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判决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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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一﹑国际法院简介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是以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为基础起草的,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院于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

同年制定的《国际法院规则》经过了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

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

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

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少,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

据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

二﹑关于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的案例“执行”一词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被解释为“强制服从法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发挥作用:一是两国或者多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二是某一国家根据强制管辖,将他国置于国际法院管辖之下,以解决其争端;三是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因此,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诉讼争议案件和咨询案件。

从国际实践来看,尽管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国并未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实践表明当事国并未“合理”、“善意”的完全遵守国际法院判决,而仅是部分履行。

由于国际法院并无关于遵守执行其判决的标准或定义,使得国家可以通过执行部分判决或者声称会遵守判决来规避最终判决的执行。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言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已于2005年9月4日至10日在我国的北京、上海举行。

大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活动就是依照惯例设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审理了一起虚拟的三个国家的空气、水资源受污染而引发的纠纷案。

不仅代表这三个国家出庭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精彩的代理词,而且来自不同国家的7名法官审理了案件并做出了重要判决。

鉴于模拟法庭的审判结果历来为国际社会所高度重视,而且对我国环境保护也有强烈的借鉴意义,本文特为此做出介绍和评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初步探讨跨国界环境污染的解决对策。

一、据以研讨的案例与裁判(一)基本案情A国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

通过这种方式,煤被碾成粉末,通过燃炉散播到空气中。

作为一种粉末,煤表层广,且易于燃烧。

煤粉产生的热量可产生一种超热量的蒸汽,从而驱动汽轮机并发电。

世界上大多数煤粉发电厂都是采用煤粉燃烧的方式发电的。

因为煤包括氮气、硫磺和其他元素,煤的燃烧能导致一些污染物,如硫磺和氧化氮。

B国是与A国接壤的一个小国。

B国是一个非常不发达的国家,大部分电力都要靠A国提供。

根据A国和B 国达成的长期协议,A国以优惠价格向B国提供电力。

协议中包含了争端解决条款,任何一方都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D国是距A国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国家。

D国的发电厂的电力原材料大部分都采用的是进口油。

D国有很多湖泊和小溪,是其居民和世界各国旅游者娱乐之地。

2004年,专家在D国作了一次广泛调查后认为,A国的煤粉发电厂不仅污染了A国国内的空气、湖泊和溪流,而且也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

特别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汞通过气流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使得湖里的鱼不能安全食用。

另一个问题就是臭氧问题。

臭氧是一种无色的气体,吸入人体后会烧伤肺,加剧心脏病。

当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油漆、溶剂,甚至是指甲油的蒸汽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形成臭氧。

国际的法律要求和条款

国际的法律要求和条款

国际的法律要求和条款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对于各个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至关重要。

国际法律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有助于促进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并确保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公平和平等地位。

本文将探讨国际的法律要求和条款,包括其定义、主要内容以及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一、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的定义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是指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和遵守的法律规则和规定。

它们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旨在解决各种争端、保护人权、规范国家行为等。

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的形成通常通过国际组织或国家之间的谈判和协商来实现,包括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等机构的参与和监督。

二、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的主要内容1.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核心之一是主权平等原则。

这意味着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无论其国力大小。

国家应遵守其他国家的主权,尊重其领土完整和国内事务,不干涉其内政。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法律要求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

各个国家应遵守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生命权、平等权利等。

同时,国际法律也规定了对于侵犯人权的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惩罚措施。

3.国际安全和冲突解决国际法律要求维护国际安全和和平。

国家应尊重国际安全规定,不使用武力威胁和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

同时,在国际冲突解决中,国际法律提供了旨在通过谈判、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

4.国际贸易和合作国际法律对于国际贸易和合作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具体包括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海洋资源合作、投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和条款。

国际贸易和合作的规则和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

三、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对国际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们维护了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通过规范国家行为和解决争端的机制,有助于防止战争和冲突的发生,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和平。

其次,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对于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法经典案例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国际公法和规范国际私人关系的国际私法的总称。

国际法的发展离不开一系列经典案例的指引和影响。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国际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脉络。

首先,我们来看《拉巴特案》。

这是指1930年国际法院就法国和摩洛哥之间的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法国在摩洛哥建立了殖民地统治,并试图将摩洛哥的主权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

摩洛哥政府提出了诉讼,要求国际法院判决法国必须尊重摩洛哥的主权。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法国必须在摩洛哥领土上尊重摩洛哥的主权,这一裁决成为国际法上的重要先例,对殖民地统治国家的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制约作用。

其次,我们要提到《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这是指1986年国际法院就尼加拉瓜政府控告美国政府支持反政府武装并进行军事侵略的案件所做出的裁决。

国际法院认定美国政府在尼加拉瓜内政中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并裁定美国政府必须停止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侵略,并赔偿尼加拉瓜政府。

这一案件成为了国际法上对干涉他国内政行为的重要制约,也为国际社会对干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南斯拉夫诉意大利案》。

