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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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2017年度破解“执行难”
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例一郎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二赵科欣、蒋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惠丰2179”轮船舶碰撞责任纠纷执行案
案例四上海巨洋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天林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多方联动、溢价拍卖,成功处置超三亿资产系列执行案案例六谢兆丰、马秋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案例七朱新华申请执行王珂、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八张国华申请执行马建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上海手拉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案
案例十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例一
郎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彰显法律权威促进执行和解
(一中院)
一、基本案情
上海井得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得公司)与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郎特公司”)于2014年7月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郎特公司承租井得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三浜路60号的工业园区厂房(共5幢楼,17,766平方米),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及逾期支付滞纳金等内容。
因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出租人于2015年7月提起仲裁,仲裁庭于2016年3月作出裁决,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郎特公司搬离承租厂房并按约支付租金及滞纳金。
因郎特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井得公司于2017年7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郎特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井得公司归还涉案房屋产并支付所欠租金640万元许,但被执行人以“近年实体制造企业困难、市场大环境不好、公司有望获取大订单、可能恢复大生产”为由,既不支付所欠租金,也不搬离承租厂房,还扬言上访闹访,以达到拖延、抗拒执行目的。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多次赴松江区车墩镇实地执行,被执行人在涉案厂房中安装有较多的大型专业精密机器设备,仅其中一台“二十四工位涂敷机”就重达20多吨、配有机
器人、价值千余万元。
另外,还存了大批原材料。
申请执行人不愿垫付拆除费用、不能提供安放场地。
如果由非专业技术人员强制拆除,必然毁损机器设备。
如果请专业技术人员拆除,又会造成新的债务。
为减少损失,达到较好的执行效果。
对此,承办法官在督促被执行人自行拆除搬迁机器设备的同时,依法逐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对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1月27日,法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惩治措施。
同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如仍然拒不搬离涉案厂房,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继续处罚其他负责人;如积极履行义务,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此外,吴军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继续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
鉴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所欠租金目前确实无力支付的实际,申请执行人表示只要被执行人尽快搬迁机器、归还厂房,愿意免除部分租金。
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自行拆除所有机器设备、立即归还涉案厂房;申请执行人免除部分租金;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措施,本案执行完毕。
二、“执行难”主要表现
本案的执行难点不是“被执行人难寻、财产难发现、难变现”的问题,而是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表现在:
1、被执行人在涉案厂房内安装有众多大型精密机器设备,存储了大量原材料,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拆除,安放也需要较大场地。
申请执行人不愿垫付拆除费用,不愿提供安放设备及原材料场地。
法
院也无技术力量予以强制搬迁。
2、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的财产已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目前确无支付欠款的能力。
3、被执行人有开拓市场、恢复生产的可能,但因拖欠租金太多,信用丧失,申请执行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4、被执行人尚欠百余名员工半年工资,如果强制拆除毁损机器,可能会引发员工情绪波动,影响社会稳定。
三、破解“执行难”主要措施
面对上述执行难点,较好的解决方案是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1、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突出强制威慑。
立案执行后,严格依照规范及时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执行措施,都让申请执行人参与。
邀请申请执行人一同直接送达强制执行通知、现场张贴搬离公告。
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都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在双方到庭时,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处罚,让申请执行人切身感受到法院为维护司法权威的不懈努力,让被执行人感受到法院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的坚定性。
