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赣府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以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主线,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创新、覆盖范围广泛、保障水平提高、治理能力跃升,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有效率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六个江西”作出更大贡献。
到2025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80万人和400万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各县(市、区)建成不少于1个公办或规范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90%以上城市社区;电子社会保障卡签发率达到70%、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达到70%;社会保障领域政务服务好评率达到98%以上。
二、重点举措(一)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1.加快多支柱养老保险发展。
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和财政投入长效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2024社保费测试题(七)及答案
2024社保费测试题(七)及答案一、单选题(共10题)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单选题] *A.5B.10C.15(正确答案)D.20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制定。
[单选题] *A.受托机构B.人民银行C.各省人民政府D.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确答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2025年,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
[单选题] *A.85%B.90%C.95%(正确答案)D.100%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关于关系转移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正确答案)B.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仅转移基金C.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D.以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5、小王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为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今年3月小王被A公司招用,不到3个月A公司破产,请问小王可以继续领()个月失业金。
[单选题] *A.0B.1C.2(正确答案)D.36、关于收入一降费台账中的社会保险费降费总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A.用于统计当年降费政策策总体降费情况B.社会保险费降费总账按政策和险种两个维度编制(正确答案)C.按大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统计每一类型企业的减免费额D.社会保险费降费总账按政策和参保单位划型两个维度编制7、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处理方法是()。
[单选题] *A.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正确答案)B.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暂停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C.原参保所在地不再转出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D.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补缴个人欠费8、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31•【字号】赣人社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9〕3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更好服务稳定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我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工作目标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为根本,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多元参与,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手段,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赣发改收费〔2015〕221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22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36号)有关放开民办教育收费的精神,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等实行自主定价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并实行登记管理。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是我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高校、高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
虽取得民办学校资格,但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不在自主定价范围内,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价质相符自主定价的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学校学费标准。
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省属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要求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事业单位人才智力保障。
二、突出培训实效(一)把握培训重点内容。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干事创业能力。
加强专业化能力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单位特点开展各方面专业知识培训。
(二)创新培训方式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也可结合实际以集体学习、团队集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赣人社发[2012]9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日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调动劳动者参加培训、企业和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劳动者尤其是企业职工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1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是指劳动者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赣人社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五型”政府建设要求,遵循“依法依规、平稳过渡、属地管理、相对集中”的原则,实现省本级工伤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切实提高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有序移交。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有序地开展基础信息、数据、基金等各项移交工作。
(二)确保基金安全。
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禁工伤保险基金违规转移、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三)实现平稳过渡。
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本级与属地在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方面的衔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统一性,实现平稳过渡。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办2022年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办2022年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办2022年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70号)要求,现将申办2022年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题范围重点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有江西特色且在全国有影响的优势产业、学科学术和技术,紧扣我省数字经济、电子信息、航空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装备和乡村振兴等产业领域,提出研修项目选题。
二、承办要求1.高级研修项目要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组织实施,精心设置培训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多种方式进行研修,2.每期高级研修项目研修时间5天左右,办班人数在50-70人,并要求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办班。
3.高级研修项目应面向全国招收学员,学员一般应是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应向基层一线人才倾斜。
三、其他事项1.高级研修项目经费采取财政资助和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择优遴选纳入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计划,其中财政资助项目经费额度将在下达项目计划时确定,完成办班后按经费保障渠道结算;未列为财政资助项目范围的,由申报单位自筹经费解决(申报单位应在申报表中注明“可以自筹经费”)。
2.财政资助和单位自筹两种渠道的经费使用都要严格遵守培训班有关财务规定,主要用于高级研修项目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等,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承担外,均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和《江西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省政府令第259号)有关要求,持续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学习对象及时间安排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评定更高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学时。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即日起开始,至2024年底截止。
学习任务原则上在学习年度内完成,因伤、病、孕及其他原因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应当及时补学。
卫生、中小学教育、会计等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已有稳定成熟的专业科目学习平台,并对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或学时(学分)认定另有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遵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学习指南(或年度学习通知)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二、信息综合服务平台2024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将通过“江西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s:///jxjygl,以下简称“江西省继续教育平台”)进行。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4〕100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各地各单位要对学校年度职称申报人数进行事先审核控制,严格在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申报评审。
未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学校暂停职称评审工作。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各设区市(省直各单位)需在下达的推荐名额(见附件1)内择优排序推荐。
推荐工作要采取材料评议、说课讲课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将综合排名(含得分)及说课讲课评分(百分制)报送省职称办和省教育厅职改办。
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省直主管部门推荐。
推荐工作坚持向教育教学一线倾斜,重点推荐长期在一线教师工作岗位上工作、取得突出业绩、作出重要贡献、得到同行和社会认可的教师。
推荐人员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的教研、电教、装备、培训等机构参照校级领导管理的人员不得超过30%。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赣江新区经发局:经省政府同意,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项目安排588项,总投资15435.8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059.97亿元。
其中,建成投产项目83项,续建项目272项,新开工项目211项,预备项目22项。
现将本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各地、各责任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项目带动战略决策和“大抓落实年”活动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快实施重点项目计划,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任务,为落实“1269”和“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精心组织重点项目实施。
央企和省属重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督促实施,属地申报项目由各地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围绕项目年度建设目标,制定详细的项目推进年度计划,明确主要时间节点,形成项目推进的计划任务图,并将各项任务细化到月、落实到人,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包保责任、专班推进等工作机制,盯紧时序进度抓过程管理,盯紧堵点难点抓项目推进,盯紧落地落实抓工程建设,推动省重点项目加快实施;要抓好调度服务,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准备好各项推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凡属各地、各有关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协调落实,需要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解决。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普通高等院校“就业之家”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普通高等院校“就业之家”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指导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普通高等院校“就业之家”建设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院校: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5+2就业之家”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战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夯实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根基。