这是指1949年国际法院就南斯拉夫政府控告意大利政府侵犯南斯拉夫领土主权的案件所做出的裁决。

意大利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侵占了南斯拉夫的一些领土,南斯拉夫政府提出了诉讼,要求国际法院判决意大利政府必须归还南斯拉夫的领土。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意大利政府必须归还南斯拉夫的领土,并赔偿南斯拉夫政府。

这一裁决对国际法上对侵犯他国领土主权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制约作用,也为国际社会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几个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在规范国家间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经典案例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依据,也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希望我们能够在学习和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国际法,共同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国际法院对国际水道环境争端的解决——以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为例

国际法院对国际水道环境争端的解决——以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为例

国际条约 、 国际习惯 、 般法 律 原则 和 一 乌拉圭政府分别于 20 年和 20 年许可 E C 适 用 的法 律有 : 02 05 NE ( 西班 牙 ) 司和 B ti( 公 ona芬兰 ) 司在乌拉 圭沿岸城 市 “ 公 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的司法判例及各国 Fa et 建造纸 浆厂 , ry n s B o 乌拉圭的举动引起 了阿根廷人 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并“ 公允及善良” 原则。 其中 最 重要 的渊 源是 国际条 约和 国际习惯 。在 国际水道环 的不满,阿根廷否认其 20 04年协议 中认 可乌拉 圭建 造 97年通过 纸浆厂的权利。此外, 阿政府拒绝干预阿根廷人在两国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渊源无疑就是联合国 19 的《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① 简称《 国际水道法 贸易和旅游 的要道设 立路障 的行动 。20 06年 5月 4日 ) 阿根廷 向 IJ C 提起 诉讼,指控乌拉圭违 反 了 17 95年规 公 约》 和各 国际水 道 的双边或多 边条 约 。 ( 国际水道法适用的实体和程序原则 一) 约 。2 1 4月 2 00年 0日, 国际法 院(C ) 出有法律约束 IJ作 当前 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关于国际河 流利用的 力 的判决 , 法院认 为 , 乌拉 圭在没有告 知阿根廷 的情 况 两 个最 基 本 的实体 原则是 “ 公平 合 理利 用 ” “ 和 不造 成 下批准建厂 ,这种做法违反 了其 按照两国 17 95年规约 重大损 害 ” 原则 。公 平合 理利 用原 则 承认各 沿 岸 国在 所应履行的程序义务 , 没有违反条约规定 的保护界河 但 同 环境的实质性义务, 因此, 法院决定驳回阿根廷提出的 国际河流利用和收益方面有着公平 、平等的权利, 时还应肩负合作保护国际河流的义务 。 由于每条国际 乌拉圭必须拆除 已建纸浆厂 、 对阿根廷承受 的经济损失 该原则要求积极保护行动 , 进一 予 以赔偿等诉讼请 求 。 这是 由 IJ C 解决 的为数不 多的与 河流存在个体差异 , 步阐释公平合理利用的内涵。 国际水道法公约》 《 第七 环境有关的案件之一 。随着环境 问题 日益尖锐 , 国际环 条中一般性原则下的“ 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 具体 境争端 在所难免 , 而作 为联合 国的主要 司法机关 , 其在 规定 为 :水道 国在 自己的领 土 内利 用 国 际水 道时 , 应 这一领域的司法实践对 国际法将产生重 大影 响。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防止对其 他水道 国造成重大损 害; 如对 另一个 水 道 国造 成重 大 损 害 , 又 没有 关 于 而 I J解决 国际水 道环 境争端所 适 这种利用 的协定 , C 其利用造成损害的国家应 同受到影 用的法律 响 的 国家 协商 , 当顾 及第 五 条 和第 六 条 规 定 , 适 采取 切 适 当 措施 , 除或 减 轻这 种 损 害 , 在 适 当 的情 消 并 按  ̄ {C 规 约》 3 IJ 第 8条规定 , 国际法 院在对 国际 况下 , 讨论 补偿 的问题 。 争端 进 行裁 判 时 , 依 照 国 际法 , 且 明文 规 定它 所 应 而 《 国际水道法公约》将经常交换数据与资料作为