2、全面摸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
郎特公司主营项目是治理雾霾的核心产品,有一定的前景,因外部大环境影响及对固定资产土地厂房投资过多等因素,企业经营进入了困境。
但其有自有厂房,经营者及员工能正面困难,积极研发新产品、努力开拓新市场。
如果
强制搬迁机器设备,不但无人垫付巨额搬迁费用,还可能造成机器设备损坏,企业恢复生产将彻底无望。
为此,承办法官及时调整执行工作思路,竭力促使被执行人自行搬迁机器设备,避免毁损,防止损失加巨。
3、做好双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本案申请执行人是台商投资企业,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不断来信,还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
被执行人以百名员工及家属的生计为由,连续来访,以想拖延执行。
双方还各雇用保安人员,矛盾一触即发。
为此,承办法官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及时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有效防止了群访闹访等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4、适当执行和解,力争案结事了。
依法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是执行工作的应然所使,强制措施是执行的手段,不是目的。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租金一千余万元,曾经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一些难题,双方有过较好的合作经历。
当前,申请执行人的主要目的是收回出租厂房,愿意放弃部分租金。
双方仍有和解的基础。
综合上述情况,承办人切实为当事人着想,尽力减少双方损失,不懈努力,最终促成了和解结案,双方对法院执行均给予了较高评价。
四、典型意义
执行难是特定历史条件和社会转型期的产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
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等普遍问题,有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而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也有法院执行受客观条件限制等诸多情况。
执行和解是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有效手段。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体现和运用,对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解决执行难题、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现实意义。
执行和解实质上是当事人就变更其民事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合意,是新的实体法上的契约,往往需要申请执行人让渡部分权利。
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当事人一般不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均需法院予以有力促进。
只要法院坚持“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精神,倾尽所能,只争朝夕,执行难终将不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案例二
赵科欣、蒋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伙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伙伴长青(北京)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甘肃华银远融贸易有限公司、蒋轩、赵科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沪02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前述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3元,另有担保费用96000元。
被告甘肃华银远融贸易有限公司应将价值1400万元的车辆手续、钥匙、权证等材料全部提交给原告保管。
调解书生效后,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上海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二中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案件总标的4000余万元。
在执行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有较多数量的进口车辆,另有位于本市的房产,且被执行人有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案件执行难度较大,执行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畏难,敢啃硬骨头,并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给被执行人施压。
鉴于案件财产数量多、执行难度大,目前部分财产仍在处置中。
二、“执行难”主要表现
1、案件标的额大且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复杂。
本案中,五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外地,位于四川、甘肃等地,被执行人所有财产涉及车辆、房产等,处置较为复杂。
一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151台进口车辆,部分车辆权证、手续等齐全,另有部分车辆缺少相关权证、钥匙等材料。
在车辆买卖贸易过程中,据了解部分车辆的权证、手续资料被质押,但是质押权人因流转问题无从查找。
二是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科欣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康乃馨路某处房地产,该房产评估价格为225万元,同时该房产因贷款购买设有抵押,抵押金额为本金80万余元。
三是被执行人拥有应收账款。
被执行人因车辆进口贸易买卖对北汽鹏龙(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应收账款约420余万元。
执行法官向其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表示钱款需由交易上家返还后方可将该笔钱款交至法院。
基于以上,财产变现受多方面限制导致难度较大。
2、被执行人具有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仅仅口头承诺支付款项,但是未付诸行动。
一是在将部分无单据车辆扣押时,被执行人强力阻拦车辆提取。
2017年9月22日,本案承办人执行法官及其书记员赴甘肃兰州某一被执行人4S店进行车辆扣押时,遭遇当地十几名不明身份人员围攻,出面阻挠并处处发难。
