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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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济政发[2006]3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12
【实施日期】2006.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是指市政府将由市财政局直接承担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委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园林、广播电视等公益性国有资产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

第二章委托管理主体与委托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是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体,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国有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程序。

(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拟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部门制定《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
(三)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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