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上市公司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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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六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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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3、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4、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等。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 条或者第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 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一)公司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四)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1. 引言1.1 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之间及公司与其董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或者资金往来。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由于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和风险控制等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关联交易成为企业管理和监管部门的重要课题。
在会计领域,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会计凭借着其信息披露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告的编制,是揭示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重要工具。
而对于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何做到真实、公正、客观地反映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点、会计处理方法、影响因素、管理关联交易的建议以及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期为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保障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背景未指定的问题。
感谢理解。
以下是关于研究背景的内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象较为普遍,而且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会涉及到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商品或服务交易、资产重组等多个方面。
这些关联交易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何正确处理和披露关联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了深入了解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有必要对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点、会计处理方法、影响因素、管理关联交易的建议以及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期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2. 正文2.1 概念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 关联性:参与交易的双方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比如存在股权关系、管理关系等。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确保关联交易行为合法、公平、透明,保障各关联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相关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及其他有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包括集体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服务等交易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XXX全面管理、协调、监督公司内部XXX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总体协议和有关指导意见,签订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协议;2、对公司三个板块之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进行决策;3、裁定公司三个板块之间日常关联交易争议;4、办理团体公司下达的其他关联交易工作。
第六条在协调委员会的带领下,关联交易的日常具体工作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成员由相关部分负责人构成,职责如下:1、组织起草、签定、变更三个板块之间的关联交易具体协议,监督关联交易的执行,定期汇总关联交易的数据,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月报》,上报公司协调委员会;2、根据需要组织起草三个板块之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报请协调委员会决策;3、对日常出产经营活动中三个板块之间互供产品、原材料、能源、劳务的数量、价格及结算等方面的关联交易纠纷举行调研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请协调委员会判决;4、其他关联交易日常工作。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分类;2、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原则、依据和程序;3、关联交易的年度、月度计划;4、关联交易的统计及结算;5、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1、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2、分公司、股份公司与团体公司及其他所属的存续企业之间的交易;3、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及其他分立的股份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易;4、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5、公司主体与集体企业的交易视同关联交易管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合规要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合规要点在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关联交易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环节。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的披露。
为了规范和监管这些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合规要点。
一、披露信息的清晰与准确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对外披露的信息清晰、准确。
这需要包括相关交易的名称、对象、金额、期限、影响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股东和投资者能够了解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二、建立内部审批机制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审批机制,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进行审核和把关。
内部审批机制应当包括多个环节,涵盖各级管理层的参与和审批。
同时,应设立中立的审核机构,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独立董事的参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与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过程。
独立董事的介入可以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此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过程中潜在利益冲突的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进行风险评估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这包括评估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和股东权益的影响,以及潜在的法律和合规风险。
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可以为决策者提供有关是否进行交易的可靠依据。
五、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基于公允市场价值,并符合市场原则。
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价格评估机制,确保交易价格的透明、公正和合理。
六、定期披露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信息。
定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应当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和影响,以便股东和投资者了解公司关联交易的全貌。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增强市场对公司的信任。
七、加强关联交易监管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监督,对不符合合规要求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四)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关联组织;(五)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二)租赁或其他资产使用;(三)担保;(四)提供资金;(五)提供债务担保;(六)提供财务资助;(七)提供股权或资产;(八)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根据关联交易金额和性质,分别采取审批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重大关联交易;(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审批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查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监督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三)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10.29•【文号】国税发[1992]242号•【施行日期】1992.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2年10月29日国税发〔199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问题税务机关在接到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在对企业进销商品价格、销售或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与本企业历史情况和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选择确定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
其选择原则是:(1)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2)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3)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是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4)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5)集团公司内部进行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择确定为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户数的30%。
二、调查审计问题调查对象确定后,要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不同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计工作。
(一)案头审计案头审计就是将企业申报资料、调查取证资料,按照税务审计的规则,进行分析审核,找出疑问点,并提出处理意见。
1.企业举证。
调查对象确定后,应立即向企业发出“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通知”(格式见附表一),要求企业在接到通知的60日内,提供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其具体内容包括:(1)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的情况资料,包括商品买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交易、提供劳务或服务、资金的拆借、其他交易等;(2)价格因素构成的资料,包括交易的数量、地点、条件、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3)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标准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动因及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动因及监管关联交易是指由于利益关系或者控制关系而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动因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最大化、资源配置优化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考虑。
