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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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制度

根据酒泉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对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营运服务方面

(一)处罚制度

1、因服务质量低劣被报纸、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公共媒体点名(指公司名称)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将立即将其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

2、乘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拒载、多收费、绕路行驶、中途甩客,除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罚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停运学习直至解除合同;

3、凡发生乘客服务投诉,必须密切配合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如弄虚作假,引发不良后果,由当事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4、运营中,必须按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纪律,凡发生违纪,被管理部门查处,公司将按相应管理条款进行停运学习;

5、凡在运营中发生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被扣者,不能参与运营,如问题没处理完毕仍继续运营,一经发现将按违约处理,所有后果由当事驾驶员负责;

6、严禁将运营车辆交其他人驾驶,公司经发现确认,将按承租合同中违约条款予以解除合同;

7、在营运过程中如果与乘客发生服务纠纷,必须按企业和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处理;如果在纠纷中发生打骂或其他粗野方式对待乘客的现象,公司将立即予以停止运营的处理;必须在全体驾驶员安全例会上做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解除其合同;

8、凡在本年度服务期间累积发生二起多收费等被投诉至运管部门,经查证属实者,公司当即予以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

9、因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法规》,被取消营运资格或吊销驾驶证的驾驶员,一律按违约处理,解除合同;

10、在承租期内,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判刑的驾驶员,一律按违法处理,解除合同;

(二)奖励政策:对于在工作中由于优质文明服务、安全工作先进、治安方面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而为公司获得荣誉的驾驶员,公司将予以奖励:

1、凡因优质文明服务、安全工作先进、治安反面见义勇为等事迹突出被市级以上管理机关表彰、报刊、电台、电视台点名报导表扬者,在全体驾驶员安全例会上通报表扬,并评选为年终先进驾驶员;

2、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受到锦旗、感谢信等,在全体驾驶员安全例会上通报表扬,并评选为年终先进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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