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判决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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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判决中的应用【摘要】1997年的多瑙河水坝案的国际法院判决中将“可持续发展”引入人们的视野,但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定位。2010年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再次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判决依据,完善了该原则的有关理论。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的两次判决中得到了新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中一项重要原则。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国际习惯法;经济发展;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发展与创新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在国际环境法的独特目的是要“在国际社会建立一个有利于人类社会和自然的持续发展的新国际法律秩序,使人类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持续发展”①的指引下,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了国际环境法的鲜明标识。然而这一原则的法律地位在国际法院的“开放”②态度中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国际法院在1997年的咨询意见中第一次总结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此案之后的所有判决中,国际法院似乎一直没有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核心司法规范予以运用。③直到2010年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给国际法院提供了一个更新和发展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机会,同时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定位带来了新的契机。一、多瑙河水坝案
多瑙河水坝案的焦点是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于1977年签订的《布达佩斯条约》,根据此条约引发的有关多瑙河发展的问题。两国于1978年开始双重拦河坝系统工程,旨在利用河水发电、改善
航行并且对抗洪水。而1988年,匈牙利的科学家和环境学家认定该河流的生态利益高于该项目的经济利益,且该项工程会给地下水和湿地带来威胁。但是捷克斯洛伐克却认为该项工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并试图从两国共享的区域和河段中导出80%的河水至其领土。匈牙利提出抗议并要终止1977年的条约。1993年4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双方将此案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研究了双方的条约关系,参考了相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最后做出了自己的判断。也就是在这份决议中国际法院考虑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解决争端的中心概念提出来:“长期以来,人类出于经济和其他原因不断地干扰大自然。过去这么做通常没有考虑到对环境带来的影响。由于新的科学发现和进一步意识到以不假思索、持续的方式继续这样干扰下去而给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人类所造成的风险,新的规范和标准已经形成,并存过去二十年间的大量条约中有所规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恰如其分地反映了有必要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就本案而言,这意味着该缔约方应重新审视(斯洛伐克)发电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④在国际法院的这段陈述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位为“概念”。而在本案中国际法大家卫拉曼特雷法官发表的个别意见书中谈及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时将其定位为“原则”。他认为“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具有规范价值的对决定本案有至关重要的原则。如果没有它的启示,本案涉及的问题将难以解决。”
⑤他在分析了该工程对捷克斯洛伐克及其人民的重大福利意义,以及工程可能对匈牙利产生的生态损害后,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是衡量对发展的考虑与环境的考虑的一条中间路线,在发展权和环境保护权的基础上,肯定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即“不存在抽象意义的发展权和发展权总是同环境对它的容忍相关是对
发展权的正确阐述。很清楚,如此界定的发展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部分。它被简明地称为可持续发展。”⑥
在多瑙河水坝案中,国际法院仅在主权决策中提到可持续发展作为概念使用。它没有宣称或提到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习惯法的一个规范。⑦二、乌拉圭河纸浆厂案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的2010年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中再次成为双方的焦点。1975年,乌拉圭和阿根廷签署《乌拉圭河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并在规约中设立乌拉圭河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规范和协调设计乌拉圭河利用和保护的有关活动。在2003年和2005年乌拉圭先后授权两家纸浆厂建于乌拉圭河的本国部分。对于乌拉圭的此种举动,阿根廷表示纸浆厂威胁到当地居民和河水的健康,阿根廷认为《规约》包括了国际环境法标准,而它保护环境的权利不但来自《规约》的字面意思,更来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乌拉圭回击阿根廷认为它的义务不是防止所有的污染,而是在发展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规则和措施防止污染。双方都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在保护乌拉圭河的环境并且符合一般国际法。这样在双方无法达
成共识的情况下,乌拉圭又授权一个纸浆厂投入生产运营。2006年5月,阿根廷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乌拉圭和阿根廷在双方的书状中都提到“可持续发展”,并将其作为“概念”和“原则”互换使用。阿根廷认为双方在乌拉圭河上采取的行动是在尊重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需要一个综合方法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国家在履行发展权的同时应遵循条约义务考虑环境保护与提升的义务。而乌拉圭提出所有国家应遵循自己国家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本国的资源,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乌拉圭认为阿根廷在使用乌拉圭河时没有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好。而只要为了后代人的利益保护好环境,发展就是应被允许的。
国际法院也在咨询意见中多次提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地位已经被大多数的国家所承认,但其具体的定位需要国际法院予以明晰。法院认为,《规约》的27条⑧不仅反映了有必要协调在跨界情形下调和沿岸国不同利益尤其是共享自然资源的利益,而且有必要在利用河水和与可持续发展相一致的河流保护中找到平衡……因而,法院认为第27条体现了这种相互之间公平、合理利用共享资源以及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而这也恰是可持续发展的本质。由此可见,法院虽未明确宣
称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国际习惯法,但在判决中援引这一概念,已构成该原则为国际习惯法的又一重要的“法律确信”。⑨三、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始于《我们共同的未来》,它的含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被认为是让人们享有健康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的纽带。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和1993年联合国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对可持续发展的全面提出,并清楚地提出人类对可持续发展担负最主要责任。⑩其后,《21世纪议程》和《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等大量的法律文件都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进来,并从不同角度对其内容进行阐述,丰富了该原则的内涵,使之更加广泛和深刻,也使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地位日益巩固。
在国际组织的实践中,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决定审议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增进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审查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层面上落实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的进展情况,以便使所有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也拥有着广泛的国家实践基础。许多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确定为一项国家战略,并予以贯彻和落实。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设立了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