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指南(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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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民事诉讼法(背诵版)

2014年民事诉讼法(背诵版)

2014 年民事诉讼法串讲讲义专题一诉的分类一、主要考点(1)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2)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3)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专题二反诉一、主要考点(1)概念:独立的诉,与本诉相对应。

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

(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反诉与本诉有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只有在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④向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权。

注意:本诉与反请求不在同一法院不构成反诉。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民诉》第126 条;《证据》第34 条②在二审过程中:《意见》第184 条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审方式处理。

专题三处分原则1.概念:有权决定自己的权利和权利2. 内容:(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

(2 )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 .法院可以进行必要的。

=======================关联考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

专题四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

但、和程序无法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没有辩论权。

专题五基本原则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权利一样(2 )权利对应2.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民诉》第13 条当事人、法院和诉讼参与人5.检察监督原则《民诉》第14 条对象方式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生效裁判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6.支持起诉原则(1)前提是受害人。

如果已经起诉则不需要支持。

(2)不能参加诉讼程序专题六回避制度1.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44 条(1)对象:(包括和)、、、、。

民间借贷方面的办案书籍

民间借贷方面的办案书籍

民间借贷方面的办案书籍民间借贷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它是一种常见且广泛存在的金融活动。

然而,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和问题。

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民间借贷中的问题,许多办案书籍涵盖了该领域的各个方面。

下面将介绍几本经典的办案书籍,以便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

《民间借贷风险与防范》是一本由中国法学界著名专家撰写的办案书籍。

该书详细介绍了民间借贷的风险类型和防范措施。

作者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深入剖析了民间借贷可能出现的风险,如逾期、违约、诈骗等,并提供了相应的防范策略。

该书内容丰富,通俗易懂,适合广大借贷人和投资人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解决办法》是一本由中国法院编写的办案书籍。

该书系统地介绍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各种途径和方法。

作者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讲解了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常见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

该书内容详实,结构清晰,对于遇到纠纷的借贷人和投资人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与解析》是一本由中国律师写作的办案书籍。

该书提供了民间借贷合同的范本和详细解析。

作者通过解读各类借贷合同,介绍了常见的合同条款和注意事项,帮助读者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该书还针对不同类型的借贷情况,提供了具体的合同范本,方便借贷人和投资人在签订合同时参考使用。

《民间借贷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是一本由中国金融学者撰写的办案书籍。

该书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民间借贷的投资风险和管理方法。

作者通过对借贷市场的分析和评估,提供了投资者应该关注的指标和风险管理策略。

该书还介绍了一些投资工具和方法,帮助投资者更有效地管理民间借贷的风险。

民间借贷是一个复杂且风险较高的金融活动。

了解和应对民间借贷中的问题对于借贷人和投资人至关重要。

办案书籍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分析和实用的方法,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民间借贷中的问题。

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书籍,以提高自己在民间借贷领域的知识水平和应对能力。

2010至2014民间借贷利率合法

2010至2014民间借贷利率合法

2010至2014民间借贷利率合法
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希望对你的2014年民间借贷的问题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利率多少合法的回答如下: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年利率%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六个月(含)6.10六个月至一年(含)6.56
二、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6.65三至五年(含)6.90五年以上7.05。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南通中院制定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该指南旨在明确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审判。

一、指南的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南通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等。

二、案件受理1.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范围:涉及借贷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案件受理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或通过诉讼代理人进行提起诉讼。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审理程序1.调解程序:民间借贷案件在受理后,法院将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调解协议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庭审程序:若调解未达成一致,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中,法院将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据,并进行辩论。

当事人可以提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书证、物证等相应证据。

3.判决程序:经过审理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借贷金额、利息、违约金等具体数额,并要求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

四、审理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意思,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借贷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3.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对于弱势当事人,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法院应当予以特殊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合法合规原则:法院应当审查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予支持违法违规的借贷行为。

5.公正审理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五、常见问题解答1.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内容明确、合法,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借贷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未约定利息,可以参考市场利率或按照法定利率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目录一、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 -2 -二、借条...................................... -11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 -四、借款合同.................................. -13 -五、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15 -六、财产保全申请书............................ -19 -七、强制执行申请书............................ -20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一、借款诉讼时效1、如果有确定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限为约定的还款日期期满后、或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的二年。

期间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应按规定进行计算时效时间。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的,则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要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才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管辖地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那么直接向约定的法院起诉即可,可以约定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约定的管辖法院应为基层法院,诉讼标的额达到一定金额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实用版】目录一、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背景和目的二、指南的主要内容三、指南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影响正文一、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了更好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该指南旨在为法官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导,帮助他们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指南的主要内容《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借贷关系的认定:指南明确了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借贷双方的意思表示、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