二是被执行人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处置依法查封的车辆。
被执行人赵科欣在未经执行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法院查封的61台进口车辆。
三是被执行人拒不交出部分进口车辆的权证、钥匙及相关
手续材料。
三、破解“执行难”主要措施
1、不辞辛苦,远赴外地查控财产。
因本案五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大部分财产均分散在四川、兰州等地,案件承办人执行法官多次出差远赴外地查控财产。
部分银行因无法进行网络扣划,须赴外地进行扣划。
在获知被执行人对天津某进出口公司有应收账款时,又赴天津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的房地产,立即开展评估拍卖工作,目前房产评估报告已完成,拟移交网拍办拍卖。
2、不畏困难,成功扣押几十台涉案进口车辆。
执行法官赶赴兰州扣押被执行人车辆时,遭遇不明身份人员围攻,执行法官不畏困难,当即力断,一方面严肃警告不明身份人员阻碍法院执法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向法定代表人也即本案被执行人之一赵科欣做释法工作,指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过近8个小时的努力,成功扣押部分涉案车辆,被执行人在谈话笔录中签字确认。
3、不断施压,启动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数次承诺支付款项,但是过后又推诿拒绝履行,甚至在执行法院将车辆查封的状态下未经允许擅自出售变卖,变卖车辆61台,且未将钱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情节严重,二中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科欣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故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此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充分用足失信惩戒措施,压缩其生存空间,督促其履行义务。
四、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标的额大,被执行财产处置变现有较大难度。
执行法官严格贯彻执行程序遵循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理念,一方面积极进行财产的处置,提高财产变现的效率。
另一方面加大执行力度,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该案中,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对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擅自处置,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的处置不仅展现了二中院法官敢于担当、不畏困难的执行工作态度,更体现了上海法院在破解“执行难”过程中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坚定决心。
案例三
“惠丰2179”轮船舶碰撞责任纠纷执行案
——连续8小时不间断寻船,被执行人最终全额履行
(海事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0日,一艘干货船“台海999”轮沿黄浦江进口航行至长航闽南船厂附近水域时,与从黄浦江出口航行的“惠丰2179”轮发生碰撞,碰撞后“惠丰2179”轮驶离现场。
事故导致“台海999”轮左舷舯前主甲板边缘凹陷约1平方米,左舷舱口围板倒塌约8平方米,生活区整体塌陷,船舶迅速进水沉没。
后经闵行海事局调查,认定“惠丰2179”轮应承担碰撞事故全部责任。
为此,“台海999”轮的船东张某将“惠丰2179”轮的船东葛某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98万多元。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葛某应赔偿原告张某73万多元。
然而,令原告张某没有想到的是,虽然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是被告葛某迟迟未履行判决内容。
无奈之下,张某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上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葛某的财产进行查询,除“惠丰2179”轮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葛某本人驾驶的“惠丰2179”轮常年在外,不知踪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通过海事联动指挥中心的船舶数据分析系统不间断地对“惠丰2179”轮进行卫星定位查询,终于在一日发现“惠丰2179”轮位于
黄浦江闵浦大桥附近水域,但是在进一步查询船舶航线时却发现被执行人擅自关闭了AIS系统,船舶的位置信号至此消失。
时间非常紧急,在多方查询船舶进港预报信息未果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当即决断,立即携同法警于中午12时驱车赶赴闵行海事局,在闵行海事局工作人员的协助下,首先根据涉案船舶的航向与航速判断其可能已进入松江区米市渡水域,并对该水域进行密集式搜寻。
经过多个小时的江上巡查,终于在黄昏时分于码头一群小船中依稀发现了“惠丰”的字样,待扣船处理完毕,执行人员一行登岸已是夜色降临、万家灯火。
从中午12点至晚上8点,这场历时近8小时的寻船行动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次日,被执行人葛某迫于船舶被扣的压力,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法院与申请人张某协商赔偿事宜。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及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葛某当天履行完毕,案件圆满执结。
二、“执行难”主要表现
1、被执行人关闭AIS系统逃避执行。
本案中的AIS系统是一种船舶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航行时需打开AIS系统以预防碰撞事故,同时海事局也是通过AIS系统对船舶进行监督。
然而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海上航行时,其为防止船舶碰撞并没有关闭AIS系统,但是在进入黄浦江后,AIS系统被关闭,执行法官知晓的只有船舶的大概位置,要寻找船舶非常困难。
黄浦江上船舶众多,密集式搜索的难度很大,并且被执行人船舶处于航行状态,想要通过类似大海捞针的方法找到涉案船舶,不但需要对船舶的动向进行大致预判,更需要足够的精力与耐心。
2、时间紧迫,涉案船舶可能再度逃逸。
船舶是动产,位置随着时间的迁移不断改变。
“惠丰2179”轮在最初与“台海999”轮碰撞后就选择了逃逸,这一次其进入黄浦江水域,必定有所防备,很有可能在卸货后很快驶离。
因此本案执行的时间紧迫性非常强,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内找到涉案船舶,案件很有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执结。
三、破解“执行难”主要措施