经研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联合在各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建设“就业之家”,为高校学生提供更加便捷化、精准化、多元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现将《全省普通高等院校“就业之家”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2023年12月8日全省普通高等院校“就业之家”建设方案为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我省高校大学生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制定如下建设方案。
一、功能定位高校“就业之家”是全省“5+2就业之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专业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打造,为高校学生提供针对性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建设目标全省每所高校建设一个“就业之家”,为高校学生在校内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包括对学生全学习周期提供职业教育、职业指导、求职技能培训等服务;提供就业需求摸排、就业岗位筹集、就业补贴申领、就业援助帮扶等服务;通过“5+2就业之家”平台强化数字赋能,提供政策性岗位发布、就业岗位供需对接等服务。
三、服务事项(一)政策咨询服务。
提供国家就业创业政策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和宣传解读,引导和帮助毕业生了解相关政策,落实就业创业工作。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实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力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2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23〕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通知如下:一、招聘条件江西省生源或户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含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报考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
户籍和年龄的认定,以各地发布的招聘公告为准。
二、工资待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人员服务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同等岗位(如司法专岗、“三支一扶”)薪资标准,结合实际工作任务、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保持合理增长,工作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工作业绩给予适当待遇激励,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资金筹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鼓励开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为公益性岗位。
符合公益性岗位补助规定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岗位的补助不能超过3年。
四、管理方式(一)实行实名管理。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安置在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及有条件的社区(村)、驻地院校“就业之家”,主要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资源数据监测、社会保险、财政管理、乡村振兴等工作。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13年第01期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12]92号)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已經规范津贴补贴的省直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經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二、调整标准:省直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表1: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执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工资人员的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表2。
三、资金来源: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四、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審核发放程序:(一)各单位按照附表1和附表2中各职级标准填写附表3和附表4,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二)各主管部门将本级和所属单位填报的附表3和附表4报送省人保厅工资福利处审批后,由单位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审核;(三)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审核后,单位将附表3和附表4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并按规定程序将津贴补贴变动情况录入工资统发管理系统发放。
六、严明纪律:各单位要加强津贴补贴和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纪律,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不准在规范津贴补贴之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凡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 江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表2 江西省省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执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工资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3 江西省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化审批表(调整标准)(略)4 江西省财政统发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增、减)审批表(调整标准)(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6月14日责编/刘敏。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赣人社字〔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6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工作。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全面梳理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132号文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同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加大稽核和清欠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个人参保缴费意识,将工业园区企业纳入依法征缴范围。
二、规范参保缴费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政策,做好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工作。
对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以及擅自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严格执行退休审批制度。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含职工档案代理机构,下同)要按照《档案法》、《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严禁伪造、编造职工档案,严禁随意更改、涂改职工出生时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赣人社发〔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赣人社发〔2017〕6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切实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和辐射作用,不断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33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载体为目标,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建立定位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创业孵化基地,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创业创新孵化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多元便利的创业服务,促进创业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整合资源,协同推进,搭建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完善创业实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创业者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综合服务。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创业孵化服务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拓展服务功能,提升孵化成功率。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
培育品牌、特色发展。
依托地方优势,促进特色产业与创业孵化基地相融合,注重产业延伸、上下游衔接,将创业孵化基地打造成政策融合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家孵化基地,树立品牌形象,服务地方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10•【字号】赣人社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企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9〕3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6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我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服务就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全省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遴选当地重点产业和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通过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政策措施,构建企校深度融合的培训体系,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我省产业工人队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赣人社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处,厅各处室、单位:现将《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设区市人社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在工作中遇到任何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社厅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9月30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在创新创业、产业转型、发展新经济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为促进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现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措施:1.进一步创新人才工作理念。
围绕全省重大战略部署和重点产业发展人才需要,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才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服务企业,通过政策集成、平台搭建、资源整合、权限下放、服务提质,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最大限度激发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厅人才办,设区市人社局)2.扩大用人单位引进人才自主权限。
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省、市属事业单位可自主考核招聘引进博士毕业生,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可考核招聘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可考核招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前3名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赣人社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8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5]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支持。
支持范围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
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稳岗补贴使用范围及期限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并由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表中签字承诺。
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每年可以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从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每年的3-6月份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稳岗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企业稳岗补贴书面申请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5.企业上一年度参加失业保险职工花名册及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