申请人,将拒绝其申请,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部分豆芽产
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部分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产品包括以黄豆、绿豆等植物种子为主要原料进行清洗、杀菌、浸豆等预处理,采用制发工艺并经过漂洗、包装等主要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豆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一)豆芽生产基本流程原料选择→原料处理→制发→采收→清洗→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1.原料选择。
2.原料处理。
3.制发。
4.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使用未经国家批准、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药剂,如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以及不符合GB 2760规定的其它食品添加剂;2.烂芽。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豆芽生产企业场地应遵循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选址要求,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配有加温、降温、排污以及紫外线杀菌灯等设施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制发车间、清洗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和检验室。
制发车间应与原材料处理车间严格分开。
每吨豆芽产能的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成品库房应保持2~6摄氏度恒温。
生产场地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实验室、原料处理、库房、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清洗、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包装车间)。
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更衣洗手设施和物流净化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原料处理设施、制发设施、豆芽清洗设施、温度控制设施、冷却设施、包装设备。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核心提示:为科学地规划和指导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28大类食品中的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此,总局组织专家对28大类食品分类进行了调整,制定了糕点等食品7个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此为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是指用于审核和审批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此类细则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豆制品生产行业,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的内容:
1. 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清单,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设备清单、产品配方、质量控制标准、工艺流程等。
2. 设备设施要求:包括生产车间面积、通风设备、设备清洁度和维护情况等要求。
3. 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企业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方案,涵盖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
4. 原料供应商和质量要求:要求企业提供原料采购的渠道和供应商的资质,并对原料的质量要求进行明确。
5. 检验检测要求:要求企业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包括对产品、原料和生产环境的监测和检验。
6. 产品标识和包装要求:要求企业对产品进行合规的标识和包装,确保产品信息准确、清晰可辨。
7.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和控制、售后追溯等。
8. 环保要求:要求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仅为一些可能的审查细则,实际细则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在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前,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具体的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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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部分豆芽产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部分其他疏采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产品包括以黄豆、绿豆等植物种子为主要原料进行清洗、杀菌、浸豆等预处理,采用制发工艺并经过漂洗、包装等主要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豆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一)豆芽生产基本流程原料选择f原料处理f制发f米收f清洗f包装f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1•原料选择。
2•原料处理。
3•制发。
4.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使用未经国家批准、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药剂,如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以及不符合GB 2760规定的其它食品添加剂;2.烂芽。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豆芽生产企业场地应遵循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的选址要求,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配有加温、降温、排污以及紫外线杀菌灯等设施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制发车间、清洗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和检验室。
制发车间应与原材料处理车间严格分开。
每吨豆芽产能的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成品库房应保持2〜6摄氏度恒温。
生产场地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实验室、原料处理、库房、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清洗、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包装车间)。
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更衣洗手设施和物流净化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原料处理设施、制发设施、豆芽清洗设施、温度控制设施、冷却设施、包装设备。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豆芽制发容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同时应配有淋洗装四、产品相关标准NY/T 5317《无公害食品芽类蔬菜》;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豆芽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所选大豆要求发芽率在95%以上,质量应符合GB 1352的要求。
所选绿豆要求发芽率在95%以上,质量应符合GB/T 10462 的要求。
豆芽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
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1•天平(0.1g); 2.紫外分光光度计;3.干燥箱;4.恒温水浴锅;5.气相色谱仪;6.高效液相色谱仪。
七、检验项目豆芽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 # ”标记的检验项目,企业检验应不少于10天一次;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豆芽质量检验项目表注:其它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增加相应检验项目。