1、海事联动指挥中心的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卫星定位,为及时扣押船舶提供了技术保障。
2017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海事联动指挥中心正式成立,海事联动指挥中心除了承担执行指挥中心和审判远程连线的职责外,还能够通过AIS系统精准定位船舶,解决了之前执行中找船难的困境。
本案中,如果没有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准确定位“惠丰2179”轮位于闵浦大桥附近水域,后续的扣押船舶也就无从谈起。
2、预判涉案船舶航行轨迹,特定区域进行密集式搜索。
被执行人擅自关闭AIS系统后,执行再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首先对“惠丰2179”轮的航行轨迹作出了基本判断,认为其是沿着黄浦江自闵行向松江方向航行,按照船舶正常的航行速度,“惠丰2179”轮可能会在松江区米市渡水域出现。
据此,执行法官在此区域采取了集中密集式搜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的结果印证了执行法官最初的判断是正确的。
海事执行法官在熟知法律的基础上,还学习了很多与船舶及航运相关的专业知识,正是有这种专业知识,能够在执行的过程中主动出击,判断精准。
3、海事法院与海事局协同配合,共同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
此次能及时扣押涉案船舶,得益于闵行海事局和松江市地方海事局的通力配合。
海事局工作人员不但提供了交通艇,还专门调配了2名工作人员协助法院共同搜索,并根据过往经验就涉案船舶的航行轨迹向法院提出建议。
实践证明,破解执行难不仅需要法院的辛苦付出,还需要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
四、典型意义
与一般民商事案件不同,海事执行案件的标的物往往是船舶这一类动产。
正因为船舶移动的特性,要准确把握船舶位置动态,及时采取司法扣押措施是执行这类案件的关键点。
本案中,执行法官首先使用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卫星定位系统进行定位,确定了涉案船舶的大致位置。
虽然被执行人私自关闭了AIS 系统,导致执行法官定位船舶出现困难。
但是执行法官首先通过船舶航行轨迹对船舶位置进行初步判断,再对特定区域密集式搜索,可以说是巧办法与笨办法的结合,最终,这场看似大海捞针的搜索扣押行动终已成功告终。
所以说,执行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但需要依托高科技手段,还要有强大的决心与耐心,与时间赛跑,与老赖斗智。
案例四
上海巨洋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天林房地产
开发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多管齐下彻底执毕典型重大强迁案
(浦东法院)
一、基本案情
上海天林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林公司)为经营所需,向上海巨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洋公司)融资3800万元,后因天林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巨洋公司向浦东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本金利息等共计五千余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后作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天林公司应支付上海巨洋公司本金利息与案件受理费约合人民币55,145,元,若上海天林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以其名下所有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2500-2506双号1-3层、2510-2516双号1-3层总计4,107.46平方米的房产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上海天林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天林公司继续清偿。
后上海天林公司提起上诉,但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上海天林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申请执行人上海巨洋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天林公司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未履行
生效判决义务,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天林公司名下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2500-2506双号1-3层、2510-2516双号1-3层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在上述房产现场张贴查封公告,同时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天林公司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该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天林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2500-2506双号1-3层、2510-2516双号1-3层房地产,随后该院启动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上海巨洋公司愿意以第三次流拍价人民币3902万元接受抵债,该院依法裁定被执行人上海天林公司下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2500-2506双号1-3层、2510-2516双号1-3层房地产所有权转移为上海巨洋公司,并完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执行难”主要表现
该案进入执行之后,面临三方面困难:
1、被执行人停止经营,相关负责人故意隐匿。
本案判决作出后,被执行人上海天林公司即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庞伟也拒不出现,对法院通知置若罔闻。
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也在诉讼前转移一空,除部分被查封房产外,其他并无有效财产。
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天林公司经营场地,除个别工作人员负责办公楼的管理外,天林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执行面临较大困难。
2、恶意出租查封房产,制造执行障碍。
执行中法院依法对天林公司名下位于沪宜公路2500-2510双号1-3层、2510-2516双号1-3层的抵押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
该处房屋面积数千平米,位于嘉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