浅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浅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对 国家主权 的影 响最直 接地体 现在 一些 国 际公约 中。例如 1 9 9 2 年 《 里约宣言》 原则 8 规定 :为了实 现持续发展 和提高 所有人 的生活质量 ,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 的生产和 消费模式和倡 导适 当的人 口政策。原则 1 6规定 :国家当局考虑 到造成 污染者 在原则 上应承担污染的费用并适当考虑公共利益 而不打乱 国际贸 易和投资的方 针 ,应努力倡导环境费用内在化和使用经济手段 。 近些年 ,一些发达 国家借环保 之名对发展 中 国家 的活动指 指点 点, 其 目的是 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1 9 9 1年 巴西亚马逊' J ' i ' l g H 长希尔韦 ・ 梅 斯特里尼奥 曾对说美 国 《 时代》 周刊记 者说 “ 每年 都有 一些美 国和其 他 国家 的政客指点我们哪些事能做 ,哪些事不能做 。你只 听见 ‘ 救救亚 马逊河 !救救动物 ! ’而这里的人们生活在 苦难之 中没人去关 心 。亚 马 逊河森林地 区居住着 1 7 0 0万人 口,你不 能指望着 他们不 接触周 围的环 境 。不过 ,我们可以做 到既 开发又 保护 。亚 马逊 河不是 一个 世 界纪念 碑 ,它属 于巴西 ,应该 由我们来决 定它的未来 。 ” 0 不仅如此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 院的判决 中也 被引用 ,著名 的 “ 加 布 奇 科 沃 一大 毛 罗 斯 项 ” 案 就 是 例 证 。 该 案 的 判 决 认 为 :从 人 类 历 史 中可 以看 出,过去 因为经济 的原 因或其他 的原 因人类 不 断地 干扰 自 然 ,而从不考虑这种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由于科学知识 的进步 ,人类 渐 渐认识 到,如果不计后果地继续这种干扰 ,将对 当代及其 后代人带来 危 险。在过去 2 0年里 ,一大批文件 制定 了新 的规范和标 准 ,在今 后进行 活动时 , 各 国都必须考虑新规范并对新标 准给予足够重 视 ,可持续发展 概念充分表达 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需要 。 由此 可以看 出,无论是从条约的规定 还是从 国际社 会实践 ,各 国基 本 都已认 可了可持续发展原则 ,并且国际条约呼吁各 国依 据可持续发 展 原则制定相应政策 、措施 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 .公 有 资 源 共 享 原 则 南极 、海洋 、大气层 、气候等被认为是 “ 全 球公域 ” 。国际环境 法 基本原则 在此公域也有所体现 。对于 “ 全球公域 ”的 自然资源 ,各国可 以进行科考 、探索并参与管理 ,但同时负有保护的义务 ,避免这些地 方 的资源被损害 。这使 国家对领土以外的领域享有 了一定 的管辖权 ,尽 管 该管辖并 非完全 的、排他的管辖 ,但却间接扩张了国家的管辖范 围,突 破了传 统意义上 的国家 主权概念。

国际环境法案例研习之大坝案

国际环境法案例研习之大坝案

• 书面陈述过程中,匈牙利和斯洛伐克都 为论证自己的观点而引用“可持续发展 ”。 • 匈牙利从该概念的环境方面论证它关于 不应由拦河坝系统的观点 • 而斯洛伐克则从该概念的发展要件论证 相反的结论,即如果1977年条约所规划 的两座拦河坝得以建造,则“可持续发 展”将得以实现。
本案判决书的第140段
• 卫拉曼特雷法官在有关本案的反对意见 书中指出,我们已进入一个国际法的时 代。在这个时代,国际法不仅促进单个 国家的利益,而且超越它们和它们的地 方性利益,着眼于更大的人类的和行星 的福利。在对付这种超越诉讼国的个别 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时,国际法的视线需 要超出为纯粹的当事人之间诉讼而制定 的程序规则。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将必然 超越在一个封闭的、与全球人类关切之 事项无关的个别国家的自我利益的范围 里对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权衡的传 统模式。
• 卫拉曼特雷法官在其个别意见书中还提出这样 的问题:国际法院在履行其传统的在当事人之 间作裁判的职责时,在涉及影响深远的不可逆 转的环境损害的案件中是否对具有“对一切” 性质的权利和义务给予公正的对待。“对一切 ”义务是各国公认的、为维护人类基本道德价 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所必需的,针对整体国 际社会和明确事项的、依照国际法基本准则作 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绝对的国际法律义务。 虽然《联合国宪章》等并没有使用“‘对一切 ’义务”这一术语,但以《联合国宪章》为标 志的现代国际法从一开始就把保障和平、人权 等人类的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作为自己的最高宗旨之一,从而为“对一切” 义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前提与基础。
• 1988年,匈牙利国会认定该河流的 生态效益高于该项目的经济利益, 并通过一项决议将该项目的继续进 行置于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则之下, 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在1989 年5月,匈牙利政府中止在拉基玛洛 的工程并宣布它打算在项目的环境 影响得到充分评价之前停止执行在 盖巴斯科夫附近的工程中它的那一 部分。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1.北海大陆架案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

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

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

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

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环境法的应用案例

国际环境法的应用案例

国际环境法的应用案例国际环境法是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其指导作用在不断加强,旨在保护和维护地球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它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国际关系中环保、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海洋环境等方面,其应用案例有:1.巴塔曼诉秘鲁案(1928年)这个案例是国际环境法早期的应用案例,当时秘鲁一个铅冶炼厂将污水排入海洋,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

