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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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

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8]13号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09

【实施日期】201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暂行办法》业经2018年3月2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营口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

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以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以奖优罚劣为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流域上下游之间、水生态环境破坏者与受害者及保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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