本文将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动因,并介绍现阶段我国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动因1. 经济利益最大化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首要目标,而关联交易可以提供更多的业务机会和经济利益。
例如,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迅速有效地获取所需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2. 资源配置优化上市公司往往需要从多方面获取资源,包括资金、技术、市场渠道等。
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可以更方便地获取这些资源,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同时,关联交易还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通过与关联方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3. 公司治理结构考虑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
例如,控股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可以增强自身的控制力,实现资源的调配和利益的协调。
同时,关联交易还能够减少公司经营决策的不确定性,增加市场对公司的信任度。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1.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向投资者公开交易内容、交易对方、交易价格等关键信息。
这种信息披露要求可以增强市场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评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2. 独立董事审议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需要由独立董事进行审议,并出具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参与可以提高关联交易的决策独立性和审慎性,有效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交易的发生。
3. 控制性交易限制针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我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措施。
例如,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不得超过取得资产净值的30%,同时要求上市公司报告会计师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实。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上市公司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然而,上市公司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关联交易的披露问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我国制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关联企业等之间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失真,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于2001年制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办法》,其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审批程序、披露要求等内容。
然而,由于监管的不足和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关联交易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我国于2016年发布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以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规则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上市的企业,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各类上市公司。
规则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即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货物、服务、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各类交易。
同时,规则还规定了关联方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这些人员或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联关系,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影响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规范。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1.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规则规定了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交易的类型、交易的金额、交易的对象、交易的时间、交易的目的和商业性质等。
同时,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根据交易的金额和比例,按照不同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例如,若一笔关联交易的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则需要进行公告披露;若一笔关联交易的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则需要进行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
37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是如何调整的,如何申辩正当
3.7、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是如何调整的?如何申辩正当理由?《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7.1、税务机关怎样认定关联企业关系?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具体认定依据是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关联交易指的是在企业内部或者企业之间,由于股权、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存在,导致相关方之间发生商品、服务或者资本的交流活动。
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类型,关联交易的管理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护市场公平、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为上市公司必备的重要管理体系。
二、关联交易的形式和特点关联交易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同一控制股东之间的交易,二是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三是与持股比例较高的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关联交易的特点包括:一是交易的对价、价格或者费用并不一定按照市场行情进行,二是由于利益关系的存在,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可能不按照市场的规则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必要性1.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由于控股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关联交易如果不加以限制和管理,往往会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2.维护市场公平。
关联交易的存在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不公平,影响市场的正常运作。
通过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市场公平,维护市场秩序。
3.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上市公司是社会公众的重要经济机构,其行为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公司行为,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义:明确哪些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界定。
2.关联交易的程序和决策机制:规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和机制,如审批、监督和公告等。
3.关联交易的原则和限制:明确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等,并对关联交易的限制作出规定,如交易比例限制、价格限制等。
4.关联交易的报告和公告:规定关联交易应进行报告和公告,确保全体股东了解关联交易情况。
5.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计: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者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引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及其控制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种交易可能会导致资源的侵占、利益冲突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因此需要法律加以规制。
本文将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必须遵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关联关系谋取非法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并且需要披露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时必须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保证交易过程的透明度。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限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以防止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利益输送、资源侵占等问题。
1. 关联交易的限额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股东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这样的限额规定旨在防止关联交易过度情况下的利益输送。
2. 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需要进行全面公开和及时披露,按照相关规定填报定期和临时报告,如年度报告、半年报告等。
这样的披露要求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3. 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确保交易公平合理,并且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强制性对于违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国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惩罚和追究责任的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一、背景介绍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关联方具有特殊地位和相对优势,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问题。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必须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规定。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及适合范围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股权交易、资产交易、资金往来、业务合作等经济行为。
关联方包括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联企业的管理人员等。
本规定适合于所有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原则1. 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应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2. 法律合规原则:关联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3. 关联交易利益最大化原则:上市公司应最大化中小股东利益,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四、关联交易的程序与审批1. 主动披露:上市公司应主动披露与其关联方的交易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关联交易的情况。
2. 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进行审议和监督,确保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3. 独立性审查:对于存在利益输送风险和伤害中小股东利益可能的关联交易,应进行独立性审查,以保障中小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关联交易的限制和监管1. 关联交易额度限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
2. 标准交易比例限制: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标准交易比例不得超过行业标准的倍数。