同时,指南还对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

2.借贷合同的效力:指南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外,民间借贷合同一般视为有效。

此外,指南还对合同无效、可撤销和解除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3.借贷金额和利率:指南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金额和利率的计算方法,并规定了利息保护的上限。

4.担保责任:指南对担保责任的认定和承担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

5.诉讼时效:指南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并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事由和恢复等情形。

6.证据和举证责任:指南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类型和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详细规定,帮助法官正确评估证据的证明力,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三、指南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影响《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实施,对于提高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审理标准和裁判尺度,有助于防止和纠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度运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指引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银行转款凭证、银行存、取款凭证、电话通话录音、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杨进军整理。

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

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

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鉴于目前民间借贷市的不规范,民间借贷中的纠纷时发生,为了帮助大家对民间借贷的深入了解和认识,本网站从今天起陆续推出陈其象律师撰写《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敬请留意。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资本的融通,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但是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借不借由你,还不还由别人”,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

如何保护自己借出去金钱安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出借人最为头疼和关心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在调整民间借贷方面主要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

金圣维权律师网特别策划推出《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本手册将提醒您谨慎地进行民间借贷,以及如何履行必要法律手续、约定利息和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等,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什么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民间借贷的范畴,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陈其象律师提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 年7月7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某民间借贷还是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如何定性?

陈某民间借贷还是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如何定性?

陈某民间借贷还是受贿犯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之便“放⾼利贷收取⾼额利息”的⾏为如何定性?来源:《刑事司法指南》2014年第2集(总第58集) ⼀、基本案情被告⼈陈某,原⾦华市公安局消防⽀队副⽀队长,主管⾦华市世贸中⼼消防⼯程审核、监管、验收等。

2008年1⽉,被告⼈陈某向⾦华市世贸中⼼⽼板杨某提出,以不低于5%⾄8%的⽉利率借款给杨某,杨某为得到陈某在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的关照,予以同意。

此后,在2008年1⽉⾄2010年10⽉份期间,陈某从⽼板童某同由⾦华市消防⽀队负责审核、验收其⼯程处借款300余万元,另⾃筹部分资⾦,分两次借款给杨某,共计800余万元,杨某按⽉利率5%⾄8%不等向陈某⽀付利息,到案发,杨某⼀共向陈某还本付息2100余万元,其中超出银⾏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额为800余万元。

2011年8⽉26⽇,⾦华市⼈民检察院以被告⼈陈某涉嫌受贿罪向⾦华市中级⼈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华市中级⼈民法院于2011年11⽉17⽇作出⼀审判决,认定被告⼈陈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

被告⼈陈某以“系民间借贷不属受贿”为由提出上诉,浙江省⾼级⼈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我国东部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活动活跃,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现象也⽐较频繁,国家⼯作⼈员涉事其中也不乏其例,部分国家⼯作⼈员利⽤职务之便“放⾼利贷收取⾼额利息”的问题也不容⼩觑。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07年7⽉8⽈《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数种新的受贿形式,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之便向职权⾏使对象“放⾼利贷收取⾼额利息”并为其谋取利益的⾏为构成受贿罪,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为性质的认定是属于受贿还是民间借贷范畴存在很⼤争议。

性质认定上的争议和模糊性,毫⽆疑问会助长部分国家⼯作⼈员以游⾛在法律边缘⼿段借机敛财的歪风邪⽓,新闻媒体屡屡揭露国家⼯作⼈员涉及⾮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案,也在⼀定程度上说明这⼀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典型案例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典型案例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
偿责任
074房屋抵押合同已 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抵押权是 否设立?能否申请执 行?
075借款合同与担保 合同约定不一致,借 款合同是否失效?
077保证金账户资 金余额发生变化, 是否影响金钱质权
的设立?
076银行保证金是 否属于金钱质押? 金钱质权应当如何
设立?
078合同约定担保 数额50元,法院认 定为50万元,借款 合同存在笔误的解
052逾期利息、违约 金之和的司法保护上 限为年利率24%
053民间借贷对利息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出借人能否请求支付 利息?
01
054自然人 之间借贷利 息约定不明, 能否请求支 付利息?
00 52 5 民 间 借 贷预先在本 金中扣除利 息,应将实 际出借金额 认定为本金 数额
03
056民间借 贷未约定利 息但借款人 自愿支付利 息能否请求 出借人返还?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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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书以案例研究为出发点,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真 实案例,对民间借贷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挑选极具代表性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讲解,力求用 通俗易懂的文字,向读者朋友传递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我们希望通过系列司法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快 速提高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总结经验。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司法案例的 系统分析,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贡献绵薄之力。
012因其他法律关系 形成的借条,能否提 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 还款?
013企业向员工集资 后转贷他人所签订的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