最终,国际法院以超国界污染的原则为基础,裁定秘鲁需要赔偿巴塔曼国家因铅污染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2.芬兰与俄罗斯之间的勒拿湾纠纷案(1992年)勒拿湾位于芬兰和俄罗斯的边境区域,由于勒拿湾显着的环境变化引起了纠纷。

芬兰提出仲裁要求得到国际法院解决,该案件中裁定当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应被威胁,并调节融冰清理的应对措施。

3.捕鲸事件(2014年)澳大利亚提起日本捕鲸行动侵犯其生物多样性的问题,该案件由联合国海洋法庭处理。

海庭裁定禁止日本进行鲸鱼捕杀,因为日本捕杀鲸鱼的行为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所规定的保护鲸鱼的准则不符。

4.荷兰诉俄罗斯案(2015年)在乌克兰冲突期间,俄罗斯通过支持冲突方并在乌克兰半岛上占领克里米亚,导致了该国的环境污染问题。

荷兰向国际法院提出起诉,该案裁定俄罗斯需就发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作出补偿。

5.古巴与美国的境内污染案(2019年)2001年,美国发生了纽约双子塔恐怖事件,该事件中产生的废物燃料有数千吨被运往古巴郊区,并在那里倾倒和混合。

2019年,古巴再次提出了诉讼,要求美国提供有关清理废弃物和环境健康的信息。

这个案例反映出美国在环境问题上的行为对国际社会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平等的环保平台。

总之,国际环境法在处理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其应用广泛,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发布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指出:“少数跨国公司人员在华行贿,一些跨国公司在华非法避税,少数跨国公司在华涉嫌垄断,一些外资企业劳工标准偏低,一些外企产品安全不达标”。

[1]而富士康因为《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员工揭富士康血汗工厂黑幕: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所引发的纷争终于在2006年9月3日以和解结束。

我们不禁要追问:如何促使跨国公司实现其社会责任?在公司社会责任的传统国内法框架内,是否足以应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笔者试图在检讨国内法难以有效地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上,讨论国际社会的当下努力,并认为国际层面的规制可以更有效地约束跨国公司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一、全球化进程中的跨国公司在全球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跨国公司,在形成世界经济甚至政治蓝图上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是世界经济的强有力表演者,经济上的权力使它们能够决定建立其制造工厂的地点,甚至可以精确地决定自己愿意或不愿意遵守的法律。

许多跨国公司已经将其生产环节转移到许多不发达国家以降低成本或增加利润,这种对更便宜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的转移追逐通常被称为“竞争到最底部”(racetothebottom)。

这种追逐后果严重,它通常使成千上万的穷困人口被剥削,环境被污染。

而对于公司来说,这种追逐意味着更多的利润,从而使公司管理者无视生产更便宜产品的人力成本,人权经常被视为自由贸易和自由追逐利润的障碍。

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巨大的公司可以自由决定它们的设立地点、支付给工人的报酬、工人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危险副产品的处理。

欠发达国家经常缺乏谈判的能力或者有求于大型的跨国公司,比如发展中国家经常缺乏财力和谈判的经验,在与跨国公司的贸易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即使发展中国家有文本意义上的保护儿童和工人的劳动法,但是由于腐败、软弱的谈判能力,或者惧怕跨国公司转移到其他国家而经常不能有效地严格执行。

2010年阿根廷诉乌拉圭案判决书

2010年阿根廷诉乌拉圭案判决书

177. 乌拉圭河沿岸的纸浆厂案(阿根廷诉乌拉圭)2010年4月20日的判决在乌拉圭河沿岸的纸浆厂案(阿根廷诉乌拉圭)中,国际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做出判决。

法院组成人员如下:副院长通卡,代理院长;法官科罗马、哈苏奈、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坎萨多·特林达德、优素福、格林伍德;专案法官托雷斯·贝纳尔德斯、比努埃萨;书记官库弗勒。

** *判决书执行部分(第282段)内容如下:“……法院:(1) 以十三票对一票,裁定乌拉圭东岸共和国违反了1975年《乌拉圭河规约》第7 12 规定的程序性义务,法院对该违反的声明是适当的;赞成:副院长通卡,代理院长;法官科罗马、哈苏奈、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坎萨多•特林达德、优素福、格林伍德;专案法官比努埃萨;反对:专案法官托雷斯·贝纳尔德斯;(2) 以十一票对三票,裁定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没有违反1975年《乌拉圭河规约》第35、36和41 规定的实质性义务;赞成:副院长通卡,代理院长;法官科罗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坎萨多•特林达德、优素福、格林伍德;专案法官托雷斯·贝纳尔德斯;反对:法官哈苏奈、西马;专案法官比努埃萨;(3) 一致通过,驳回缔约方提交的所有其他呈件。