3. 对外担保限制:上市公司不得为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除非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牌、责令整改等。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证监发2003-56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上交所 关联交易 规则
上交所关联交易规则
上交所关联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等。
2.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作出决议。
如果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
如果关联交易涉及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事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如果上市公司违反关联交易规则,上交所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
严重违反规定的,上交所可以决定对上市公司实施停牌或退市。
总之,上交所关联交易规则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规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一、规定主体施行本流程的主体可以有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的(简称董事会)、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受上市公司控制的关联关系企业(简称关联关系企业)。
二、定义关联交易(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及标准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和其关联关系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包括报酬性关联交易和非报酬性关联交易。
1.报酬性关联交易:两个交易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金钱、商品等方式直接形成经济价值的交易,且可以改变双方经济状况,从而为双方产生收益和损失,如买卖合同、营销协议、技术协议、加工协议等。
2.非报酬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关系企业之间的(非报酬性)经济往来,如质押、抵押、保证、担保、借款等,以及投资等赠与和特殊安排等,构成非报酬性关联交易。
三、管理流程(一)筹划:1.由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关系企业就受控关联关系企业或者上市公司变动、重组等活动进行合规性筹划;2.筹划重组完成后,由关联关系企业向董事会报告;(二)审核1.董事会审核有关情况,考量关联交易的权益分配及立法法规等;2.经审核合格后,董事会会议批准相关活动和细则;3.根据相关细则,制定(报酬性)关联交易合同书,准予双方签订;(三)执行1.执行部门应全面落实报酬性关联交易计划,在执行协议期间确保合同履行;2.发现履行不符合细则或者合同书要求之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3.定期进行报酬性关联交易的绩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发生的交易情况进行实时公开。
四、其他(一)关联交易审核1.报酬性关联交易沿流程执行后,应当每个季度做一次全面评估;2.审核主体应有董事会等,并定期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准则进行检查和审核。
(二)内控稽查1.以防止关联交易有灰色地带,应当建立覆盖安全的内控制度;2.内控稽查重点检查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一直备受关注,因为这可能涉及潜在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包括定义、影响和监管措施。
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关联方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等。
关联交易可以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服务、资产转让、租赁等一系列交易类型。
影响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可能涉及利益冲突,因为关联方可能会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司的最大利益。
例如,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获取更高的报酬或提供给家族企业商机。
这样的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不公平交易条件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系,关联交易可能涉及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例如,关联方可能利用其地位来获取更有利的价格或条件,而不顾及公司的利益。
这可能导致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或失去商业机会。
聚集风险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过度依赖关联方进行交易,那么它可能面临聚集风险。
这是因为如果关联方遭受经济困难或经营失败,上市公司可能会受到牵连。
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从而对其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监管措施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监管措施来规范关联交易。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管措施: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通常需要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和条件。
这样的披露可以增加透明度,使投资者了解关联交易的情况。
独立审查一些国家要求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经过独立审查。
这意味着独立的审计师或律师将评估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股东投票有些国家要求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经过股东的投票批准。
这样的投票机制可以防止关联方滥用他们的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监管机构审查监管机构负责审查和调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它们可以针对涉嫌不当交易的公司进行调查,并对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公司处以罚款或其他惩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审议标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审议标准!导读:由于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复杂性等特征,监管部门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都更加严格,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汇总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审核标准,建议查看!由于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复杂性等特征,监管部门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都更加严格,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首先需要根据关联交易的相关定义去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其次需要判断是否需要履行披露及审议程序,再看是否可以豁免披露。
小编为大家梳理了关联交易需审议及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起来学习吧!一、关联交易的相关定义(一)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方由于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关联方的界定也有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企业会计准则层面】: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企业所得税法层面】: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股票上市规则层面】: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定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科创板);(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五)第(一)项和第(三)项(科创板为(一)(二)(三)项;创业板为(一)(三)(四)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甚至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关联方的认定(一)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二)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三)潜在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情形的。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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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
1、C公司作为境外B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境外B公司为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在股权隶属上,C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全资孙公司,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在报表合并上,对C公司实施逐级合并,即境外B公司合并C公司的报表,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合并C公司的报表,因此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C公司与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之间的权益项目、债权项目、资产项目、业务往来等,均构成关联交易;
2、C公司与境外B公司公司、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在股权隶属关系上其实际控制人都是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C公司与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以及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除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外的其他子公司之间的权益项目、债权项目、资产项目、业务往来等,均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于上市公司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约定
1、国内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涉及到重大事项时,必须进行及时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包括对外投资、担保、并购与重组、重大业务、重大法律事项、关联交易、控股股东直接信息等等。
但是信息披露仅限于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信息的披露,未上市公司因不作为公众公司,因此不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2、基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需要上市公司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进行信息披露的范围仅限于
与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之间或者直接控股公司之间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时的事项时,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应及时进行披露,即: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与C公司、境外B公司公司、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进行关联交易时,或者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全资子公司境外B公司公司与C公司、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进行管理交易时,需要上市公司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3、C公司与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内部除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之外的任何公司之间进行任何关联交易时,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均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除非认定为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将会对控股股东对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管控产生直接影响时,需要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资金进入关联交易的规避方式
1、直接投资方式:
涉及关联交易,但仅需要披露信息,无行政障碍
操作模式:由境外B 公司公司对C 公司实施增资,以实现资金转移的目标;
2、内借外还或者外借内还的模式:
引入第三方机构,规避关联交易
操作模式:在香港寻找一个第三方公司,且第三方公司必须在境内设立有分公司,同时,C 公司在香港设立一个分公司,注意此种模式一定要是总分公司模式,切勿设计母子公司模式!
