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立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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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动物保护立法
•“一个和谐社会不应该存在‘活熊取胆’、‘宠物狗被大量残忍屠杀’、‘老虎表演至累死”等各种各样残害动物的事件。

”持此观点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邱苏伦提出了关于加快出台为动物福利立法的建议。

•有人认为,现在许多地区贫困人口的福利还没有解决,谈不上为动物谋福利。

这不应该成为动物福利立法的理由和障碍。

人和动物的福利保证是两方面的工作,把两者看成一个对立面就是错的。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邱苏伦
网络上热议的两件事显示了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缺失,现从动物保护立法的物质基础、现实依据和法律环境三方面着手论述现阶段我国加快动物保护立法,保护动物福利的
可行性。

关键词:动物福利;和谐社会;立法依据
盆景猫
•前段时间网络上曾热议两件事情,第一是“盆景猫”事件。

据说“盆景猫”是日本某种残忍的宠物养殖技术,饲养者将一只还未满月的小猫放在一个不同形状的瓶中,然后用一根细管子置于前面用来给小猫灌输养料,再以一根管子放在后面作排泄之用。

另外,饲养者更要狠心地喂小猫吃一种令骨体软化的化学物,残害它们身体,以适应玻璃瓶的形状。

一段时间后,小猫会变成和瓶子一样的形状,在瓶内动弹不得,成为盆景。

而被残害后的“盆景猫”寿命一般只两个月,极不人道[1]。

盆景猫图片一现身就遭到了广大网友的谴责,引发了大范围的关于宠物保护的探讨。

后经网友调查,盆景猫事件很可能是一场吸引眼球的恶作剧。

通过这次大讨论我们也能看到虽然大多数人都很关心宠物、反对虐待宠物,但多数还仅仅停留在朴素的自发保护意识和道德谴责水平上,并不了解国外相关动物福利立法的真实情况。

活拔绒
•第二是“活拔绒”事件。

“活拔绒”事件起因于瑞典电视台的一档节目中对中国羽绒制品企业生产销售“活拔绒”
的报道,引发欧洲消费者抵制羽绒制品的热潮,中国企业发往欧盟羽绒制品纷纷被通知退货,中国羽绒行业遭受重创。

虽然后来经过调查发现存在报道不实、夸大宣传对中国出口的产品进行恶意炒作的情况。

但是,“活拔绒”事件也反映出我国有关动物福利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缺位,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还未能与国际接轨。

而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过度强调了对野生动物的“资源性”利用,甚至只对猎捕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及相关的惩罚措施,而对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却找不到相关的处罚依据,至于保护家禽等方面的法规,更是空白。

这暴露出生产企业动物保护的理念滞后、保护意识不强,对国外将动物保护纳入贸易规则的动向忽视等问题。

•以上通过网络上热议的“盆景猫”、“活拔绒”两件事都关乎动物福利的相关问题,而事件中暴露出我国目前有关动物福利层面的动物保护立法缺失,使得无论普通民众还是生产企业面对此类问题茫然与无措,甚至在激烈的国际贸易中惨遭制裁。

现拟从以下三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尽快出台有关动物保护层面的动物保护法的可行性。

一、现阶段我国已具备进行动物保
护立法的物质基础
•随着经济水平以及精神需求的提高,我国拥有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已经成为很多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员。

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宠物的饲养数量急剧上升,据统计到2005年,我国狗和猫的饲养量分别超过1亿只和2亿只,还有不少人喜欢饲养兔子、鸟、鸽子、仓鼠、乌龟、热带鱼、荷兰猪等等。

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形成了由狗、猫、鸟类、水族等几大类诸多品种构成的宠物系列。

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武汉并列为全国五大宠物城市。

消费观念的转变,使得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强劲增长趋势,一个庞大的宠物消费市场已经形成。

我国现在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农业大国、畜牧大国应当具有和大国相称的动物福利保护水平,而不能仅仅把动物作为工具和手段。

依据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国社会在急剧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头,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新概念。

和谐社会,就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

具体说,就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所以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最终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都应该尽快出台动物福利层面的动物保护立法。

环境
•虽然现阶段我国关于动物福利层面的立法十分欠缺,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也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在畜禽屠宰、动物实验、宠物动物管理等方面,我国已有大量的保护动物或具有保护动物作用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立法。

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

从以上的法律规范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主要是从用药、防疫等方面保障农场动物制品基本的质量安全,缺少对于农场动物自身的生存质量和生活质量的规范,对于伴侣动物、实验动物也还没有涉及,但在我国现阶段大量的动物保护组织已经成立,也出现了一批研究动物福利问题学者,可以说现阶段我国进行动物福利立法的法律环境已经初步具备。

(作者系:陕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参考文献:
•[1] 盆景猫.百度百科
[EB/OL]./view/2247171. htm.
•[2] 杨亚丽.浅谈中国畜牧业发展[J].河北农业科学,2008(3).
•[3] 孙江.动物福利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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