”** *法官哈苏奈和西马在法院的判决书上附加了联合反对意见;法官基思在法院的判决书上附加了单独意见;法官斯科特尼科夫在法院的判决书上附加了声明;法官坎萨多·特林达德在法院的判决书上附加了单独意见;法官优素福在法院的判决书上附加了声明;法官格林伍德在法院的判决书上附加了单独意见;专案法官托雷斯·贝纳尔德斯在法院的判决书上附加了单独意见;专案法官比努埃萨在法院的判决书上附加了反对意见。

** *1. 诉讼历史和缔约方的呈件(第1至24段)2006年5月4日,阿根廷共和国(以下简称“阿根廷”)向法院书记官处提交了申请,就其所指称的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以下简称“乌拉圭”)违反《乌拉圭河规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295卷,I-21425号,第340页)所规定的义务的争端对乌拉圭提出诉讼。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认定程序
历史性权利的认定程序通常包括提出主张、举证、国际调查、国际裁决等步骤 。其中,举证是关键环节,需要提出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历史性权利的存 在和范围。
争议解决机制
政治解决机制
通过外交谈判、协商、斡旋、调解等方式解决历史性权利争 议,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倡导并广泛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解决机制
与先占原则的关系
先占原则是国际法中关于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而历史性权利则是基于 长期、连续、和平且有效的行使主权或管辖权而产生的权利。二者在领 土取得和权利行使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02
历史性权利的形成与 认定
形成条件及过程
1 2 3
长期、稳定地行使权利
国家对某一地区或资源长期、稳定地行使主权或 管辖权,这是历史性权利形成的基本条件。

对当前国际法实践的影响
强化了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01
通过一系列案例的实践,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逐渐得
到强化和确认。
为领土争端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02
历史性权利为解决领土争端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有助于推
动争端的和平解决。
促进了国际法原则的发展和完善
03
历史性权利的研究和实践不断推动国际法原则的发展和完善,
利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 来解决历史性权利争议,这种方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 行力,但需要当事国自愿接受并遵守裁决结果。
03
历史性权利的范围与 限制
领土主权范围内的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最高权力的法律地位。
历史性权利在领土主权中的体现
历史性权利在领土主权中主要表现为国家对领土的历史性占有和使用,这种占有和使用是 基于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原则而确立的。

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秩序

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秩序

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秩序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它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护并促进着国际社会的秩序。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对于国际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以及它在实践中的作用。

一、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秩序的关系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律准则,其核心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等。

这些原则使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有共同遵守的规范,帮助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并构建国际社会秩序。

国际社会秩序是指国家间保持和平、安全以及相互合作的状态,这种秩序有利于各国的发展和繁荣。

二、国际法的作用1. 促进和平与安全国际法通过明确国家间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禁止武力威胁与使用的原则,使国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避免冲突升级,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

2. 保护人权与人道主义国际法确立了保护人权与人道主义的准则,为个人和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例如,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对人类尊严的保护,禁止任意拘留、酷刑和种族歧视等行为,推动人权的普遍尊重和实施。

3. 促进经济合作与发展国际法在经济合作与发展领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贸易法和投资法规范了经济活动,保护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鼓励跨国投资和技术转移,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

4.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法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指导作用。

国际环境公约和法律规范了保护生态系统和减少污染的措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生态环境的恢复,保护地球的生态平衡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5. 解决争端与维护法治国际法提供了解决争端和维护法治的渠道。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机构可以根据国际法判决争端,维护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使各国按照国际法解决争议,防止国际关系出现混乱和无序状态。

三、国际法的发展与挑战国际法在不断发展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全球化和国际社会的多样性使国际法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情境和问题。

例如,网络安全、恐怖主义等新的威胁挑战着国际法的适用和效力。

此外,国际法的执行和强制力也是一个挑战。

《国际法院规约》第条

《国际法院规约》第条

《国际法院规约》第条《国际规约》第条_制度与法律渊源法律学者对渊源的研究始于——事实上也应始于——《》第38条,规定如下: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一般或特殊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了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实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普通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和善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及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自在力。

()对国际法渊源的分析终于就是对第38条含义和意思的分析,本章的下面三节在满足接下来两段所述的限定条件上构成了这种分析。

我不预备对第38条第1款第4项作进一步研究。

上,法律学者如Grotius及Suárez的法学著作在国际法的最初进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5]。

但当前的专题讨论不是历史的,而是分析实证的,随着制度性资料的增多——条约、国际公约、国际法院的裁决、国际习惯法承认的规章等——辅助渊源如“公法学家”著作的意义逐渐失去。

尽管许多学者仍声称,公法学家著作的重要性不应被低估(这是一种不彻低客观的评论,由于这些人是因其自身而成为“公法学家”的),但普遍承认这些著作在作为渊源形式时起着很小的作用。

