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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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

1.业务简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际收支数据,配合政府完成国际收支数据统计的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人)申报的原则。间接申报是指申报人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和资金的跨境交易的行为。

2.相关规定

2.1.国际收支申报原则

(1)准确性:外汇管理部门汇总的国际收支数据是政府决策

的重要依据,经办行应保证申报单填写的内容和电子数据的准确性。

(2)及时性:数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输,纸质单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政策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外汇管理制度,申报人和经办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4)完整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申报人应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2.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和基本要求

2.2.1.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

(1)国际收支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

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 承兑通知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可使用境外汇款申请书加盖“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字样代替)。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 承兑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经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印制使用。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办理付汇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纳入我行制式合同文本文书管理。

(2)国际收支统计表包括: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

单。

2.2.2.国际收支申报号码

(1)除查复性申报单的申报号码外,申报号码由我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编制,用以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代码,共计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然后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后6位为该笔申报的汇入日期或汇出日期,最后4位为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并应将申报号码填写在向收款人发出的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上。

(2)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收款人根据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负责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 承兑

通知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的“申报号码”栏由我行负责填写。

(3)查复性质申报单(包括涉外收、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由外汇管理局编制。我行应于接到外汇管理局要求查复性申报指令当日将查复性申报指令和查复性“申报号码”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进行查复性申报时应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指令和编制的申报号码填写申报单和申报单“申报号码”栏。

2.2.

3.限额内申报

(1)对等值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免于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

申报。

(2)涉及贸易项下的国际收支交易,不实行限额申报,不论金额大小,我行在完成《对外付汇日结单》和《涉外收入统计表》的同时,由交易主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或《涉外收入申报单》。

2.2.4.档案管理

(1)银行留存备查的纸质申报单保存期限为至少24个月,期满后,由我行自行销毁。

我行应在国际收支监测系统中保存《涉外收入申报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的电子数据至少24个月,超过保存期限的电子数据应移存至安全介质,永久保存。我行应逐日备份国际

收支监控系统中的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2)我行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银行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送交当地外汇管理局。

(3)被责令补充或修改后的申报单,我行应于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将经申报人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输入到国际收支监测系统,并传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

(4)我行应对申报人的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我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其它任何人员无权保存、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2.3.几种特殊方式的申报

2.3.1.携带证、旅行支票业务的申报

(1)对客户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携带证》携带出境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从账户中取现开立《携带证》或旅行支票,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申报国别为其前往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国别(前往多国的申报其中的一个国家),而不能申报为中国(156)。

(3)用人民币购汇后取现开立《携带证》或旅行支票,进行汇兑申报,申报国别为其前往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国别。

2.3.2.外币信用卡的申报

(1)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包括外

币信用卡),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如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须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如提取人民币,境内银行应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3)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代兑点提取人民币现钞,代兑点和相应的境内银行应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4)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ATM取现和在POS消费,目前无须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2.3.3.境外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所发生的交易行为的申报

(1)离岸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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