八、抽样方法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4个最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2kg。
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圭寸存样品,并加贴圭寸条。
圭寸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第—部分其他疏采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用说明一、豆芽行业发展概况(一)豆芽产品介绍豆芽是利用豆类为原料制发的一种蔬菜制品,因其营养丰富、味道鲜嫩、价格低廉,成为广大消费者喜爱的一种食品。
(二)我国豆芽产品行业存在的问题据调查,我国豆芽生产以传统的小作坊和家庭的自产自销经营模式为主,基本上没有什么品牌概念,大多数小作坊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生产原料质量较差,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恶劣,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提高产率,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剂、增白防腐剂、催长剂的情况非常普遍,市场上充斥着这种被称为“药水豆芽”的产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引起消费者的严重不安和强烈反响,也使豆芽消费量逐年萎缩。
目前豆芽的货源情况较为混乱,大部分产品来自批发市场和流动商贩,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很难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二、豆芽发证范围的确定及申证单元的划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产品包括以黄豆、绿豆等植物种子为主要原料进行清洗、杀菌、浸豆等预处理,采用制发工艺并经过漂洗、包装等主要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
三、豆芽生产加工工艺及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一)生产加工工艺原料选择f原料处理f制发f米收f清洗f包装f成品1•场地、设备消毒(1)场地每次制发豆芽之前将生产场地清洗干净,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消毒:a.每次使用紫外线杀菌灯进行杀菌;b.定期用0.1%〜0.3 %消杀用漂白粉溶液或3%石灰水全面彻底消毒。
(2)设备制发设备每次使用前,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方法消毒,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消毒:a.用1 %消杀用漂白粉溶液或 3 %石灰水对发芽容器等设备浸泡1小时以上,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b.发芽容器经太阳暴晒或用酒精消毒。
不得使用其它化学药剂灭菌、虫、鼠、蝇、蚊和蟑螂。
2.原料选择豆芽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所选大豆要求发芽率在95%以上,质量应符合GB 1352的要求。
所选绿豆要求发芽率在95%以上,质量应符合GB/T 10462 的要求。
豆芽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
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3•原料处理(1)清洗用清水清洗豆子,同时淘洗2〜3遍,洗净泥沙、去除杂质,剔去虫蛀、破残、畸型、霉变、已发过芽、未成熟和特小颗粒。
(2)杀菌洗豆后,用3%的石灰水浸泡消毒3分钟左右,或用0.1% 消杀用漂白粉浸泡7小时-〜10小时,或用70 C〜80 C热水短时间烫豆消毒。
不得使用农用杀菌剂、抗生素及其它防腐剂消毒。
(3)浸豆浸豆用水量至少应达到豆子重量的2倍,浸豆期间应根据当时气温的高低酌情换清水1〜2次。
结束浸豆时再淘洗豆粒 2 遍〜3遍,并轻轻揉搓、冲洗,漂去剩余豆壳以及豆粒上的黏液。
(4)添加物浸豆过程不得添加使用任何化学杀菌剂、防腐剂及抗生素、植物生长调节剂。
4.制发(1)温度豆粒发芽温度可以通过调温设施进行温度调控,绿豆芽发芽温度宜控制在23 C〜25 C,淋水水温控制在18 C〜25 C; 黄豆芽发芽温度宜控制在22 C〜24 C,淋水水温控制在18 C〜24 Co(2)湿度和水份发芽设备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保持在90 %以上,调节湿度主要靠淋水解决。
夏季每3小时〜4小时淋水一次,冬季每5小时〜6小时淋水一次。
每次淋水应确保豆芽制发容器底部沥出水,制发前期淋水量小,中后期适当加大水量。
(3)通风在豆芽制发期间,生产场地每天应通风换气至少1次〜2次,即使在室内温度较低时,也应进行短时间的通风。
(4 )烂豆与烂芽防治严格做好生产环境、设备和豆种消毒。
生产场地应由专人管理,严格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生产区,减少病菌污染。
豆芽培育过程中如出现少量烂芽应及时清除,以免烂芽扩大;出现大量烂芽应将容器内豆芽全部销毁。
发生烂豆与烂芽后,下批次生产前应将环境、场地、容器和豆种严格消毒,同时要注意生产用水清洁和制发过程操作卫生。
(5)化学药剂使用要求禁止使用一切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以及食品添加剂。
5•采收(1 )米收标准豆芽采收标准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产品应无腐烂、无异味。
(2)清洗豆芽采收后,应用清水进行清洗,清洗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农药及添加剂。
6•包装包装车间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更衣洗手设施和物流净化设施。
应具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设备或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应选用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
7•贮存与运输产品应在2〜6摄氏度、清洁、卫生、易通风的库房中贮存;经专用保温厢式车运输,专车专用。
(二)容易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违规添加使用化学药剂:部分豆芽生产企业,为了缩短生产周期、改善产品外观,违规使用化学药剂,如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
2.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豆芽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允许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
有些企业为改善食品外观、延长货架期,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
3.豆芽腐烂:生产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豆种消毒浸泡时间不足,制发过程中淋水温度、时间控制不当,包装工人不注意个人卫生、未进行洗手、消毒或洗手消毒不彻底。
这些都会使豆芽发生腐烂现象。
四、豆芽产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审查方法及要求(一)生产资源提供1•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1)选址豆芽生产企业场地应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
(2)厂区和道路厂区主要道路和进入厂区的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硬质路面(水泥或沥青路面)。
路面应平坦,无积水。
厂区内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3)厂房与设施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配有加温、降温、排污以及紫外线杀菌灯等设施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厂房与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兼顾,经常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锅炉房应设在全年主风向下侧;必须设有消烟、除尘设备,排放的烟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贮煤场地应远离生产车间。
(4 )生产车间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制发车间、清洗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和检验室。
制发车间应与原材料处理车间严格分开。
每吨豆芽产能的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且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成品库房应保持2〜8摄氏度恒温。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实验室、原料处理、库房、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清洗、冷却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包装车间)。
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