对此进一步分析,就法学家观点作为一种形式的程度而言,这是因为他们的思想在国际规矩范形成的普通习惯过程中被采用,这些著作不是作为一种挺直的渊源形式发挥作用的。

就司法判决而言,第59条宣称国际法院不存在先例原则。

国际法院对作为一种价值的全都性赋予了某些考虑,但在正式司法中,该院遵循的是法系而不是法系对先例的处理方式[16]。

不过第38条第1款第4项不仅仅包括国际法院的司法判决,Brownlie[17]提供了对从国内法法院到其他国际法院诸如欧洲法院的司法判决种类的具体阐释,以及这些判决如何向国际法渊源事项施加影响,虽然他指明白其中一些是“重要的”,但这些司法判决作为一种渊源形式的重要作用仍是间接的,主要存在于它们对国际习惯法的好处上。

了解国际法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

了解国际法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

了解国际法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必然伴随着各种争端和纠纷的产生。

这些争端和纠纷需要通过国际法来解决,而国际法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也成为了法官们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首先,国际法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体现在判决案件时的法律依据。

在国际法中,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国际行为的规范。

当法院面临一个涉及国际事务的案件时,法官需要仔细研究这些法律文件,找到与案件相关的规定,并根据其精神和目的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样,法院的判决就能够基于国际法的准则,具有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国际法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还体现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方法和原则上。

国际法的适用不同于国内法,因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国际法的适用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平等。

因此,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需要考虑国际法的特殊性和原则。

例如,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在处理国家间争端时,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和平衡的判断。

此外,国际法还强调国际共同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法院在适用国际法时也应考虑这些因素,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再次,国际法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还包括处理国际争端和解决国际纠纷。

国际争端和纠纷是国际社会中常见的问题,涉及到领土、资源、环境、贸易等各个领域。

当国家之间无法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端时,他们会将争端提交到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作为国际法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和裁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法院在处理这些争端时,需要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律分析,并最终做出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这样,国际法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

最后,国际法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还涉及到国际法的发展和适应性。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国际法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法律基本知识与国际法的适用

法律基本知识与国际法的适用

法律基本知识与国际法的适用导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而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时,法律的适用问题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法律基本知识以及国际法的适用原则,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应对跨国交流与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功能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公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则和制度。

其基本功能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的适用范围通常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其中国际法是在不同国家之间产生的、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法的特点和适用原则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仅适用于国家主体,而个人和非政府组织通常不能直接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2. 平等主权原则:国际法强调国家主权和平等,禁止国家干涉他国内政。

3. 自愿原则:国家参与国际法体系是基于自愿原则,没有强制力。

4. 国内法的适用原则:国际法实体化的具体方式是通过各国通过国内法来确立并实施。

三、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各国通过签署与批准形式建立起的对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各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国际条约进行解释和执行。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在各国之间长期形成并得到广泛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它通常是基于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国际社会实践。

3. 国际法院的司法判决:国际法院的司法判决对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纠纷解决有重要作用。

国家可以通过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法律纠纷,并遵守其判决。

四、国际法的衔接原则在国际交流和合作中,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定的衔接机制来解决法律冲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法衔接原则:1. 国内法优先原则:某个国家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存在冲突时,通常会优先适用国内法,以维护国家主权。

2. 直接适用原则:国际惯例和条约有时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庭,并产生约束力。

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国际法相关的文件、法律案例、学术论文和索引目录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资料,并解释其在帮助理解和应用国际法原则方面的重要性。

一、国际法相关文件国际法的主要文书包括《联合国宪章》、《维也纳条约公约关于条约法的法律准则》、《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

这些文件为国际法的制定和解释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国际法原则的确立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二、法律案例国际法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和裁决是理解和适用国际法原则的重要参考。

例如,国际法院的一系列裁决,如《尼述交情条约裁决》、《巴勒斯坦境况咨商裁决》等,为各国在国际争端解决和共同发展中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

三、学术论文国际法学者的研究论文与学术文章是了解和分析国际法原则的重要依据。

这些论文提供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揭示了国际法原则的内涵和应用。

例如,裴霸等学者的论文《国际公法理论》、杨洪涛等学者的论文《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等,为国际法原则的解释和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四、索引目录国际法索引目录是整理和分类国际法实践中的重要文件、案例和论文的工具书。

这些索引目录对于查找相关资料、加深对特定问题和原则的理解非常有帮助。

例如,联合国图书馆的《国际法文献索引》、牛津国际法联合编纂处的《国际法索引》等,都是国际法研究者必备的工具书。

以上辅助资料的使用对于理解和应用国际法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们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把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能提供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和学术观点,扩展我们对国际法原则的认识。

如果我们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将会对我们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和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保持学习、研究和运用这些资料的态度,不断提高我们的国际法素养。

2022年内蒙古继续教育生态文明建设读本满分答案

2022年内蒙古继续教育生态文明建设读本满分答案

2022年内蒙古继续教育生态文明建设读本满分答案红色标记为答案1.()的和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1.0分)A.人与自然B.人与人C.人与社会D.人与人工自然ABCD标记2.贫困地区可以分布在不同的地形,但通常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