1)、外借内还模式:由香港第三方公司向境外B 公司公司进行借款,境外B 公司公司将款项借给香港第三方公司,香港第三方公司通过总分公司资金往来,将款项转入境内,由香港第三方公司境内分公司将款项还给C 公司,如果C 公司未来不还此笔资金时,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其分公司与C 公司之间的名义业务,冲减借款。
2)、内借外还模式:由C 公司通过香港第三方公司境内分公司向第三方公司借款,香港第三方公司将借款转入C 公司香港分公司,再通过总分公司资金往来进入境内,同时香港第三方公司向境外B 公司公司进行等额借款。
此两种模式,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就是资金进入境内是通过那个总分公司通道,境外B 公司公司与香港第三方公司之间应有多种交易方式可供选择,比如,担保、借贷、委托理财、保理等等,但需要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 有必要的信息披露。
3、引入第三方平台通道模式
选择一个在商务部批准的上海自贸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且资金额度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的C 第三方公司境内分公司 B 香港第三方公司 C 香港分公司 境内 境外
公司。
由境外B 公司公司与上海自贸区外资租赁公司、C 公司签署三方委托租赁(放款)协议,也可境外B 公司公司与上海自贸区外资租赁公司签署双方委托协议,再由上海外资租赁公司与C 公司签署双方委托协议,由境外B 公司公司直接将资金打入第三方租赁公司自贸区账户,再由自贸区租赁公司将资金转到C 公司公司。
此种模式依据的政策为:《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此模式下,需要支付给第三方租赁公司通道费,上海自贸区具备此能力的非银行性金融公司的通道费一般为1.2~1.5%左右。
4、境外B 公司公司购买境内资产模式
境外B 公司公司可以以市场公允价值购买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 的控股股东境内固定资产,如土地、房产等,通过资产项目关联交易,将资金进入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 的控股股东。
此种模式下的管理交易,属于港交所认定认可的关联交易,只需上市公司例行披露上市公司子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即可,对上市公司经营不产生负面影响。
四、关于业务形态关联交易的规避方式
1、C 公司与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 的控股股东除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 以外的其他集团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业务:
因C 公司与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 的控股股东其他子公司均不属于上市公司范畴,其之间的关联 C 境内
上海自贸区 境外
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 B
交易与上市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故上市公司无信息披露的义务,且C公司与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其他子公司亦不属于公众上市公司,因此没必要信息披露。
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仅需要层层合并C公司的报表即可。
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报表合并,不需要披露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的业务信息。
2、C公司与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之间的关联交易
----可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
C公司与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之间的关联交易,只要控制的港交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合理范围内,可以允许有一定额度的关联交易存在;
----超额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将关联交易转变为非关联交易
C公司可选择一个联合可控的第三方,由第三方租赁公司与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签订融资租赁业务,再将此业务转给C公司,C公司支持第三方租赁公司的通道费用即可。
3、变更C公司的外资股东模式
由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中心设立可控的离岸公司,境外B公司将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离岸公司,从而实现C公司与内资境外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在法律上的独立,从而切断关联交易的认定条件,变相实现关联交易转变为非关联交易。
注:新立克集团、蒙牛等均采用此种模式来从境外融资,或者实施内部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