2014年民间借贷案例

2014年民间借贷案例

2014年民间借贷案例
【最新版】
目录
1.2014 年民间借贷案例概述
2.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判决结果及其启示
正文
【2014 年民间借贷案例概述】
2014 年,我国发生了一起较为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例。

该案例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称,被告在 2013 年向其借款 50 万元,并承诺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还款。

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归还借款。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只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二是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首先,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李某提供借款时就已经生效。

其次,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原告李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借款的事实,以及借款未还的情况。

【案例判决结果及其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 50 万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起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事项。

同时,出借人要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使用。

2014年民间借贷案例

2014年民间借贷案例

2014年民间借贷案例
摘要:
1.2014 年民间借贷案例概述
2.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判决结果及其意义
正文:
【2014 年民间借贷案例概述】
2014 年,我国一起民间借贷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此案涉及双方为同学关系的陈国全和马凤华。

陈国全向马凤华借款40000 元,约定2021 年11 月30 日还清,并口头约定月息10%。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马凤华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陈国全多次催要未果,最终将此案诉诸法院。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据材料: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债权人资格的认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
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的判决结果及其意义】
经审理,法院认定陈国全与马凤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马凤华应按约定偿还陈国全借款本金40000 元及相应利息。

此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关系的保护,以及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一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一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一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最高法最新民事裁判规则速递2014-12-03 天同诉讼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一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刊载了近期司法实践中诸多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例。

文 | 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主管陈枝辉【本期导读】1.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借据本金真实性,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对借据本金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2.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购房合同双方并非以房屋买卖为目的,而是为资金融通,应认定双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

3.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可视为借款担保关系——当事人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非典型担保关系。

4.委托协议上受托人签名非本人所为,为何依然有效——受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委托协议上代其签名,并按委托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应认定委托协议对其有效。

5.二审中以一审判决为新证据提时效抗辩,不予支持——二审期间,发包方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该上诉请求不应被支持。

6.补充协议变更备案合同,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当事人另签施工补充协议对备案中标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的变更,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综合考量。

7.约定以物抵债,未办物权转移的,清偿行为未成立——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因以物抵债行为系实践性法律行为,在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清偿行为尚未成立。

8.协议变更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当依法解释——当事人变更协议内容后,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作出解释。

9.合同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违反效力性规范应认定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可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赵小朋、齐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小朋、齐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小朋、齐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洁刘强平冯艳婷【审理法官】陈洁刘强平冯艳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小朋;齐超【当事人】赵小朋齐超【当事人-个人】赵小朋齐超【代理律师/律所】高佳佳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佳佳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佳佳【代理律所】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小朋【被告】齐超【本院观点】关于案涉双方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赵小朋是否应对案涉43000元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赵小朋上诉称案涉43000元转账系齐超投资款,赵小朋于2018年3月27日将齐超的投资款连同自己的投资款共计86000元,一同转于另一合伙人陈迎斌。

庭审中,赵小朋述称收到齐超43000元款项后,将该款与其他人的款共86000元转到陈迎斌名下。

赵小朋又述称“当时一人投资50000元,我从支付宝出的50000元,卡不是我操作的,是陈迎斌操作的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双方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赵小朋是否应对案涉43000元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陈靖与彭湘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靖与彭湘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靖与彭湘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38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淑敏邓耀辉刘宇慧【审理法官】岳淑敏邓耀辉刘宇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靖;彭湘黔【当事人】陈靖彭湘黔【当事人-个人】陈靖彭湘黔【代理律师/律所】刘学泉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学泉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学泉【代理律所】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靖【被告】彭湘黔【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保全费是否应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主张一审时上诉人申请保全并缴纳保全费用470元,一审法院遗漏处理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负担。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财产保全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粤1302民初18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上诉人彭湘黔名下位于惠州市某某某某某某房[房房产证号:粤(xxxx)惠州市不动产权第xx某某建筑面积:147.0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查封价值以45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诉人已预交保全费47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保全费是否应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主张一审时上诉人申请保全并缴纳保全费用470元,一审法院遗漏处理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负担。

但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用;”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规则指引(案例34则)

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规则指引(案例34则)

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规则指引(案例34则)上海高院民间借贷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41期1.委托贷款合同产生的部分法律关系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标签:委托贷款民间借贷裁判要旨: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2.法院应当结合具体交易中的标的物性质、金额大小、交易用途、标的物交付、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是否成立表现代理——庄清祥诉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签:表现代理举证责任形式要素善意无过失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法院应当结合具体交易中的标的物性质、金额大小、交易用途、标的物交付、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表见代理制度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与注意义务。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9)同民初字第3059号3.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时,可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卢某诉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签:借条推定持有人出借人裁判要旨: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