(1.0分)A.海拔较高的地区B.人迹罕至的地区C.自然环境脆弱的地区D.物种丰富的地区ABCD标记3.()成为继“煤烟型”、“光化学烟雾型”污染后的第三种空气污染问题,已被列为影响公众健康的世界最大危害之一。

(1.0分)A.室内空气污染B.石油型(或交通型或氧化型)污染C.混合型污染D.特殊型污染ABCD标记4.从改变经济发展的能源结构角度,发展绿色经济是要()。

(1.0分)A.发展低碳经济B.推进清洁生产,实行节能减排C.大力发展循环经济D.发展共享经济ABCD标记5.1992年,全球环境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是()。

(1.0分)A.提出全球治理理论B.“全球治理委员会”成立C.发表了《天涯成比邻》研究报告D.中国首次明确提出全球治理理念:“共商共建共享”与“公正合理”ABCD标记6.2022年3月,正式发布的()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具体化、规则化、操作化。

(1.0分)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B.《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D.《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ABCD标记7.全球每年1260万死亡人数中,有()是由于环境因素造成的。

(1.0分)A.10%B.23%C.32%D.35%ABCD标记8.生态文明意识的培养不仅要关注小范围的环境污染,还要关注大范围的全球环境问题;不仅要关注日常生活中“小我”和近期影响范围上的环境问题,而且要关注“大我”和远期影响范围上的问题,关注全球性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子孙后代和全人类的未来发展。

这属于生态文明意识中的()意识。

(1.0分)A.发展B.全球C.公众参与D.环境道德ABCD标记9.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数据,全球PM2.5污染主要集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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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判决中的应用【摘要】1997年的多瑙河水坝案的国际法院判决中将“可持续发展”引入人们的视野,但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定位。

2010年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再次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判决依据,完善了该原则的有关理论。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的两次判决中得到了新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中一项重要原则。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国际习惯法;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发展与创新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在国际环境法的独特目的是要“在国际社会建立一个有利于人类社会和自然的持续发展的新国际法律秩序,使人类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持续发展”①的指引下,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了国际环境法的鲜明标识。

然而这一原则的法律地位在国际法院的“开放”②态度中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国际法院在1997年的咨询意见中第一次总结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在此案之后的所有判决中,国际法院似乎一直没有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核心司法规范予以运用。

③直到2010年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给国际法院提供了一个更新和发展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机会,同时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定位带来了新的契机。

一、多瑙河水坝案多瑙河水坝案的焦点是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于1977年签订的《布达佩斯条约》,根据此条约引发的有关多瑙河发展的问题。

两国于1978年开始双重拦河坝系统工程,旨在利用河水发电、改善航行并且对抗洪水。

而1988年,匈牙利的科学家和环境学家认定该河流的生态利益高于该项目的经济利益,且该项工程会给地下水和湿地带来威胁。

但是捷克斯洛伐克却认为该项工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并试图从两国共享的区域和河段中导出80%的河水至其领土。

匈牙利提出抗议并要终止1977年的条约。

1993年4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双方将此案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研究了双方的条约关系,参考了相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最后做出了自己的判断。

也就是在这份决议中国际法院考虑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解决争端的中心概念提出来:“长期以来,人类出于经济和其他原因不断地干扰大自然。

过去这么做通常没有考虑到对环境带来的影响。

由于新的科学发现和进一步意识到以不假思索、持续的方式继续这样干扰下去而给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人类所造成的风险,新的规范和标准已经形成,并存过去二十年间的大量条约中有所规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恰如其分地反映了有必要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就本案而言,这意味着该缔约方应重新审视(斯洛伐克)发电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

”④在国际法院的这段陈述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位为“概念”。

而在本案中国际法大家卫拉曼特雷法官发表的个别意见书中谈及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时将其定位为“原则”。

他认为“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具有规范价值的对决定本案有至关重要的原则。

如果没有它的启示,本案涉及的问题将难以解决。

”⑤他在分析了该工程对捷克斯洛伐克及其人民的重大福利意义,以及工程可能对匈牙利产生的生态损害后,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是衡量对发展的考虑与环境的考虑的一条中间路线,在发展权和环境保护权的基础上,肯定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即“不存在抽象意义的发展权和发展权总是同环境对它的容忍相关是对发展权的正确阐述。

很清楚,如此界定的发展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部分。

它被简明地称为可持续发展。

”⑥在多瑙河水坝案中,国际法院仅在主权决策中提到可持续发展作为概念使用。

它没有宣称或提到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习惯法的一个规范。

⑦二、乌拉圭河纸浆厂案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的2010年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中再次成为双方的焦点。

1975年,乌拉圭和阿根廷签署《乌拉圭河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并在规约中设立乌拉圭河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规范和协调设计乌拉圭河利用和保护的有关活动。

在2003年和2005年乌拉圭先后授权两家纸浆厂建于乌拉圭河的本国部分。

对于乌拉圭的此种举动,阿根廷表示纸浆厂威胁到当地居民和河水的健康,阿根廷认为《规约》包括了国际环境法标准,而它保护环境的权利不但来自《规约》的字面意思,更来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乌拉圭回击阿根廷认为它的义务不是防止所有的污染,而是在发展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规则和措施防止污染。

双方都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在保护乌拉圭河的环境并且符合一般国际法。

这样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乌拉圭又授权一个纸浆厂投入生产运营。

2006年5月,阿根廷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乌拉圭和阿根廷在双方的书状中都提到“可持续发展”,并将其作为“概念”和“原则”互换使用。

阿根廷认为双方在乌拉圭河上采取的行动是在尊重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

双方需要一个综合方法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

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国家在履行发展权的同时应遵循条约义务考虑环境保护与提升的义务。

而乌拉圭提出所有国家应遵循自己国家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本国的资源,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乌拉圭认为阿根廷在使用乌拉圭河时没有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好。

而只要为了后代人的利益保护好环境,发展就是应被允许的。

国际法院也在咨询意见中多次提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可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地位已经被大多数的国家所承认,但其具体的定位需要国际法院予以明晰。

法院认为,《规约》的27条⑧不仅反映了有必要协调在跨界情形下调和沿岸国不同利益尤其是共享自然资源的利益,而且有必要在利用河水和与可持续发展相一致的河流保护中找到平衡……因而,法院认为第27条体现了这种相互之间公平、合理利用共享资源以及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而这也恰是可持续发展的本质。

由此可见,法院虽未明确宣称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国际习惯法,但在判决中援引这一概念,已构成该原则为国际习惯法的又一重要的“法律确信”。

⑨三、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始于《我们共同的未来》,它的含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被认为是让人们享有健康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的纽带。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和1993年联合国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对可持续发展的全面提出,并清楚地提出人类对可持续发展担负最主要责任。

⑩其后,《21世纪议程》和《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等大量的法律文件都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进来,并从不同角度对其内容进行阐述,丰富了该原则的内涵,使之更加广泛和深刻,也使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地位日益巩固。

在国际组织的实践中,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决定审议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增进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审查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层面上落实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的进展情况,以便使所有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也拥有着广泛的国家实践基础。

许多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确定为一项国家战略,并予以贯彻和落实。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设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1600多个地方政府制定了当地的《21世纪议程》,中国包含在其中。

而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多瑙河水坝案和乌拉圭河纸浆厂案是国际法院运用可持续发展进行判决的最典型的案例,而各争端方都在各自的书状中采用“可持续发展”支持自己的行动,但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因而,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的前两部分已经对这两个案例中有关可持续发展的论述做了总结,从这两个案例的国际法院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国际法院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态度越加明朗和明确,即表明“法律确信”,成为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又一有力证据。

四、结论可持续发展原则平衡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两者看似矛盾的天平上作为支点支撑着一个国家健康的发展与成长。

随着气候变暖、核泄漏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可持续发展原则也越来越得到各个国家的青睐与信任。

环境与经济不再是绝对矛盾体,而是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国际法院在多瑙河水坝案和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中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应用,强调了它在处理国家环境争端方面的重要作用,显示了该原则在国际法上日趋重要的法律地位。

注释:①林灿铃著.国际环境法[m].人民出版社,2004:157-158.②原文为.“所有这一切都表示对一种新的国际法规范创立形式的开放态度。

这点在国际环境法这样的领域里尤为重要。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法院与环境保护[a]王曦译,载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1卷)[m].法律出版社,2002:14.③klaus bosselmann,the principle of sustainability:transforming law and governance (ashgate publishingltd.1988).see also lauren trevisan,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s treatmen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implications for argentina v.uruguay,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 policy,[c]fall 2009.④see gabcikovo-nagymaros project [db](hung.v.slovk.),htttp:///docket/files/92/7375.pdf.⑤克里斯多夫·格里高里·卫拉满特雷.国际法院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工程案卫拉曼特雷副院长的个别意见书[r]王曦译,载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422.⑥克里斯多夫·格里高里·卫拉满特雷.国际法院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工程案卫拉曼特雷副院长的个别意见书[r].王曦译,载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424.⑦see prue taylor,case concerning the gabcikovo-nagymarosproject:a message from the hagu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n].3 n.z.j.envtl.l.109,114(1999).⑧《1975年乌拉圭河规约》[s].第27条:每一缔约方使用河水的权利,应在其管辖权范围内为国内、卫生、工业和农业用途,并在此种使用可能影响河水管理方式或水域质量时不影响第7条到第12条规定的程序.⑨金慧华.国际法院对国际水道环境争端的解决——以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为例[j].社会科学家,2010( 12):74.⑩《里约宣言》[s].原则1:人类处在关注可持续发展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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