民间借贷诉讼指南

民间借贷诉讼指南

民间借贷诉讼指南(2014版)目前,在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贷款规模被控制的背景之下,我国出现严重的信贷紧缩,楼市调控政策未见松动,导致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

民间借贷利率迅速飙升,其年利率已经远远超过中小企业的利润率,但借款企业负责人“跑路”已经陆续出现,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出现已经难以避免!一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第一条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自然人与银行或其他具有放贷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纠纷。

第二条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差别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二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第三条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条或欠条上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其主张的债权受法律支持。

出借人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得以对抗出借人行使债权,出借人最终有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第四条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中)

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中)

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中)新朋友,请点击标题下蓝字法律帮办订阅加关注,享掌中法律顾问总有一天帮到你阅读提示: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2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

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链接】陆家利与罗永法、英信府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9)甬海商初字第73号。

诉讼追款指南(民间借贷篇)

诉讼追款指南(民间借贷篇)

诉讼追款指南(民间借贷篇)一、民间借贷的相关的常用法律规定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二、起诉(一)需要准备材料1、起诉状(份数为被告人数+1);2、身份证复印件;3、证据;4、财产保全申请书(如需保全);5、网络插控申请书(如需保全)。

(二)文书模板1、起诉状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X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手机号码:X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XX年XX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手机号码:XXXXXXXX。

被告:王璐,女,汉族,XXXX年XX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手机号码:XXXXXXXX。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XXX向原告归还借款XXXX万元并按照月息XXX%支付自XXXX年XXX月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XXX为上述款项中的XXX万元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XXXX年XX月XX日,借款人XX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在XX的担保下,从XXX处借款XX万元,约定了利息、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并在XXXX年XX月XX日再次借款XX万元,并一直支付利息,XXXX 年XX月XX日借款到期后,被告XXX未归还借款,在多次催还的情况在,在XXXX年XX月XX日重新签订了借条,又继续支付利息至XXXX 年XX月份。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依法判令如诉。

此致郑州市XXXXX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XXXX年 XX月XX日2、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手机号码: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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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指南(2014版)
齐精智律师(原创)
目前,在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贷款规模被控制的背景之下,我国出现严重的信贷紧缩,楼市调控政策未见松动,导致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

民间借贷利率迅速飙升,其年利率已经远远超过中小企业的利润率,但借款企业负责人“跑路”已经陆续出现,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出现已经难以避免!
为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律师将民间借贷的诉讼过程简要向大家予以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风险提示:诉讼(打官司)过程具有高度法律风险,专业性极强,当事人依据本文不足以确保达到其胜诉的目的。

本律师对仅仅依据本文而未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诉讼而出现的法律风险再次予以明确告知,风险自负!
第一章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
第一条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
齐精智律师指南: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自然人与银行或其他具有放贷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纠纷。

第二条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差别
齐精智律师指南: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二章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第三条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
齐精智律师指南:借条或欠条上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其主张的债权受法律支持。

出借人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得以对抗出借人行使债权,出借人最终有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第四条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
齐精智律师指南: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齐精智律师指南: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齐精智律师指南:借款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从新计算两年。

第七条借款人如何主张诉讼时效
齐精智律师指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分期履行的债务该如何计算时效
齐精智律师指南:借款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九条一般管辖
齐精智律师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条特殊的一般管辖
齐精智律师指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借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协议管辖
齐精智律师指南: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与被告的确定(诉讼主体)第十二条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资格认定
齐精智律师指南: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第十三条出借人为多人的情况
齐精智律师指南:出借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

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借款人为多人的情况
齐精智律师指南: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五条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齐精智律师指南: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第五章民间借贷中的利息
第十六条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才是有偿
齐精智律师指南: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齐精智律师指南: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超过四倍利率就是高利贷。

第十八条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齐精智律师指南: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第十九条如何计算复利
齐精智律师指南: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
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第二十条逾期利息的计算
齐精智律师指南: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

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与逾期利息的关系
齐精智律师指南: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齐精智律师指南:我国的违约金以补偿原则为主,以惩罚原则为辅。

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不当得利
齐精智律师指南: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具有合同的约定,很难认定为不当得利。

第六章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齐精智律师指南: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不履行
齐精智律师指南: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出借人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性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履行才生效。

没有生效当然不
用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齐精智律师指南:出借人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的举证责任
齐精智律师指南: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款项交付凭证的不足
齐精智律师指南:出借人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借款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出借人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第二十九条有借据而没有款项交付凭证
齐精智律师指南: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可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

第三十条本指南系齐精智律师参考国内已公布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汇总编辑而成,仅供大家诉讼时参考。

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第三十一条本指南自即日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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